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C─045:医师外出会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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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定义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经医务科批准,医师依法为其他医院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2 医师外出会诊审批流程
2.1 外出会诊前,邀请会诊医院需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邀请会诊。

2.2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必须经医务科批准同意,填写《威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
批表》。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分管院长审批:
a 邀请会诊医院所邀请的会诊内容牵涉到该院的医疗纠纷;
b 会诊影响本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

2.4 上级行政部门下达的紧急医疗会诊和抢救任务除外。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院不派医师外出会诊:
a 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b 会诊邀请超出我院医师执业范围的;
c 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d 所邀请医师达不到副高以上职称者;
e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本要求
3.1 在不影响医院及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外出会诊,所派出专家必须
为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3.2 外出会诊只允许从事在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会诊内容必须与在我院所从事的专
业相一致,否则,因会诊引起的纠纷、事故和其他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3.3 医师会诊要求:
a 接到医务科安排的会诊任务到达对方医院后,应亲自诊查患者,详细了解病情,
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b 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时,应如实告知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
c 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
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
院诊治。

3.4 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总结”填写在《威海
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审批表》中;电话、电子邮件邀请会诊由会诊医师携带《威
海市立医院医师外出会诊告知单》,会诊完毕补办邀请函手续,统一交医务科留存。

3.5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由财务科向
邀请会诊医院提供收据凭据。

3.6 本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由医务科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3.7 外出会诊医师会诊纪律:
a 在会诊期间,会诊医师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医师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b 会诊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
不正当利益;
c 由医务科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记录,对未经医务科批准擅自外出会诊者,给
予警告,所发生的一切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获经批准
院长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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