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管理办法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二、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三、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四、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林业局和相关管理部门。
五、严禁砍伐古树名木。
禁止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禁止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未经区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禁止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六、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景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解释、实施与修订工作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名木古树保护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本景区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对古树名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第六条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主题的树木:由国家元首(含历代帝王)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外著名人士种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具有国内影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三)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第七条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综合管理科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人),制定并负责实施管护技术规范。
第八条安全巡逻队和环卫所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要及时进行复壮,更换营养土、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第九条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按照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条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综合管理科。
第十一条管护责任单位(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长园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长园发〔2014〕59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现将《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2014年12月8日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政发〔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规划、实施和监管等活动。
1.3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生产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绿线、规划预留绿地绿线和古树名木绿线。
1.4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现有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自然地貌和植被、开敞空间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1.5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常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 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 办理有关手续时,要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部门的同意, 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生产、生活设施等生产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危害古树 名木生长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 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采取措施,清 除危害。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 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积极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 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 管理水平。 第九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 人承担。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 门可适当给予补贴。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 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 的保护管理。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严禁下列损害城市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业时借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树、折枝、挖根摘采果实种子或者剥损树枝、树干、 树皮; 四距树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 兴建临时设施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动用明 火或者排放烟气; 五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的管理养护方案实施保护管理,影响古树名 木正常生长,或者古树名木已受损害或者衰弱,其养护 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报告,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规定 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七条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破坏古树名木及其标志与保护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8.09•【字号】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9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08.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6月27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6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9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是指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建管并重、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绿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加大对城市绿化的投入。
第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负有城市绿化工作相关职责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市)绿化委员会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代表着浓厚的历史文化底蕴和丰富的自然资源。
为了保护和管理这些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确保古树名木的可持续发展和传承。
一、背景与意义古树名木是指树龄达到一定数量、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或科学价值的树木。
它们既是自然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代表着人类文明的沉淀和发展。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和人类活动的不当干扰,许多古树名木正面临着被破坏、丧失的威胁。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文化传承,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保护范围与标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应涵盖城市、乡村、森林等不同区域。
保护标准应包括树种特征、树龄、树冠形态、树干粗细、树根状况等因素。
例如,树种特征可以涵盖乔木、灌木、棕榈等不同类型的树木;树龄通常应达到50年以上;树冠形态可以包括圆形、扇形、尖塔形等。
三、保护措施为了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一系列的管理措施。
首先是建立健全完善的保护档案,包括古树名木的位置、属性、状况和历史背景等信息。
其次,应加强日常巡视和监测,定期检查古树名木的健康状况,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修剪、防虫治疗、施肥等。
同时,要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区域,设置合理的护栏,限制人为干扰。
四、法律保护与宣传教育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离不开法律的支持和宣传教育的力量。
相关法律法规应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权益和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的约束力和执行力。
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举办展览、讲座、宣传片等活动,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保护意义。
五、资源整合与合作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资源整合。
政府、学术界、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保护策略和管理方案,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政府可以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学术界和科研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研究和技术支持,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吸引更多民众参与到古树名木保护中来。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类的脚步的渐渐趋向成熟,城市中的古树名木逐渐成为了一种重要的文化遗产和天然资源。
但是,由于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也面临着很多的危险,比如人类活动的破坏、环境污染等。
为了更好地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保护管理办法。
二、定义古树名木,指具有古老、壮美、独特或其他历史、科学、文化、审美价值的树木,通常是大型树种、较为古老,或者形态独特、树龄适中的树木。
三、管理机构在我国,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主要由城市园林、林业、城建以及文化部门联合来进行。
这些部门共同负责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以及对古树名木进行科普宣传等工作。
四、管理措施以下是在城市中进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时需要采取的一些措施:1. 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中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确定古树名木的分区、级别,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
同时,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确保各方面协同工作,共同保护城市中的古树名木。
2. 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保护专项基金,用于资助城市中的古树名木保护活动、科普宣传以及相关研究等工作。
3. 制定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制度,规范城市中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戒。
4. 强化监督和检查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
对于发现的古树名木受到破坏或者其他的威胁,要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不受进一步损害。
5. 增加科普力度城市园林、林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于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的科普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古树名木的价值和重要性,提高人们的保护意识和环保意识。
五、总结城市中的古树名木是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和自然资源,应当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是一套旨在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资源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中的内容:
1. 定义古树名木的范围和标准:规定古树名木的大小、年龄、稀有性、历史和文化价值等因素,以确定符合保护的条件和标准。
2. 古树名木的登记和分类: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和分类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收集和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为保护提供依据。
3.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措施: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维护、修剪、保养等工作的措施和方法,以确保其生长和发展。
4. 古树名木的禁止破坏和乱伐:规定严禁破坏、乱伐或移植古树名木,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5. 古树名木的监测和评估: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的要求,检查其健康状况和保护效果。
6. 古树名木的生态保护:规定在古树名木周围建立自然保护区或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进行大规模开发或工程建设。
7. 古树名木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保护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
8. 古树名木的宣传和教育:规定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中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古树名木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在管理期间要定期给它追肥、合理修剪,一年中最少也要喷洒2次药物。
在生长旺季和休眠期最好都要追肥,修剪主要是针对一些长势不良,感染病虫害的枝叶,及时剪掉,减少养分消耗。
针对长势不好的树木还要进行复壮,及时更换营养,扩大维护范围,这样才可确保古树正常生长。
此外,古树名木要统一设立挂牌,设立说明牌。
在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内,不可新建、扩建建筑物,也不能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不可擅自设电线、管线,进行爆破、挖掘等作业,也不要挖土,使用明火。
不能在古树名木周围堆放垃圾,排放废水,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等。
不能对古树名木有损害行为,包括钉钉、刻伤、挖根、折枝、薄损树皮、擅自采摘叶片等,对古树名木有损害的一切行为都要严令制止。
一旦发现古树为人为损伤,出现生长衰弱、濒危等情况,需及时让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及时作抢救,复壮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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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法规知识
古树名木保护法规知识文/湖南省绿委办近段时间,湖南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经常接到群众来电,咨询古树名木保护问题。
为普及相关知识,本期特就古树名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摘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 条规定:国家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森林法》第24 条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
◆《环境保护法》第17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城市绿化条例》第25 条规定: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14 条规定:禁止采伐、移植或者损毁树龄在100 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
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法释〔2000〕36 号)第1 条规定:刑法说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12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1998 年第125 号令)第27 条规定:禁止损坏、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
因特殊原因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制定可靠的迁移措施,并按下列规定报批:200 年以上和特别珍贵稀有或者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古树名木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长沙市古树名木复壮技术要点
按 照古树名 木保护管 理条例 规定 ,拆 除古树 名木周 边 影响其正常生长 的违章建筑 和设施 ,清理 、排除古树周围垃 圾 、污水 、污物 。古树名木原 有生境遭 到破 坏的 ,应借鉴原 有资料 ,尽量恢 复古树原 有的立地环境。古树名木周围铺装
地面应 采用透气 铺装 ,并 留出至少3 i n×3 m的树堰 。伐 除 古树名木周 围对其生 长有不 良影响的植 物 ,可选择种植有益 古树名木生长 的植物 ,如 苜蓿 、白三叶及垂盆草等 。生长于 平地 的古树名木 ,裸 露地表的根应加以保护 ,防止践踏 ;生 长 于坡地且树根 周围出现水土流失的古树名木 ,应砌石墙护
最好 做成盲 沟形 式 ,防止堵塞 ,保证排 水的畅通。
1 . 3 科学 施肥
2 长 沙市 古树 名木保 护 及复壮 措施
1 . 1 生长 环境 改 良
1 . 1 . 1 地上环境 改 良
名木 古树地 面施肥 ,以腐熟 有机肥 为主 ,也可根 据古 树的具体需要补充复合肥 ,配 比一 定要根据古树的特征和需 求谨 慎处 理 。地 面施 肥主要 结合 复壮 沟 、打孔 等土壤 改 良
关键词 古树 名木 ;复壮技 术 ;湖南省 长沙市 中图分类号 :¥ 7 8 8文献标志码 :B文章编号 :1 6 7 3 — 8 9 0 X( 2 0 1 4)1 8 . 0 5 4 . 0 2
1 部 分 古树 因树龄 较 长 而树 势 衰 弱 ,受 人 为破
起进行 。叶面施肥能在较短 时间内补充树体的养分 ,弥补
根部吸收养分 的不足 。叶面施肥 的配 比也应当科学谨慎 ,宜 薄肥多施 ,一般在早晨 和傍 晚实施 ,要求尽量均匀全面 。对 于 衰弱或 濒死 的古树 ,可 利用人 体输 液 的原理 ,给 古树名
长沙市古树名木养护复壮技术
科技创新导报2013 NO.14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创新技术科技创新导报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Herald25长沙市是一座具有30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保存了一批珍、奇、名、古树名木。
这些绿色国宝,不仅是珍贵的自然历史遗产,也是古城长沙三千年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1]。
古树名木是自然界和前人留下来的无价珍宝,是绿色的活化石、活文物[2]。
古树名木具有不可再生性以及独有的生态、文化、美学、科研、经济等重要价值[3]。
树立有效保护意识,有效保护古树名木,对于长沙市的历史、文化、科学研究和发展旅游事业都有重要的意义。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于2005年至2009年组织开展了全市第三次古树名木资源普查工作。
现有的1000多株建档古树中,因寿命长,树体长势衰弱,根系生长力减退,抗逆性差,容易造成衰败或死亡,90%以上都不同程度存在衰老、腐心或病虫危害等现象[1]。
其主要由于地面普遍存在硬覆盖(铺装或人为践踏)、土壤透气性较差、生态环境恶劣等人为原因所致[1,4]。
项目组在湖南省古树名木研究专家侯伯鑫研究员的指导下,将古生物学、古生态学、考古学、年轮学、化石科学等与古树研究结合起来[5,6],采用科学手段拯救长势衰退或濒临死亡的古树[7],为更好保护好大自然的遗产打下基础。
1 一般养护管理1.1 土壤水份管理植物生长需要有一个正常的土壤环境条件,对土壤容重(土壤密度)、土壤有害物质(含盐、碱、酸、重金属、苯等)水份、土壤pH值、土壤通气空隙度(透气性)、土壤有机质都有一定的要求,尤其是古树名木,由于其寿命长,树体长势衰弱,根系生长力减退,抗逆性差,对土壤环境条件要求会更为苛刻。
土壤水份含量保持在9%~19%之间,是保证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一个重要条件。
因此,当土壤水份含量低于下限值时间过长,易造成植物受旱,需及时浇水灌溉。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1.26•【字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施行日期】2022.03.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2021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以下简称生境),传承历史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分布在原始林外,经依法认定公布的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地保护、科学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保护水平。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
捐资、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获得义务植树尽责认证等权利。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保护牌、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及其保护牌、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认定第十条古树名木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1998)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现发布《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杜远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七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中“名贵的树种”,改为“名贵的树木”。
二、第五务中“保护价值”改为“保护级别”。
“古树、名木按不同树种的不同树龄和名贵程度划分为一、二两级”改为“古树、名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一、二两级”。
三、第六条中古树名木生存地“归属单位”改为“所在单位”。
第(三)项中“在城市道路、街巷的”改为“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的”。
“区绿化队管护”改为“区园林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分别管护”。
第(四)项删去。
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在乡村的”改为“在乡(镇)的”,“由乡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护”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四、第八条第(五)项“必须经园林或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改为“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审核”。
五、第九条中“经园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改为“经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审核”。
六、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第(四)项中“并处以违法所得5至10倍的罚款”改为“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7•【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施行日期】1998.02.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1991年6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均按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
城市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管理;农村的古树名木,由林业部门管理。
第五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
各级园林、林业部门应分级负责,对本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
确定管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和管护责任单位。
标志由市园林,林业部门统一制作。
古树、名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分为一、二两级。
具体标准由市园林管理局和林业局确定。
第六条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责任单位。
(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祠庙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二)在铁路、公路沿线、水库、河道沿岸的,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管护;(三)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的,由市道路绿化管理处或区园林部门按共管辖范围分别管护;(四)在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第七条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右木的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的,由管护责任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园林、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注销,发给处理许可证,方可进行处理。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11•【字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和《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特通告如下:一、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名木是国家宝贵资源的一部分,所有权属国家。
二、古树名木生存所在地单位对古树名木负有保护责任:(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的,由市园林局负责;(二)在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祠庙寺院、机关、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三)在铁路、公路沿线和水库、河道沿岸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四)在城市道路中间及两旁的,由市道路绿化管理处负责;(五)在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禁止毁损古树名木或者未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擅自采伐、移植古树名木。
因工程建设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其管护责任单位应提出保护性移植方案,经市林业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自然死亡的,由管护责任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林业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后发给许可证予以注销。
四、禁止上山挖采、移植古树名木进行商业性经营。
除定向培育的林木种苗外,跨县级行政区域移植胸径5厘米以上的林木进行交易的,须报经移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给《活立木移植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五、严禁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一)禁止在距树冠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他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二)禁止攀截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缠绳索;(三)禁止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四)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种子。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23
【摘要】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湖南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2日起施行。
省长毛伟明2021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以下简称生境),传承历史文化.
【总页数】4页(P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D9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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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1991年6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
的大树,稀有、名贵的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均按本办法进行保护管理。
第四条
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是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
城
市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管理;农村的古树名木,由林业部门管理。
第五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各级园林、林业部门应分级负责,对本地区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建立档案,确立管护责任单位,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标明树名、学名、科属、树龄、保护级别和管护责任单位。
标志由市园林、林业部门统一制作。
第六条
古树名木生存地所在单位,为该古树名木的具体管护责任单位。
(一)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祠庙寺院、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其他企事业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管护;
(二)在铁路、公路沿线、水库、河道沿岸的,由铁路、
公路、水利部门管护;
(三)在城市道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的,由市道路绿
化管理处或区园林部门按其管辖范围分别管护;
(四)在乡(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护。
第七条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精心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
古树名木自然死亡的,由管护责任单位报市、县人民政府园林、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予以注销,发给处理许可证,方可进行处理。
第八条
禁止一切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禁止在距树垂直投影外缘3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房屋及其它构筑物、挖坑取土、堆物、堆料、埋设管道、倾倒有害的污水、污物;
(二)禁止攀截树枝、在树干上刻画、钉钉、挂标牌、
缠绳索;
(三)禁止用树木作施工支撑物;
(四)未经园林、林业部门批准,不得采摘果实、种子;(五)不准擅自砍伐和移栽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确需
砍伐和移栽的,必须经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城乡建设规划或建设工程涉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市园林管理局、林业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保护古树名木人人有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坏、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报园林、林业主管部门处理。
对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园林、林业主管部门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园林管理局或林业局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擅自处理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应予追缴,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单位处1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养护管理规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或擅自移栽古树名木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古树名木未受损伤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古树名木已受损伤的,责令停止违章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单位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责令直接责任人按古树名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和管护责任单位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盗伐古树名木的,责令停止破坏,按古树名木价
值赔偿损失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情节严重,构
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