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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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16]2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6.12.2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
法》的通知
(京人社监发[2016]255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京发﹝2016﹞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加强我市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相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
2. 《用人单位重大违法行为情况报送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1
北京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全市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各区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已经依法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向社会公布:
(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非法使用或介绍童工,情节严重的;
(七)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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