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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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管理办法职业培训管理办法一、引言职业培训是指通过各种培训方法和手段,对参与者的职业技能、专业知识进行系统训练和提升的过程。
为了统一职业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职业培训管理办法》。
二、培训目标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 提升参与者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知识水平;- 推动就业创业能力的提高;- 促进职业发展和晋升;-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三、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 具备办学资格:经国家相关职业机构认证并获得相关资质;2. 培训师资力量强: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团队,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培训经验;3. 教学设施齐全: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设施,并保障培训教材的完整性和准确性;4. 提供跟踪服务:对完成培训的学员提供职业指导和跟踪服务,以确保培训效果的持续发展。
四、培训内容1.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知识学习、实践操作、技能训练等;2. 就业创业培训:包括就业前准备、职场礼仪、求职技巧、创业指导等;3. 职业发展培训:包括岗位晋升、职业规划、领导力培养等;4. 适应需求培训: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变化,及时调整培训内容,以保持培训的实用性和时效性。
五、培训评估培训机构应进行培训评估,以评估培训的效果和质量,并及时对培训内容和方法进行调整和改进。
评估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学员测评、教学观察、满意度调查等。
六、培训证书培训机构应为完成培训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证书应明确标明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内容、培训时长等信息,以便学员在求职或职业发展中作为参考和证明。
七、培训管理1. 培训报名:学员报名参加培训时,应提供相关联系明和学历证明,并缴纳相应的培训费用;2. 培训记录: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档案,记录学员的报名信息、培训过程和成绩等;3. 学习管理:培训机构应制定学习计划和学习指导,监督学员按时完成学习任务;4. 考核评价:培训机构应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价,确定学员的学习进度和成绩;5. 毕业证书:学员完成培训后,培训机构应准时颁发毕业证书,并进行档案归档。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同名4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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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方法: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审定的工作机制。
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发布公告。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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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促进就业和人才培养,根据《职业技能培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旨在确立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与管理机制,规范培训机构和培训内容,保障培训质量,维护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三条在本规定中,职业技能培训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和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学习或提升技能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课程、职业资格认证和实践操作。
第二章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和实施能力。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向社会公开发布培训项目、师资力量、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培训期限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劳动者参加培训或收取违规费用。
第三章职业技能培训内容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市场需求和职业发展趋势,注重理论与实战相结合,提高劳动者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当与职业资格认证要求相衔接,有针对性地培养劳动者所需的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培训计划和课程的评估与更新,确保培训内容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第四章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的管理应依法进行,建立健全培训档案,保障劳动者参加培训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确保培训师资合格、教学经验丰富。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细化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和培训内容,科学制定培训进度,保证培训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第五章绩效评估和监管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培训方案和内容。
第十四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监管,对不符合培训标准、存在违规行为或培训质量不合格的机构予以处罚和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明知培训机构存在违法行为而未及时制止或报告的相关管理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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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管理办法
一、培训目的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的管理,提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二、培训范围
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包括相关职业技能的培训内容;
2. 培训对象为需要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人员。
三、培训内容
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内容应根据不同职业技能等级的要求进行设计,包括理论知识培训和实践操作培训;
2. 培训内容应结合实际岗位需求和企业发展需求,具有实用性和针对性。
四、培训方式
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可以采用线下培训、在线培训或混合培训的方式进行;
2. 培训中应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技术手段,如多媒体教学、虚拟实训等。
五、培训评估
1.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培训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培训效果、培训满意度等;
2. 培训评估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培训对象和培训机构,以提高培训质量。
六、培训管理
1. 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确保培训质量;
2. 培训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3. 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培训时间等信息。
七、培训证书
1. 完成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后,应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2. 培训证书应具备防伪措施,保证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八、培训费用
1.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的费用由培训对象自行承担;
2. 培训机构应明示培训费用,并不得随意增加或变相收费。
以上是《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训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细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补充。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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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学员及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加强学校管理,提高培训效果,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二、学校管理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教学、行政、后勤等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条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热爱教育事业,遵守职业道德,关心学员成长。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三、学员管理第八条学员应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培训,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
第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员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手续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考试,合格者由相关部门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应关心学员就业,积极为学员提供就业指导、推荐工作等服务。
四、教学管理第十二条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第十三条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注重实践教学,提高学员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过程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教学资源建设,提供良好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五、考勤与考核第十六条学员应按时参加培训,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学员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互动。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学员的学习成绩、实操技能等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学员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证书。
六、奖惩与激励第二十条学校应设立奖学金、优秀学员奖等,对表现优秀的学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设立违纪处罚制度,对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行政会议负责解释。
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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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的管理制度•相关推荐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的管理制度(通用11篇)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的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的管理制度篇1一、指导思想1、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
2、以求真务实为宗旨。
3、以提高师资水平为基础。
4、以课改为重点。
5、以课堂为关键,向45分钟要质量。
6、以创新成果为标准,继续推行“四环模式”教学方法。
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我们制订和完善了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老师备课制度,老师上课制度,自习辅导制度,作业布置和批改制度,缺课补课及调课制度,教研教改制度,检测评估制度,优秀学生奖励制度,电化教学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都是在上学年的基础上制订的,操作性强,切实可行。
三、狠抓重点环节重点环节,我们要着手狠抓,一个是英语听力部分,这是农村学校的薄弱环节,我们每位英语老师都配有录音机,在这方面加强教学,另一个理、化、生实验,由于条件所限,在这方面也是薄弱环节,学校准备大投入,购置实验仪器和药品,加强实验,提高同学的动手操作能力。
四、考核根据各项管理制度,对教师实行量化考核,根据赋分多少,实施奖励,极大地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
对学生每学期考核三次,副课只进行期末考试。
考试与其他学校联考,做到知己知彼。
对考核优秀的教师和学生加大奖励力度。
职业技能培训教学的管理制度篇2一、每位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学校和年级组(教研组)的教研活动,并能围绕活动主题,积极发表自己的见解,虚心听取他人意见,努力做到在教学上讲究科学性、先进性、探究性。
二、教研活动时间原则上每月一次。
各教研组长应根据本组实际自行确定时间,召集本组全体成员参加,任何人不得无故请假或迟到早退。
三、教研组内开展教研活动,必须邀请学校一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活动,第次活动必须作好记录,并由参加活动的领导签字。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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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职业技能培训对于提升员工的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管理职业技能培训活动,制定一套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讨论和介绍这些管理办法,以确保培训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一、培训需求分析职业技能培训的首要任务是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进行需求分析。
培训部门或人力资源部门需要与各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了解各部门的技能短板和培训需求。
通过这一步骤,可以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为了更好地了解员工需求,可以进行个人面谈、问卷调查或集体讨论等方式。
二、培训计划制定在培训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是必不可少的。
培训计划应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等方面的细节。
同时,要根据不同职能岗位和不同层级的员工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培训计划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战略目标和员工的职业发展需要,确保培训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
三、培训师资选择培训师资的选择对于培训质量至关重要。
培训师资应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能够将知识和技能有效地传授给学员。
招聘合适的培训师资可以通过招标、招聘或委托培训机构等方式进行。
在选择培训师资时,除了要考虑其专业能力外,还要注重其沟通能力和培训方法,确保能与学员建立良好的互动和学习氛围。
四、培训方式多样化为了提高培训的实效性和针对性,培训方式应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面对面培训外,还可以采用在线培训、远程培训、翻转课堂等新兴的培训方式。
通过结合不同的培训方式,可以满足不同员工的学习习惯和需求,提高培训效果。
五、培训效果评估培训效果的评估是培训管理的重要环节。
通过评估培训效果,可以了解培训的有效性,并及时针对不足之处进行改进和调整。
培训效果评估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考试、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根据培训目标制定评估标准,全面评估培训的成果。
六、培训记录与档案管理为了便于培训管理和追踪学员的培训历程,培训记录与档案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每一次培训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师资、培训反馈等方面的信息。
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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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5.06.22•【字号】浙劳培[1995]110号•【施行日期】1995.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劳培[1995]110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为培训目标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突出技能训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劳动者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举办职业技能培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培训期限;(二)有与培训目标相适应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三)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有适应培训规模的固定培训场地、必备的教具和实习(实验)设备;(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专职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一)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遵纪守法,有一定的管理水平和经验。
(二)初级技能培训,理论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一年以上教龄;操作技能课教师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并取得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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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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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全省劳务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以及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09〕1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培训主要是指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新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即“两后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登记求职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由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企业吸纳农民工的上岗和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业技能培训目标任务,统一制定培训计划。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据职业标准和培训成本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并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章职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第五条认定范围: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第六条认定方法:职业技能培训定点机构由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审定的工作机制。
通过评估招投标等方式认定定点培训机构。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发布公告。
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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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促进职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学员为主的原则,发挥政府、企业、培训机构和学员的积极作用,形成培训资源整合、培训内容衔接、培训效果评价的科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促进劳动者就业和职业生涯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的职业技能人才支持。
第二章培训机构管理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包括合格的师资、设施、教材等。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取得办学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培训专业和课程,保证培训质量,不得以虚假宣传、欺诈等手段招揽学员。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学员档案管理、教学质量监控、财务管理、安全防范等。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学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及时反馈培训效果,帮助学员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第三章培训教师管理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务,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学员的人格,关心学员的成长,为学员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应当参加定期培训和业务交流,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培训内容与管理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兼顾理论知识传授。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学员的实际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训计划,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如理论讲授、实践操作、案例分析、模拟演练等,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参与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4f4f18677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9b.png)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设立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为宗旨,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校务委员会由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审批教学计划、审议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的决策,对校务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社会需求,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八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管,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九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高理论水平的教师,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考勤、考核、奖惩等管理,确保学员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习任务。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保证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二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负责学校的财务核算、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合理编制财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确保学校财务状况良好。
合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合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c48d76f69eae009581bec68.png)
合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中等教育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4.08.01
【实施日期】199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合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种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举办者应当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各项材料。
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四条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
(一)初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种的中级以上技术证书。
(二)中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种的高级技术证书。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管理制度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a88a9a7c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8e.png)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的管理,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活动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评价等方面。
第三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应遵循实用、有效、针对性的原则,结合公司发展和员工个人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第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培训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培训计划与实施
第五条公司应根据业务发展和员工需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目标、时间、方式等。
第六条公司应根据培训计划,组织内外部培训资源,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活动。
第七条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在线学习、实操演练等,以满足不同员工的学习需求。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报名、
签到、考核、评价等环节。
第九条公司应对培训师资进行选拔和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条公司应加强对培训资料和设备的管理,保障培训顺利进行。
第四章培训效果评价与激励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培训效果评价机制,对培训内容、方式、效果进行评估,不断优化培训方案。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积极参与培训并取得显著成果的员工给予奖励,激发员工学习热情。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所有。
技能培训学校培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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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了规范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权益,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目标1. 提高学员职业技能水平,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技能人才的需求;2. 培养学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3. 为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
三、培训课程设置1. 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各类职业技能培训课程;2. 课程内容应结合国家职业标准,确保学员所学技能的实用性和先进性;3. 定期对课程进行更新和调整,以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
四、师资队伍管理1. 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2. 教师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3. 定期对教师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五、学员管理1. 学员入学前,需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2. 学员需按时参加培训,遵守培训纪律,服从学校管理;3. 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如遇困难,应及时向班主任或学校反映,学校将给予帮助;4. 学员毕业时,学校将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六、教学管理1. 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2. 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学员的动手能力;3. 定期组织学员进行实操考核,检验学员的学习成果;4. 对考核不合格的学员,进行补考或重修。
七、考核与评价1.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学员进行综合评价;2. 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3. 学员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八、安全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员的人身安全;2. 定期对学校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 学员在培训期间,应遵守安全规定,注意自身安全。
九、纪律与奖惩1. 学员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秩序;2. 对违反纪律的学员,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3. 对表现优秀的学员,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和修订。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相信技能培训学校能够为学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为社会培养更多高素质的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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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培训
管理办法
一、培训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工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项目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水平,确保本次申报的36 名掘砌工和
96 名锚喷工能顺利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工资,制定本办法。
二、培训计划与管理项目部经理与书记为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技术经理为职工技能培训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技术组是项目部职工培训的主管部门,工资组、及施工队协助。
三、培训方式
项目部自主培训时间为8月10日至9月20日;早班利用班后会一小时,中夜班利用班前会一小时;确保每位参加技能鉴定的职工,每周不少于4 课时,累计不少于24 课时
每半月对所学的内容进行一次模拟考试。
教师讲解要紧紧围绕复习题力求简洁、透彻,通俗易懂。
公司员工培训采用项目部自主培训为主,职工业余、工余学习为辅培训方式;
四、培训纪律所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除因重大疾病或者经技术经理批准外,不得请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培训;对无
故不参加培训的每次处罚200 元,并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奖惩措施为确保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培训效果,矿对参加培训的个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制定如下奖惩规定:(1)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经鉴定合格的,项目部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初级工500 元、中级工600 元。
凡因个人不努力,鉴定不合格的,必须重新申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参加培训人员经鉴定合格率达到75%的,项目部一次性奖励授课教师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1000 元。
(3)以上奖惩待鉴定成绩公示后,由工资组将鉴定结
果提交项目部,研究同意后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