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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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知识讲座175)韩晓春

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专利知识讲座175)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75、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如前讲所述,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离不开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但这种解释不能走极端,即不能采取“周边限定说“的观点,同时,也不能采取“中心限定说”的观点。

那么,正确的解释应当怎样进行呢?该问题涉及到解释的主体、解释的性质和解释的方式。

1、解释的主体。

即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谁是解释的主体?或者说谁的解释是有权解释。

显然,解释的主体应当是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机关。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处理专利侵权纠纷主要是司法机关,即法院可以作为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

除了法院以外,地方知识产权机关亦有权确认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处理假冒和冒充专利纠纷。

因此,地方知识产权机关应当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主体。

当然,这里所说的解释仅限于个案的解释,即在处理侵权纠纷的过程中,对特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的解释,且该解释对后续法官没有约束力,即不同的侵权案件,法官用说明书、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能不完全一样。

当然,学者或者其他机关也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但这种解释属于学理解释,不属于有权解释。

2、解释的性质。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进行的解释,是属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呢?还是属于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专利法并没有作出规定。

从国外学术观点来看,有认为属于对事实的认定的,也有认为属于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尤其是在美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到底属于事实问题还是属于法律问题,在学术和司法界曾发生较大的争论(注)。

原因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在美国程序上是不同的,如果属于事实问题,则陪审团说了算。

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法官说了算。

而如果属于法律问题,则上诉后被重新考虑的几率要高。

如果属于事实问题,上诉审往往遵从一审对事实的认定。

而该问题的区分在我国也有一定的意义,原因是如果属于事实认定问题,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则前诉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应当直接作为后诉的事实根据,除非后诉出现相反证据才可以推翻前诉判决对事实的认定。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

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

摘要:本文阐述了在结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时应准确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评价。

关键词:创造性权利要求技术方案说明书引言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是:每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是:不仅应当从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来理解技术特征,还应当从技术领域、说明书以及现有技术方面来理解技术特征的含义,分析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

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在说明书中包括多个实施例,申请人为了寻求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采用较上位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那么在确定这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时候,应该结合说明书认真分析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准确地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给予正确的评价。

下面以一个复审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简介2004年6月25日,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和2,并指出任意一项权利要求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5年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替换页。

审查员于2005年5月20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经修改的任意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5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是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审查员于2005年12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上述专利申请。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一份专利申请中最为重要的文件之一,它确定了申请人对于其发明拥有的专利权范围。

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需要对发明的技术特点进行详细的描述,并限定了专利权的具体范围。

一般来说,专利权利要求书由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组成。

每一项权利要求都应当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起始部分:权利要求的起始部分常用开头,例如:“根据以下权利要求,本发明要求其保护范围”。

起始部分应当清楚地表明权利要求的范围。

2.技术特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点部分需要详细地描述发明的具体技术特点和创新之处。

这部分内容应当清晰明了,确保他人可以了解到发明所涉及的具体技术。

3.技术要求:权利要求的技术要求部分对发明所要求的具体技术条件进行了详细描述。

这些技术要求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以便他人可以理解和实施该发明。

4.定义范围:权利要求的定义范围部分对发明的权利要求进行了具体的定义。

这部分内容中需要使用专利文件中的术语和表达方式,以确保专利权的清晰和明确。

5.附加要求:权利要求的附加要求部分可以用于对发明所具有的详细特征进行补充和说明。

编写权利要求书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精确性:要求书中对发明的技术特点和要求的描述必须准确无误,确保专利权的清晰和明确。

•合理性:要求书中的技术要求和定义范围必须合理,不能对于已有技术没有实质性的创新性。

•清晰性:要求书中的描述和表达必须清晰易懂,确保他人可以理解和实施发明。

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另外一份重要的文件,它用于详细描述发明的背景、目的、技术方案、实施方式等内容。

通过专利说明书,他人可以了解到发明的背景和技术方案,以及如何实施该发明。

专利说明书应采用以下结构:1.发明背景:发明背景部分需要阐述发明的背景和存在的问题,并简要介绍现有技术的局限性。

2.发明目的:发明目的部分需要明确阐述发明的目的,即解决什么问题或达到什么目标。

3.技术方案:技术方案部分是专利说明书的核心部分,需要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方案、实施方式、具体结构等。

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的规定

说明书及摘要、权利要求的规定

121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1.引 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 明 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 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法26.3法26.4细则20.1122 2.1.1 清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 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第二章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法26.3 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法26.4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清楚法26.3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实审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实审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实审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本文针对《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将实质审查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分为三种不适用解释的情况和三种适用解释的情况进行分析,并对从审查员的角度否定了申请人和/或代理人直接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解释规则为依据,要求审查员结合说明书和附图进行理解,而不再愿意修改权利要求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各界均产生了较大的反响,尤其第2-4条对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产生一些影响。

《解释》与《审查指南》之间在某些问题上存在着不一致的规定,这些不一致的规定给审查员、申请人以及利益相关人带来困惑,在具体实质审查实践中一些代理人和申请人通过《解释》的规定来答复审查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法规是《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意见通知书,例如:申请人在答复审查员针对功能限中心审查员南》,司法解释对于专利审查并不具备约束力。

因定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不支持的审查意见时,通此,在专利实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代理人和审查员过意见陈述的方式认为上述功能限定的权利要求为说都必须遵循《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查指南》。

但是,《解释》对审查实践也存在着间接实施方式,而不是《审查指南》中规定的“覆盖了所的影响和作用。

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并且,在实质审笔者将实质审查过程中说明书以及附图对权利要查实践过程中,部分申请人和/或代理人常常基于专利求的解释分为三种不适用解释的情况和三种适用解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后半句“说明书及附图可的情况。

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来针对审查员的审查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1)权利要求本身是清楚的,不需要解释。

也就见进行答复,例如:在解释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保护范研究院专利分析师是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所确定围时,引用大量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而未记载在权利要的保护范围本身含义是清楚的,则无需解释。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

浅谈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答复方式一、引言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是审查员经常援引的条款。

如何答复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对专利限定的保护范围甚至专利是否授权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概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第二,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从说明书中直接得到,或者从说明书公开的具体实施例概括得到。

通常,为了使权利要求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会从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具体实施例中概括得出权利要求。

常见的概括主要有上位概念的概括和并列选择方式概括,另外,功能性限定也是常用的概括方式。

在概括权利要求时,如果概括地不恰当,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我所最近通信领域中的2500件OA进行统计,发现涉及到第26条第4款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OA 有800件左右。

由此可见,如何答复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对于代理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三、答复的思路当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这一实质性缺陷时,首先应当弄清楚得出此结论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通常有四种情况会导致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一、上位概念概括下位概念时,上位概念概括的过宽;二、用功能性限定概括权利要求时,功能性限定的范围过宽;三、权利要求涉及到数值范围时,说明书中未给出足够的与该数值范围相适应的数值点;四、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记载在说明书中。

其次,在弄清楚审查员得出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具体理由之后,进一步确定审查员所采用的判断方式具体是哪一种。

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与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与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与说明书的支持摘要: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不应当简单的解释为概括所有的下位概念,而应当解释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和说明书的理解来确定上位概念所概括的范围。

如果上位概念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就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上位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如果上位概念是现有技术,并且该上位概念在本技术领域是有明确的含义的,则不需要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中做过多描述。

关键词:权利要求;上位概念;解释;说明书专利代理人在平时的工作中,为了给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最常见的手段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找到适当的上位概念,从而将委托人的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适当地扩大到合理的范围[1]。

上位概念的引入,不仅要考虑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而且需要考虑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以下结合一个具体的实例说明笔者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涉及到上位概念的理解。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

”单纯从字面理解来看,只要有上位概念中所包含的一种下位概念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就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然而,笔者认为,上位概念所概括的下位概念应当受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和说明书的理解的限制,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不应当脱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将该上位概念解释为概括所有的下位概念,而应当将该上位概念解释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和说明书的理解来确定上位概念所概括的范围。

以cn200510034731.9号专利申请为例,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壁挂件贴膜与基座的粘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具体步骤:第一,在基座底面涂抹液态胶或溶剂或以瞬间高热将基座底面熔化;第二,将贴膜弯折成弧面状;第三,将贴膜压向基座底面,使弧面中间最凸出点与基座相触,再逐渐将贴膜下压,使贴膜与基座逐步贴合。

权利要求 得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 得到说明书支持

权利要求什么是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用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部分。

它是专利申请者向专利审查机关提出的对其所要求专利权力的详细描述和范围界定,是专利申请者对自己发明成果的明确要求。

权利要求的重要性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它在技术保护和专利权力确认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定义了申请人认为自己发明具有独创性的部分,以及他们所要求的专利权力范围。

只有在权利要求范围内的技术才能受到保护,而其余部分则可能被其他人自由使用或开发。

因此,权利要求的准确定义对于专利权力的保护至关重要。

2.进行专利审查:专利审查机关在审查专利申请时主要参考权利要求部分。

审查员会根据权利要求检查申请的技术是否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可行性。

权利要求必须明确、清晰,并且具有足够的技术特点,以便审查员能够准确判断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

3.对专利侵权的确定:权利要求决定了专利权力的范围,也可以用于确定他人是否侵犯了专利所有人的权利。

专利所有人可以通过权利要求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其专利权范围内的技术。

权利要求的要素权利要求通常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1.技术特点:权利要求应当包含申请人认为自己发明具有独创性的技术特点,这些特点可以是新的技术方案、新的技术方法、新的技术装置等。

技术特点应当具有明确的技术限定和技术效果。

2.结构要素:权利要求应当对技术特点的结构要素进行详细描述,例如构成发明的各个组成部分、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等。

结构要素的描述应当具备准确性和清晰性,以便他人能够理解和实施。

3.技术效果:权利要求还应当描述申请人认为自己发明具有的技术效果,例如提高效率、减少成本、改善产品性能等。

技术效果应当具备可测量性和实用性。

权利要求的编写方法编写权利要求是一项核心的技术任务,要求申请人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表达能力。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编写方法和技巧:1.从独立权利要求开始:独立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中最重要的部分,也是对所要求专利权力的最准确描述。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一份专利申请中不可缺少的文件之一,它
们对于保护发明者的利益和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权利要求书是发明专利申请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它需要
详细地定义发明者的专利权范围。

在权利要求书中,必须描述发明的
技术特征和技术优点,以及和他人已有技术的区别,这样可以使专利
权的范围变得更加明确,避免其他人钻空子抄袭、侵犯专利权。

因此,发明者需要认真撰写权利要求书,将自己的技术实现方案尽可能清楚
地呈现出来,以确保他们的专利申请得到批准。

另外,说明书在专利申请中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说明书需要对
发明做出全面、清晰的描述,包括背景技术、发明的实现方法和技术
特点等。

说明书还要求撰写者提供实施发明所需的技术细节,这样其
他人也可以理解这一发明是如何实现的,从而避免因缺乏足够的信息
而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议和误解。

最后,应在撰写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时特别注意,使用简明的语言,避免太过繁琐和高深的技术术语。

在一定程度上,这有助于确保
申请人的发明可以被广泛理解和接受。

同时,撰写完善的权利要求书
和说明书可以提高专利申请成功的几率,这也为发明者获得合法保护
提供了更加坚实的保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在专利申请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
要作用。

只有通过认真撰写精准的文件,才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发明
者的利益和权益。

因此,申请人需要合理利用并利用好专利制度,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运营能力,不断推动自己的技术创新和发明实现,为社会及消费者创造更多的价值。

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适 用 情 形
案例二、侵权纠纷案 Cl.1:一种积木地板,它包括积木地板料,积木地板料
指经过加工的、具有一定规格的单个木质材料,其特征是 多个积木地板料连接成积木地板块或积木地板。 焦点问题:“积木地板”到底是指什么样的地板
说明书中:之所以用“积木”一词作为“地 板”前面的一个限定词,是因为本发明将这种 积木地板定义为―类似小孩玩具“积木”一样 的基础材料,大小/形状很随意;而被控侵权产 品所有本质板材具有统一的规格,面积较大, 选材严格,并非利用边角余料,所以不侵权。
Exception
复审委观点:“镜片”既包括平面镜片也包 括曲面镜片,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中的镜片并未限定为“平面”,因此,本 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观点:通过阅读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知, 要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克服背景技术中 存在的缺陷,本专利必然要采取“平面镜 面”的技术特征,曲面镜片所构成的技术 方案不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由于申请阶段申请人撰写的申请文件期望获得保护的技术方案可能在权利要求书没有得到清楚表明而往往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文字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出扩大或者缩小只要这种解释是足够清楚的就应当被允许
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 的解释
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涉及条款 适用场合 具体的适用情形+案例 启示
适 用 情 形
法院: 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生物膜具有 透明、透气、超弹性且耐腐,可随记忆合 金网管同步伸长等特征的描述,应当认为 该专利中的内膜管是由高分子生物材料制 成的,否则不可能具有上述特性。因此, 该权利要求中的“生物膜”根据说明书解 释为“高分子生物材料制成的膜”。
适 用 情 形
案例四、无效案例-复审委 Cl.1:用于加热行进中的纤维(7)的装置,它的纵向延伸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人对其发明所要求的专利权的范围进行具
体定义的文件。

它描述了发明的技术特征以及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它决定了专利权的范围,对于专利的权利保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专利申请人需要清楚地定义其发明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例如结构、功能、组成等。

这些技术特征将决定专利的范围和保护程度。

专利权利要求书通常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技术特征进行具体定义的权利要求,而依赖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补充和限制。

除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专利申请中还需要包括说明书。

说明书是对发明的详细描述,包括技术背景、发明的实施方式、实验结果等。

说明书的目的是使他人能够理解并实施该发明。

说明书需要提供足够的技术信息,使技术人员能够在其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实施。

此外,说明书还需要说明发明的优点和应用领域,并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文件,它们需要清晰、准确地描述发明的技术特征和实施方式。

它们不仅对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权的范围和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还对他人了解和使用该技术具有
指导作用。

因此,编写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巧,以确保发明能够获得充分的保护和商业价值。

关于权力要求书清楚、简要的问题

关于权力要求书清楚、简要的问题
分析:根据说明书记载,“俄歇电子谱峰强度比” 是个表达材料表面成分比的参数,但是该参数并不是 本领域公知的参数,并且说明书也没有说明该参数的 具体定义,也没有给出教导如何确定该参数,且该参 数也不能通过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手段而清楚可靠地 确定。因此该参数特征不清楚,从而导致该权利要求 不清楚。
d.2.2、性能、参数特征的限定作用 取决于对产品本身是否产生影响
d.3、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d.3.1、用途特征的限定作用 取决于对产品本身是否产生影响 d.3.2、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与产 品的用途权利要求
--产品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 --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属于产品权 利要求
例1 用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 化合物X作为杀虫剂的应用,……
组成主题名称和技术特征的词语的含义应 当是确定的,即其内涵和外延是确定的。该 含义是指该词语在本领域中的含义,它在本 领域之外可以有其它含义。对于含义是否清 楚,应当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
b、主题名称和每一项技术特征在整体上 应当清楚
由几个清楚的词语,可能组成一个不清 楚的表述,因此,要求由词语组成的主题名 称和每一项技术特征应当清楚。当技术特征 是结构性特征时,如果能够反映所述结构的 部件、形状、位置和连接关系,则该结构性 技术特征是清楚的;当技术特征是活动性特 征时,如果能够反映活动的时间、空间、方 式、内容和结果等,则该活动性技术特征是 清楚的;当技术特征是化学物质类特征时, 如果能够反映该物质的微观结构和/或组成, 则该化学物质类技术特征是清楚的。
当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中所采用的措辞和术语的含义作出特殊解释以及根据说明书中给出的具体实施方案不能认为权利要求中采用的措辞和术语具有特殊含义时应当推定该措辞和术语具有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b同一技术术语多次出现时它应具有相同的含义c申请人对技术术语的定义不应违背该术语通常具有的含义例权利要求中出现术语?高频?而说明书中特别说明本申请中对?高频?定义为?200mhz以上为高频?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是指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和理解的一套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的最重要部分,它确定了专利的范围和保护范围。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规则:
1. 字面解释原则:根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表述进行解释,依据要求所透露的明确含义来确定范围。

2. 描述说明书原则:参考专利申请文件的描述说明书,在权利要求中的术语和用法上进行解释。

3. 专利赋权原则:权利要求应当根据其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进行解释,而不是特定专家或权利要求起草人的理解。

4. 具体性原则:如果一个权利要求被解释得过于宽泛,以至于它覆盖了先前已知的技术,那么要求应当被视为不具体和无效。

5. 效益原则:权利要求应当根据其所称为的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的实质效果来解释。

如果其他技术方案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那么权利要求应当包括这些其他技术方案。

这些规则帮助专利审查员、专家和法院解释和理解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和保护范围,以确定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利或是否满足专利的可行性和创新性要求。

正文——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与修改超范围

正文——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与修改超范围

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与修改超范围摘要:本文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出发,讨论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和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在面对权利要求修改时的密切关系,并进一步以权利要求数值范围修改为切入点深入分析纠正目前存在的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理解上的某些错误观点,并提供了理解、应对该两条法条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专利法第三十三条;修改超范围;数值范围修改由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可知,权利要求是由说明书概括而成,同时,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又规定:申请人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在不少人的概念中,无论怎么修改权利要求,只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修改也是不超范围的。

更进一步地,在对权利要求数值范围的修改(用说明书实施例中特定数值作为修改后端点值的新数值范围)中,经常遇到的结果是,修改超范围。

而从笔者对前一问题的论述中可知,我国在审查实践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比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标准更严格,很多人都以为,这种修改仅仅是违反更严格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事实上应当还是符合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的规定的。

但笔者通过分析,发现其实不然。

此外,因为两条法条间,修改时执行的是更严格的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标准,笔者还进一步给出更准确地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方法,以及如何撰写申请文件才能在数值范围修改的问题上既避免支持问题又避免修超问题,更好地维护申请人自己的利益。

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并不代表该修改不超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该条中,实际上对权利要求做了两方面的实质性要求:第一,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其意义在于:申请人所要求获得保护的权利要求内容,必须与他在说明书中所体现的发明创造对公众的贡献程度以及对公众的公开程度相一致。

权利要求书或的用法_概述及解释说明

权利要求书或的用法_概述及解释说明

权利要求书或的用法概述及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权利要求书是一种在知识产权申请中常见的文件,它是对发明、创作或商标的专有权范围进行定义和描述的正式文件。

在专利、商标和版权领域,正确理解和使用权利要求书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确保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系统地介绍权利要求书的用法并进行详细解释说明。

文章包括五个主要部分。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将概述本文的目的与结构,以便读者能够清晰了解整篇文章的内容安排。

然后,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定义权利要求书,并探讨其在知识产权申请中的作用。

同时,还会提供使用权利要求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帮助读者避免常见错误和误解。

接下来,在第三部分中,我们将详细阐述如何正确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内容。

这包括解释权利要求书的目的和重要性,并提供读者应该采取的正确解释方法。

第四部分将通过实例分析与讨论探讨不同领域(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版权保护)中权利要求书的应用情况。

我们将分别介绍三个实例,包括专利申请中的应用案例分析、商标注册过程中权利要求书的使用情况分析以及版权保护领域中权利要求书所面临的重要性与困境。

最后,在结论与展望部分,我们将对本文进行总结,并展望未来权利要求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趋势。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介绍和解释权利要求书的用法,帮助读者正确理解和使用该文件。

通过清晰阐述权利要求书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情况和具体解释方法,本文旨在提供读者对于权利要求书所需知识和技能,并促进读者具备更好地保护自己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能力。

2. 权利要求书的用法:2.1 定义权利要求书:权利要求书是一个专门用来界定发明或创作的范围和要求的文件。

它是一种在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使用的重要文件,用于明确所寻求保护的专利、商标或版权的具体内容。

2.2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1)定义范围: 权利要求书通过列举具体的技术特征和边界条件,限定了发明或创作享有保护的范围。

它确定了专利权人或版权人能够主张自己在该领域内享有的独占权。

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与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与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与说明书的支持摘要: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不应当简单的解释为概括所有的下位概念,而应当解释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和说明书的理解来确定上位概念所概括的范围。

如果上位概念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就应当在说明书中对该上位概念作出明确的定义;如果上位概念是现有技术,并且该上位概念在本技术领域是有明确的含义的,则不需要在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中做过多描述。

关键词:权利要求;上位概念;解释;说明书专利代理人在平时的工作中,为了给委托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最常见的手段是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找到适当的上位概念,从而将委托人的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适当地扩大到合理的范围[1]。

上位概念的引入,不仅要考虑到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而且需要考虑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也就是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以下结合一个具体的实例说明笔者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涉及到上位概念的理解。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3.2.1节的规定:“如果权利要求的概括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有理由怀疑该上位概括或并列概括所包含的一种或多种下位概念或选择方式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

”单纯从字面理解来看,只要有上位概念中所包含的一种下位概念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就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然而,笔者认为,上位概念所概括的下位概念应当受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和说明书的理解的限制,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不应当脱离权利要求和说明书将该上位概念解释为概括所有的下位概念,而应当将该上位概念解释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权利要求上下文和说明书的理解来确定上位概念所概括的范围。

以cn200510034731.9号专利申请为例,权利要求1的内容为:“一种壁挂件贴膜与基座的粘贴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下述具体步骤:第一,在基座底面涂抹液态胶或溶剂或以瞬间高热将基座底面熔化;第二,将贴膜弯折成弧面状;第三,将贴膜压向基座底面,使弧面中间最凸出点与基座相触,再逐渐将贴膜下压,使贴膜与基座逐步贴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法释〔2009〕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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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ption
说明书明确排除对确定权利要求保 护范围的作用
由于申请阶段,申请人撰写的申请文件, 期望获得保护的技术方案可能在权利要求 书没有得到清楚表明,而往往要通过说明 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文字字面所限定的 技术方案作出扩大或者缩小,只要这种解 释是足够清楚的,就应当被允许。
Exception
适 用 情 形
案例二、侵权纠纷案 Cl.1:一种积木地板,它包括积木地板料,积木地板料
指经过加工的、具有一定规格的单个木质材料,其特征是 多个积木地板料连接成积木地板块或积木地板。 焦点问题:“积木地板”到底是指什么样的地板
说明书中:之所以用“积木”一词作为“地 板”前面的一个限定词,是因为本发明将这种 积木地板定义为―类似小孩玩具“积木”一样 的基础材料,大小/形状很随意;而被控侵权产 品所有本质板材具有统一的规格,面积较大, 选材严格,并非利用边角余料,所以不侵权。
启 示
在新申请阶段,代理人应该怎么做 --在充分理解本申请的基础上,对权利要 求的翻译/撰写应可能使保护范围大,但还 要符合A26.4的规定。 在OA阶段,代理人应该怎么修改权利要求 --在争辩创造性、克服不清楚缺陷时,仍 然需要充分理解本申请。
主要参考文献
1.《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解释和等同原 则适用,闫文军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4月; 2.《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说明书对
的加热体(1)具有一个纵向槽(2),在它的面对面而立 的侧壁(4、5)上支起许多导向器(6),纤维(7)之字 形沿纵向通过纵向槽(2),其特征在于:
地支承在侧壁(4,5)上,其中面对面的凸起(6.1,6.2 )相互错开设置。 Cl.4:按权利要求1的加热装置,其特征在于:对置的金属 带(3.1,3.2)在纵向各自交替地具有一个或两个在它上 面(冲压)成形的导向器(6)。
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 的解释
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涉及条款 适用场合 具体的适用情形+案例 启示
涉及条款
A59.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 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 容。 《审查指南》Part 2, Chap. 2, §3.2.2: 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 ☆一般情况下,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 ☆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 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词 的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也 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 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பைடு நூலகம்
适 用 情 形
3、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其在 说明书中的含义不同
各国一致做法: 根据说明书中的含义来解释权利 要求中的用语。
适 用 情 形
案例三、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 Cl.1:一种医用腔道内支架,是网状管形的网管,由记忆 合金编制,其特征是,网管内壁有一由透明、透气生 物膜的内膜管。
被控侵权人: 主张依据《辞海》,解释权利要求中的“生 物膜”应为细胞膜。
Exception
复审委观点:“镜片”既包括平面镜片也包 括曲面镜片,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中的镜片并未限定为“平面”,因此,本 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法院观点:通过阅读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知, 要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克服背景技术中 存在的缺陷,本专利必然要采取“平面镜 面”的技术特征,曲面镜片所构成的技术 方案不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
案例:无效“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的实 用新型专利权
Cl.1:一种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其特征在于,其构成
包括一副框、一镜面、一面罩及一主框;副框:其框缘配 合镜面的框缘,其夹掣镜面及面罩而与主框结合成一体; 镜面:是由正向镜片与两侧的侧向镜片以粘合方式结合 而成;面罩:具有与镜面外缘结合框缘,该框缘并可置入 主框的框槽内;主框:具有与面罩、镜面的外缘、副框的 框缘结合的框槽,其与副框可结合成一体。
适 用 情 形
法院: 根据专利说明书的记载,生物膜具有 透明、透气、超弹性且耐腐,可随记忆合 金网管同步伸长等特征的描述,应当认为 该专利中的内膜管是由高分子生物材料制 成的,否则不可能具有上述特性。因此, 该权利要求中的“生物膜”根据说明书解 释为“高分子生物材料制成的膜”。
适 用 情 形
案例四、无效案例-复审委 Cl.1:用于加热行进中的纤维(7)的装置,它的纵向延伸
1、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模糊不清
用语模糊不清包括技术术语本身的 含义不清和各技术术语之间的关系不 明确两层含义。
适 用 情 形
案例一、“酸角饮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 利权的无效
Cl.1:一种果汁饮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a)是以名为
酸角的果实的肉质部份为原料,b)制备方法是将酸角经分 拣-清洗-去壳-热水浸渍-过滤-澄清等步骤处理,c) 以上述制得的酸角原汁,浓缩汁为主,配以酒石酸,
柠檬酸、醋酸或糖等辅助成份配制成饮料, 不添加任何食用色素和糖精。(并列关系or选择关 系)
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模糊不清
思考: 如果在目前的严格的审查下,这 样的问题是不是以后可能会消失? 还是会有其他类似的情形(无法避 免的?)出现?
适 用 情 形
2、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是自造词
此时该用语的含义应当从说明书中 得出。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分析》,北京一中院知 识产权庭法官,科技与法律,2008年3月。
导向器(6)作为凸起(6.1,6.2)做在两个 金属带(3.1,3.2)上,金属带(3.1,3.2)面对面
适 用 情 形
无效宣告请求人:“做在”是一个上位概念, 例如可采用焊接、粘接、冲压(Cl.4)、滚压 等形式。 专利权人:导向器作为凸起是直接加工在金属 带上的。 合议组: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记 载,是现有的作为单个隔板设置的导向器进 行了改进,即将金属带与导向器固定。所以 应解释为导向器加工固定在金属带上。
柠檬酸,醋酸,糖等辅助成份配制成饮料, 不添加任何食用色素和糖精。(并列关系or选择 关系)
适 用 情 形
案例一、“酸角饮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 利权的无效
Cl.1:一种果汁饮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a)是以名为
酸角的果实的肉质部份为原料,b)制备方法是将酸角经分 拣-清洗-去壳-热水浸渍-过滤-澄清等步骤处理,c) 以上述制得的酸角原汁,浓缩汁为主,配以酒石酸、
论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适用场合
☆复审、无效审查阶段-审查员掌握尺度 ☆司法审理阶段-法官掌握尺度
被解释的对象
权利要求书的授权(?)文本或经无效审查 阶段进行修改的文本
适 用


1、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模糊不清 2、权利要求中的用语是自造词 3、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含义与其在 说明书中的含义不同
适 用 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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