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法律推论法律推定三者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拟制法律推论法律推定三者的联系与区别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某一事实推断未知的另一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前一事实称为前提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一旦前提事实得到证明,法院径直根据前提事实认定推定的事实,无需再对推定事实加以证明。
因为这种推定是建立在严密的逻辑推理和人们日常生活经验的基础之上的。
可见,推定反映的是已知事实和未知事实、前提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的关系;推定的发生依据包括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依法律规定进行的推定称为法律推定,依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称为事实推定;推定的救济方法是反证,当事人可以提出反证推翻推定事实,从而使推定规则失去效用。
证据意义上的推定,与假定、法律拟制、举证责任倒置等概念有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
1.推定与假定。
在现代汉语中,假定有姑且认定、假设之意。
它是对过去没有、现在也不存在的某种事实进行猜测的一种思维形式。
假定是主观任意的产物,是不需要任何前提条件的假设,属于思维的范畴,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推定是法律允许的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特殊规则,只要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就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推定必须由反证证明其伪,假定必须以证据证明其真。
可见,推定与假定之间有质的区别。
2.推定与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是根据实际需要,把某种事实甲看作另一种事实乙,使其与乙事实发生同一的法律效果,不能用反证来否定,因而不涉及举证责任由谁负担的问题。
立法者往往用“视为”一语,来表达法律拟制。
如公民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民法通则》第15条);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合同法》第15条);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视为撤销(《民事诉讼法》第155条)。
法律拟制与推定在形式上极为相似,都涉及到甲、乙两个事实,并且只要甲事实的存在得到证明,法律就使它产生与乙事实相同的法律效果。
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一)
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一)关键词:注意规定;法律拟制;区分内容提要:注意规定是将原本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提示性地规定按照基本规定规定,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故相当于路径指引的“超链接”;而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基本规定的情形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故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刑法分则中关于“明知”、“以共犯论处”、“以强奸论处”、“妨害公务罪论处”、以贪污贿赂论处、数罪并罚、数额累计计算等规定属于注意规定;第382条第2款属于注意规定,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收受贿赂、挪用资金的,定受贿罪、挪用公款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便行为人不具有杀人、伤害的故意,也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第269条第2款、第269条、第289条以抢劫罪论处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第196条第3款、第362条的规定既是注意规定,又是法律拟制。
一、问题的提出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司法工作人员忽略的规定。
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
二是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
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
法律拟制(或法定拟制)与注意规定不同,其特点是导致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包括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法律拟制可谓一种特别规定。
其特别之处在于:即使某种行为原本不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刑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必须按相关规定论处。
但法律拟制仅适用于刑法所限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普遍意义;对于类似情形,如果没有法律拟制规定,就不得比照拟制规定处理。
法律拟制,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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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
故意:非法拘禁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2、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才起意出卖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律拟制)
3、刑讯逼供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刑讯逼供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4、暴力取证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暴力取证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5、虐待被监管人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法律拟制)且从重
故意: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并罚(注意规定)
6、抗税罪
致人伤残、死亡的过失: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和抗税罪的并罚
故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7、妨害公务罪
故意致人重伤或故意杀害执行人员——故意伤害、杀人罪
8、聚众斗殴罪
致人重伤、死亡(包括过失)—故意伤害、杀人罪(法律拟制)
12、包庇罪
通风报信卖淫、嫖娼—(法律拟制)
强迫卖淫、嫖宿幼女—(注意规定)
1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杀害、重伤执行人员
14、非法组织卖血罪和强迫卖血罪
对他人造成伤害(限于重伤)—故意伤害罪过失(法律拟制)
故意(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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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人身 犯罪 (侵 犯公 民人 身权 利、 民主 罪)
非法拘禁罪
侵犯 公民 人身 自由 犯罪
绑架罪
侵 犯 个 人 法 益 的 犯 罪
绑架罪 人身 犯罪 (侵 犯公 民人 身权 利、 民主 罪)
侵 童罪
绑架罪与其罪区分:关键就在目的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前者有目的二,后者无目的二。绑架罪与 拐卖妇女儿童区分:前者目的二是向第三人勒索财物,后者目的是出卖目的。绑架罪与抢劫罪:后者目 的是向被绑架人勒索财物。如果事后产生目的二,必须有行为二才能构成绑架罪 1.勒索财物为目的属于主观超过要素,只要行为人具有改目的,即使客观上没有对亲属勒索财物,也成 立绑架罪。2.绑架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索取财物,可能成立抢劫罪;出于其他动机,之后产生勒索财 物,成立绑架罪。3.具有被绑架人近亲属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意思。4.如果势力控制后,让被害人告 知其亲属,无论被害人是否告知真相,都成立绑架罪;如果让被害人隐瞒事实向亲属索要财物,不成立 绑架罪,可能成立抢劫罪、非法拘禁罪。 结合犯:绑架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死亡=绑架罪(加重处罚),【注意】要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造成被绑架人重伤、死亡后果,如果实施故意伤害罪,没有致人重伤、死亡,则不能适用这个条款,而 认定为普通绑架罪和普通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认定问题:1.绑架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绑架后过失致 人重伤死亡,成立绑架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2.绑架既遂后,又独立对绑架人实施强奸、抢劫 等,数罪并罚。3.杀死被害人后,谎称绑架,向家属勒索钱财,成立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后两罪想象竞合);绑架后杀被害人,谎称绑架,向其家属勒索钱财,成立绑架罪、诈骗罪与敲诈勒 索罪(后两罪想象竞合)。4.为勒索债务而将他人作为人质,索取数额明显超出债务,属于绑架罪与非 法拘禁罪想象竞合。5.承继共犯,如果参与人参加了关押、控制被害人,成立绑架罪;如果没参加,致 使参与勒索财物,仅成立敲诈勒索罪,双方在敲诈勒索罪范围内成立共犯。6.如果绑架后勒索数额较 大,同时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属于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不能数罪并罚;绑架后对第三者行为 超出勒索程度另构成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 偷盗婴儿: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罪;不能证明上述目的--拐骗儿童罪 拐卖:指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行为,都属于正犯行为。只要实施一种即可。上述 行为都具有“出卖”目的。只要使被害人转移至行为人实力控制范围就既遂;还有出卖既遂。得到18周 岁妇女同意,不成立本罪;儿童不可以。 行为结构特点:短缩的二行为犯:目的一(实力控制A的目的)→行为一(实力控制A的行为);目的 二(出卖目的)→行为二(出卖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其他最区分关键就在目的二。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区分:前者有目的二, 后者无目的二;本罪与收买罪区分:两罪都有收买行为,前者目的是卖出,后者无卖出目的;本罪与拐 骗儿童罪:前者有目的二,后者无目的二。 继续犯:在卖出妇女、儿童前,他人知道真相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成立本罪,不成立妨害 公务罪或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罪。 共犯:已满16周岁,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 他帮助,或明知他人系“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便利,居间介绍,以拐卖妇女 儿童罪共犯论处。 第 4 页,共 30 页
拟制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兼议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
拟制型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兼议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刘涛【摘要】我国刑法中在某些条文中有类似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样的叙述存在于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之中,以上法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处罚,可以被称为是拟制型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即原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有关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构成要件的规定,而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进行规制.【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1(023)002【总页数】5页(P36-40)【关键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法律拟制;注意规定【作者】刘涛【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2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3在我国的刑法条文中,经常可以见到类似的规定。
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后段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又如,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第一款后段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样的规定还存在于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百八十九条之中。
怎样理解这些规定,何种行为构成这些条文中所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对于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精确的适用法律解决罪行相适应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看来,以上法条规定以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处罚,可以被称为是拟制型的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即原行为并不完全符合有关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构成要件的规定,不过由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形式上的理由)以及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者相似性(实质上的理由),[1]而以同一犯罪进行规制。
对于拟制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理解,首先涉及的问题就是法律中的拟制与注意规定。
解读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
解读刑法分则中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的区分作者:杨金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5期摘要:为了实现对刑法的打击范围的合理掌握,需要对其中的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进行合理的区分,这对刑法的使用范围的掌握具有重要意义。
两者之间存在着差异,但是有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因此,对其区分不是很容易却又很必要。
对两者的具体区分,首先应当综合利用刑法理论及其原理对其做出合理的解释,得出科学的结论。
判断某项规定是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定,应当以解释结论与基本规定是否完全相同为判断标准,如果两者完全相同,该规定就是注意规定;而反之,若两者的内容不一致,但获得了相同的法律效果,那么该规定就是法律拟制。
对于具体的区分,本文将进行详细的解读。
关键词:刑法分则;注意规定;法律拟制;区分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是我国刑法中的两个重要概念,两者有统一的一面,也有相对的一面,对这两个概念进行严格的区分在法律的实施中具有重要作用。
对刑法的某一个规定条款的理解关系到对某一项犯罪的规定和判定,具体来说,将某个条款理解为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关系到将某个罪责判定为是罪还是非罪以及罪责的性质问题,从而对法律的使用范围以及法律效应和法律的权威性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对刑法中的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区分进行准确的判断,可以保证对刑法分则的合理性解释与运用,当然也就成为了相关学者研究的重要课题。
对此,一些学者经过对其研究,找出了对刑法分则中的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相关区分方法,本文就将对这些方法进行详细的解读。
一、刑法分则中的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内涵1.注意规定的内涵注意规定就是在刑法已经做出基本规定的基础上,提示司法人注意,防止司法人员对这些基本规定混淆或者忽略,这样的规定就是注意规定。
刑法的注意规定是对基本规定的重申,而并没有对其进行任何的改变,就算没有设置或者删除注意规定,其规定的行为也是基本规定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
在实际的规定中,注意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条款,它所描述的内容和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一样,不会造成不符合规定的行为也按照基本规定处理。
[刑法,我国,法律]浅析法律拟制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
[刑法,我国,法律]浅析法律拟制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浅析法律拟制在我国刑法中的适用关键词:法律拟制;刑法;适用;问题1.法律拟制的概念在对法律拟制概念的解释中。
英国历史法学派代表梅因的观点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在梅因所应用的“拟制”这一词语,其含义远远比英国法学家惯用“拟制”一词的含义要更大,与古代罗马法中的含义相比更加不言而喻,在比较旧罗马法中“拟制”的意义指的是一个名词假证认罪,称原告不准被告反驳;例如“原告实际上是一个外国人而提出他是一个罗马公民的证言时”。
我国学者卢鹏认为,“‘拟’和‘制’合在一起,有决断性虚构之意,但在法律上是一种不容反驳的推定或假定”。
法律拟制就是这种决断性的虚构,所谓“决断”是指做决策;拿主意。
决断性思维是一种基于预计将来的效果为中心的一种思维活动,是人们都面临着决定性的东西,而选择思想的趋势,或预计其效果来调节将来的实验为本的思想。
事实上,拟制是一种虚构,它是一种认为创造的,非真实的。
但是,“在缺乏真实的事实(或者根本不可能获得事实或者暂时不能够获得)而又必须形成法律秩序的场合,虚构一个事实虽说是不得已的,但却是必要的虚构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照样能形成法律秩序”。
从以上所述的观点中看,我们不难发现,不管各学者的分歧有多么严重,法律拟制都是基于一种事实上的虚拟的一种法律现象。
不同的是各学者对法律拟制的概念下定义时,对于法律拟制和其相关概念的界限产生很大的分歧。
比如;法律拟制是否包含法律类推等等。
因此,法律拟制的概念在学术界依然没有统一的说法。
2.法律拟制与相邻概念的区别2.1 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关于注意规定和法律拟制的具体区别,张明楷教授认为有五:第一,注意规定都是在极其有必要的前提下设定的,如果没有设定注意规定,基本上就会设定法律拟制;第二,如果没有确切的理由进行拟制,就可以将该条款看做注意规定,否之则相反;第三,如果两种行为造成的法律上的伤害相差悬殊,就应该将其看做是注意规定;第四,如果两个条款表述的内容或方式差异过大,就被看做是法律拟制,若基本相同则属于注意规定;第五,法律拟制在法律上具有更加多种多样的特点和效率,但是注意规定除提示作用之外不再具有任何附加功能。
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应属法律拟制
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应属法律拟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均属于法律拟制。
也就是说,只要客观上导致了他人伤残、死亡的结果,不管行为人对于伤残的结果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对于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除意外事件外,均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标签: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注意规定;法律拟制一、问题的提出刑法分则中有数个条文存在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
例如,《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剝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上述条文中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人们在理论上没有争议地认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前提是行为本身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换言之,上述规定属于提醒司法人员注意的注意规定,并不是将原本不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也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但是,另有几个条文中关于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规定,则在理论上争议很大。
具体是:(1)《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2)第二百四十八条虐待被监管人罪规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3)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4)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5)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规定,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6)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条文具有不同的性质,应善于区分注意规定与法律拟制,既不能将注意规定特别化,也不能将法律拟制普通化。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基本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工作人员注意、以免忽略的规定。
其一,注意规定的设置,并不改变基本规定的内容,只是对相关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按基本规定处理)。
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此条即属注意规定。
一方面它旨在引起司法工作人员的注意,对于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贪污的,不能以盗窃、诈骗等罪论处;另一方面,即使没有这一规定,对于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的,也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
可见,注意规定并没有对基本规定作出任何修正与补充。
其二,注意规定只具有提示性,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因而不会导致将原本不符合相关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论处。
换言之,如果注意规定指出“对A行为应当依甲罪论处”,那么,只有当A行为完全符合甲罪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将A行为认定为甲罪。
法律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同的行为按照相同的行为处理,或者说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在法律拟制的场合,尽管立法者明知T2与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但出于某种目的仍然对T2赋予与T1相同的法律效果,从而指示法律适用者,将T2视为T1的一个事例,对T2适用T1的法律规定。
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T2)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抢劫罪(T1)在事实上并不完全相同,或者说,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原本并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但立法者将该行为(T2)赋予与抢劫罪(T1)相同的法律效果。
如果没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法律拟制,对于单纯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抢夺罪,而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柏浪涛刑法分则 (2)
刑法分则1.法律拟制。
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分四种情形,一是在行为未构成刑讯逼供罪之前,致人伤残死亡的,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二是在为构成刑讯逼供罪之前,直接故意伤残杀人的,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三是在构成了刑讯逼供罪后,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四是构成了刑讯逼供罪后,故意伤残杀人的,要按照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②虐待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同上。
③非法拘禁罪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同上。
④聚众斗殴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同上。
⑤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⑥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⑦携带凶器抢夺的,拟制为抢劫罪。
⑧犯盗窃、抢夺、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拟制为抢劫罪。
2.故意杀人罪。
法益是他人的生命权。
3.过失致人死亡罪,结果加重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绑架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
4.强奸罪: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
公式:使用暴力或胁迫或宣告威胁等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
5.非法拘禁罪:侵犯的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法定量刑情节。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是结果加重犯,此处指的是拘禁本身的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如果非法拘禁使用暴力(拘禁之外的暴力)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是故意重伤、杀人的,直接认定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6.绑架罪。
非法拘禁+敲诈勒索,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利用第三人对人质的担忧),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只要非法拘禁了,也就是实力控制了被害人,绑架罪就既遂(间接目的犯),此外的间接目的犯还有拐卖妇女儿童罪、传播淫秽物品罪。
刑法中法律拟制
刑法中法律拟制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刑法中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条文: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条文:238 条第三款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第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
条(故意伤害罪)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
故意伤害罪)、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条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条文:247 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伤害罪)、第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罪)第 232 条(故意杀死亡的,、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罪、条文:监狱、拘留所、条文:248 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伤残、死亡的,故意伤害罪)、第故意杀人罪)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故意伤害罪)第 232 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4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条文:292 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 234 条文: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条规定定罪。
条,第 232 条规定定罪。
5.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收买被拐卖妇女条文:241 条第五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条文: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又出卖的,拐卖妇女 240 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定罪。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使用暴力”是指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下,如果使用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1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梳理与评析
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梳理与评析早在两百多年前,精通英国宪法的政论家德龙(De Lolme)就曾评论道:“英国议会除了不能把女人变成男人或把男人变成女人外,可以做一切事情。
”[1]两百多年后的今天,英国议会虽然已经没有这样大的权力,但仍然可以通过立法规定:在某种情况下,“将男人视为女人”或者“将女人视为男人”。
这种有意将明知为不同事实等同视之的法律思想或方法就是法律拟制。
[2]法律拟制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与方法,它广泛地存在于法律理论及部门法中。
“法律如果没有拟制(fictio iuris),它迷人的程度至少会少一半。
因此说拟制是徜徉在应然世界的法律人独有的特权,也不为过。
我们固然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谁能阻止我们把男人视为女人?”[3]我国刑法分则中就存在着大量且纷繁复杂的法律拟制规定。
有些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在学界并无争议,但其中也有很多规定是否属于法律拟制目前还饱受争议和质疑。
故而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呈现出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状态。
然而,笔者认为,之所以“理还乱”,主要还是因为“理”得不够清楚、不够全面、不够深入。
应当看到,一个法律条款是否被认定为法律拟制将会对定罪量刑产生重大影响,将某个条款理解为注意规定还是法律拟制,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判定和认定问题,从而会对刑法的适用产生极大的影响。
因此,目前亟需在准确理解法律拟制之概念与特征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的法律拟制规定作一细致梳理与评析。
一、法律拟制的概念及特征辨析法律拟制是一个古老的概念,早在古罗马时代人们就已经开始使用这一概念。
[4]但在其后漫长的发展历程中,由于历史、文化的进步差异,拟制所涵摄之内容亦与时俱进,同时也造成人们对法律拟制的理解和使用出现了混乱。
学者们在运用法律拟制这一概念时往往断章取义、自说自话,以致本已显得混乱不堪的法律拟制概念愈加含混不清。
因此,有必要对法律拟制概念与特征进行科学和准确的界定。
(一)法律拟制的概念辨析拟制,源于拉丁文“fictio”,指创造、假设、假定、虚构。
刑法视角下的法律拟制
刑法视角下的法律拟制摘要最近几年,刑法中的法律拟制条款的研究越来越成为刑法研究关注的热点,法律拟制古已有之,根据牛津法律大词典的解释: 法律拟制是一种法律假设或假定,把虚假视为真实,把虚无当作实在。
在法律中为了实现正义,需要把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事实,赋予其同等的法律效果。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社会和谐和公平正义,它的存在有其内在的根据。
刑法分则中大量地存在为了达到某种“法律目的”而“明知不同却等同视之”的“法律拟制”现象,这种“以假为真”的现象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违背,本文认为刑法中的法律拟制仅指立法拟制,不包括司法拟制。
法律拟制带来的价值有目共睹,。
本文希望从法律拟制的正当性、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牺牲大众的期待可能性所带来的效益是大还是小的角度出发,构建我国刑法的拟制规则和制度既能适应现代社会的法治需求,又能实现法律基本价值。
法律拟制存在的原因无外乎节约立法资源,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和意图,解决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维护社会基本的公平与正义,然而拟制本身并非完美无缺,其也有漏洞与风险,应当承认在现阶段,如果没有正确的价值观念用来指导立法拟制,会导致刑罚适用与司法过程中的混乱,比如违背刑法原则,罪刑不相适应等现象会层出不穷使。
刑法成为一部“恶法”。
所以,在解决社会中棘手问题的同时,我们更要关注与防范的是如何规避和控制拟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所以本着程序与实体价值正义原则,立法机构是拟制的唯一适格主体。
为防止拟制被滥用,应当遵循刑法基本原则;降低拟制带来的危害应适用拟制无害原则;体现社会主义公平与正义应坚持保障人权原则,为维护刑法威严应采用拟制谦抑性原则。
等等一系列的拟制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建立拟制规则程序上的正义,此外即立法制定拟制条款之前,公开向社会与司法部门公示条款草案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对颁布施行的拟制性条款作出解释与说明;另外,拟制是一种风险与收益并存的立法技术,所以要建立必要的拟制条款的监督、质询以及不正当拟制条款废止程序刑法的首要目的正是保护法益,这是法律拟制正当性的根据。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
刑法分则重点罪名公式表一、抢劫罪。
1. 基本公式:-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足以压制反抗)+当场劫取公私财物 = 抢劫罪。
- 例如:甲在偏僻小路上持刀威胁乙交出身上的财物,乙因害怕交出财物,甲构成抢劫罪。
2. 转化型抢劫罪:-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 转化型抢劫罪。
- 如:丙盗窃了丁的手机后逃跑,丁追赶,丙为抗拒抓捕将丁打伤,丙由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二、盗窃罪。
1. 基本公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 盗窃罪。
- 例如:戊趁己睡觉,偷偷拿走己放在桌上的手表(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戊构成盗窃罪。
- 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不要求数额较大;携带凶器盗窃中的凶器包括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及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三、诈骗罪。
1. 基本公式:-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诈骗罪。
- 例如:庚谎称自己有一批紧俏商品出售,辛信以为真支付货款后,庚消失不见,庚构成诈骗罪。
2. 特殊诈骗情形:- 三角诈骗:行为人欺骗受骗人(有处分权的人),使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被害人的财物,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例如:甲欺骗乙(乙为超市收银员),说丙(丙为甲的朋友)让甲来取丙已付款的商品,乙信以为真将商品交给甲,甲构成三角诈骗,对丙实施了诈骗行为。
四、故意杀人罪。
1. 基本公式:-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故意杀人罪。
- 例如:壬持斧头砍杀癸,壬具有杀害癸的故意并实施了杀害行为,壬构成故意杀人罪。
2. 间接故意杀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间接故意杀人。
- 如:子为了吓唬邻居家小孩,在小孩经常玩耍的地方放置有毒食物,小孩误食后死亡,子对小孩的死亡持放任态度,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法律拟制_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某,女,30岁,汉族,某市居民。
被告张某某,男,35岁,汉族,某市居民。
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相识,2016年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共同生活,育有一子。
2019年,因家庭琐事,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认定原告王某某的财产权利,以及如何进行财产分割。
三、法律拟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各自所得的财产如何界定,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主张其部分财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针对原告王某某的主张,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以下情形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 婚前财产,婚后共同经营、管理的;2. 婚前财产,婚后投入资金、房屋等,增加价值的;3. 婚前财产,婚后因改良、修缮、添置等形成的;4. 婚前财产,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的。
本案中,原告王某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双方共同投入资金进行装修,且在婚后双方共同居住。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双方共同投入资金进行装修,且在婚后双方共同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故判决如下: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2. 婚后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可获得相应份额的财产补偿;3. 双方子女抚养权归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支付抚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通过法律拟制,将原告王某某婚前购买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权益的保护。
关于法律拟制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关于法律拟制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由于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站页⾯每年更新⼀次关于法律拟制的刑法理论与司法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675页:法律拟制(或称法定拟制)的特点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例如,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3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即法律拟制。
刑法之所以设置法律拟制,主要是基于两个⽅⾯的理由:
(1)形式上(外在)的理由是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
(2)实质上(内在)的理由是基于两种⾏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法律拟制不同于司法拟制。
刑法条⽂并没有规定“任何⼈都知道刑法”。
在⾯对⾏为⼈确实不可能知道⾃⼰的⾏为违反了刑法,进⽽实施了违法刑法的⾏为的案件时,倘若法官以“任何⼈都知道刑法”为由,依然认定⾏为⼈有罪,那么,其中“任何⼈都知道刑法”就可谓⼀种司法拟制。
不能因为刑法上存在法律拟制,就对所有司法拟制持肯定态度。
例如,“任何⼈都知道刑法”的司法拟制就不具有合理性。
依据之⼀拟制,即使不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便违反了责任主义原理。
浅议刑法中的法律拟制问题
浅议刑法中的法律拟制问题郑小训【摘要】刑法中的法律拟制是立法者为维护法律稳定、追求罪刑均衡的生动体现,通俗地说就是将原本不属于某种刑法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刑法规定处理,是立法者在进行立法规制时的特殊规定,故而不能推而广之适用于其他刑法条文,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通过对我国现行刑法典的大致梳理,可以发现,我国刑法总则和分则中都存在诸多法律拟制规定,典型的如:刑法总则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将部分非国家工作人员拟制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等;刑法分则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将非法拘禁罪拟制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等.【期刊名称】《南方论刊》【年(卷),期】2016(000)007【总页数】2页(P50-51)【关键词】法律拟制;法律稳定;特殊规定;推而广之【作者】郑小训【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江西南昌 330013【正文语种】中文法律拟制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1],在刑法法律拟制的情形下,虽然立法者明知A行为的构成要件与B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是完全相同甚至相去甚远,但是处于某种立法上的考量还是赋予了A行为与B行为相同的法律效果。
作为弥补立法本身缺陷的补救手段,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所描述的,法律拟制最大的特点是:“法学上的拟制是: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2]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法条即使用了法律拟制,即一种值得刑罚处罚的行为本来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的构成要件时,由于在触犯此三种罪名后又触犯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前提下),立法者在此把该种情形下的盗窃罪、诈骗罪或者抢夺罪+故意伤害罪视为抢劫罪,把这种数罪并罚的情形立法规制为一罪。
像这种以“视为”或“假定”为重心的立法手段就是刑法中的法律拟制。
1.按照刑法典体系来划分,法律拟制可以分为总则中的法律拟制和分则中的法律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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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
制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 条第3 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此处的“使用暴力”指的是使用超过得以非法拘禁他人的必要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的罪过包含故意和过失。
因为前行为非法拘禁、后行为使用暴力侵犯了不同的法益,所以逻辑上行为人数行为应成立数罪。
而法律将前行为和后行为一并规定为一个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未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的,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以拘禁的方法故意伤害、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定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 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刑讯逼供构成犯罪,后又故意杀人的,数罪并罚。
(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 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虐待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监管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 条第2 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过失所为。
因为将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所以该款是法律拟制。
(5)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故意伤害罪。
第333 条第2 款规定: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
这里的造成伤害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如果是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此时该款就属于注意规定。
如果是过失所为,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一:这里的伤害限于重伤。
如果是轻伤,就仍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
注意二:如果过失致人死亡,不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条文中没有如此规定,所以应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注意三,如果在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过程中故意杀人,数罪并罚。
(6)抢夺罪→抢劫罪。
第267 条第2 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论处。
这属于法律拟制,将一种特殊的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罪。
(7)聚众“打砸抢”→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第289 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论处。
首先,其中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就故意所为而言,该条就是注意规定;就过失所为而言,该条就是法律拟制。
因此该条既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也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
其次,将毁坏财物按照抢劫罪论处,属于法律拟制。
将抢走财物定抢劫罪,属于注意规定。
所以该条既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也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
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属于法律拟制。
(9)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
在ATM机上使用拾得的他人的信用卡的,应构成盗窃罪。
但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认为在ATM机上使用拾得的他人的信用卡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该条属于法律拟制。
(10)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窝藏、包庇罪。
第362 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第310 条(窝藏、包庇罪)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则该条是法律拟制。
因为卖淫、嫖娼者是违法分子,不是犯罪分子,而窝藏、包庇罪要求的行为对象是犯罪分子。
如果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是强迫卖淫、嫖宿幼女等犯罪行为,则该条是注意规定。
因此该条既包含法律拟制的情形,也包含注意规定的情形。
(11)诈骗罪→侵犯着作权罪。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书名的美术作品的,此行为并不侵犯被假冒者的着作权,更接近诈骗罪。
虽如此,法律规定按照侵犯着作权罪处理。
(1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将其转卖他人的,法律规定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