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2]: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类精解.doc
2005年司考卷三答案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债权人乙在“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l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的情况下,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又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可知,撤销权需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题中,“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从2003年5月到2004年7月已超过了撤销权一年的除斥期间,债权人乙依法已无权行使为性质只能依据乙的主观意图去判断,而不能依据甲的主观意图判断。
2.[答案] B
[考点]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与被帮工人责任
[解析]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蜜蜂虽是甲饲养的,但是由于“猪冲入甲家院内,撞翻蜂箱”才致丁被蜜蜂蜇伤的,而猪是乙饲养的。由此,是由于第三人乙的原因导致的蜜蜂蜇人,而且乙有过错,因为自家的猪冲入别人院子并撞翻别人的蜂箱,显然乙作为猪的饲养人有看管不力的过错,第三人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蜜蜂的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本题中的债“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3首”是由约定产生的,是意定之债不是法定之债。约定“演唱自创歌曲2—3首”,但没有指出是哪2—3首,是种类之债不是特定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演唱自创歌曲一种,没有其他选择,是简单之债不是选择之债。债权人是演出公司,债务人是演唱组合,债权人与债务人虽内部包含多人,但均是以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是单一之债不是多数人之债。ACD项不符合题意,B项是正确选项。
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类精解——民法概述(1)
学科概述:民法通则每年都是司法考试(或者律考)的重点.因为这是民法的基本内容.也是司法实践运用最多的部分之。
而且我们也可以看到这样一个趋势,即民法及其理论运用的比分在以后的考试中仍将是重点,不会有减少的趋势。
在民法通则部分,主要的重点有: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分类;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监护人的确定及职责、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特别是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个人合伙(特别是合伙人身份的确定、合伙在诉讼中的地位、合伙债务的承担);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整个部分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起箅,中止与中断:物权,物权的原则,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原始取得(特别是善意取得制度);债权概述,债的发生原因、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民事责任,—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
免责事由;人身权,人格权的类型(特别是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事权利***1.(04.卷三单.1)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误的?()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B.知识产权足—种支配权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考点: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辨权,其中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与人格权均属支配权,同时限据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任何权利都存在对应的义务、另外权利人也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故选项B的说法正确、选项D的说法错误。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不作为,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特征就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亦称“对人权”,故不具有排他性。
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故选项C的说法正确。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属于形成权的主要有追认权、拒绝权、选择权、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及继承权的抛弃权等。
2005司考真题答案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参考答案试卷一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 D2. C3. D4. A5. A6. B7. C8. C9. D10. D11. B12. A13. C14. D15. A16. B17. B19. D20. C21. A22. D23. C24. D25. B26. C27. A28. B29. B30. D31. D32. A33. C34. A35. C36. D37. B38. C39. D41. B42. D43. C44. A45. A46. B47. A48. C49. D50. C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
51. CD52. BD53. ABC54. BC55. CD56. ABC57. BCD58. CD59. ABD60. ABCD62. ACD63. ABC64. ACD65. ABCD66. ACD67. AB68. BC69. AD70. AC71. ABC72. BCD73. BD74. CD75. ABCD76. ACD77. AB78. AB79. ACD80. BD81. BD82. CD84. ABCD85. ABCD86. AC87. CD88. ABCD89. ABCD90. AB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91. ACD92. D93. AB94. AD95. AD96. BC97. C98. ABCD99. BC100. AC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参考答案试卷二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 B2. D3. A4. D5. B6. A7. B8. D9. C10. D11. B12. C13. B14. C15. D16. B17. D18. C19. A20. C21. D23. A24. D25. D26. C27. A28. D29. B30. B31. A32. D33. C34. C35. D36. C37. A38. B39. B40. C41. D42. D43. C45. B46. B47. C48. D49. D50. 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80分。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精讲
【 答案】B
3 甲为菲国家工作人员 ,是某 国有公 司控股的 .
有 ,按 照 主犯 的犯 罪性质 定 罪 。 ”本 题 中 ,甲为 非 国家工作人 员 ,是 某国有公 司控股 的股份有 限公 司
主管财务的 副总经理 ,乙为 国家工作人 员,是 该公 司财务部主 管。 甲的职务 高于 乙,应 当认 定甲是主
犯 , 乙是 从 犯 。 所 以 , 应 当认 定 二 人 构 成 职 务 侵 占
断 是 否 为 撤 销 权 及 是 否 可 以行 使 。鉴 于 乙 于 2 0 03
选编 了 2 0 0 5年 司法 考试 的部 分 真题 进 行详 细讲
解,让 大家熟 悉司 法考试 的题 型 与作答要 求 ,增
加 对司考的认识 ,从 而更好地备 战司考。
一
年 5月 已经得 知转 让事 实,故 当其于 2 0 0 4年 7月
维普资讯
囊
兰 持 目人 主
・题赏 考 析・
20 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精讲 05
▲
O佚 名
编者 按 : 国家司法考试 是 国家统 一组 织的从 事特定 法律 职 业的 资格 考试 。初任 法官 、初 任检 察官和取得律 师资格 必须通过 国家 司法 考试。 国 家司法考试 每年 举行 一次 ,主 要测 试应 试人 员所 应具备 的 法律 专 业知 识和 从 事法律 职 业 的能 力 。 考试 内容 包括 :理论 法学 、应用 法 学、现行 法律
主 张 时 已经超 过 1 的 除 斥 期 间 ,故 无 论 撤 销 权 是 年 否 成 立 ,均 不得 行 使 撤 销 权 。 选 项 B 不 当 选 。 其
、
单 项选 择题
1 甲欠 乙 1万元到期 未还 。2 0 . 0 3年 4月 .甲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评析
一、布局欠合理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试题的总体布局,犹如创作一篇优秀的论文。
一篇优秀的论文,其要求有三:第一,布局合理,结构层次分明;第二,内容新颖,论证充分,观点明确;第三,语言或朴实无华,或独具特色,具有穿透力。
就民法学科而言,其内容涉及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侵权行为法和人身权法。
从学校教学的内容看,上述内容不是平均着力,而是重点突出。
从民法法律现象看,物权现象、债权现象、侵权现象既五光十色,又最具民法的根本特征和基本精神。
对民法总论的考查,是历年司法考试之重点。
物权法是民法内容中理论深度最难的领域,也是具抽象性的领域,因此,成为各高校法学教学之重点内容。
对于物权内容之考查,既能考查考生的民法理论底蕴,又能考查考生对法条内容的分辨能力和运用能力,因此,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物权内容特别是担保物权和所有权的内容成为司法考试之重点。
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内容最为庞杂的部分,既涉及到债权总论,又涉及到合同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侵权行为之债。
债权理论抽象,法条内容丰富,对债权内容的考查,能很好的反映考生理论运用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
知识产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新生法律领域,其内容既包含法律层面,又包含技术层面,因此,近几年的司法考试试题设计中知识产权部分所占分值不大,一般在10分至12分左右。
婚姻家庭法部分由于其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近几年的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大,如2002年、2003年均仅占2分。
人身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由于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内容较广,均成为司法考试历年之重点内容。
但是,今年的司法考试在试题布局上不尽合理。
在总分近90分的试题中,总论占18分,物权法占3分,债权法占24分,知识产权法占27分,侵权行为法占10分左右,继承法占8分。
总论分值基本合理,但总论部分未涉及监护、表见代理等重点内容,应为不足。
物权法布局极不合理:所有权制度、质权制度、留置权制度等根本制度内容未有涉及,而将既非生活中的重点法律现象,又不具有法条依据的占有制度作为考试之内容,其考试之必要性值得商榷。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真题解析提示:本试卷为案例(实例)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0分)案情: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设部门负责。
《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1.【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本案中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首先,作为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行政机关作出;二是职权要素,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法律上权利义务影响的行为。
本题的难点在于《会议纪要》是否具有法律要素。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
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民法试题及解析一、名词解释1、相对权2、有限责任3、善意取得4、实用新型专利5、邻接权二、简答题,谈谈我国民事法律1、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3、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5、代理权的滥用及法律后果6、法人有无人格权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三、试述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四、设计未来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五、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清华大学2005年民法学试题解析、名词解释1、相对权:相对权,亦称对人权,是指须特定相对方协力的权利,以债权为典型。
它与绝对权(以型)相对。
2、有限责任此处考查的知识点似乎是:法人的责任法人人格否认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3、善意取得推荐阅读孙鹏著《物权公示论》第六章第三节江帆孙鹏主编《交易安全与中国民商法》第三章(江帆执笔)4、实用新型专利(试卷上印的是“实用新颖专利”一一如果我没记错的话)一些教材并未给此定义,不过吴汉东主编的《知识产权法》(北京大学生版社2002年第二版)及陈美章主编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文献由版社1993年版)引用了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表述具体可查阅现行国务院专利法实施细则5、邻接权注意:(1)触及邻接权的性质或权源(可参见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生版社2002年第二版相关章的章末复习提要部分)(2)顺便简洁提及所谓图书专有由版权的性质二、简答题1、结合我国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谈谈我国民事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此题考查的是中国民事法律效力期间问题,而非民事实体法上的时限体系2、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可参见《民法原论》(上)或《民法总论比较研究》、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民法原论》(上)的相关表述,重新整合,似较宜3、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的规定关于形成权的定义,我以为答中卫星老师所认可的王泽鉴的界定为佳,具体可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及中卫星:«形成权基本理论研究》,载《民商法论丛(第30卷)》,法律社2004年)此外,亦可参见郑云瑞《民法总论》北大社2004年关于形成诉权,我不赞成答,而且我在考试时也没答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王利明教授的专著《民法总则研究》,对此仅寥寥数语注意:(1)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与法人终止不尽一致(2)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的行为能力限缩(受王洪亮老师《身份权限缩之研究》文题启发二草创此语,望民法研习者原谅)5、代理权的滥用及其法律后果《民法原论》(上)有明确的相关表述不过a.代理人滥用复任权(即擅自复代理)是否亦应属代理权的滥用b.代理权的滥用的法律后果是否涉及表见代理我对此尚存疑问,望斑竹指点6、法人有无人格权可参考《民法原论》(上)及马俊驹教授的论文《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和立法问题探讨》、与民法典编纂有关的讲座、论坛上的发言,以及其弟子梅夏英的主张,这些可参见马俊驹教授最近主编的有关民法典制定的一本书或有关法学网站除此之外,有必要注意:(1)尹田的三篇论文:《论一般人格权》《论人格权的本质一一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论法人人格权》(2)薛军的两篇论文《法人人格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人格权的两种基本理论模式与中国的人格权立法》(3)马俊驹、张翔《人格权的理论基础及其立法体例》(4)马俊驹、张骏(?)的发表在《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上的那篇关于人格权立法问题的论文(5)法人有无人格权与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效果(如得否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一个问题(6)法人有无人格权与法人有无人格不是一个问题易言之,a.人格权人格权利能力的关系需厘清b.本题作答无法回避法人的本质人格权的本质(7)本题作答似乎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无涉,糟糕的是,23号我却写到答题纸上了很遗憾一一我与马教授、梅夏英副教授的观点不一致7、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注意题干与"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联系与区别"(清华大学1999年民商法学专业硕士入学考试民法学试题二、简答第4题)稍有不同8、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崔建远韩世远著《债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的阐述很散三、试述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的法律后果a.试卷上将"未成年人‘、印为"未年人"b.我个人觉得这道题是整张试卷中由的最好的一道c.此题与未成年人的智力状况等、未成年人纯受利益、法定代理转承责任等亦有涉四、设计未来的我国用益物权的体系此题曾在2002年(?)考过,只是措辞有丁点差异,不再多言五、有关合同解除的案例分析这道题是整张试卷中我答得最差劲儿的一道:(实在不敢置喙注意:崔建远《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三期)二、简答题4、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注意:(2)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的行为能力限缩(受王洪亮老师《身份权限缩之研究》文题启发,草创此语,望民法研习者宽谅)6、法人有无人格权(5)法人有无人格权与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法律效果(如得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不是一个问题。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正确答案:D解析: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是把旨在产生一定效果的内心意思发表出来的行为。
一个完备的意思表示需有下列几个要件:1、客观要件,就是必须有表示行为。
表示行为就是发表内心意思的行为。
比如在合同书上签字,就是把自己的内心意思表达出来的行为。
2、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包括三个方面:(1)须有效果意思。
效果意思就是想使自己的行为发生一定效果的意思。
比如说想签订合同就是一个效果意思。
(2)须有表示意识。
表示意识是表意人对其表示行为所应具有的意义是清醒理解的那样的心态。
也就是说,表意人完全了解他的表示在一般人看来意味着什么。
比如说签订合同,行为人知道自己在同他人签订一个合同,以后要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这就是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
(3)须有行为意思。
行为意思是实施行为的意思。
换句话说,如果该行为是他主观上想要实施的,结果他实施了,那么其行为是具有行为意思的。
比如说自觉自愿地签订了合同,那就是有行为意思。
再比如被人麻醉后给按了手印,就是不具有行为意思。
3、行为能力要件。
就是说行为人要具有行为能力。
凡不具备相应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意思表示,都不能被认为是意思表示。
联系意思表示的要件来分析本题中乙的行为是否是一个完备的意思表示。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答案及解析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四答案及解析第一部分:简析题一、【答案】1.孟某的行为构成介绍行贿罪。
孟某受行贿人齐某之托,为其疏通行贿渠道,引荐受贿人,转达行贿的信息,向受贿人传达行贿人的要求,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且所介绍的贿赂为重大贿赂,情节严重。
据此,孟某构成介绍行贿罪,应以介绍行贿罪定罪量刑。
2.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金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故意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另一国家工作人员招生办主任高某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使某重点中学违反规定接受齐某的儿子入学,并收受齐某赠送的现金2万元,其行为符合《刑法》第388条规定的受贿罪,属于斡旋受贿,应当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3.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金某以财物的行为,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行贿罪定罪量刑。
4.高某不构成犯罪。
高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屈从金某的不法要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予以招收,但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因此,高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属于一般违纪行为。
二、1.李某扭伤脚的医疗费如何承担?为什么?【答案】李某承担(1分)。
因为酒店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错,也没有违约,不应承担责任(1分)。
【考点】经营机构安全保障责任的归责原则【解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之规定,经营机构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2.李某可否要求“大富豪”酒店赔偿其受重伤的医疗费等全部30万元?为什么?【答案】不可以(1分)。
因为李某的损害是甲造成的,甲有5000元可供赔偿,酒店只需要对余下的部分(295000元)根据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1分);同时,李某也有过错,应当分担部分责任(1分)。
【考点】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解析】《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答案及解析_司法_
2005年司法考试试卷三答案及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民法(1---19题)1.【答案】C【考点】民事权利的性质和分类【解析】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相互依存的,任何权利都存在相应的义务。
人格权虽然属于绝对权,但也具有权利不得滥用以及对社会的义务。
因此A错误;抗辩权是指权利人在对方行使请求权时,依法对抗、拒绝履行的权利。
抗辩权的行使目的在于拒绝履行义务,它必须以承认请求权人的请求权为前提,典型的有合同履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乙否认甲的请求权,属于一种否认权。
B错误;债权请求权属于相对权,通说认为不具有排他性,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C正确;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合同的撤销需要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单纯的通知不会产生消灭合同的效力,因此不属于形成权。
D错误。
2.【答案】D【考点】精神病人的监护【解析】《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 父母;(三) 成年子女;(四) 其他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孙子女与外孙子女6大类。
《民通意见》第16条规定:“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
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制度不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除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外,其他近亲属充当监护人的顺序相同。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及参考答案6
61.下列哪些⾏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罪? A.甲将仇⼈杀死后,取⾛其⾝上的5000元现⾦ B.甲持⼑拦路⾏抢,故意将受害⼈杀死后取⾛其财物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的反抗,故意将被害⼈杀死,取⾛其财物 D.甲实⾏抢劫罪后,为防⽌受害⼈报案,将其杀死 62.甲系某市国有博物馆的馆长。
某⽇,市政府领导带某国博物馆代表团来参观。
甲当即决定将本馆收藏的⼀件战国时期的青铜奔马赠送给市政府,作为新落成的市政府办公⼤楼的装饰;同时,将⼀件国家禁⽌出⼝的珍贵⽂物赠送给该外国博物馆代表团。
另外,甲还偷偷将本馆的⼀件珍贵⽂物据为⼰有。
甲的⾏为构成: A.贪污罪 B.私赠⽂物藏品罪 C.⾮法向外国⼈赠送珍贵⽂物罪 D.盗窃珍贵⽂物罪 63.下列哪些情形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A.甲采⽤密码破解⼿段,⾮法进⼊国家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国家机密 B.⼄因与单位领导存在⽭盾,即擅⾃对单位在计算机中存储的数据和应⽤程序进⾏修改操作,给单位的⽣产经营管理造成严重的混乱 C.丙通过破解密码的⼿段,进⼊某银⾏计算机信息系统,为其朋友的银⾏卡增加存款额10万元 D.丁为了显⽰⾃⼰在计算机技术⽅⾯的本事,设计出⼀种计算机病毒,并通过互联进⾏传播,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造成严重后果 64.2000年8⽉21⽇,甲因犯诈骗罪被⼈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2005年6⽉20⽇,甲⼜犯盗窃罪。
对于甲的量刑,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甲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B.甲不构成累犯 C.对甲的盗窃罪不能适⽤缓刑 D.对甲应当数罪并罚 65.下列⾏为⼈所谋取的利益,哪些是⾏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 A.甲向某国有公司负责⼈⽶某送2万元,希望能承包该公司正在发包的⼀项建筑⼯程 B.⼄向某⾼校招⽣⼈员刘某送2万元,希望刘某在招⽣时对其已经进⼊该⾼校投档线的⼥⼉优先录取 C.丙向某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委员⾼某送2万元,希望⾼某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的赔偿申请 D.丁向某医院药剂科长程某送2万元,希望程某在质量、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优先采购丁所在单位⽣产的药品 66.甲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在明知其所经销的电器产品不符合保障⼈⾝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仍然⼤量进货销售,销售⾦额总计达到180万元。
200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
2005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1-4)套试题及参考答案汇总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法律与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
下列关于法律与利益关系的表述,哪一项是错误的?A.法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主要通过对利益的调控而实现B.法律是分配利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同时也是对利益选择的过程C.民法的诚信原则在维护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方面具有积极作用D.离开了法律,利益就无从产生,也无以存在2.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
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
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3.黄某于2000年4月在某市住宅区购得一套住房,2001年7月取得房产证。
当年10月黄某将住房租借给廖某。
廖某在装修该房时损坏自来水管道,引起漫水,将楼下住户陈某的住房浸泡。
陈某要求廖某予以赔偿。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黄某对自己所购买的住房仅有相对权,故其法律义务也是相对的B.廖某不是住房的所有人,故对陈某的损失不负法律责任C.此侵权案件首先应依据法律原则来加以处理D.此案件的处理应直接适用法的正式渊源4.陆某在一百货商场购买“幸福”牌电饭煲一台,遗忘在商场门口,被王某拾得。
王某拿至家中使用时,因电饭煲漏电发生爆炸,致其面部灼伤。
王某向商场索赔,商场以王某不当得利为由不予赔偿。
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能够成立?A.王某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以与致损事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为根据B.不法取得他人之物者应承担该物所致的损害C.由王某对自己无合法根据占有物品的行为承担损害后果,符合公平原则D.按照风险责任原则,陆某作为缺陷商品的购买者应为王某的损害承担责任5. 某地电缆受到破坏,大面积停电3小时,后查知为邢某偷割电缆所致。
2005年司法考试法制史试题分析(1)
2005年司法考试,第一卷法律史部分,共8道题,总分值12分。
2005年法律史试题体现出两个新趋势:第一,进一步增强对知识综合能力的考察,不仅出现了对把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和近代法律制度糅合在一起的考题(第63题),还出现了把中国法律史和外国法律史糅合在一起的考题(第65题)、当代宪法学和法律史知识糅合在一起的考题(第94题),需要考生把所相关的法学知识融会贯通地加以运用;第二,增强了对考察重点的精细考察程度,例如中国法律史在2005年试题中把“法律儒家化”作为考察重点,在第15、16、63、64题中,从不同角度考察了该主题;再有,第15、17、64题,从不同角度考察了汉朝的法律制度。
集中式的考察方式,侧重于考察学生对知识掌握得精确程度,需要学生精细而系统地掌握知识重点。
(一)多项选择63、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正确答案是A、B、C。
多选题最好首先采取排除法来解答,在4项被选答案中,D是违背清末法律改革“会通中西”的原则。
其次在检验其他三项答案:其他三项答案分别符合中华法系基本特征、夏商法律思想特征、西周与西汉中期以后法律思想特征。
因此,正确答案应该是A、B、C。
64.下列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哪些是直接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形成的?A.汉代的《春秋》决狱B.明代的“九卿会审”C.《魏律》规定的“八议”制度D.《晋律》和《北齐律》确立的“准五服制罪”制度正确答案是A、C、D。
从法律儒家化的角度来观察,“春秋决狱”、“八议”、“准五服以治罪”均是儒家思想的直接体现,而明代的九卿会审虽然也体现了儒家的慎刑思想,但却不是儒家思想的直接体现。
因此,应排除B。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精讲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部分真题精讲
佚名
【期刊名称】《人事天地》
【年(卷),期】2006(000)009
【摘要】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
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在这里。
我们选编了2005年司法考试的部分真题进行详细讲解,让大家熟悉司法考试的题型与作答要求,增加对司考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备战司考。
【总页数】6页(P34-39)
【作者】佚名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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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分析(二)
7.某国公民杰克逊18岁,在上海某商店购买⼀款⼿机,价值4000元⼈民币。
三天之后,杰克逊在另⼀商店发现该款⼿机的价格便宜许多,便到前⼀商店要求退货,被拒绝。
杰克逊遂向上海某法院起诉,理由是根据其本国法,男⼦满20岁为成年⼈,⾃⼰未届成年,购买⼿机⾏为应属⽆效。
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试卷⼀第⼀题第37题) A.认定杰克逊的⾏为⽆效,⼿机可以退货 B.认定杰克逊的⾏为有效,⼿机不能退货 C.认定杰克逊为限制⾏为能⼒⼈,但因本案所涉⾦额不⼤,判购买⾏为有效 D.法院应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答案】B 【详解】这可以说是2002年试卷⼀第62题的翻版。
2002年的试卷⼀第62题是: 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件民间⼯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上20岁为成年才具有⾏为能⼒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为⽆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 B.汤姆的⾏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180条规定:外国⼈在我国领域内进⾏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民事⾏为能⼒,⽽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为能⼒,应当认定为有民事⾏为能⼒。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条第⼀款规定:⼗⼋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具有完全民事⾏为能⼒,可以独⽴进⾏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为能⼒⼈。
所以,杰克逊(汤姆)应当依我国法律被认定为有民事⾏为能⼒,其⾏为有效,不能退货。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不适⽤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家⼈或家庭使⽤的货物的销售,除⾮卖⽅在订⽴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合同时不知道⽽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
据此,法院不能根据该公约处理此案,D选项也不正确。
2005年司法考试民法例题评析(1)
例1:(卷三第1题)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本题的考查点是有关意思表示的问题。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不仅表现表意人一定效果意思,而且通过一定表示行为,达成人与人交换意见的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有该意思的认定,因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而有所区别:在民事行为中,对行为人意思的认定,往往强调其真意;而在商事行为中,往往强调其外在表示。
本题中,不属于商事行为,因此,应强调行为人的真意。
学生乙误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其没有买卖新书的意思表示。
故D选项正确。
例2:(卷三第62题)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
乙为专门从事空调安装服务的个体户。
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了报酬。
乙在安装中因操作不慎坠楼身亡。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临时雇佣合同法律关系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法律关系C.甲公司应承担适当赔偿责任D.甲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是本题的难点问题。
在实务中区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可从多角度进行分析:第一,从主体角度进行分析。
雇佣关系为一般民事关系,其主体没有特殊性要求,而承揽关系为商事关系,其主体一般为商事主体。
第二,从利益关系进行分析。
根据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承揽人的利益一般高于雇工的利益。
第三,从工作的性质分析。
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工作,多为劳务,而承揽关系中所完成的工作体现为成果。
民法02年-05年司法考试统计及精析
民法02年-05年司法考试统计及精析命题特点民事实体法在最近四年的司法考试中年均90分,成为当之无愧的司法考试第一大户。
在2005年的司法考试中,民事实体法以99分的分值占据了整个考试600分总量的六分之一,在各法编中高居榜首。
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司法考试中,民法所占的分值仍保持这一水平。
具体到每一部门法中,民法通则、合同法所占分值为最高,其次是担保法和知识产权法,最后为婚姻法和继承法。
【编者2007年加注:因为2007年物权法的通过,但是因为物权法在实践中还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所以在2007年的司法考试中考察得并不多。
但是我们可以预测在08年以后的司法考试中,物权法的比重将会逐步增大。
民法部分的分值顺序可能会是民法通则最高,其次是物权法和合同法、再次是担保法和知识产权法、最后是婚姻法以及继承法】民事诉讼法从最近四年司法考试的平均分值方面进行预测,70分左右的比重应该是今后的趋势。
仲裁法在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大但波动较大,平均年均10分。
在命题上,其知识点比较集中。
另外经常以有关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
通过对近四年试题的研究和分析,发现其中许多法条已被重复考查,从内容上看,越来越注重对知识点深入并注重对实际应用能力的考查。
试题类型倾向于考查某一法律条文适用的情形,它要求考生对法律条文能够做到准确记忆,并能够对其加以分析。
这种类型很可能成为将来考试的趋势。
从近几年的考试中还可以看出,民事法学的试题向综合性、应用性和模糊性的方向发展,难度也将不断增大。
复习技巧在对民事法学的考查中,大部分的试题仍是对法条的考查。
但如今的法条考查与以往的试题已有很大差别,它以案例形式考查出现的次数比例加大。
如在考查民事责任的承担时,它也不再明确交代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而只是告诉考生: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
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此题要求考生根据相关法条得出售票员的行为是属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然后再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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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2]:2005年司法考试历年试题分
类精解-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
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乙同意后恢复
D.经甲同意后恢复
考点宣告死亡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通意见)第32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
亡宣告故人民法院撒销,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恢复。
应注意的问题这个方面的内容几乎每年都考,只是稍作变化:
答案:B
2,(00、卷二、单、6)
1995年6月17日,余某所乘的客轮触礁沉没。
生死不明。
余某的利害关系人若申请宣告余某死亡,问:最早应该是哪一天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
A.1997年6月17日
D.1997年6月18日
C.1999年6月17日
D.1999年6月18日
考点宣告死亡日期的确定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法通别》第23条的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之日为1995年6月17日。
因此,1997年6月16日真正届满2年。
故6月17日起可以提出申请。
应注意的问题要注意与《民法通则》第154条的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开始的当天不计算,从下一日开始计算。
如果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则正确答案为B,但是根据一般民法原理,如果条文明确规定了日期的起算期限,则不用参考《民法通则》第154条的规定。
因此。
在本案中的起算点为6月17日,而非6月18日。
答案:A
3,(00、卷二、多、59)
丁某因一次沉船事故下落不明。
后被法院宣告死亡。
此后。
有人意外地发现丁某依然生存。
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做出新判决,撒销原判。
请问:在下列那些情况下,丁某因宜告死亡而消灭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A.原配偶再婚
B.原配偶再婚又离婚
C.原配偶再婚后其配偶病故
D.原配偶虽未再婚,但拒绝恢复婚姻关系
考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应注意的问题死亡宣告被撤销后的婚姻关系是考试重点。
答案:ABC
4(99、卷二、单、2)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
丙死亡后1年。
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原死亡宣告,撤销甲的死亡宣告后。
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考点参见上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参见上题
应注意的问题参见上题。
答察:B
三、民事行为能力
(99、卷二、单、1)
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
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
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
A.该转让协议有效
B.该转让协议效力未定
C.该转让协议无效
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
考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杨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合同法》第47条,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应注意的问题(1)行为能力的认定由法律规定,与智力超常无关,非个案认定(关于成年人的精神病鉴定除外)。
(2)注意区别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与从事其他民事行为的性质的认定。
第一,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有效;第二,根据《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第三,结合《合同法》第47条及《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除上迷两项行为以外的民事行为为
无效民事行为。
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