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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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发展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
【标 签】调整若干税费政策,房地产市场发展
【颁布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闽政﹝1999﹞184号
【发文日期】1999-10-19
【实施时间】1999-10-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印花税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培育和发展我省住房二级市场,1998年11月省政府制定了《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闽政[1998]463号)。
经过在福州市一段时间的试行取得积极成效之后,省政府决定将在福州市试行的闽政[1998]463号推广至全省范围执行,下发
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9]19号),对促进我省住房消费,加快住房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近期,为刺激房地产市场发展,进一步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1999]21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作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培育和发展新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该《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我省房地产市场税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二级市场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在1999年8月1日前,我省住房二级市场税收政策仍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福建省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的若干税费政策的通知》(闽政[1999]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了进一步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更加积极有效地启动住房二级市场,自1999年8月1日起,我省住房二级市场税费政策作如下调整:
1.营业税及其附加。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征收。
个人
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建设附加费随同营业税一并免征。
2.土地增值税。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契税。
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4.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普通住宅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社会事业发展费。
个人转让自用普通住宅时应缴纳的社会事业发展费予以免征。
6.交易监证费。
个人转让自用普通住宅交易监证费按0.8%收取。
二、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为了加快住宅资金周转,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
空置商品住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单体工程已竣工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
三、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私有房屋租赁市场的税收政策按照闽政办[1999]150号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执行。
五、本《通知》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