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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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1、通⾏地役权。

即以在他⼈⼟地上通⾏以便到达⾃⼰⼟地为⽬的的地役权。

2、有关⽔的地役权。

具体包括:
(1)取⽔或汲⽔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或汲⽔的权利;
(2)导⽔地役权,即利⽤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导⼊需役地的权利;(3)排⽔地役权,即把⽣活或⽣产过程中产⽣的废⽔排⼊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

即为了确保在⾃⼰的⼟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定⾼度的建筑物或⽵⽊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

即为了改善⾃⼰的⼟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在⼀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或者建筑物、⽵⽊不得超出⼀定⾼度的权利。

5、⽀撑地役权。

即利⽤他⼈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房屋的使⽤⾯积。

6、放牧地役权。

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

需役地的物权⼈为了更好地利⽤⾃⼰的⼟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协商,⽀付⼀定的对价,取得⼀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

在⽣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政许可,但此种排污⾏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订⽴契约,⽀付对价,获得⼀项排污地役权。

《民法典》第三百七⼗⼆条,地役权⼈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他⼈的不动产,以提⾼⾃⼰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的不动产为供役地,⾃⼰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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