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石油分公司油罐汽车油品计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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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石油分公司汽车油罐车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加油站配送承运油罐汽车的计量监督与管理,明确油库、承运方、加油站各交接环节的职责和责任,降低油品损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石油分公司加油站配送油品的汽车罐车的计量管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经营管理处负责油罐汽车配送运输的计量管理,零售中心、安全数质量处、油库负责油罐汽车配送运输的计量监督检查。

各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岗位。

第四条油罐汽车计量管理职责:
1.经营管理处负责建立油罐车承运准入管理制度。

制订油罐车上线运输标准。

2.经营管理处负责签定《成品油公路保量运输合同》,明确商品数量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明确计量管理要求和计量交接条款。

安全数质量处参与制定合同,审定计量管理条款内容。

3.经营管理处负责审核承运商上线油罐车容积表、装卸油设
备(附件)等配送硬件资质,安全数质量处负责核准确认。

4.经营管理处负责制定直分销配送计量交接制度。

5.经营管理处负责制定油罐汽车驾驶员偷油举报制度。

6.经营管理处负责建立承运商考核和信用评价制度,组织对油罐汽车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承运商的考核,负责建立《油罐汽车管理台帐》。

7.经营管理处负责处理计量交接时的数量纠纷。

8.油库负责监督检查油罐汽车进出库的计量交接、铅封检查等。

9.加油站站长和片区经理负责监督检查罐车到站卸油作业环节计量交接、超耗认定、水杂检验、铅封检查和汽车工具箱等。

第三章配送承运资质要求
第五条汽车油罐车准入计量要求
1.油罐车必须有合法的、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和唯一的容积表,经审核确认后投入使用,随车携带。

对于直分销配送罐车,其罐车所配备的流量计或加油机必须有合法的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且在醒目的位置粘贴有效期内的检定合格标志,在有效位置上实施了铅封。

2.油罐车装油后的计量条件应与容积表检定编表条件一致。

油罐车装载量必须达到标称总容量的75%以上,因维修及其它原因
影响容积表准确性的(包括轮胎压力、弹簧、罐内设施变化等),由承运商负责对油罐车进行重新检定后才能使用。

罐体或大梁等维修后,必须重新检定。

3.罐车的罐体、管线和阀门无渗漏,罐体内无积水和杂质,密封符合安全要求。

4.汽油车与柴油车必须专车专用,不得混装。

特殊情况需要混装必须向罐车监督检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清洗干净,经罐车监督检查部门验收同意后才能装油。

5.油罐车的装油口、卸油口、呼吸阀、专用计量口等,必须设置有效铅封位置。

对不使用呼吸阀、管路、计量孔、卸油口等必须用盲板封死并铅封。

如果铅封位置或出油口需要改进,则由监督检查部门提出书面改进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提交给承运商进行改进。

6.油罐车上不得有暗管线、暗仓、容器、皮管、铅封、铅封钳等设备和物品。

7.未经监督检查部门同意,不得改动呼吸孔、计量基准点、连接法兰、出油口等设施。

8.油罐车必须安装GPS系统,且GPS系统必须运行正常。

第六条保量运输合同要求
在与承运商签订《成品油公路保量运输合同》时,合同条款必须包含以下内容:
1.油罐车准入计量要求。

2.运输油品数量交接验收规定,保量运输损耗指标。

3.发生数量问题的调查程序和责任承担。

4.承运商油品保管职责与义务。

5.不允许罐车携带的物品。

6.罐车运油往返途中不允许洗车。

7.GPS监控管理规定。

8.计量监督检查规定。

9.私折铅封、私自关闭GPS、违规携带物品和偷盗油的处罚规定。

第七条GPS设备要求
油罐车必须安装GPS系统,经营管理处必须安装油罐车GPS 在途监控系统,并逐步采用视频监控系统。

承运商也必须安装油罐车GPS在途监控系统。

GPS系统应具备以下监控功能:
1.油罐车超速行驶统计功能,有视频的还应有调阅查看功能;
2.油罐车超时停车统计功能,有视频的还应有调阅查看功能;
3.油罐车异常线路行驶统计功能,有视频的还应有调阅查看功能;
4.实时监控功能。

5.到站库预报功能。

第四章配送计量交接与施封管理
第八条油库和加油站要按照相关计量管理规定做好与承运方的计量交接,仔细核查油罐车装油前后和到站卸油前后的计量状态和施封情况,对罐车装油和到站数量签字确认。

第九条油罐汽车计量铅封管理:
1.由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对油罐车不用的卸油口、呼吸阀统一进行铅封,铅封必须有编号,其铅封编号安全数质量科登记备案。

同时,将铅封编号登记在油罐车随车携带的《油罐车铅封记录台帐》上。

2.铅封原则上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部门统一招标购买,下发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

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按铅封编号下发加油站和油库,并对下发的铅封编号登记备案。

3.油罐车如检修须拆动呼吸阀铅封或不用的卸油口铅封时,承运商必须书面报告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由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进行拆封和续封。

4.直分销配送车除流量计出油口外,其余出油口由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统一施打铅封,铅封必须有编号,其铅封编号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登记备案。

同时,将铅封编号登记在油罐车随车携带的《油罐车铅封记录台帐》上。

5.油罐车上必须随车携带《油罐车铅封记录台帐》,以备检查。

第十条发货油库的施封管理
1.油库铅封由专人负责保管,建立铅封统一领用台帐。

2.油罐车装油前,发货油库必须对油罐车的施封情况进行认
真细致的检查,包括正常装卸油口、人孔盖、计量口、排污阀口等进出通道,施封完整的启封装油。

无铅封或铅封无效的,油库暂时不予装油。

查明原因向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报告,得到批准后才予装油。

3.油罐车装油完毕,经复核数量,由油库对装油前启封的施封口进行施封,严禁司机或押运员进行铅封。

4.油库将铅封号码打印在ERP发油凭证上或登记在《油罐车铅封记录台帐》,有条件的应将铅封号码通过短信发给加油站计量员和卸油员。

第十一条加油站的施封管理
1.加油站铅封由加油站站长负责保管,按序使用,建立铅封领用台帐。

2.油罐汽车到加油站后,加油站油品接卸或计量人员要对照《油罐车铅封记录台帐》核对每个铅封编号,检查油罐汽车所有进出油口的铅封完好情况,符合要求的才予启封卸油。

3.对未施封、施封破损或编号不对的,加油站暂不予验收卸油,立即报告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得到批准后才予卸油。

4.加油站卸完油后,经检查确认余油卸净后,对加油站启封过的所有出油口进行铅封,铅封必须完好有效,并将铅封编号登记在加油站的《铅封使用登记台帐》和罐车随车携带的《油罐车铅封记录台帐》上。

第十二条直分销配送罐车客户卸油铅封管理规定:
1.直分销配送罐车到客户卸油点后,在卸油前,司机或直分销员要提醒客户进行铅封验收,验收完毕后在罐车随车携带的《油
罐车铅封记录台帐》上签字确认。

2.直分销配送罐车原则上仅允许按流量表或加油机出口发油,若客户要求其他出油口卸油,必须向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报告并同意后,才可其他出油口卸油。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油库计量分管主任每月不少于抽查10辆油罐汽车的铅封、计量基准点、发货量、呼吸阀、专用计量口、进出油口、罐车工具箱等部位,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罐车检查记录表上并存档,若有违规情况及时向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或经营管理处、安全数质量处举报。

第十四条地市分公司物流配送岗位每天上下午至少各一小时对运油罐进行GPS监控检查,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和经营管理处、安全数质量处相应的管理人员,每月不少于一次抽查油罐车油品数量、铅封、计量基准点、发货量、呼吸阀、专用计量口、进出油口、罐车工具箱等部位,每季每库不少于10辆。

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和经营管理处、安全数质量处领导也要对油罐车进行抽查。

抽查可在油库、加油站、运输途中、停车场。

第十六条通过GPS系统监控,省公司经营管理处和安全数质量处要对违规罐车进行视频调阅查看和区域通报,并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要求承运商整改。

第十七条省公司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地市分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油罐汽车专项检查。

第十八条地市分公司必须建立油罐车偷盗油举报制度,并将该制度下发到每个加油站和油库,公开举报电话和奖励金额。

第十九条油库、加油站应将每次检查罐车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

比较普遍的问题或突出的问题,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书面上报省公司经营管理处和安全数质量处。

第二十条地市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应对每次自查、上级公司抽查、油库、加油站上报的问题填写《油罐汽车检查表》和《问题整改通知单》,《问题整改通知单》经地市分公司分管经理签字后,及时将《问题整改通知单》反馈给承运商,并按时进行问题整改验收。

第二十一条省公司或地市分公司组织的罐车检查,必须进行检查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经营管理处每月组织一次零管、安全、承运商等相关部门参与的月度协调会议,就运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调。

第二十三条省公司应成立承运商年度考核小组,地市分公司成立承运商月度考核小组。

第二十四条省公司制定《公路运输承运商考评办法和评价细则》,地市分公司每月对承运商进行月度考评,并将结果上报省公司。

省公司每年对全省承运商进行一次年度考评,年终考评结果将作为选择承运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为《成品油公路保量运输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由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油罐车铅封记录台帐
附件2:油罐汽车检查表
附件3:问题整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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