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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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机构设置及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机构管理机制,加强对机构设置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机构设置与调整的原则:机构设置必须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各项管理工作和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以明确职责任务为基础,按照"党政管理机构坚持精简、高效,教学、科研机构随国家教育形势及教育市场的变化而调整"和"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的原则,以保证和促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级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及校办产业的机构设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我校设置的各类机构有:
1.二级机构:党政管理部门的处(部、室或其他相当于处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的实体学院、独立的系(教学、研究部)、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或其他相当于学院一级的机构);不定级别的业务部门(馆、社、中心、部、所等)、直属单位(院、馆、办事处、附属中、小学等)纳入二级机构管理。
2.三级机构:党政管理部门的科(或相当于科级的机构);•教学科研单位中实体学院下设的系、独立系(部、所等)下设的教研室(研究室、
实验室、研究所、中心或相当于教研室级的机构);业务部门、直属单位下设的办公室、部(室或相当于部室级的机构)纳入三级机构管理。
3.教学、科研二级机构下设的虚体机构。
4.校级非常设机构,如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其下设的办公室等。校各级各类企业不列入内设机构序列,作为学校的附属企业,不确定级别,由校办产业管理处(或相关部门)实施日常管理。
第四条我校党、政管理机构实行校、处(部、室)、•科三级管理体制,较小的处(部、室)内不设科级机构。处(部、室)•以下的机构设置,应根据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本着精干、灵活、•高效的原则设置。业务部门、直属单位内一般不再设置下设机构;如个别确有必要的可设办公室(明确为科级)外,其它一律不再确定行政级别。
第五条我校教学科研机构实行校、学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教学单位(院、系)下设机构的设置应根据实际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结合国家教育市场需求的发展,以有利于内部管理与各项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由教学单位自行确定。三级机构应实行多块牌子、一套班子的管理模式,即: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三位一体,不确定行政级别。科研机构原则上不再划分三级机构。对不具备独立条件的研究机构应暂挂靠有关业务管理部门或委托相关院、系管理或代管。
第六条我校附属企业实行校、公司(厂)二级管理体制。•企业内学校不再划分三级机构。各企业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内部机构,报校产处或相应部门审定。
第七条为利于学科、专业的发展,•提高学校或学院(系)的知名度,便于对外开展科技开发和服务等工作,我校教学、科研机构可以申请设置虚体机构。虚体机构的设置按国家教委公布的二级学科为依据,一个二级学科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虚体机构。虚体机构在具备相应研究实力及其他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为实体机构。虚体机构由申请设置该机构的二级机构归口管理,•应纳入本单位的日常管理之中,严防有损学校声誉的事件发生。若发现问题,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撤销机构。
第八条学校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能明确职责范围的工作或可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的工作,•原则上不再设置非常设机构。属于国家、省、部有要求、对外工作需要或跨部门、需综合协调的工作,确有必要设置非常设机构时,应由校组织部或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负责部门,并在该部门挂牌。属临时性、阶段性的社会工作和任务,完成任务后应及时向校组织部或人事处报告并办理撤消等有关手续。
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列定员定编,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组成精干班子,工作结束后回原所在单位。
第九条我校机构设置及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由组织部、人事处分别归口管理。组织部负责党群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由主管组织的校领导负责审批;人事处负责其它机构的设置工作,由主管人事的校领导负责审批;重大问题由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条教学、科研三级机构的审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设置原则,经二级机构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确定。对不符合本办法中的原则和规定或重复设置的机构,组织部、人事处有权予以处置,并行文公布处置结果。
第十一条学校有权自行设置下列机构:
1.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规定,校内二级机构中,学校可自行设置21个以内的党政管理机构。
2.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学校有权设置、•调整教学、科研二级机构。
3.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置、•调整学院等下设的三级机构(含虚体机构)。
第十二条我校机构设置、调整按下列程序办理:
1.党群部门中二级机构的设置、调整,由组织部提出报告,报校党委审定,由组织部按管理权限上报批复或下达。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下属机构的设置情况等。党群部门中三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组织部审议、论证,经校党委审批后由组织部批复下达。申请的内容应包括机构设置或调整的意见或理由等。
2.行政、教学、科研、业务部门及直属单位等二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人事处提出论证报告,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人事
处按管理权限上报部批复或下达。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拟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机构名称、职责范围、•人员编制、人员及设备状况、
领导职数、下属机构的设置情况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的意见等。行政管理机构中三级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单位提出申请报人事处审议、论证,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人事处拟批复下达。申请内容应包括:设置或调整机构的理由、人员状况、该机构设置或调整后相关工作任务的承担情况、要求学校对该机构的支持条件等。教学、科研单位中三级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由所属二级机构的党政联席会议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有关规定审议,并自行拟文公布,同时应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抄报备案。
3.校级企业的设置或调整,•由校办产业管理处归口进行论证后提
出申请(或由校产管理委员会研究),由人事处审议并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拟文下达。院、系属企业的设置和调整,由校办产
业管理处归口进行论证与审议,由人事处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拟文下达。
4.虚体机构的设置或调整,由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论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拟文下达。申请内容应包括:设置理由、承担任务情况或拟开展工作情况、负责人简介及人员状况、归口管理部门等。由交叉学科或多个单位人员组成的虚体机构,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并由负责人所在单位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