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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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业经2017年4月1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7年4月21日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于租赁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出租居住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承租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七条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鼓励租赁当事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并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办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备案。

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的,可以在线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在线即时备案。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为单位的,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xx〕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xx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国土房屋发[2005]2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市区内的房屋租赁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除外。

下列情形应纳入房屋租赁管理:(一)以房屋为资本采取承包、联营、合作、入股等形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该房屋由企业使用,不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二)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使用上级单位的房屋的行为;(三)宾馆、饭店、旅馆、写字楼以营利为目的,将客房、写字间或其他房屋出租给单位或个人用作经营、办公场所的行为;(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使用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以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办公等的行为;(五)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借给他人使用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将房屋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六)将建筑物的地下室、室内停车场出租用于其他经营的行为;(七)以其他方式变相出租、转租房屋的行为。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四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主管全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租赁房屋的居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原则上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开展。

第二章租赁房屋的审批第四条个人、单位租赁房屋,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受理租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租赁资格。

第六条个人、单位在租赁房屋内进行工商、文化娱乐等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审批租赁房屋申请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因素,对于可能对社会治安产生不利影响的申请,有权予以拒绝。

第三章租赁房屋的安全设施第八条租赁房屋的所有者、出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房屋的安全。

第九条租赁房屋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通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独立住宅的通道、楼梯、过道、走廊等应当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障碍物,以确保居民的安全出入。

第十一条租赁房屋内的窗户应当安装防盗屏等防护设施,保障房屋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四章租赁房屋的居住秩序第十二条租赁房屋内的居民、单位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与邻居和谐相处,共同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十三条租赁房屋内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赌博、贩卖毒品等;禁止存放、使用违禁物品,如枪支、爆炸物等。

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内禁止制造噪音扰民,禁止乱倒垃圾,禁止非法占用公共场所,如楼道、走廊等。

第十五条租赁房屋内禁止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禁止进行涉黄、涉赌活动。

第五章租赁房屋的治安巡逻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类治安问题,确保社会治安的稳定。

第十七条租赁房屋的房主、出租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治安巡逻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2023年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23年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2023年公安部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活动。

租赁房屋是指拥有使用权并出租的用于居住、办公、商业等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注重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重,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责和作用,依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第四条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及相关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治安管理的责任,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公正行使权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管理环境。

第二章租赁登记第六条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房屋出租前,向公安机关进行租赁登记,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出租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等。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确保登记信息准确完整。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在入住租赁房屋后,向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和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为承租人发放租赁身份证,便于治安管理和身份识别。

第八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如实填写相关登记资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公安机关发现提供虚假登记资料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章治安预防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对租赁房屋的治安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的治安问题,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工作。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治安巡逻制度,加强对租赁房屋周边环境的巡逻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租赁房屋的安防设施监管,推广安全防范知识,加强治安技防手段的应用,提升租赁房屋的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与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等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开展租赁房屋的治安预防工作,及时了解和调解各类矛盾纠纷,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为了保障租赁房屋的租户和居民的安全,维护社区的平安和谐,制定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1. 身份登记:每位租户和居民在入住前都需要向房东或物业管理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并进行登记备案。

在租期内,如有人员变动,需及时进行更新登记。

2. 安全检查:房东或物业管理处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包括防火、防盗、防漏水等方面。

如发现安全隐患,需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复或整改。

3. 设施维护:房东或物业管理处需要定期对公共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如电梯、门禁系统、消防设施等。

同时,要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如灭火器、安全疏散通道等。

4. 治安巡逻:房东或物业管理处要加强对小区的治安巡逻,发现可疑人员或行为,应及时报警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5. 消防安全:租赁房屋及小区内的消防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租户应定期对家中电器进行安全检查。

6. 矛盾纠纷解决:租赁房屋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

7. 禁止违法犯罪行为:任何人在租赁房屋内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赌博、偷窃等。

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报警。

8. 邻里关系维护:每位租户和居民应尊重邻居的生活,不得产生噪音干扰或滋生矛盾。

如遇邻里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 安全宣传教育:房东或物业管理处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租户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增强自我防范能力。

10. 处罚措施:对于故意或重大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租户,可采取警告、罚款、终止租约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该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起一个安全稳定的居住环境,保护租户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治安问题的发生,维护社区的和谐与安宁。

同时,租户和居民也应意识到自身的安全责任,积极配合房东和物业管理处的管理工作,共同维护租赁房屋的治安和社区的安全。

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大连市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规定(2012年6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房屋中介公司、托管公司等经营性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治安管理。

通过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或者从出租人处承租房屋,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工作。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自取得工商部门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当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登记备案,由公安(边防)派出所与房屋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停业、歇业或者变更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工商部门注销或者变更登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备案的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办理营业执照后,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房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公安(边防)派出所应当自房屋中介机构备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指导其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管理档案。

第六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中介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登记出租人、承租人自然状况,身份证件种类、号码,户籍地址和租赁房屋地址,租赁期限、联系方式等;境外人员登记中文和外文名字、护照或者边境通行证号码等。

(二)承租人为流动人口的,告知其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申领居住证或者办理寄住登记。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承租的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者自行在社会上租赁,由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的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工作。

大连租房管理规定(3篇)

大连租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连市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活动。

第三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租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租赁主体第五条房屋租赁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出租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二)承租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合法使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房屋租赁活动。

第七条承租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承担房屋租金及有关费用;(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三章房屋租赁合同第八条房屋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名称)、住所;(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三)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四)房屋租赁期限;(五)房屋交付和接收的时间;(六)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房屋租赁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第四章房屋租赁登记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住房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三)出租人、承租人的身份证明;(四)其他有关材料。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

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7.07.24•【字号】大公明发〔2017〕38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大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公明发〔2017〕383号各区、市、县公安(分)局,本局相关直属部门:现将《<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请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具体内容和标准,在罚则的运用上既要公平公正,又要规范标准,严格执法。

大连市公安局2017年7月24日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居住房屋租赁市场治安管理,有效规范居住房屋租赁行为,根据《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治安(社区警务)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以下称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

公安(边防)派出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出租房屋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含文职警员,下同)是辖区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铁路、大连港行政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的出租房屋,由本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在本单位行政区域或管辖范围以外的,由属地公安(边防)派出所负责管理。

第四条出租房屋应当同时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权属证明;(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安全标准;(三)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合法权属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公有住房租赁证明;银行出具的借款合同。

第五条出租房屋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出租:(一)属于私搭棚厦、房中房、院中院等违法违规建筑的;(二)有火、电、水、气等治安和消防安全隐患的;(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是指,以原设计为居住功能的房间做为最小租赁单位, 人均实际居住使用的面积,承租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计入使用面积,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大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草案)

大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草案)

大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草案)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承租人用于居住,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房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其他用途的租赁房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租赁房屋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租赁房屋应当依法取得用于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七条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报送房屋租赁信息,并与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承租人转租、转借房屋的,应当自房屋转租、转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报送房屋租赁信息,并与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屋不再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注销房屋租赁信息。

第八条报送房屋租赁信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一)租赁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供护照或者边境通行证;(二)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三)房屋租赁合同;报送房屋租赁信息时应当向公安(边防)派出所提供租赁双方的职业、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租赁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单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但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以及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除外;(二)规划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租赁单位,不得以分割、夹层等方式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者以床位为单位租赁;(三)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能作为居住房间租赁;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二)承租人户籍不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告知其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办理暂住或者寄住登记,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三)集中出租房屋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四)发现承租人或者出租房屋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了《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贯彻《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大政发〔2015〕53号),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家庭,按本实施细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三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条件申请保障家庭包括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申请人为单身的、且年满35周岁可作为一人家庭提出申请;申请人为孤儿的(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须年满18周岁。

我市中低收入水平,按照20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为30,238元。

(一)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作为申请人的需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2、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以下类同);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本数)。

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所有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拥有住房面积的总和,包括申请之日前5年内交易、继承、赠予、征收(拆迁)的住房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计算。

4、家庭资产符合由民政局认定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资产标准;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二)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保障家庭中至少1人具有市内四区居民户口5年以上;2、具有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户籍和居住证的家庭成员年收入平均值低于大连市中低收入水平;3、申请家庭资产符合规定标准。

家庭人口为1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24万元;家庭人口为2人的,家庭资产不高于44万元;家庭人口为3人及以上的,家庭资产不高于60万元;申请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的住房计入家庭资产。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1995年3月6日公安部令第24号发布)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请暂住户口登记;(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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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租赁房屋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租赁房屋,是指承租人用于居住,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租赁房屋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其他用途的租赁房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租赁房屋纳入社区综合服务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租赁房屋应当依法取得用于居住的房屋产权证明
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条件。

第七条房屋出租的,出租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当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报送房屋租赁信息,并与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承租人转租、转借房屋的,应当自房屋转租、转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报送房屋租赁信息,并与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房屋不再租赁的,出租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注销房屋租赁信息。

第八条报送房屋租赁信息应当提供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一)租赁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供护照或者边境通行证;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权属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报送房屋租赁信息时应当向公安(边防)派出所提供租赁双方的职业、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租赁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二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但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以及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除外;
(二)规划设计用于居住的房间为最小租赁单位,不得以分割、夹层等方式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者以床位为单位租赁;
(三)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能作为居住房间租赁;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
(二)承租人户籍不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告知其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依法办理暂住或者寄住登记,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
(三)集中出租房屋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治安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管理人员,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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