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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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鲁国资财监[2011]2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2.13【实施日期】2011.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1〕24号)各省管企业:近年来,随着国家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内部控制规范的发布实施,省管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有部分省管企业存在财务决策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

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是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省管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二、健全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财务决策制度是企业财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的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各省管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将财务决策制度贯穿财务管理的始终。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重大财务事项范围的规定,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具体确定本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工程项目、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内容,健全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鲁政办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第三章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管理第四章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第五章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选择与考核第六章所出资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山东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出资或者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享有资本收益,加强所出资国有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03月11日11:5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0条中国银行[3.38 0.60% 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3号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明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一○年三月八日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部门。

第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摸清省属企业“家底”,核实省属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做好企业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有关工作,我委决定从2004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现将《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省直有关部门及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所属企业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省属企业“家底”,为做好省属企业改革改制、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创造条件,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决定自今年9月起,利用10个月左右时间,开展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一)摸清省属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二)清查核实省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三)清查核实省属企业所属各级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国有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国有担保公司管理制度

国有担保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保护国有担保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担保公司的全体员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国有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四条国有担保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岗位责任制度、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奖惩制度、保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

第五条公司章程是国有担保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六条岗位责任制度是国有担保公司的管理基础,对公司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工作流程等进行规定,明确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

第七条薪酬管理制度是国有担保公司的管理核心,对员工的薪酬组成、结构、核算、考核等进行规范,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八条绩效考核制度是国有担保公司的管理保障,对员工的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进行评价,为员工提供公平公正的发展机会。

第九条奖惩制度是国有担保公司的管理激励,对员工的出色表现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行为给予惩罚,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工作氛围。

第十条保密制度是国有担保公司的管理基础,对公司的机密信息、技术资料、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确保公司的核心利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制度是国有担保公司的管理基础,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检查等进行规范,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

第二章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公司章程是国有担保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明确公司的治理结构、组织架构、业务范围、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章程应当经国有担保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经各级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等基本信息;(二)公司的治理结构、职权分配、决策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三)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规定;(四)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审计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五)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规定;(六)公司的股东权益、利润分配、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方面的规定;(七)公司的信息披露、合规运营、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八)公司章程的修改、解释、补充、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鲁国资财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1〕24号)各省管企业:近年来,随着国家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和内部控制规范的发布实施,省管企业在加强财务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仍有部分省管企业存在财务决策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财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隐患,甚至造成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管企业财务管理,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

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特别是财务管理,是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也是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和防范风险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省管企业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确保财务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监督有力。

二、健全企业重大财务事项决策制度财务决策制度是企业财务运行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决策的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

各省管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将财务决策制度贯穿财务管理的始终。

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根据《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重大财务事项范围的规定,从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具体确定本企业筹资、投资、担保、捐赠、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工程项目、资产采购、资产处置、债务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的标准、内容,健全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制度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1年2月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省属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债务风险防控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财务预算管理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财务预算是企业战略实施的工具。

省属企业应围绕发展战略,通过财务预算管理手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方式,确保战略落地实施。

(二)目标引领原则。

财务预算引领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提质增效工作,对布局结构调整发挥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对高质量发展发挥价值导向作用。

(三)过程控制原则。

财务预算管理应通过日常监控、定期分析把握预算目标的实现进度并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和监督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预算管理。

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山东省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8月26日省国资委第123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省管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行为主要包括:(一)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二)无形资产投资: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三)长期股权投资: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四)金融投资: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行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二)负责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和投资项目决策、实施的监督管理;(三)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稽查、审计、后评价等动态监督;(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

第五条企业是投资行为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制订与实施;(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并承担投资风险;(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加强投资管理;(四)对所出资企业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第六条企业监事会、财务总监应当加强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督,并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条企业投资行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不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利益;(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与企业投资能力相适应;(六)进行充分科学论证,预期投资收益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小企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公司所开展的担保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种类、受理及调查第五条管理办法所指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合同履约担保、财产保全担保。

第六条融资担保是指为达到某种投资或消费目的,在融资申请人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担保提升融资申请人的信用,达到融资的目的,分为公司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投资经营贷款担保等。

第七条合同履约担保是指保证合同各方守信履约,按合同约定的义务正确执行和遵守以保证合同完成的担保行为。

担保业务产品包括: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产品质量担保、房地产交易担保、机动车交易担保、企业产权过户交易担保、保付代理业务等。

第八条财产保全担保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产品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执行担保。

第九条本公司业务范围内所开展的各项业务的受理及调查,参照相关业务的操作细则执行。

各项业务的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担保项目的评审第十条担保项目实行初审、复审、评审和终审四级审核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鲁国资考评[2006]2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国资考评[2006]20号)各省管企业:为强化企业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保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省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是推动企业转变经营机制、规范管理、依法经营、实现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手段。

对于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多数省管企业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在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体制不顺、审计机构不健全、职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存在,不利于企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

各省管企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会计核算和经济行为、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保障企业正常运作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企业内部形成重视审计、支持审计、自觉接受审计、充分发挥审计职能作用的良好工作机制。

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与制度。

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

大型企业集团和重要子企业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对与财务会计等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要创造条件抓紧分设。

尚不具备设立独立审计机构条件的应设立专职审计人员,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提供担保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依法、规范运作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包括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在内的第三方提供的担保,承担被担保单位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融资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担保审批权限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五条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批:(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连方提供的担保;(六)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上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本

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本

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融资担保管理活动,促进企业融资环境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企业和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担保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第三条企业融资担保应依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条担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组织、流程和责任,加强风险管理和合规监管。

第二章申请担保与审查第五条企业申请融资担保,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等;2. 企业经营状况: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经营计划等;3. 融资需求信息: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方式等;4. 担保物信息:担保物种类、评估价值等。

第六条担保机构应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对申请担保企业进行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经营能力:经营状况、盈利能力、市场竞争力等;2. 企业风险评估:行业风险、借款人信用状况、项目风险等;3. 担保物评估:评估机构评估报告、抵押物估值等。

第三章担保合同签订与履约第七条担保机构与担保申请人签订担保合同,明确以下信息:1. 双方基本信息:担保机构名称、担保申请人名称等;2. 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3. 担保费用和费率;4. 担保物描述及评估价值;5. 违约责任和解除条件。

第八条担保机构应当加强对担保合同的履约管理,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担保申请人按期还款;2. 关注担保物的变动情况;3. 定期评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

第四章风险防控与备案报告第九条担保机构应当加强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大小;2.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3. 制定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条担保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报告,包括但不限于:1. 担保业务情况报告;2. 风险管理情况报告;3. 违规行为整改报告。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四条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或者机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统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对文化领域的企业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职责,其他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据本条例实施。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上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鲁国资法规[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鲁国资法规〔2008〕21号)机关各处室、纪委:《山东省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已经2008年9月12日省国资委第10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山东省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保障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三年目标任务,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规范、完善、创新、提高,通过对原有制度的修订、废止和新制度的制定等措施,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促进省国资委行权履职的制度更加健全、运行更加科学、行为更加规范、工作更加高效。

二、主要任务根据我委目前工作实际,结合《山东省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三年规划》的实施,今后三年应认真研究制定或修订以下制度:1.制定《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

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与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主办,2008年完成)2.修订《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

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程序,对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对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核责任,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的监督检查,促进提高企业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市属企业担保行为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市属企业担保行为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企业进一步完善担保事项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包含各级独资、全资、绝对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企业)的担保事项适用本办法,上述主体在本办法中统称为企业。

第三条企业担保分为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是指企业按照国有产权关系,与其权属企业或其权属企业相互之间的担保行为。

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与其参股企业、无产权关系企业提供的担保行为。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四条企业担保属于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应依照公司章程和“三重一大”事项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条以下对外担保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

(一)所出资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行为。

(二)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由上市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主决策。

(三)所出资企业对外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融资需要,股东按照股比共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

(四)依法依规设立,政策性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或行为。

第六条企业一般不得对外担保,特殊情况需要对外担保的,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完善反担保手续,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企业在做出担保决策前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对被担保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和风险评估,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八条企业向市国资委备案担保事项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企业关于担保事项的报告,应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基本情况,担保事由,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等;(二)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三)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公司章程;(四)被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的有效复印件;(五)被担保人股东会或其授权董事会同意的主债务合同和请求担保的有关决议,合同及有关决议应有明确的担保额和期限;(六)被担保人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七)被担保人或第三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八)担保风险评估报告;(九)企业法律顾问或律师事务所审核担保、反担保及相关合同后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其他材料。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鲁国资收益【200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列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下列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省管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或者单方出具保函,当债务人(下列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者保函,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担保业务务必坚持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第二章担保权限与范围第五条省管企业能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与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省管企业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与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根据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不得提供担保:(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木息不良记录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经济案件尚未办结的;(四)己裁定破产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五)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50%以上的;(六)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但对符合企业主业进展方向且省管企业制定了改善经营状况方案的上述企业,经省国资委批准,可对事实上施担保。

"第七条省管企业不得对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国有股的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企业与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含任何形式的委托埋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省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与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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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鲁国资收益【200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省管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或单方出具保函,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或保函,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管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第六条省管企业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根据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确定。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状况非正常企业,不得提供担保:(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的;(二)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木息不良记录的;(三)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尚未办结的;(四)己裁定破产或进入破产程序的;(五)企业审计后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50%以上的;(六)省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况。

但对符合企业主业发展方向且省管企业制定了改善经营状况方案的上述企业,经省国资委批准,可对其实施担保。

"第七条省管企业不得对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不含国有股的中外合资和外合作企业以及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中埋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省管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和职能部门不得提供担保。

第八条未经省国资委和省政府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和批准权限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经批准对境外权属企业和批准权限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九条省管企业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对同一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累计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30%;对单个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单项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

第十条省管企业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的相对控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共担保总额以该省管企业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的相对控股企业享有的净资产为限;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总额以该省管企业对其权属和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的出资额为限。

第十一条省管企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融资时,子企业可以提供担保;子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须经省管企业批准。

第十二条省管企业在上述规定权限省管企业的担保报批范围包括:(一)利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实行国际招标的董大工程项目;(三)国家及省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四)发行公司债券;(五)本办法规定权限以外的担保。

上述担保行为须逐级上报省国资委批准或转报省政府批准。

第三章担保人和担保申请人条件第十四条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良好的资信及代为偿债能力;(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担保权限。

第十五条担保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六)最近会计年度审计后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担保形式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

第十七条省管企业对其权属企业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的,一般采取保证或股权质押方式。

省管企业对其他企业担保方式以一般保证担保为主,经批准方可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下列国有资产和企业不得设置抵押担保;(一)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的设备、设施及其占用的土地;(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四)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五)未办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的;;(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十九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国有资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共余额部分。

第五章反担保第二十条为担保申请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必须要求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省管企业对境反担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一)保证反担保。

一般由担保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提供,第三方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信可靠,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偿债能力,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

(二)抵押反担保。

抵押物必须是所有权、使用权明确且没有争议的资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和已设定抵押的财产和已经设定抵押财产价值小于或等于已经担保债权的不能再抵押。

反担保抵押物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三)质押反担保。

所有权明确,不涉及诉讼或争议且未设定质押的动产、有价证券、应收担保人的款项、股权等可以作为质物进行质押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抵押物和质押物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合营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应有该公司(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发包人审议并做出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三条省管企业应依据风险程度和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来确定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四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反担保,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担保程序第二十五条省管企业担保行为统一由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会做出决定,形成书面决议并签字后,由省管企业财务部门或指定的专门部门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担保申请人申请担保,须提供本企业以下有关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一)担保申请书;(二)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四)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五)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项目审批文件(六)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七)被担保项目主债务合同或者贷款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八)还款计划、方式及资金来源;(九)被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七条反担保人为第三人的情况下,担保申请人应提供反担保人的下列资料:(一)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有效复印件;(三)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报告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文件;(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五)能够抵押或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明、保险、公证等有关文件;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或质押财产做出的评估报告等材料;(六)按担保受理人要求出具的反担保文件;(七)担保受理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担保受理人接到担保申请人有关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并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二十九条担保受理人应重点审查担保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的防范措施。

对担保申请人财务状况的审查应掌握下列原则:(一)对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担保,担保申请人须最近一个年度盈利;(二)对一年以上的担保,担保申请人还须近2年连续盈利,同时其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第三十条担保受理人在审查担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测评的基础上,按下列程序办理担保事项:(一)企业内部职能部门编制担保业务审批报告书,并签署意见;(二)企业内部职能部门对拟决定的担保事项和拟签订的担保文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三)企业总会计师或企业分管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对担保事项签署审查意见;(四)企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决议批准;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担保事项超出董事会批准权限的应当由企业股东会批准;(五)对重大担保事项可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报省国资委批准的,履行相应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担保申请批准后,担保人应与反担保人及时办理反担保手续并订立书面反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人应与债权人签署担保合同。

反担保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签订、履行等工作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担保人实行财产、权利抵押或质押的,依照规定的程序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处理时,抵押或质押资产应依法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果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第八章担保管理第三十三条省管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健全规范担保行为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担保业务台帐,定期对担保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统计分析;(二)建立跟踪和监控制度。

对被担保企业以及担保项目资金使用、财务状况及债务主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建立备案制度。

省管企业及其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事项,应及时向省国资委备案;应当在担保事项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备案。

年度终了三个月内,省管企业应汇总本年度担保事项(包括被担保人、担保项目、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情况)和因担保事项承担连带履约责任而发生民事诉讼的情况,向省国资委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担保合同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管理:(一)债务主合同的修改、变更须经担保人同意,并重新签订担保合同;(二)担保合同一经签订,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债务人不得转让权利;(三)担保合同的变更、修改、展期,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并重新办理。

(四)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债务履行完毕后,被担保人应在10日内通知担保人。

第三十五条省管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省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各市国资监管机构和暂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单列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上市公司的担保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业担保公司经营的担保业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其他企业"是指省管企业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之外的企业《;相对控股企业"是指省臂企业持有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的股权在49%以下(含49%)、35%以上 (含35%)的企业;"参股企业"是指省管企业持有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的股权在35%以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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