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辩护词
防卫过当的辩护词怎么写
防卫过当的辩护词怎么写在⾯对⼈⾝攻击的时候,往往是事发紧急,⼤部分的⼈都会在这种情况下失去理智,从⽽做出过激反应,那么在法庭上的防卫过当辩护词要怎么写呢?可能很多⼈也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让店铺⼩编为⼤家整理⼀些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防卫过当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接受被告⼈亲属的委托,后征得本⼈同意,由律师事务所的李*祥律师和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辩护⼈出庭为其辩护。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认真听取了公诉⼈发表的公诉词。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先对在这起事件中造成被害⼈的伤害表⽰深深地遗憾,。
现提出以下⼏点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对被告⼈量刑时参考:⼀、辩护⼈认为认定被告⼈的⾏为⽐较符合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罪,也就是说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具有防卫过当情节。
理由1:认定故意伤害罪不能客观归罪,不能只看⾏为的后果⽽不考虑其他⽅⾯。
毕竟要依据⾏为⼈也就是被告⼈的故意内容来认定。
针对该案,被告⼈主观上不是出于伤害故意。
理由2:从故意伤害罪的主观上分析,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为⼈明知⾃⼰的⾏为会使他⼈⾝体受到伤害,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
这⾥的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但是从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上看,各证⼈的证⾔在被告⼈凤⽤⼑伤害被害⼈⼀节相互⽭盾,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具有伤害故意。
⽆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充其量是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故意。
理由3:从防卫过当这种情节的构成要件上讲,被告⼈在主观⽅⾯很明显是间接故意。
其受到⼆个⼈的殴打时为了保护⾃⼰,出于本能反应顺⼿伤害了被害⼈的。
过程、时间很短。
并且当时被告⼈也不知道刺中被害⼈⾝体什么部位,也就是说被告⼈的故意最多构成间接故意;防卫过当的客观⽅⾯是防卫⼈(即被告⼈本⼈)在制⽌正在进⾏的不法侵害过程中实施了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结果的犯罪⾏为。
因此,结合《刑法》第20条第⼆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应写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认定犯罪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下面我们来看一篇辩护词,希望你可以从中学到一些经验。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威母亲的委托,指派徐尊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与贵院联系,复制案卷证据材料、领取起诉书,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了被告人本人同意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对贵院给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赞叹和感谢。
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刚才辩护人又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辩护人持有异议,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理由如下: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使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属于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本案中,受害人入院后,通州区潞河医院的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病历中都显示,受害人王长春的伤情为硬膜外血肿、多发性挫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外皮裂开头皮血肿和上唇皮肤挫伤。
故被告推倒被害人所致伤情完全符合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的鉴定标准。
2、出院时病历显示病情已经治愈。
病历显示,被告的推倒行为致受害人硬膜外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情经过通州潞河医院的及时抢救,到7月9日已经有特级护理改为Ⅱ级护理,体温和心跳等生理指标都已经正常,7月10日后又降低了护理等级,头部伤口处清洁干燥,不再有无体液溢出,能进普通饮食,四肢活动自如,能自行排尿,但仍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补液治疗。
辩护词5篇
辩护词5篇第一篇: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做为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通过庭前会见被告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采纳: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另外,在本案中,刘女士自己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其首先动手打韩某的行为是不应该的。
综上所述,请法庭认定韩某无罪。
此致XX人民法院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09年XX月XX日第二篇: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受被告人×××(或其家属)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刚才又听了法庭调查。
我认为被告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综上所述,请求/建议法庭。
××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第三篇:辩护词格式范本辩护词格式范本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防卫过当辩护词
防卫过当辩护词防卫过当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被告人金某某的托付,指派我担任金某某的辩护人。
庭前我们认真认真了解了案情或查阅了卷宗,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依照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损害对方的有意,属正当防卫,故不能构成有意损害罪。
部某某的伤与被告人金某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金某某没有殴打部某某右侧面部,不构成有意损害。
庭审中部家本人自己陈述金某某伤者自己太阳穴,而部某某实际受伤部位为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外侧壁骨折,与部某某的右侧面受伤与金某某无关,而视频资料显示,部某某正在殴打秦文时,其与金某某形成的角度为直角,金某某连续挥由上至下用力连续打了三下,只能伤着部某某的头部或背部,不可能直截了当受力点是部某某的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骨折,故部某某的伤情与金某某没有关系,辩护人认为部某某的右侧面部受伤是在多人互殴过程中误伤形成的,部某某的伤不是金某某所造成的。
二、金某某的行为是为幸免第三人秦文的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违法分割,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正当防卫,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
1、本案从起因上看:视频显示部家纠集了多人在秦文家门口,有意与秦文挑起事端,并突然抡起椅子打秦文,这是引起事件的发生缘故。
2、从正当防卫的时刻看:部某某一家三人把秦文围困在角落里,一人正在用椅子砸向手无寸铁的秦文致命的头部,一人用足踢秦文的腹部,一人用拳头打,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时,防卫是迫不得已,即不是预备的也不是想象的侵害行为发生。
3、从正当防卫对象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金某某只针对了手拿椅子的违法侵害者部某某制止,没有伤及无辜的其他人。
4、从正当防卫意图上看:金某某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制止打,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他人造成重大伤亡,在报警后11时29分(详见报警回执),警察还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才进行的防卫,且事后又再次报警,主观意图不是有意损害。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争议。
本案例以“张三防卫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情简介张三,男,25岁,某公司员工。
一天,张三下班回家途中,遇到邻居李四醉酒闹事,用酒瓶猛砸张三头部,张三受伤严重。
在挣扎过程中,张三捡起地上的石头,击打李四,致其死亡。
事后,张三被警方逮捕,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三、辩论双方正方: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反方: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四、辩论过程(一)正方观点1. 张三面对李四的暴力攻击,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具有防卫意识。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合法手段,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3. 张三的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反方观点1.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生命安全受到威胁,但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
2. 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是致命武器,造成李四死亡,明显超出必要限度。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辩论总结1. 正方认为,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应免除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的防卫意识、防卫手段和防卫限度。
2. 反方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依据是李四醉酒状态下的攻击并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以及张三在防卫过程中使用的石头超出必要限度。
六、结论本案例中,张三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存在争议。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辩护词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
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庭审,认为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赵某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1].假想防卫最大的特点在于,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但由于假想防卫人认识上的错误而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采取行为导致对方无辜受害。
本案中。
张某一行人多人凌晨从网吧出来,为寻找上网费用,而将下夜班单身行走的赵某选定为谋取财物的对象。
张某等人对于谋取财物具有概括故意,要么是敲诈勒索,要么是抢劫。
从事态发展来看,张等人某首先采取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敲诈勒索未果时依然不死心,继续围追赵某,目的是要殴打赵某以强行劫取财物。
因此,无论是先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是正在转化中的抢劫行为,都是不法侵害。
本案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赵某并没有认识上的错误,张某等人并非无辜的受害者,故本案不是假想防卫(二)赵某的行为不是提前防卫提前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包括提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两种。
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着手实施侵害的人加害,是提前防卫;而在不法侵害结束后采取的报复损害行为是刑法理论上的事后防卫。
对于防卫不适时的处理一般遵循这样的原则,即在行为人对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发生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防卫不适时应作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而实施防卫行为的,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 本案不是特殊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某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张某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张某顺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之规定,河南新⼤地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顺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张某顺本⼈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涉嫌故意伤害罪⼀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本⼈积极查阅全部卷宗材料,经过开庭审理,现在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异议,但应当肯定张某顺具有防卫意识,具有正当防卫性质。
1、不法侵害正在进⾏。
本案中张某军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并具有实⾏⾏为,虽然未能造成严重后果。
但也应当追究其治安管理的违法⾏为,并⾮单纯意义上的重⼤过错⾏为。
张某军与张某顺⼆⼈关系较好,在事件发⽣之前⼆⼈之间并⽆⽭盾。
事情发⽣过程较为短暂,张某顺多次受邀参与聚餐,到场后因张某军要求予以碰酒⽆果后。
张某军随⼿拿起酒瓶砸向张某顺是既定事实。
主观上张某军具有滋事⽣⾮,逞强耍威风的犯罪动机,虽然客观上未能造成严重后果,但该⼀般违法⾏为本⾝具有不法性,可以对其进⾏防卫。
2、张某顺具有⼀定的防卫意图。
该案件系因⼀定事由偶然引发的双⽅相互对打或回击中,张某军⼀⽅动⼿后,不法侵害⾏为已经正在进⾏,此时张天某实施了即时的反击⾏为。
因张某顺⾃⾝不存在事先⽃殴意图,且在张某顺回击后双⽅便不再发⽣冲突,可以肯定张某顺的⾏为具有防卫性;3、不法侵害⾏为具有⼀定的紧迫性。
本案中张某军采取使⽤酒瓶等器具砸向张某顺时,参照案发现场、地点及相关⼈员,在当时场景下,在⾃⾝⽣命健康权收到侵犯时,还击⾏为是⼀般⼈的正常反应。
张某顺躲避张某军的暴⼒⾏为后,不能肯定张某军是否会继续对其实施加害⾏为。
张某顺的危险法益持续增加,并未能以此减损,因此采取⼀定⼿段的反击⾏为具有必要性,是公民保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段。
4、张某顺对重伤结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通过庭审发问及证据卷宗的相关笔录证明,张某顺主观上并没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回击⾏为能够造成其重伤或者轻伤以上的结果。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件中的过失致人死亡一事,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对于这起悲剧的发生深感痛惜和遗憾。
我对于失去生命的人表示深深的哀悼,并向他们的家属表示最诚挚的慰问。
然而,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故意造成这起事故,而是出于无意识的疏忽导致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其次,我要强调的是,过失致人死亡并非是我的当事人的本意。
根据相关证据和调查结果,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起事故发生时,我的当事人并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的行为。
他只是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由于一时的疏忽或错误判断,导致了不可预料的后果。
此外,我要指出的是,我的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了积极的行动来救助伤者,并配合了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这一点可以从相关证人的证言和调查报告中得到证实。
这表明我的当事人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尽力承担了自己应有的责任。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良好的公民,他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声誉,并且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记录。
他是一个勤奋、诚实、负责任的人,他的行为是出于无意识的疏忽,而非故意的恶意。
综上所述,我要求法庭对我的当事人从轻处理。
虽然他的疏忽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他并没有故意造成这起事故,也积极采取了救助行动。
他是一个良好的公民,对社会有着积极的贡献。
因此,我请求法庭能够对他予以宽大处理,给予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后,我再次向法庭表示深深的悲痛和遗憾,并向受害者的家属表示最诚挚的慰问。
同时,我也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聆听。
辩护律师:XXX。
王某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王某过失致⼈死亡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王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详细的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对证据出⽰、质证、调查情况,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被告⼈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王某⾃2011年5⽉21⽇下午发⽣事故后,如实的供述⾃⼰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被告⼈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判决有期徒刑执⾏缓刑刑罚。
其理由如下:1、事件发⽣后被告⼈王某⽴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尽管马某没有被抢救过来,但为实施抢救赢得了时间。
2、在死者马某死亡后被告⼈的亲属积极和受害⼈家属协调赔偿问题,尽管⾄今没有协商成功,是因为受害者亲属要求数额过⾼⽽被告⼈家依法⽆法承受才造成这种局⾯,被告⼈王某却表现真诚调解的愿望。
3、受害⼈本⾝存在明显的过错。
案件发⽣的时间是2011年5⽉21⽇下午两点四⼗分三点左右,受害⼈的⼯作范围是开筛煤机和捡拾煤块(见德州瑞和煤业有限公司⾟某的证⾔),此⼯作范围和铲煤⼯作区域较远,但是事故发⽣的当天中午死者为何到了铲煤的⼯作区域,主要原因是死者中午喝酒,造成⾏为控制能⼒降低,错误进如铲煤区域。
4、对于死者马某误⼊铲煤⼯作区域的过程被告⼈王某根本⽆法预见。
5、按照正常⼯作状态绝不会发⽣此案。
6、被告⼈王某为⼈忠厚、⼯作中追求进步、没有犯罪前科也没有违法记录。
7、本案被告⼈属于过失犯罪也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属于过失犯罪并且受害⼈存在⼀定过错,被告⼈取得受害⼈家属谅解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东鑫⼤公律师事务所:马忠军。
2011年8⽉31⽇。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题(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正当防卫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然而,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一直是法律界讨论的热点话题。
本文以“李某某防卫过当案”为例,探讨正当防卫的边界与限制。
二、辩论题正方观点:正当防卫不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只有在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时,防卫行为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观点:正当防卫应有明确的边界和限制,以防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正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2.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只要侵害行为存在,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3. 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判断,不宜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四、反方观点阐述1.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防止防卫过当,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2. 法律明确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有利于规范公民行为,减少社会矛盾。
3. 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4.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以便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有所依据。
五、辩论要点1. 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的关系正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应受到边界和限制的束缚。
反方: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与边界和限制并不矛盾,明确的边界和限制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合法权益。
2.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正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防卫行为就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反方:正当防卫的认定应以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为前提,但也要考虑到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和适度性。
3. 正当防卫的边界和限制的必要性正方:明确的边界和限制可能导致不法侵害者在侵害行为发生前就停止侵害,从而无法保护合法权益。
防卫过当辩护词
防卫过当辩护词防卫过当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金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金某某的辩护人。
庭前我们认真仔细了解了案情或查阅了卷宗,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属正当防卫,故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部某某的伤与被告人金某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金某某没有殴打部某某右侧面部,不构成故意伤害。
庭审中部家本人自己陈述金某某伤者自己太阳穴,而部某某实际受伤部位为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外侧壁骨折,与部某某的右侧面受伤与金某某无关,而视频资料显示,部某某正在殴打秦文时,其与金某某形成的角度为直角,金某某连续挥由上至下用力连续打了三下,只能伤着部某某的头部或背部,不可能直接受力点是部某某的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骨折,故部某某的伤情与金某某没有关系,辩护人认为部某某的右侧面部受伤是在多人互殴过程中误伤形成的,部某某的伤不是金某某所造成的。
二、金某某的行为是为避免第三人秦文的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违法分割,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正当防卫,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
1、本案从起因上看:视频显示部家纠集了多人在秦文家门口,故意与秦文挑起事端,并突然抡起椅子打秦文,这是引起事件的发生原因。
2、从正当防卫的时间看:部某某一家三人把秦文围困在角落里,一人正在用椅子砸向手无寸铁的秦文致命的头部,一人用脚踢秦文的腹部,一人用拳头打,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时,防卫是迫不得已,即不是预备的也不是想象的侵害行为发生。
3、从正当防卫对象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金某某只针对了手拿椅子的违法侵害者部某某制止,没有伤及无辜的其他人。
4、从正当防卫意图上看:金某某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制止打,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他人造成重大伤亡,在报警后11时29分(详见报警回执),警察还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才进行的防卫,且事后又再次报警,主观意图不是故意伤害。
防卫过当辩护词
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被告人受到严重的不法侵害,在进行防卫过程中由于使用工具不当造成的,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防卫过当应符合五个条件,结合本案的事实,我们一一分析如下:第一,侵害现实存在。
从案件事实不难看出,虽然被告人已经在回家的路上了,但被害人还是持械追打,这种持械追打的行为就是侵害的现实存在。
第二,侵害正在进行。
这也是显而易见的,被告人进行自卫时,被被害人打成了轻微伤。
这说明侵害正在进行,而且没有结束。
第三,具有防卫意识。
也就是说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识。
前面已经分析过,伤害发生时,被告人主观上只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第四,针对侵害人防卫。
这是很明显的事实,自不必说了。
第五,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本案中,被害人殴打了被告人,而且已经结束。
正常情况下,被害人不会再继续纠缠,更不会持械追打。
所以,被告人根本就没有想到被害人会这样。
当被害人持械追出后,被告人情急之下顺手又拾起了那把扔了的刀。
这个工具的选择使后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这个结果也是出于被告人意料之外的事。
总而言之,本案的事实是被害人无故殴打被告人,又持械追打要回家的被告人,被告人在防卫的过程中误将被害人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词
关于正当防卫的辩护词2008年01⽉08⽇检察院院起诉书:2007年4⽉8⽇晚9时许,被害⼈到本村刘某家找到被告⼈,因为被害⼈接线浇地⼀事⼆⼈发⽣⼝⾓。
当晚11时许,被告、殷某从本村赵某家返回被告家,被告在途经被害⼈家门⼝时,被害⼈突然窜出,⼿持菜⼑将被告左颈部、左眼眶部砍伤,后被告将被害⼈扑倒在地与被害⼈夺⼑,并⽤拳头打被害⼈头部、胸部。
因中途“⽅便”⽽落于被告之后的殷学均赶到现场,将被害⼈⼿中菜⼑夺下并将⼆⼈拉开,被告与被害⼈继续争吵并凑向⼀起,后被告⼜将被害⼈仰⾯推倒在地,致被害⼈左颞顶部颅⾻线状⾻折、硬膜外⾎肿、硬膜下⾎肿、脑挫裂伤、重型急性闭合性颅脑操作。
经市公安局法医医院鉴定,被告的损伤程度国轻伤,被害⼈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2007年4⽉21⽇10时10分,被害⼈因脑中枢功能衰竭经抢救⽆效死亡。
同⽇被告到县公安局投案⾃⾸。
⼀审判决如下:⼀、被告⼈犯过失致⼈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赔偿附带事诉讼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1160.72元。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刘某家属的委托,我所指派我担任被告⼈被告第⼆审的辩护律师。
通过查阅案卷,会见被告⼈,进⾏调查,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全⾯的了解。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以供参考:辩护⼈认为,被告⼈的⾏为构成正当防卫,且并不超过必要限度,依法不应认定被告⼈构成犯罪,也不应负担民事赔偿。
⼀、被告的⾏为不构成过失致⼈死亡罪过失致⼈死亡罪,依据我国《刑法》第233条规定,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死亡的⾏为。
过失致⼈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他⼈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发⽣他⼈死亡的危害结果。
因此要认定⼀个⾏为是否过失致⼈死亡罪,⾸先必须确认⾏为⼈在实施⾏为时是否应当预见到⾃⼰的⾏为可能发⽣他⼈死亡的结果。
如果⾏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根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那么过失致⼈死亡罪就不能成⽴。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辩护词本案简介:被告⼈为17岁未成年⼈,在⼀次聚众⽃殴中将被害⼈⼀⼑捅死。
经过律师与被害⼈家属的不断沟通,最终达成了谅解意见。
以及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成功为被告⼈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先对受害⼈不幸⾝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慰问。
鉴于被告⼈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
但是被告⼈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七年之间量刑。
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被告⼈系未成年⼈。
被告⼈xxx平时表现良好,实施犯罪时17周岁,本并没有⽃殴的意思表⽰,⽽是在受到被害⼈等的打击后,才予以防卫,造成了被害⼈⾝亡的后果,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
根据《江苏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因素。
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罪犯,已满⼗七周岁不满⼗⼋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辩护⼈认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被害⼈对案件的发⽣有过错。
从徐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得知,是被害⼈⼀直尾随被告⼈等三⼈,并带领徐某等⼈来到菜场围堵被告⼈。
当时正在菜场买菜的被告⼈便被突然⽽⾄的被害⼈⼀伙围住。
被告⼈被被害⼈⼀脚踹倒在地,被告⼈见被害⼈⼀⽅⼈多,抵抗不住便掏出了⼀直挂在钥匙链上的⽔果⼑。
对于被害⼈的⾝亡,辩护⼈感到惋惜。
被告⼈实施了致害⾏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也对本案的发⽣负有过错。
防卫过当辩护词
防卫过当辩护词防卫过当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被告人金某某的托付,指派我担任金某某的辩护人。
庭前我们认真认真了解了案情或查阅了卷宗,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依照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有异议,我们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损害对方的有意,属正当防卫,故不能构成有意损害罪。
部某某的伤与被告人金某某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金某某没有殴打部某某右侧面部,不构成有意损害。
庭审中部家本人自己陈述金某某伤者自己太阳穴,而部某某实际受伤部位为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外侧壁骨折,与部某某的右侧面受伤与金某某无关,而视频资料显示,部某某正在殴打秦文时,其与金某某形成的角度为直角,金某某连续挥由上至下用力连续打了三下,只能伤着部某某的头部或背部,不可能直截了当受力点是部某某的右侧面颧骨、眶外侧壁及上颌窦上壁骨折,故部某某的伤情与金某某没有关系,辩护人认为部某某的右侧面部受伤是在多人互殴过程中误伤形成的,部某某的伤不是金某某所造成的。
二、金某某的行为是为幸免第三人秦文的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违法分割,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正当防卫,应当减轻或免予处罚。
1、本案从起因上看:视频显示部家纠集了多人在秦文家门口,有意与秦文挑起事端,并突然抡起椅子打秦文,这是引起事件的发生缘故。
2、从正当防卫的时刻看:部某某一家三人把秦文围困在角落里,一人正在用椅子砸向手无寸铁的秦文致命的头部,一人用足踢秦文的腹部,一人用拳头打,不法侵害行为的正在进行时,防卫是迫不得已,即不是预备的也不是想象的侵害行为发生。
3、从正当防卫对象看: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金某某只针对了手拿椅子的违法侵害者部某某制止,没有伤及无辜的其他人。
4、从正当防卫意图上看:金某某针对不法侵害者的制止打,其主观目的就是为了不让他人造成重大伤亡,在报警后11时29分(详见报警回执),警察还到达现场的情况下,才进行的防卫,且事后又再次报警,主观意图不是有意损害。
正当防卫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在此之前辩护人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参与了法庭调查,本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且未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张某用刀捅伤肖某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0条之规定应属正当防卫行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1、本案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本案中的不法侵害行为分为两个阶段。
先谈第一阶段。
(1)、本案中的所谓被害人肖某在与女友林某玲分手后,对其现任男友也即被告人张某怀恨在心,图谋报复。
证人林某玲证实,其曾向肖某说过其与张某的恋爱关系,肖某当时就表示要找人打张某。
(2)、事发当日,肖某在酒后纠集多人前往被告人所工作、居住的亿龙山庄,向林某玲和被告人无理索要钱财。
肖某动手殴打林某玲眼角致其哭泣后,又凶狠地踢破几个宿舍大门,寻找张某,在找到张某宿舍后,见张某没出来,肖某便进去拖张某,证人范某超证实张某不出来,肖某进去拉他,证人范某翔也作了基本相同的陈述,证人谢某清陈述说:“我们宿舍的门也被踹开,就看到很多人,面红耳赤,一身酒味,……他们就把玉泽往外面拖。
”因此,张某是被肖某等人硬拖、拉出宿舍的。
(3)、肖某和其朋友还在宿舍内欲动手殴打张某,被其另一个朋友也就是当天过生日的朋友范某勇所阻止,对此,林某清证实说:“肖某的几个朋友就准备冲过来打张某,被肖某的其他朋友拦住”,证人范某勇证实:“范某超、刘某彬等人往张某冲过去准备打他,被我拦住”。
林某玲还证实其“看到肖某准备冲到张某的床上去打他”。
(4)、从宿舍出来之后,肖某的另一个朋友范某超捡了一个磁砖朝张某丢过去,被张某躲开了,没砸到头,却打在了左手臂上,导致张某受伤,这一事实有被告人张某多次稳定的供述、证人范某敏及张某体表损伤检验记录等证实,范某敏说:“当张某走到院子里的时候,范某超因为今天范某勇过生日喝了点酒,看到张某出来就捡了一个瓷砖朝张某丢过去,被张某躲开了”,张某供述:“走到门口时,他朋友拿起地上的一块瓷砖往我头上砸,被我躲开,砸到了左手臂”。
防卫过当辩论赛模板
防卫过当辩论赛模板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为其辩护,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开庭前,辩护人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以及起诉书;特别是通过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的总观点是: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不持异议。
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的行为是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不过其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限度而转化为了防卫过当犯罪,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人对于其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对于指控xx为本案的主犯,因控方没有足够的被告人李阳和王君德共谋犯罪的事实证据,辩护人认为该指控也不能成立。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xx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首先,起因条件-一必须有不法侵害发生。
本案中被害人用右手的灰刀砍破了xx的额部,致使被告人倒地,可以证明被害人正在对被告人进行不法侵害。
其次,时间条件--不法行为正在进行。
xx挥刺被害人时,正是被害人对xx的踢打行为的进行之时。
再次,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
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可以断定,被害人正是对xx实施了不法侵害的人。
第四,主观条件--即防卫意图。
由于xx注意到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殴打行为正在进行,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及其危害,出于保护被告人和自己的目的,从宾馆洗漱台上捡了一根木方上前将被害人左手的刀子打掉在地上,被害人举起右手中的灰刀砍向xx,并致其倒地且额部受伤,鲜血流进了xx的眼睛,致其视线模糊,而被害人并没有停止对xx的人身攻击,不断对其进行踢打,意欲再次用手中的灰刀砍向xx。
此时xx 在惊慌中捡到被害人掉落的刀子,情急之下,出于防卫的目的,便不断挥动刀子想吓退被害人,防止自己继续遭受伤害。
辩护词范文假想防卫无罪
案例分析,是假想防卫和意外事件,是否要追究刑事责任嗯,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要依所犯的罪进行处罚。
本案中,王某下班回家,路上被人打劫,并与劫匪厮打,此时,王某在行使正当防卫权。
而便衣警察被误认为是劫匪同伙,进而被王某用电工刀同伤,就要区分是假象防卫还是意外事件了。
我各人认为,本案属于假象防卫,对于假象防卫处理结论有三个1 不认为是故意犯罪,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防卫之心而无犯罪之意2 如果有过失,按照过时犯罪处理,这个案件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3 如果确实没有过失,认定为意外事件,无罪。
结合本案,便衣警察的行为不是不法侵害,只是王某误以为不发侵害,属于假象防卫,但王某应当意识到刀可能造成人死亡的后果,但还是捅了一刀,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为被告辩护正当防卫的辩护词属于正当防卫,刑法规定对于强奸、凶杀等暴力犯罪的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所以刘属于正当防卫。
我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和张掖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细阅案卷和庭审调查,现提出辩护意见如下: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对被告行为的性质定性有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人致伤杨某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李某某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同时杨某某的寻衅滋事的行为却应受到社会的遣责。
由于正当防卫的案件比较复杂,而且社会意义重大,因此,辩护人诚恳地希望法庭能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正当防卫的条件和正当防卫的社会意义,正确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努力排除我国长期以来由于法制不健全而形成的以后果论责任的客观归罪的传统观念的干扰,从维护社会治安大局和加强国家法制建设的高度,紧密结合正当防卫的法定条件,协助法庭审查、认定本案的基本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求得案件的公正判决并收到积极的法制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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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辩护词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
我研究了案卷材料,参加了今天庭审,认为本案定性恰当,但符合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不法侵害客观存在,赵某的行为不是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在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发生,而对对方实施所谓防卫而造成无辜损害的行为[1].假想防卫最大的特点在于,客观上没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但由于假想防卫人认识上的错误而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从而采取行为导致对方无辜受害。
本案中。
张某一行人多人凌晨从网吧出来,为寻找上网费用,而将下夜班单身行走的赵某选定为谋取财物的对象。
张某等人对于谋取财物具有概括故意,要么是敲诈勒索,要么是抢劫。
从事态发展来看,张等人某首先采取了敲诈勒索的行为,但在敲诈勒索未果时依然不死心,继续围追赵某,目的是要殴打赵某以强行劫取财物。
因此,无论是先前的敲诈勒索行为,还是正在转化中的抢劫行为,都是不法侵害。
本案有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赵某并没有认识上的错误,张某等人并非无辜的受害者,故本案不是假想防卫(二)赵某的行为不是提前防卫提前防卫是防卫不适时的一种,防卫不适时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时实施的加害行为,包括提前防卫与事后防卫两种。
行为人在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