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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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自建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成就,而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意义。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参与投标。

2. 透明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所有参与方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对某一方利益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3. 平等竞争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

4. 诚实守信的原则。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技术标准、预算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工程的情况和投标要求。

2. 招标文件的发布。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发布在指定的招标平台上,或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如报纸、杂志等。

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招标人名单中列出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注册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具备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资质。

2. 经验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承接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证明材料。

资格后审评标办法

资格后审评标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后审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第四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两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第五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按以下规定确定评审区间:(一)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少于或等于5家的,所有投标单位按投标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全部进行评审。

(二)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多于5家的,评标委员会应先计算评标基准价。

即对所有投标报价在去掉一个最高投标价和一个最低投标价后进行一次算术平均;再对第一次平均值以下(不含平均值)的所有报价进行第二次算术平均。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杭建市发[2006]42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42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信用体系,充分运用市场和现场联动机制,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使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的监理人员承担,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总监可以由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在职监理人员承担。

第四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实行项目总监信用管理制度,依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21•【字号】杭建市发[2005]95号•【施行日期】2005.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5]9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请及时与我委建设市场管理处联系。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暂行规定,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

项目主管部门(投资主体)负责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方式、对项目管理企业的选择、协助和监督项目管理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核拨建设资金及按合同约定付款等工作,掌握工程建设过程情况,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进行监督。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延续聘用部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421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延续聘用部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421号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延续聘用部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
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延续聘用部分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杭建市发〔2011〕421号)
各有关单位、各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保障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合法科学地进行,我市将对现行的招标投标管理措施进行完善。

为提高专家的培训质量及效率,待相关的管理文件出台及试点工作成熟后,我委将对专家进行统一培训、考核。

为此,根据全市建设工程专家库现状,对部分聘用时间至2011年9月22日、11月13日到期的专家进行短期延续聘用,续聘时间统一至2012年2月22日止,在延续聘用期间原聘书有效,2011年专家的培训考核及续聘工作如在2012年2月22日前完成,本次续聘时间自动中止。

希望被延续聘用的专家,继续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严谨的原则积极参与建设工程招标评标活动。

特此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20•【字号】杭政函〔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9〕2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0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推动全市域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代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在统一管理办法、统一交易平台和统一评标专家库建设的基础上推进招标投标监管标准化建设,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并做好对各区、县(市)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制定交易服务标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各区、县(市)应当贯彻落实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一盘棋”管理工作要求,做好本辖区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杭建市发[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11〕2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市场行为,维护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杭建市发〔2009〕111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管理办法》(杭政办〔2006〕48号)、《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4号)、《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函〔2010〕13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杭州市区范围(不含萧山、余杭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对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的监督管理工作。

杭州市招标管理办法(3)

杭州市招标管理办法(3)

杭州市招标管理办法(3)杭州市招标管理办法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二十四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投标书一经启封,评标、定标办法不得更改。

招标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召开开标会议的,应事先经市招标办批准,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一)未按规定密封的;(二)未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印章的;(三)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规定的格式编制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四)逾期送达的;(五)投标单位递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六)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七)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3%或低于标底5%的;工业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价高于标底5%或低于标底7%的。

无效的投标书由市招标办确认。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评标小组负责。

评标小组由招标单位代表和具备相应资格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组成,总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招标单位的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评标、定标应以报价合理、建设工期及质量有保证、主要建筑材料用量适当、施工方案可行、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符合要求以及投标单位的相应资质、资信等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评标小组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采取计分评标法、无记名投票等方式,提出中标单位优选方案。

大型或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应采用两阶段评标法,先组织评技术标,技术标通过后,再评商务标,其中商务标应采用计分评标法。

第三十条评标小组在评标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询标以澄清投标书中的问题。

但招标单位不得要求投标单位变更标价,投标单位也不得自行变更报价。

开标到定标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7日,大型复杂工程不得超过15日。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根据评标、定标的依据,在评标小组的优选方案范围内确定中标单位。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1.28•【字号】杭建市〔2004〕945号•【施行日期】200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4)945号各有关单位:随着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和监管方式的调整,我市工程招标代理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对于提高招投标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也出现了操作不规范、乱收费和代理水平不高等问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市场行为,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在授权的范围内独立地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采用联合的方式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3、乙级和暂定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施工招标代理业务的范围为: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范围内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施工招标代理业务,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明确的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外,单项合同估算价是指工程建设总投资估算价,不是标段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代理机构对招标人提供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必须编制清单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的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及市造价管理部门最近发布的杭州市建筑市场信息价格等为依据进行初步核实,如超过3000万元,不得承接代理业务;若其代理的工程项目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300万元,即认定为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若签订的施工单项合同价(即中标价)超过3000万元未超过3300万元,则将在代理机构的《诚信手册》中予以警示及扣除相应的分值。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0•【字号】杭建市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动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项目管理者。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从事建筑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小型所有建设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工程建设类相应专业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经理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项目经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管。

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5.14•【字号】杭建市发[2007]179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委关于开展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市发[2007]179号)各位评标专家:为进一步加强对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择优,根据我市建设工程专家库状况,决定开展评标专家评审专业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对象现杭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内多于2个以上专业的专家(其中,监理、施工两大类相同专业视作1个专业)二、清理时间自6月1日起至2007年11月底,为期半年。

三、清理原则1、以专家所学的专业、现从事的工作、具备的执业资格以及实际工作业绩等为主要依据开展清理工作,专家现有专业中无上述依据的予以删除。

2、在符合上述依据的条件下,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由每个专家自行选择不超过2(含)个的专业,其中紧缺专业予以优先保留。

四、操作方法1、自发文之日起,以短信形式对现有库内多专业专家发出清理通知。

2、6月1日起,多专业专家可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网站上下载并填写好有关专业认定表(详见附表),并持有关凭证原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工作证或单位介绍信、单位盖章的个人简历等)到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专家签到处办理专业确认工作。

3、超过清理时间未前来办理者,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根据现有资料进行专业认定。

五、有关要求各位专家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对本人的专业进行确认,以切实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评标专家专业认定表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七年五月十四日评标专家专业认定表填表时间:年月日┌──┬────┬──┬────┬──────┬──────┬────────┬──────┐│姓名││学历││职称及取得时││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间││├──┼────┼──┼────┼──────┴──────┴────────┴──────┤│确│施工类│技术│房屋建筑│││认││├────┼─────────────────────────────┤│评│││市政公用│││审││├────┼─────────────────────────────┤│专│││水利水电│││业││├────┼─────────────────────────────┤││││其他│││├────┼──┼────┴─────────────────────────────┤│││经济│建筑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其他││├────┼──┼────┬─────────────────────────────┤││监理类│技术│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水利水电│││││├────┼─────────────────────────────┤││││其他│││├────┼──┼────┴─────────────────────────────┤││其他│││├──┼────┴──┴──────────────────────────────────┤│本人│1、││需回├──────────────────────────────────────────┤│避单│2、││位├──────────────────────────────────────────┤││3、│├──┼──────────────────────────────────────────┤│其他│││需说│││明事│││项││└──┴──────────────────────────────────────────┘备注:需回避的单位包括有利益关系的施工、监理、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16•【字号】杭建市发〔2017〕261号•【施行日期】2017.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7〕261号各区、县(市)建设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建设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规划国土建设局,市建筑企业管理站,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管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我委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7年6月16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建设专业施工分包合同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同时结合《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4〕11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抢险、救灾、保密工程)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依法依规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称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市级监管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事务委托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负责实施。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除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以外的其他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管理。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杭建市发〔2016〕498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6〕498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管理,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我委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0月25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合同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结合《杭州市进一步下放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市级审批和管理权限的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4〕117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施工分包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和管理,承担市级监管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事务委托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江干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除市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备案管理。

三、施工合同备案具体要求1、经备案的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有关监督管理的依据。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1•【字号】杭建市发[2006]567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67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一日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名称: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府法审告[2007]27号法规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07-08-20实施日期:2007-09-01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文号:正文:杭府法审告[2007]27号市建委: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07]299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市发〔2007〕299号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通知抄送:市招标办、市造价站、市质安监总站、市交易中心、市监理协会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7月30日印发附:杭州市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 2019 37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营造公平公正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特制定‘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㊂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杭州市林业水利局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9年3月19日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ʌ目的和依据ɔ㊀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㊁‘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政令 2010 279号)等法律㊁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ʌ适用范围ɔ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㊁使用㊁管理㊂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建市政㊁交通㊁水利和园林绿化工程等工程建设项目㊂第三条ʌ管理原则ɔ㊀评标专家实行公开招聘㊁择优入库㊁随机抽取㊁动态管理的原则㊂第四条ʌ管理职责ɔ㊀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建设㊁交通㊁水利㊁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各自依照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业评标专家招聘㊁推荐㊁考核和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评标专家考核管理系统㊂各区㊁县(市)不再另行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其他评标专家库㊂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信息汇总工作和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软件开发㊁硬件维护和管理工作㊂各区㊁县(市)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项目评审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㊂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应的招标投标监㊃53㊃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㊂第五条ʌ评标专家库的使用ɔ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依法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㊂第二章㊀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六条ʌ评标专家分类ɔ㊀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招聘专业类别齐全㊁人员数量合理的评标专家㊂评标专家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㊂第七条ʌ评标专家选聘条件ɔ㊀评标专家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三)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四)有不少于3个所申请专业的工作业绩;(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最高级别); (六)无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七)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完成电子评标工作㊂第八条ʌ资深专家选聘条件ɔ㊀市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招聘资深专家,招聘的资深专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资深专家主要负责专业技术论证㊁标后评估㊁复杂疑难事项咨询等工作㊂资深专家除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市登记的特级㊁大型一级施工企业或者综合㊁甲级监理企业㊁甲级造价咨询企业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工程师㊁总经济师;或者在我市登记的甲级勘察设计企业中担任或者曾经担任总建筑师㊁总规划师㊁总工程师的;(二)获中国科学院院士㊁中国工程院院士㊁全国勘察设计大师㊁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其中任一项技术职称或称号的;(三)担任过国家㊁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技术复杂工程的技术㊁经济负责人的; (四)参与制定或起草国家㊁省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 (五)获得全国㊁省部级工程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奖的;(六)在工程建设领域获得的科研成果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并在国家级公开刊物或国外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专著或论文的㊂第九条ʌ评标专家选聘方式ɔ㊀市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征集㊁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标专家㊂市行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人选,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聘期3年㊂第十条ʌ评标专业ɔ㊀评标专家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从事专业或自身能力申报评标专业㊂每位评标专家最多申报3个专业㊂第十一条ʌ评标专家信息变更申报ɔ㊀评标专家工作单位㊁联系方式㊁从事专业㊁需要回避的情形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变更㊂第十二条ʌ评标专家库专业类别要求ɔ㊀评标专家库应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若专业类别人数少于50人的,在招标时从该专业中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其余评标专家在其他所有专业中随机抽取㊂第十三条ʌ评标专家库信息保密ɔ㊀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㊁修改㊁导出任何数据㊂第三章㊀评标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十四条ʌ评标专家抽取ɔ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除市级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无法满足项目评标需求外,应在评标当天从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㊂招标人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类别,从相应专业中进行抽取,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备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为评标专家抽取提供㊃63㊃服务㊂第十五条ʌ临时评标专家库ɔ㊀工程建设项目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没有或缺乏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评标专家㊂项目有特殊要求确需组建临时评标专家库的,由招标人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㊂组建和使用临时评标专家库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㊂第十六条ʌ评标专家补抽ɔ㊀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以进行补抽,并将有关情况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经确认迟到30分钟以上的;(二)需要回避的;(三)在评标过程中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四)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㊂第十七条ʌ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ɔ㊀评标专家的抽取㊁通知等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㊂经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对外公开㊂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的通知后,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参加评标的具体信息㊂第十八条ʌ远程异地评标ɔ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稳步推进远程异地评标㊂远程异地评标应当依托专有网络,使用远程异地评标系统,通过远程调度㊁评标专家身份识别和电子签名㊁视频语音实时交互和在线监督等方式进行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实现远程异地评标所需工作条件㊂第十九条ʌ评标回避ɔ㊀评标专家与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一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合同㊁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㊁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的少量股份者除外)或实际控制人;(二)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㊁直系血亲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㊁公正进行的关系㊂第二十条ʌ评标组长ɔ㊀评标开始前,评标委员会应推选1名评标组长主持评标工作㊂评标组长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二)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㊁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三)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四)组织对评标结论进行复核确认,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分严重偏离全体评标委员会的整体评价或者与其他成员有重大分歧时,提醒其进行复核;(五)组织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㊂第二十一条ʌ劳务报酬ɔ㊀招标人负责承担评标专家评审费用㊂评标专家未完成评标工作离开评标现场或评审失责造成重新评标的,不获取报酬㊂第四章㊀监督考核第二十二条ʌ评标纪律ɔ㊀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㊂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否决投标作出书面说明㊂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㊁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㊂(二)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违规泄露参评项目相关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㊂(三)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通过社交软件或其他任何形式与招标人㊁投标人㊁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评标专家保持不正当联系㊂不得私下接触任何投标人或与中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㊂不得收受招标人㊁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金㊁礼物㊁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宴请等其他好处㊂(四)严格遵守考勤纪律,确认抽取信息后应㊃73㊃准时参加项目评标工作㊂不得由他人代为应答评标邀请或转托他人代为参加㊂接受邀请后不能出席或无法按时出席的,应及时请假并在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情况说明㊂(五)接受㊁协助㊁配合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㊁检查㊂第二十三条ʌ信用考核制度ɔ㊀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实施信用管理㊂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信用档案:(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二)擅离职守的;(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五)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六)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㊁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㊁说明的;(七)参加评标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的;(八)携带违禁电子设备等违反交易场所相关管理规定行为的;(九)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相关信息的;(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不遵守评标纪律的;(十一)其他不客观㊁不公正履行职责的㊂第二十四条ʌ暂停评标专家资格ɔ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暂停评标专家资格6 12个月,相关处理结果将在行政监管平台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并通报评标专家所在单位:(一)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㊁法规的规定进行评审,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二)违规泄露参评项目相关信息的;(三)不遵守评标纪律,不服从现场管理,严重影响评标区域工作秩序的;(四)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㊁歧视性意见,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客观㊁公正评标的; (五)承诺参加但实际未参加评标或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的次数累计达到3次的; (六)评标专家因未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造成违规评审的;(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㊂第二十五条ʌ评标专家解聘ɔ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解聘㊂结果在行政监管平台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并通报专家所在单位:(一)以虚假材料骗取入库的;(二)收受招标人㊁投标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相关人员的礼金㊁礼物㊁有价证券,以及接受宴请等其他好处的;(三)通过QQ㊁微信等社交软件或其他方式与招标人㊁投标人㊁其他评标专家保持不正当联系,利用社交软件或其他方式违规泄露与项目评标有关信息的;(四)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㊁弄虚作假㊁故意违反评标原则㊁标准和办法或者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五)私下接触入场交易项目利害关系人,有权力寻租行为,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六)受到刑事处罚的;(七)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㊂第二十六条ʌ监管责任ɔ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评标专家抽取时弄虚作假,或者泄露评标专家抽取结果的;(二)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三)对评标专家信用档案作虚假记载的;(四)法律㊁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㊂第五章㊀附㊀则第二十七条ʌ实施时间ɔ㊀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㊂㊃83㊃。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7•【字号】杭建市发[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168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暂行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后审评标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项目,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实行资格后审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评标方法分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第四条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经济类专家不少于两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资格审查及初步评审第五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当熟悉招标项目的相关情况、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商务条款以及评标定标程序、标准和方法等内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符合性审查。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资格审查不予通过,作废标处理,不再进行下一步评审:(一)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企业资质、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条件和标准的;(二)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三)被有关行政监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五)不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其他情形。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总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或总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开户银行不予付款,有关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办理监督核验手续。

外商独资、国内私人投资等建设工程施工,是否实行招投标,由投资者自行决定. 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抢险、救灾等建设工程施工,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格、招标工程条件,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二)组织发布招标信息和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核;(三)委托具有标底审计资格的机构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邀请招标的,应经市招标办同意。

因工程专业特殊、条件限制,不宜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议标。

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2家. 第七条实施招标的建设单位必须具有正确编制招标文件及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评标、定标和履行招标全部程序的能力,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特类、一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6人以上;(二)二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高级职称,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4人以上;(三)三、四类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本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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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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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杭建市发[2006]567号
发布日期:2006-11-15
执行日期:2006-12-1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杭州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萧山、余杭区除外)进行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项目专业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进行。

交易中心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五条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将其中部分技术复杂、工程量较大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将其纳入总包范围内管理。

第七条下列专业工程,可以按设计施工一体化发包或专业工程施工单独发包的形式招标:
(一)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
(二)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的消防设施工程;
(三)单项工程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以上且高度3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工程;
(四)建筑智能化工程。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专业工程,应纳入建设工程总承包范围招标。

第八条专业工程招标根据主体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九条专业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批准的立项计划文件和初步设计批复;
(二)建设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主体建筑设计部门提供的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边界条件等技术资料;
(四)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主体结构招标采用资格后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一般也采用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经批准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专业工程,招标人可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杭州建设信用网信用信息应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二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的任何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专业工程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专业工程施工招标的投标。

第十三条专业工程投标人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或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外地投标人应按规定办理进杭施工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凡同时具有相应的专业承包和专项设计资质、专业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或组成联合体的投标人均可参与投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明确的编制深度要求和投资控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应推行限额设计,其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编制应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在造价控制范围内以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方式进行报价,并一次性包干,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再调整。

第十六条专业工程的评审方法一般应与主体工程的评审方法相同。

主体工程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但专业工程因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特别大等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经批准,可采用综合评估法。

第十七条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宜采用两阶段评标法。

在技术部分满足要求的投标人中,取其商务部分报价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其中技术部分评审,应对设计方案合理性、经济性、先进性,设计方案与施工方案的配套性和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施工方案、拟投入的人员和机械设备等进行综合评审,且设计部分的分值不应少于技术部分分值的60%。

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具体评标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八条专业工程的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十九条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的专业工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设计类、施工类和经济类专家需按合理比例设置。

第二十条逐步建立健全设计施工一体化评标专家库,入选兼通设计和施工专业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供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

第二十二条全部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以及国家(集体)融资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建筑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信用计分,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公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萧山、余杭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OO六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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