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核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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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工作制度
一、为了规范造价咨询复核工作,强化内部控制,保证咨询工作质量,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复核工作制度。
二、本复核工作制度所称的复核,是指复核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以及所附底稿等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三、复核工作的主要内容:
1、复核咨询原则、依据、方法是否符合咨询合同的要求与有关规定,基础数据、重要计算公式和计算方法以及软件使用是否正确,检验关键性计算结果;
2、重点为审核咨询成果的内容是否齐全,有无漏项,采用的技术经济参数与标准是否恰当,计算与编制的原则、方法是否正确合理,各专业的技术经济标准是否一致,咨询说明是否规范,论述是否通顺,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检查关键及相互关系,
3、编制咨询成果文件所需依据的完备性,成果结论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4、项目竣工结(决)自应严格依据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对工程量计算与计价、相关费用的核定、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手续复合性及实际竣工项目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确保计算无误、计价正确、深度符合规定要求,计算和结论清楚、附表齐全;
5、项目工程决算及后评估报告应按竣工项目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汇总、分析,确保咨询成果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6、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并达到国家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现行规定要求;
四、实行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复核人员三级复核制。项目负责人对组员的咨询工作底稿、依据进行复核;复核人员对咨询报告、计算依据等材料进行复核;技术负责人在复核人员复核的基础上对上述材料进行复核。审核后的咨询成果文件由技术总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发,并对其质量负责。
五、复核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复核工作制度规定的复核内容进行全面复核,作出书面记录,对复核认定需要纠正的问题,通知项目组纠正,待项目组纠正或者作出说明后对复核事项作出评价、填写审计复核意见表。
复核意见表应载明下列内容:
1、按照本复核工作制度规定应当复核的内容受苦作出复核评价;
2、复核过程指出的问题和纠正结果;
3、复核人员认为有问题,但项目组没有纠正或提出不同意见,应提请技术负责人和分管总经理审议裁定。
六、复核意见书、复核工作底稿应当连同其他咨询工作材料一并归入咨询业务档案。复核人员应当及时把复核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向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本复核工作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