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基础2002年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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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华政02--07)

民商法(华政02--07)

民商法(华政02--07)华东政法大学2007 年回忆版简述隐私权及其内容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有限合伙及有限合伙人的权限关于继续履行这个违约责任的前提保险利益以及与保险合同的关系商行为外观主义举两例遗嘱的含义是什么?一个人在遗嘱中将他作品的署名权等给他在国外生活的女儿,该遗嘱是否有效?教唆、帮助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两题都好长哪个好心人贴出来吧论述两选一论物权平等原则(一体保护原则)及其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意义如果有错误,烦请读者回帖指出,以服务于大家。

以下是2002~2006 完整版2002 年华政民商法试题民法部分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 分)1 、不安抗辩和检索抗辩2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 、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4 、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5 、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二、简答题(每题 10 分)1 、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基础2 、简述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3 、简述隐名合伙三、论述题( 20 分)论民法中的拟制主体四、案例分析题( 20 分)甲乙为逃避房产交易税,借假赠与名义,买卖某处房产。

双方商定房价 50 万,乙方先行支付 5 万,随后双方签订房产赠与协议。

协议约定,甲将房产无条件赠与“ 表弟” 乙。

赠与协议经公证并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

同时,双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房价 50 万,乙在协议签订后 3 天内给付 25 万房款,甲交付钥匙,乙入住。

余款 20 万一年内付清。

一年后,甲索要余款,乙以房产赠与他并已完成产权变更登记为由拒付。

甲诉诸法院,要求乙清偿余款。

问: 1 、甲乙双方的赠与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2 、甲乙双方的买卖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 、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商法部分一、名词解释(每题 5 分)1 、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2 、优先股票和公司债券3 、取回权和别除权4 、原保险和再保险二、简答题(每题 5 分)1 、简述我国公司法对出资人违约责任的规定2 、简述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原因关系的规定3 、简述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意义4 、试列举债权人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三、案例分析题(每题 10 分)1 、 1995 年, A 、 B 、 C 、 D 四公司商议筹办 E 公司,共同制定了《 E 公司章程》。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民法学真题和答案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民法学真题和答案

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民法学真题和答案笔者考研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的2002年法律硕士全国联考基础课民法学真题及答案,供大家学习参考:一、判断题(判断下列各论断的正误,正确的将答题卡上的字母A涂黑,错误的将字母B涂黑。

每小题1分,共10分)1.★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所有。

()【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职务发明的专利权与专利申请权的关系。

职务发明是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

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依据该规定,单位获得专利权的前提是有申请了专利。

本题混淆了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关系。

对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权未必属于发明人或涉及的所属单位,因为,其一,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受让的单位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后就不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单位;其二,即便是申请了专利,是否获得专利权还处于或然状态。

所以,不能说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就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属单位。

故表述错误。

【考生注意】该题的陷阱在于职务发明的“专利权”。

从字面上看,似乎在考查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归属,其实质是考查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的关系。

从《专利法》第6条来看,似乎是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属的单位,但作为判断题,不要忽略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是分离的,是可以转让的。

2.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当然同时享有一切民事权利。

()【答案】B【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两者在性质、取得依据和内容方面都有所不同。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是指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自然人自出生开始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一切民事权利”既包括民法规定的观念上的权利,也包括通过主体的行为直接取得的权利。

2002年华东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2年华东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2年华东政法学院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一)强制措施答: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和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手段。

【参考资料】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诉讼期间答:诉讼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某种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法律规定的期间有两类:一是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期间;另一类是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期间。

【参考资料】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三)附带民事诉讼答: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又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作附带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四)监外执行答: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应当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

【参考资料】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五)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答:刑事诉讼是以实施刑法为目的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顺序进行有赖于各诉讼主体基于各自的活动目标而实施各种法律行为,并发生各种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由诉讼主体通过实施具体的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即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二、简答题(每题5分,共l0分)(一)纠问式诉讼形式的特点是什么?答:所谓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均依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诉讼制度。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经济法真题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经济法真题

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经济法试题经济法(50分)一、概念比较(每题6分,共18分)1、国有资本与国有经济2、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3、横向限制竞争协议与纵向限制竞争协议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1、简述税收法定主义。

2、试述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三、阅读下列材料并回答问题(16分)1、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要求加大差别化信贷政策的执行力度,即金融机构要严格两套住房购房贷款管理,申购第二套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2、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强调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如贷款收付款限制;二套住房贷款等,并提出,对贷款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的,贷款收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应大幅度提高;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3、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出台新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即通常所说“国八条”)进一步加强了差别化住房贷款政策,即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政府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

此后,一些地方政府据此出台了更为严厉的限贷措施。

1)上述限贷措施是否属于金融调控措施?请回答并阐释理由。

2)上述限贷措施是否属于金融监管?请回答并阐释理由。

3)有观点认为,“上述限贷措施更接近于经济稳定法的紧急状态应对措施”,试对该观点予以评述并提出完善建议。

商法(5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12分)1、商事变更登记2、授权资本制3、票据的背书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1、简述非货币财产出资。

02至08年真题

02至08年真题

02至08年真题02安徽大学2002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卷学科专业:民商法学、经济法学考试科目:民法学研究方向:考试时间:月日午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8分)1、法人机关2、除斥期间3、物权法定主义4、定金5、人格权6、公平责任原则二、简答题(第1小题12分,第2、3、4小题各10分,共42分)1、简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特征及与可撤消民事行为的区别2、简述用益物权的特征3、试说明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及成立条件4、试述遗嘱的有效条件三、论述题(20分)试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四、案例分析题(每题10分共20分)1、1993年6月26日,银川市甲厂从该市乙银行购得面值100元的定期定额有奖存单100张,存单背面标明中奖率为100%,分为不同等级。

同年7月10日,经公开摇奖,乙银行在《宁夏日报》上公布了各等级中奖号码和兑奖方法,并规定兑奖期限为3个月,至当年10月15日截止,逾期视为弃奖。

在此期间甲工厂始终未去乙银行兑奖。

因经济困难,甲厂于兑奖期满日的最后一天,将上述有奖存单以工资形式发放给职工,职工均无异议。

职工王春林领到一张号码为003172的存单,经核对中奖号码,为一等奖,获奖金一万元。

甲厂得知后,认为厂方没有及时兑奖是因为主管人员疏忽大意所致,以该存单发工资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此要求王春林将奖金一万元返还厂方。

甲厂可按有奖储蓄幸运奖额度赠于王春林1888元,但遭到王春林拒绝。

为此甲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春林返还一万元奖金。

问:(1)甲厂以有奖储蓄存单发放工资,是否属于重大误解,为什么?(2)甲厂赠于王春林1888元的行为是否成立,为什么?(3)该单位中奖的一万元奖金归哪一方所有,为什么?2、原告王磊自家圈养梅花鹿9头。

1996年12月8日,一头鹿因从圈内挤出跑掉。

同年12月10日晨,被告龚富在自家猪圈里发现一头梅花鹿,即将其抓住,用铁链栓在猪圈中。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真题

华东政法大学考研真题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试卷00-09民商法学00年专业卷一、区别题(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

每题6分,共30分)1.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4.期待权与既得权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业,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三、试论中国民法法典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20分)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

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久不还。

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

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

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

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民商法学01年专业卷一、区别题(每题6分,共30分)1.合成物与聚合物2.独立行为与辅助行为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5.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证券债权质与普通债权质的异同。

2.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的地位。

3.试述隐名代理。

三、论述题(20分)依物权法理论谈我国物权立法应有的宗旨。

四、案例题(20分)甲、乙两人系某高校硕士生,同住一个寝室,合用电脑一台。

甲向美国某大学申请留美奖学金,并将此事告知乙,美方向甲发出电子邮个,邀请甲赴美国留学,恰巧甲不在,乙出于忌妒擅自拒绝了美方的邀请。

数日后,甲发电子邮件向美国询问,美方告知甲知其申请美方美发函邀请并遭拒绝,故不再考虑。

由此,甲、乙之间发生争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本案。

民商法学02年专业卷(民法部分)一、区别题(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每题6分,共30分)1.不安抗辩与检索抗辩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3.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4.租赁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物权法定与契约自由的法理根据。

2002年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圣才出品】

2002年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圣才出品】

2002年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试题解析学科专业:民商法考试科目:民法一、判断分析题(每题5分,共20分)1.《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因此凡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的民事行为应当一律无效。

答:此说法不正确。

因为就自然人而言,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事的法律行为,又未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原则上无效,但可独立实施单纯获利,不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而意思表示不真实也并不一定构成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需区别造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原因,具体对待。

2.按我国《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某些动产抵押可以自抵押合同签订时发生抵押效力,因此这类动产抵押权无须登记即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答:此说法错误。

理解法条应当全面。

我国《担保法》第43条第一款确实规定了某些动产抵押可以自抵押合同签订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第二款紧接着规定,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可见,题中的说法与法条的规定相悖。

3.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但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既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又可以要求执行定金罚则。

答:此说法错误。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抑或定金罚则,二者择其—行使。

4.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答:此说法不全面,应当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因为标的A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是与直接的占有、控制和管领有关的,因此一般随标的物占有的转移而转移。

二、概念比较题(第一题4分,第二、三题每题8分,共20分)1.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答:实质民法是指包含了调整一切民事关系的成文的民法法典、民法性法律、法规和判例法,以及不成文的习惯法规范等构成的民法法律规范体系。

形式民法是指将民事法律规范按照——定法理体系所编纂的成文的民法法典。

华东政法大学法综历年真题真题

华东政法大学法综历年真题真题

1998年综合考试第一部分:刑事诉讼法部分(共20分)一、名词解释:(每个2分)1.辩护制度2.回避制度二、简答题:(每题8分)1.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是什么?2.我国刑事证据的特征是什么?第二部分:民事诉讼法部分(共20分)一、名词解释:(每个2分)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2.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二、简答题:(每题8分)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2.何谓执行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具有哪些特点?第三部分:宪法部分(共30分)一、名词解释:(每个2分)1.选举制度2.民族区域自治3.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二、简答题:(每题8分)1.为什么说《中国人民政治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中国成立之初的“I临时宪法?”2.简述我国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规定及其意义。

3.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第四部分:法理部分(共30分)一、名词解释:(每个2分)1.法律体系2.法系3.法律意识二、简答题:(每题8分)1.简述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区别。

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有哪些?3.构成违法的要素有哪些?1999年综合考试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部分(合计3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6分)1.成文法:2.法律权利:3.立法体制: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1.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哪些?2.社会主义法为什么应该批评地继承日法?3.加强法监督工作有何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宪法部分(合计3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6分)1.政权组织形式2.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3.公民的人身自由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1.保障宪法实施有何重大意义?2.简述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3.简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第三部分:刑诉部分(合计3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4分)1.刑事诉讼法律关系2.控诉职能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1.刑事二审程序的任务是什么?2.存疑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什么?第四部分:民诉部分(合计2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4分)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2.除权判决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16分)1.简述共同诉讼人的特征2.简述处分原则的基本内容2000年综合考试第一部分:法学基础理论(共30分)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9分)1.法律体系2.法的渊源3.法律汇编二、简答题(每题7分,共21分):1.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法律有何影响?2.社会主义司法的特征有哪些?3.简述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含义和区别。

2002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2002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2002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l—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法律体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概念,人们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来理解、解释和适用这一概念,但必须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未能准确地把握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2.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二者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

下列有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相互关系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没有正确揭示这一关系?A.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主、次之分B.享有权利是为了更好地履行义务C.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D.义务的设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3.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A.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B.该行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C.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作出D.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4.道德与法律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都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有效性,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下列有关法与道德的几种表述中,哪种说法是错误的?A.法律具有既重权利又重义务的“两面性”,道德具有只重义务的“一面性”B.道德的强制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c.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片面强调法的安定性优先是错误的D.法律所反映的道德是抽象的5.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下列有关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部门的表述中,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行政区划B.有权进行行政区划的部门,也就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主管部门C.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有权处理行政区划问题D.主管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部门,也是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决定机关6.张家村与李家村毗邻,李家村的用水取自流经张家村的小河,多年来两村经常因用水问题发生冲突。

民法学2002(有答案)

民法学2002(有答案)

武汉大学200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科目:民法学判断下列各题,并说明理由(共10小题,每小题10分,共100分)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则各不相同。

答:这一说法不正确。

既然法律赋予法人与自然人一样具有民事主体资格,那么他们的法律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与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认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受其目的范围的限制,因而不同的法人享有不同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观点,与民法的平等原则相矛盾。

法人固然不同于自然人,但两者的权利能力皆受到自身性质与法律的限制,因此法人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平等的,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也是平等的。

二、宣告死亡能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答:此种说法不够全面。

宣告死亡虽然能产生与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但却有如厂的不同:其一,规范目的不同。

自然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除法律特别规定者外)归于消灭,而宣告死亡的目的不在于剥夺下落不明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仅在结束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且仅限于民事领域,对刑法及其他公法关系没有影响。

其二,性质不同。

自然死亡是一种客观现象,而宣告死亡则是一种法律拟制。

其三,要求不同。

宣告死亡有特定的法律要件。

其四,效力不同。

自然死亡的效力是绝对的,而宣告死亡的效力是相对的,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且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可依撤销宣告而消灭。

三、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答: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就法人民事责任能力所作的规定,但从学理上来说,它不尽合理。

法人具有民事责任能力,但并非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一切行为,法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按照“经营活动说”来划分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没有考虑到法人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性。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2002(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2002(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事诉讼法2002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一)如何理解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举例说明。

【参考答案】1.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利益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涉及的法律关系,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的另一个法律关系有牵连,而在后一个法律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前一个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直接影响。

在原告、被告进行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虽应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损失的原因,则是源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过错。

如果法院判决一方当事人败诉,承担某种法律责任或履行某种义务,该当事人有权请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赔偿损失或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法院判决该当事人胜诉,他也就在法律上维护了自己的某种权利。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上的利害大多表现为第三人将可能承担更多的义务,第三人正是为了避免自己认为不应当的义务,而参加诉讼的。

3.应当注意,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与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连带关系不同。

连带债权、连带债务关系就使债权人或债务人构成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诉讼中就可能是共同诉讼人,而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他人之--间诉讼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参加到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A,虽然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由于他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无权处分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例如:在某购销合同争议中,原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设备有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但被告认为该设备之所以有问题是因为某厂丙提供了不合格的零件。

2002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02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02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根底课真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1.我国刑法关于刑法溯及力问题采取的原那么是( )。

A.从新原那么B.从旧原那么C.从新兼从轻原那么D.从旧兼从轻原那么【答案】D【考点分析】此题考察的知识点是:我国刑法溯及力原那么。

?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那么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所采用的原那么是从旧兼从轻原那么,所以,此题的正确答案是D。

2.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的处分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为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判处刑罚也可以免予刑罚处分【答案】A【考点分析】此题考察的知识点是: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含义。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平安,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分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第13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其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但书〞的规定,是对犯罪的定量要求。

“但书〞明确规定符合犯罪定性描述的行为,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从而将虽然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出犯罪的范围。

所以,此题的正确答案是A。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真题及答案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考研真题及答案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考研真题1999年-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99年专业卷一、解释下列各组名词。

(每题4分,共20分)1、非示人团体与合伙;2、债务承担与代物清偿;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4、混合过错与共同过错;5、要物行为与要式行为二、简答题。

(每题10分,共40分)1、试析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的区别。

2、简述定金的概念与特征。

3、试比较代理与无因管理的异同。

4、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三、论述题。

(25分)论民法的基本原理。

四、案例题。

(15分)王某有辆“王子牌”山地车,因其不太喜欢,便委托某自行车寄售,价格是780元。

某日孙某在车行中选中了王某的这辆车,因随身所带的钱不够,当时付了400元。

约定第二天取车时,再付380元。

为了防止这辆车再被别人买去,孙某要车行将这辆自行车放在后院仓库。

不料当晚仓库发生意外火灾,自行车被烧毁。

第二天,孙某带着380元来取车时,车行告知他的自行车被烧,并要孙某交清欠款。

孙某认为自己既然得不到自行车,就没义务交款,同时要求车行归还400元。

车行称自己是代王某售车,孙某不交清欠款,车行无法向车的所有人交代,孙某如坚持要退400元,应去找王某。

孙某无奈只好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有三种意见:一是损失应由买车人孙某承担;二是由车行承担;三是应由自行车所有人王某承担。

请根据民法学理论选出正确的主张,并详细说明理由。

婚姻家庭继承法卷一、名词解释。

(每题3分,共30分)1、共诺婚;2、拟制血亲;3、限制离婚主义;4、约定夫妻财产制;5、家本位立法原则6、继承期待权;7、限定继承;8、宗祧继承制;9、继承准据法;10、特留份二、简答题。

(每题10分,共40分)1、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什么不同?2、诉讼离婚中,“感情破裂原则”与“婚姻破裂原则”的区别和比较?3、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哪些区别?4、为什么代位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场合?三、论述题。

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法理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法理学考研真题及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专业课试题2002年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0分)1.民法法系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它首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故有以上几种名称。

民法法系包括两个支系,即法国法系和德国法系。

法国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

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社会经济的特点。

德国法系是以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强调社会利益,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型。

2.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也就是说,首先,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外在现象,而不是人们的一种心理现象或心理活动。

纯粹的心理现象不能看作是法律事实。

其次,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在此意义上,与人类生活无直接关系的纯粹的客观现象(如宇宙天体的运行)就不是法律事实。

3.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

法的实施是一个过程。

它是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人们的行为,将法律规范中统治阶级的意志转化为现实关系的过程。

它使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化,使法律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只有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才能得以实现,也才有可能达到立法的最终目的。

因此,没有法的实施,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法的实施包括两大方面的内容:一是执法、司法,即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规范,严格依法办事;二是守法,即要求举国上下全体公民严格一体遵守法律规范。

4.行为意思行为意思(心理状态),它是指行为人基于某种需要、产生相应动机、并在动机的支配下为达到一定目的而实施一定行为的心理状态发展过程的总称:它包括3个层次:需要、动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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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基础卷
一、概念题
1.法人机关(华东政法学院2002研)
答: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和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

其特征主要有法人机关具有自主的意志,有权代表法人活动,其活动具有连续性,与人事更替无关,法人机关既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人。

法人机关一般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与监察机关。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梁慧星主编《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华东政法学院2002研)
答: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法律效力。

在传统民法中,遇到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情形时,通常采取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或者占有权的方法来实现的。

即使抵押人已经合法的处分了自己的抵押物,但是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并不因为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抵押权人仍然能够追及行使抵押权。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梁慧星主编《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3.侵权行为之债(华东政法学院2002研)
答: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通常所称的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债权人为受害人,债务人为致害人。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利明主编《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

4.商辅助人(华东政法学院2002研)
答:商辅助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辅助人不是商人本身,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对外交往中,他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5.单纯承兑原则(华东政法学院2002研)
答:单纯承兑原则是指承兑人在进行承兑时,仅记载相应的承兑文句,不对承兑附加其他的条件,也不对票据上的已有记载事项进行变更,承兑人完全依票据文义予以承兑,不附加任何条件这一承兑原则。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票据法》第43条。

二、简答题
1.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区别。

(华东政法学院2002研)
答:现代商事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所谓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商事营业的代理。

从事这种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商业上称为代理商,亦称代办商。

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利益而进行商事营业的一种经营活动。

间接代理的具体形式有多种多样。

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包括:(1)代理人的资格条件不同。

商事代理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商人,应当具备作为商人的一般条件。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才能成为商事代理人。

在我国的法律中,对民事代理人的资格并没有严格限制,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只要具有相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作为民事代理人。

但是,对商事代理人则有一些限制,如保险代理商、证券代理商等,我国目前还仅限于法人。

商事代理人也应当具有自己的名称、营业场所、从事代理活动的必要的财产。

这是商事代理人作为一个商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2)代理人的形式要件不同。

除一些实质条件外,商事代理人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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