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知识合集--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点
三一文库()/文秘知识/文秘常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点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什么时候开始?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始。
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总蓝图是什么?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自2018年1月开始,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3年。
2018年:治标。
启动,打掉一批涉黑涉恶组织,惩处一批黑恶势力保护伞,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得到有效遏制。
2019年:治根。
攻坚,对已侦破的案件循线深挖、逐一见底,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
2020年:治本。
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取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胜利。
三、扫黑除恶的主要特点是什么?已上升至国家战略、斗争对象更加广泛、斗争手段更加丰富、更加强调依法打击。
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五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坚持标本兼治、头治理。
五、扫黑除恶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
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 1.组织特征。
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
2.经济特征。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
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
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七、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2.经常纠集在一起;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4.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5.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八、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1.有3名以上较为固定的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2.经常纠集在一起;3.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等。
九、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1.对象为国家公职人员;2.利用手中权力;3.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一、背景和目标近年来,涉及黑恶势力的案件在我国逐渐增多,给社会治安和民众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秩序,全国“扫黑办”制定了一系列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措施,其中包括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知识总结。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1.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或有其它明确的组织标识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1)组织成员组织纪律严密,具备明确的组织层级和组织章程;(2)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危害;(3)通过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形成财产形态,并能够影响政府和司法机关的行为。
2.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涉及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活动:(1)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2)以非法经济手段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严重的破坏;(3)利用黑恶势力对关键领域产生不正当的影响,严重干扰社会秩序。
三、要求和措施1.全面排查和打击: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对黑恶势力的排查和打击力度,依法严惩涉黑、涉恶案件。
同时,要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打击机制,确保统一协调、高效有序的工作进行。
2.加大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大法律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教育,加强对黑恶势力的宣传,使其成为全社会共同打击黑恶势力的力量。
3.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黑恶势力的行动中来,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人员给予奖励,提高全社会的举报意识,并及时处置相关案件。
4.加强协同合作: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同合作,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工作衔接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格局。
扫黑除恶知识宣传教育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宣传教育内容一、什么是黑恶势力黑恶势力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控制或者操纵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秩序的非法组织。
这些组织通常具有地域性、行业性等特点,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对当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危害。
二、黑恶势力的危害性黑恶势力的危害性不容小觑。
他们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和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运行,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黑恶势力的存在使得社会正义和道德受到了严重的侵蚀,对社会风气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如何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防范和打击黑恶势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黑恶势力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机制,确保对黑恶势力的惩治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同时,我们每个人也应该提高警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成为黑恶势力的受害者。
四、个人如何参与扫黑除恶斗争作为公民,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到扫黑除恶斗争中来。
首先,我们要积极举报身边的涉黑涉恶行为,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
其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扫黑除恶的相关知识,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五、扫黑除恶的意义扫黑除恶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更是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扫黑除恶,可以有效地遏制犯罪活动的发生,使人民群众生活在一个安定祥和的环境中。
此外,扫黑除恶还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为社会进步和繁荣作出积极的贡献。
六、反有组织犯罪法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的法律。
该法明确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基本方针、原则和机制体系,规定了国家各机关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等内容。
通过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为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因为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现在赢了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阅读:[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应知应会知识:全国“扫黑办”关于涉黑、涉恶案件的认定标准和要求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备如下特征:(1)组织特征: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经济特征: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行为特征: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期压、残害群众;(4)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3、恶势力定义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
4、恶势力犯罪特征及认定标准(1)人数较多(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
注意:人数较多,要求不能低于三人;“相对固定”指该纠集者或骨干成员必须参加至少两起八加三类刑事案件。
(2)违法犯罪活动一般表现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或涉黄、赌、毒等,具有一定的多样性。
注意:八加三类案件界定的是案件范围。
团伙的实施的案件原则上必须属于八加三类案件范围。
另外,单一的抢劫团伙案件只有满足两个特定才给予认定;两个特定:特定地点指在学校周围抢劫或者车匪路霸;特定人员指针对学生的抢劫犯罪行为。
扫黑除恶知识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内容扫黑除恶是指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为主要目标的一项专项行动。
这些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非法经营、暴力恐吓、涉黑涉恶等手段来获取不正当利益,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扫黑除恶行动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安全。
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应对黑恶势力犯罪,以下是一些扫黑除恶知识内容:1. 定义和特征: 黑恶势力犯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非法经营、敲诈勒索、恶意竞争等方式获取利益,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行为。
这些犯罪团伙通常具有组织化、隐蔽性强的特点。
2. 扫黑除恶的重点: 扫黑除恶的重点是打击和摧毁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消除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威胁。
这些团伙往往操纵地下经济、非法组织、赌博、卖淫等行业,通过暴力恐吓、威胁、贿赂等手段来实施犯罪活动。
3. 扫黑除恶的手段和措施: 扫黑除恶采取多种手段和措施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这包括加强警务合作,建立联合行动机制,开展专项行动,加大打击力度,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于黑恶势力犯罪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4. 扫黑除恶的意义: 扫黑除恶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通过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可以净化社会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5. 全民参与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是全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公众可以通过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提供线索和举报黑恶势力犯罪,同时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与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有任何关联。
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大扫黑除恶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扫黑除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通过深入了解扫黑除恶知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性,并为打击犯罪行为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非法拘禁
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对于⾮法拘禁罪,⼤家已经不再陌⽣了,当发⽣⽭盾时,⾮法拘禁就会冒出来。
很多⼈在诉讼时会指控对⽅⾮法拘禁,那么什么条件下才会认定为⾮法拘禁呢?有什么标准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认定⾮法拘禁的条件⼀、考察⾮法拘禁罪的⾸要标准----“⾮法性”根据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法拘禁罪是指以扣押、拘押、禁闭或者其他⽅法?⾮法剥夺他⼈⼈⾝⾃由的⾏为。
要界定⾮法限制⼈⾝⾃由的⾏为⽴罪与否?⾸先要考察拘禁⾏为的“⾮法性”。
“⾮法性”分为两种情形:⼀是⾏为⼈⽆权拘禁他⼈?但使⽤强制⽅法或者其他⽅法剥夺他⼈⼈⾝⾃由;⼆是⾏为⼈有权拘禁他⼈?但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他⼈⼈⾝⾃由。
⼆、考察⾮法拘禁罪的次要标准----“时间性”在⾮法拘禁罪中,拘禁时间的长短⼀⽅⾯涉及罪与⾮罪的认定?另⼀⽅⾯也会涉及到⾏为⼈刑事责任的轻重。
有的国家对⾮法拘禁罪规定了时间上的限制,或者是将⼀定的期限作为设⽴⾮法拘禁罪不同档次法定刑的依据。
如德国《刑法》第⼆百三⼗九条第(⼀)项规定“剥夺被害⼈⾃由超过⼀周的”其法定刑为“⼀年以上⼗年以下⾃由刑”。
我国《刑法》对⾮法拘禁罪的时间要求没有明⽂规定。
⽬前法学界通说的观点认为?时间的长短对⽴罪与否没有影响?只是影响对⾏为⼈的量刑。
那么是否可以说只要⾮法限制他⼈⼈⾝⾃由,就构成⾮法拘禁罪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法拘禁罪作为典型的继续犯?剥夺⾃由的⾏为持续⼀定的时间是当然的要求?没有⼀定的持续时间作基础?犯罪⾏为和不法状态的持续就⽆从谈起。
对作为典型继续犯的⾮法拘禁罪⽽⾔,持续时间的长短,对于⾏为的危害程度有直接关系。
是否定罪,应综合考虑拘禁⾏为的持续时间、⼿段、危害后果等多⽅⾯的因素。
但是,⽬前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法拘禁的时间作出明确规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对此作出补充。
现在唯⼀可以参照的依据是1999年8⽉最⾼⼈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中关于⾮法拘禁的规定。
扫黑除恶知识培训内容
扫黑除恶知识培训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打击黑恶势力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为了有效地进行扫黑除恶工作,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支持和配合,更需要广大市民的参与和配合。
因此,开展扫黑除恶知识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一、扫黑除恶的背景和意义扫黑除恶是指打击和铲除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平正义的重要行动。
黑恶势力往往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危害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开展扫黑除恶知识培训,可以增强全社会对扫黑除恶工作的认识和支持,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共同建设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扫黑除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扫黑除恶知识培训中,需要重点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黑恶犯罪的规定,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等文件的内容。
只有深入了解和学习这些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开展扫黑除恶工作,有效地打击黑恶势力。
三、扫黑除恶的主要内容和方式扫黑除恶工作主要包括收集情报、侦查取证、打击处理等环节。
在扫黑除恶知识培训中,需要向参与者介绍这些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让大家了解扫黑除恶工作的流程和方法。
同时,还要强调大家的举报意识和合作意识,只有全社会齐心协力,才能取得扫黑除恶工作的胜利。
四、扫黑除恶的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在实际扫黑除恶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
比如黑恶势力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以及一些黑恶犯罪分子的顽固性和狡猾性等。
在扫黑除恶知识培训中,需要向参与者介绍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应对措施,以便大家在实际工作中能够应对各种挑战。
五、扫黑除恶的社会影响和效果评估扫黑除恶工作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和谐,净化社会风气,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扫黑除恶知识培训中,需要向参与者介绍扫黑除恶工作的社会影响和效果评估,让大家了解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扫黑除恶知识培训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广大市民共同参与和支持。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与认定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与认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般情况下公民非法拘禁达到24小时的才能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认定】此罪的犯罪主体虽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也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公民;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即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法律根据,不依法定程序而非法拘留、逮捕、监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在现实生活中,以索取欠债为目的而非法剥夺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亲属的人身自由的超过24 小时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扫黑除恶是指对黑恶势力进行全面的清查和打击,以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的秩序。
扫黑除恶工作的目标是根除黑恶势力的根源,净化社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在参与扫黑除恶工作前,需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必要的知识,并具备相应的技能。
一、了解扫黑除恶的重要性和意义:- 扫黑除恶是推动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
- 扫黑除恶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 扫黑除恶可以消除黑恶势力对社会的危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了解扫黑除恶的基本内容和方式:- 扫黑除恶的基本内容包括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打击恶势力犯罪、打击保护伞等。
- 扫黑除恶的方式包括开展专项行动、加强信息收集和分析、加强协调与沟通、加强宣传和教育等。
三、了解扫黑除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了解和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扫黑除恶的相关政策。
- 学习掌握扫黑除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实施方案,了解相关工作的规划和目标。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四、了解扫黑除恶的工作原则和方法:- 扫黑除恶工作要坚持依法办案,依法打击犯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 扫黑除恶工作要注重侦查取证,建立严密的证据链,确保案件的可持续侦办和有力打击。
- 扫黑除恶工作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引导社会舆论的正能量。
五、具备一定的职业素养和技能:- 必须具备扫黑除恶工作的责任心和专业精神,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敬业精神。
- 必须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有效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作和协调。
- 必须具备良好的分析研判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能够迅速准确地判断事态发展和处理突发事件。
六、了解自身监管职责和能力:-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保证工作的公正、客观、有效。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扫黑除恶内容知识点
扫黑除恶内容知识点《扫黑除恶内容知识点》乡亲们,今天咱们来讲讲扫黑除恶的事儿。
大家知道啥是黑恶势力不?比如说,村里有一伙人,天天欺负老实人,强占别人家的地,还收保护费,这就是黑恶势力。
再比如,有些开赌场的,放高利贷的,暴力讨债的,也是黑恶势力。
为啥要扫黑除恶呢?这是为了让咱们老百姓能过上安稳日子。
要是让这些黑恶势力横行霸道,咱们出门都得提心吊胆。
就说隔壁村,之前有个恶霸,谁都不敢惹。
后来政府扫黑除恶,把他抓起来了,村里一下子就太平了,大家都能安心种地、做生意。
咱们要是发现了黑恶势力的线索,可一定要举报。
政府会保护咱们的安全,不用担心被报复。
让咱们一起支持扫黑除恶,把那些坏人都清除掉,让咱们的生活越来越好!《扫黑除恶内容知识点》朋友们,咱们来聊聊扫黑除恶。
扫黑除恶就是要把那些为非作歹的坏人给收拾了。
像那些在街上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的小混混,还有那些垄断市场、强迫交易的团伙,都是扫黑除恶的对象。
比如说,有个菜市场,被一伙人控制着,卖菜的商户都得交很高的费用,不然就不让在那卖。
这多不公平啊!后来扫黑除恶,把这伙人抓了,菜市场的价格也正常了,大家买菜都便宜了。
扫黑除恶可不只是政府的事儿,咱们老百姓也得参与。
要是看到有可疑的人或者事儿,赶紧向警察报告。
大家团结起来,让黑恶势力无处藏身,咱们的社会才能更安定、更和谐!《扫黑除恶内容知识点》大伙好呀,今天咱们说说扫黑除恶。
你们想想,要是身边有那种动不动就欺负人的坏蛋,是不是很烦人?扫黑除恶就是要把这些坏蛋都清理掉。
比如说,有些建筑工地,被黑恶势力把控着,工人的工资都被拖欠,干活还受气。
还有一些娱乐场所,被黑恶势力操纵着,里面乌烟瘴气的。
但是别怕,政府一直在行动。
前阵子,咱们这打掉了一个黑恶团伙,他们之前在运输行业称王称霸,现在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咱们可不能怕他们,要勇敢地和黑恶势力作斗争,一起守护咱们的家园!《扫黑除恶内容知识点》兄弟姐妹们,来了解一下扫黑除恶!扫黑除恶就是要打击那些让咱们生活不安宁的坏人坏事。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
扫黑除恶应知应会知识扫黑除恶是指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活动,消除黑恶势力对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危害,净化社会环境的一项重要行动。
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掌握相关知识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以下2000字的篇幅里,我将为大家介绍扫黑除恶的应知和应会知识。
一、扫黑除恶的定义及目标1. 扫黑除恶的定义:扫黑除恶是指对黑恶势力犯罪活动进行全面清查和依法打击,铲除黑恶势力,为人民群众创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2. 扫黑除恶的目标: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的生存空间,净化社会环境;使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安心享受社会的发展成果。
二、黑恶势力的定义和特征1. 黑恶势力的定义:黑恶势力是指以非法经济为基础的有组织犯罪集团,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达到其自身非法利益的目的。
2. 黑恶势力的特征: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利用暴力手段进行威胁、恐吓、打击等行为;获利后将资金返还给上级组织,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财物。
三、扫黑除恶的重要举措1. 加强执法力度:增加警力、建立执法合作机制,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2. 完善法律法规:修订相关法律,使其更加针对黑恶势力的特点,提高执法效果。
3. 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加强社会公众对扫黑除恶的认知和支持,形成扫黑除恶合力。
4. 落实责任追究:对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5.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并激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扫黑除恶工作,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四、扫黑除恶应知知识1. 黑恶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黑恶势力通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手段来获取利益。
2. 扫黑除恶案件的特点:黑恶势力案件通常涉及多个犯罪嫌疑人,涉事人员分工明确,案情错综复杂。
3. 扫黑除恶的举报渠道:举报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发送邮件、光明正大地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等方式进行。
4. 扫黑除恶的举报保护措施: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受到保密,并提供相应的报酬和保护,确保举报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2〕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3【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扫黑除恶九类涉恶案件
特点
通常表现为多人参与,具有明显 的暴力性和破坏性,对社会秩序 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法律认定与量刑标准
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聚众斗 殴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纠集众人、成帮结伙、 互相进行殴斗等要素。
量刑标准
根据情节轻重,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标准可分 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不同档次。同时, 对于积极参加者、首要分子等情节特别恶劣
案例分析
案例
张某因与李某发生口角,后将李某打成轻伤。张某被警方抓获,经鉴定,李某 的伤势为轻伤二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 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分析
此案例中,张某因琐事与李某发生争执,进而实施了伤害行为。虽然未造成严 重后果,但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动机、 情节、后果等因素,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08 涉黄、涉毒类犯罪
定义与特点
涉黄类犯罪
指涉及黄色文化、淫秽表演、色情场所等违法犯罪活动。其 特点包括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涉及人 员广泛,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
涉毒类犯罪
指涉及毒品生产、贩卖、运输、吸食等违法犯罪活动。其特 点包括毒品危害广泛,瘾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易引发暴 力犯罪等。
定义与特点
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行为。
特点
具有明显的黑社会性质,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 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规模,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 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8.02.02•【文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扰乱公共秩序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扫黑除恶知识合集--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16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注:
只要具有如下情形之一,就可以立案,不需要以下几项都具备。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X〕1号)
18.黑恶势力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注: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本司法解释进一步释明为索取非法债务扣押、拘禁他人也按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X]7号)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非法拘禁一人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六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非法拘禁致一人重伤的,在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非法拘禁致一人死亡的,在十二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每增加二十四小时,增加一个月刑期,但增加的总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六个月。
(2)非法拘禁每增加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轻伤,轻伤二级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轻伤一级的,增加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刑期。
每增加一人重伤,重伤二级的,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重伤一级的,增加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刑期。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一人死亡,增加五年至六年刑期。
(6)其他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增加基准刑不超过100%:
(1)具有殴打、侮辱、虐待情节的;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的;
(3)冒充军警人员、司法人员非法拘禁的;
(4)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非法拘禁的;
(5)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拘禁的;
(6)因参与传销非法拘禁他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为索取合法债务、争取合法权益而非法拘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