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运输货物交付问题国际惯例之考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提单运输货物交付问题国际惯例之考证
在国际商业贸易中,提单运输是主要的货物运输方式,因提单运输引发的纠纷十分常见,其中,最为常见的是承运人无单放货致提单持有人受损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此类纠纷的当事人往往根据国际惯例主张自己的权利和免责,那么,在提单运输货物交付问题上是否存在国际惯例?国际惯例的内容为何?
由于在国际海上提单运输领域,尚不存在像信用证UCP那样由国际组织或机构统一编纂的成文惯例,因此,对是否存在国际惯例的考证只能通过已有的国际条约、国内立法、判例、实践作法等来寻找间接的证据。
有关提单的国际条约有三个,即《海牙规则》、《威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从《海牙规则》制定背景来看,制定当时就不打算制定一部关于提单的综合性法典,只是如《海牙规则》名称揭示的,对提单若干规定进行统一。
其后的《威斯比规则》、《汉堡规则》虽然调整事项有所扩大,但三个公约对于提单运输货物交付问题均未作明确规定。
因此,通过公约的拟定和文本期望找寻是否存在相关惯例的努力不能获得预想的结果。
在各国国内法制中,对于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承运人承担凭单放货的义务,立法较为一致。
例如美国1916年《波莫兰提单法》(1998年修订)第10条第二款规定:“公共承运人可将提单下的货物交付:……占有可转让提单的人,如果:(1)货物可按照该人的指示交付,或者(2)提单已被背书给该人,或已由收货人或另一被背书人空白背书。
”1998年《德国商法典》第445条规定:“(在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中)承运人有义务按照运输单证记载凭单交货。
”1994年《挪威海商法》第304条规定:“收货人只能凭提单要求提货,交货时,应当保存提单,签发收据。
若所有货物已交付,付讫的提单应返还承运人。
”
各国立法之所以对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规定的如此一致,可以在这两类提单的实务操作中寻找到答案。
从实务操作上分析,承运人在签发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时,表示承运人承诺其将把货物交给提单的最终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但谁是提单最终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而言尚属未知,此种情况下,承运人要保证履行运输合同下的义务,客观上需要见到正本提单以判断谁是真正的收货人,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的可转让性决定了承运人只能凭正本提单放货并在交付货物后注销提单。
因此,各国提单法制中规定,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下承运人必须凭单放货。
但是,记名提单有所不同。
在承运人签发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提单中的收货人是明确的,记名提单签出后,对承运人而言,其运输合同下的义务已经非常清楚,即妥善地运输货物并交给指定的收货人。
因此,记名提单一旦签发,承运人交货的对象就已明确,除非托运人行使控制权。
这样,对于记名提单,承运人是否仍应凭单放货,各国提单法制便有了较大差异。
目前,法国、荷兰、新加坡和英国都有判例认为记名提单仍应凭正本提单放货。
但是,美国则通过立法明确认可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只需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中载明的收货人即可,香港也有
判例支持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凭身份交货”,无需凭正本提单放货。
在我国,对于指示提单、空白提单情形下,承运人应凭单放货观点基本一致,对于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是否仍应凭单放货,存在争论。
2002年在青岛召开的全国涉外民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以《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讨论稿)》的形式,曾形成承运人“凭身份交货”即可的倾向性意见。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判决的青岛海神食品有限公司诉东方海外货柜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中,以典型案件公告的形式明确认定,根据中国海商法第71条,记名提单也需要凭单放货。
通过以上分析和考证,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下承运人应凭单放货这一规则是一项国际惯例,具有国际惯例的内在规定性。
记名提单比较特殊。
记名提单下,无论是承运人应凭单放货还是无需凭单放货,均有一些国家采用,各国立法规定很不一致,在记名提单运输货物交付问题上并不存在较为一致的国际惯例。
上述问题的明确,对于从事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商人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指示提单和空白提单下承运人应凭单放货这一规则得到各国立法的一致认可,成为一项国际惯例,因此,作为贸易出口商,在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并获指示提单或空白提单之后,可以通过控制提单的方式来控制货物以保障货款的实现。
但是,如果出口商获取的是记名提单,则要谨慎行事。
因为根据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只需将货物交给记名的收货人即可,无需“凭单放货”,此种情形下,出口商如果仍希望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和货款,则这种愿望极可能落空。
因此,当贸易出口商需要通过控制提单来控制货物和货款时,最好的策略是不要接受和采用记名提单。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