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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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地产买卖纠纷

民法典房地产买卖纠纷

民法典房地产买卖纠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买卖纠纷逐渐增多。

作为我国民法典的一部分,民法典对于房地产买卖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指导。

本文将以民法典的立法精神为基础,探讨我国房地产买卖纠纷的特点、解决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房地产买卖纠纷的特点房地产买卖纠纷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在我国具有以下特点:1. 交易金额大:房地产买卖通常涉及大量财产和资金,交易金额较高。

2. 法律关系复杂:房地产买卖关系涉及多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因此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3. 合同约束性强:房地产买卖通常通过合同来确立双方权益和义务,合同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二、房地产买卖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了解决房地产买卖纠纷,我国采取了多种方式,主要包括协商解决、仲裁和诉讼解决。

1. 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解决房地产买卖纠纷的首选方式。

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共同寻求解决办法,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权益。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通过仲裁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达到解决纠纷的目的。

3. 诉讼解决: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当事人可以将房地产买卖纠纷提交法院审理。

法院将依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根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做出判决。

三、房地产买卖纠纷的法律责任当房地产买卖发生纠纷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相关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履行义务: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如按时支付款项、移交产权等。

任何一方未履行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损害赔偿:如果房地产买卖发生违约或者其他损害行为,损害方有权要求赔偿。

法院将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判决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解除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解决房地产买卖纠纷。

例如,合同严重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况下,无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

4. 其他法律救济:除了上述责任和方式外,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还可以享受其他法律救济措施,如请求违约方履行、请求债权确认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近些年,与房地产市场繁荣相伴随的,则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大量出现,从滨海新区塘沽审判区了解到,2011年,受理各类民事案件4300余件,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通过这些年我在房地产领域的关注和学习,结合在地产公司工作时接触的一些案例,和在塘沽法院民二庭(房地产庭)参与的一些案件陪审,现总结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这部分的一些典型案例,和大家分享、研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类合同也就是常说的“一手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商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这类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售房广告引发的纠纷众所周知,开发商在售楼过程中为了推销房屋,大幅度的制作售楼广告,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也对购房人进行诸多说明及允诺,主要情形有:(1)向购房人提供某些购房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2)对商品房美观性的陈述;(3)对商品房使用功能的陈述;(4)对商品房环境性的陈述;(5)售后承诺,比如“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报,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指标等等.而这些往往在购房人签订合同后或入往后统统不见踪影.案例一,天津某开发商在对外预售房屋时,宣传广告称小区楼房前后间距有60米,小区绿化率为50%,并在预售房屋合同中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与业主约定的小区平面图,若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业主书面同意;开发商未征得业主同意变更小区的平面布局,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恢复,不能恢复的,开发商应当向业主支付总房价款的3%违约金”.该小区业主收房时才发现楼房前后的间距由原来的60缩小成了40。

2平米,明显违反了小区规划,开发商违约。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5篇)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5篇)

最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最新5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篇一出卖人:现住址:身份证号:买受人:现住址:身份证号:见证人: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乙方购买甲方坐落于号楼房间私有楼房住宅一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产权证号为朝私号土地使用证号为:,使用面积为平方米,使用年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条此房屋实际售价元整。

此售价包含公共维修基金及室内所有固定装修、固定配套设备。

第三条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薄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有关证件房屋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的证明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四条甲方应保证欲出售的房屋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无合法证件的房屋有产权争议的房屋经批准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制产权转移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代管房屋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第五条乙方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以下文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办理房屋买卖及过户手续应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上述房屋在甲方实际交付乙方之日前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分担日期以办完过户手续乙方正式接手此房屋的日期为准。

具体金额以物业公司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税费分担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部门的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八条定金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见证人代甲方向乙方收取房屋定金人民币元作为房款的一部分。

第九条付款方式首付款:乙方提交材料时将首付款元人民币支付给甲方余款:过户完成一次性付清。

注:过户完成首付款和余款当日兑现第十条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扣除见证人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如甲方违约则见证人扣除代理费后将余款退还乙方,同时甲方向乙方交付人民币元违约金。

房产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房产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1997年9月25日,兰某与曾某订立《投资建房协议书》约定,以甲方(第三人曾某)出建设用地,乙方(兰某)出资筹建房屋的方式,甲方同意将该建设用地153平方米交给乙方投资建房,占地面积各76.5平方米;乙方应保质保量为甲方建好占地面积76.5平方米,楼房为三层的房屋交付给甲方使用,乙方所建的另76.5平方米房屋的土地、房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在建好房屋后,乙方的土地证、房产证由甲方负责办理,所需费用均由甲方自负。

协议签订后,兰某依约进行建房,并取得西侧76.5平方米的土地使用及地上所建房屋。

1998年8月9日,经曾某同意,张某、刘某与兰某订立《购房合同书》约定,兰某将所建房屋西侧二层、三层出售给张某、刘某,房款计104000元;兰某应在同年10月1日前将房屋交给张某、刘某,张某、刘某在收到产权证后交清余款20000元。

第三人曾某在合同上签名,并注明“协助办理有关证件”。

合同签订后,兰某按约于同年10月1日交付房屋,张某、刘某按约支付部分购房款。

1998年12月28日,张某、刘某与兰某、曾某到某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张某、刘某交纳土地转让金14168元。

1999年1月2日,张某、刘某付给兰某购房款104000元。

1999年3月10日,第三人曾某再次出具证明,内容:“座落在××路90号住宅一栋共八套,由曾某与兰某共建,其中西边土地产权原属曾某名下,现已划归兰某所有,一切办证费用均由兰某承担,曾某只是协助办理证件过户手续,其余与曾某无关。

”1999年11月19日、2000年2月2日,由于兰某负债后下落不明,张某、刘某先后向法院代兰某履行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10000元。

兰某、第三人曾某未按合同约定及承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给张某、刘某。

[案情分析]本案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朱某某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朱某某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朱某某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11)民提字第344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规则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笔款项先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借款协议》,并约定如借款到期,偿还借款,《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再履行;若借款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合同、协议均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同时成立了商品房买卖和民间借贷两个民事法律关系。

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正文朱某某与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民提字第34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诉人):朱某某,女,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代理人:王珂,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洪涛,北京市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诉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西一巷10号。

法定代表人:范维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刚,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晓东,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朱某某与被申请人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和泰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于2011年2月17日作出(2010)晋民再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

朱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816号民事裁定:1.本案由本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3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珂、马洪涛,嘉和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刚、范晓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朱某某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称:2007年1月25日,其与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月26日,嘉和泰公司向朱某某借款1100万元,为保证还款,朱某某与嘉和泰公司约定用嘉和泰公司开发的百桐园小区十号楼14套商铺作抵押,抵押方式为和嘉和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备案手续,开具发票。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及解释(房子纠纷最快最有效的方法)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及解释(房子纠纷最快最有效的方法)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及解释(房子纠纷最快最有效的方法)案例一:以炒房为目的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2023年2月,邵与郑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约定由郑购买邵房屋,并约定郑可指定任意人为买方并过户到其名下,以避契税。

收到郑支付的首付款后,邵以无法确定房屋实际买受人、付款时间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郑诉至法院,要求邵返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郑属于职业炒房人,并没有真实地购买房屋的意思表示,而是通过把合同约定的条款指定任意人为买方过户的方式来居间牟利,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郑要求邵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以骗贷为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023年6月17日,王和李签订存量房买卖契约,约定李购买房屋并办理银行贷款。

6月25日购房人李出具承诺书。

内容为因经营急需资金,向王求借涉案房屋一套,通过过户方式取得资金。

该房屋虽然过户,但并非双方真实买卖交易,而是暂借,李保证五年内还清房贷并将房屋过户至王一名下。

本案经过法院审理后认为,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达到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根据《民法典》第505条的规定,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三: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买方未尽审查义务,也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钱与李2023年12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钱将与妻子林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李,但是合同上卖方处仅有钱其中一方的签名,买房人要求钱与妻子林共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后,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钱来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卖人无权处分房屋,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因此,本案中钱与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因为房屋的共有人林拒绝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应当由出卖人钱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购房人李在购房时明知涉案房屋为钱与林夫妻共同财产,未要求钱出示其配偶及共有人同意售房的文件,因此对合同无法履行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据此法院判决由钱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大部分损失,李也应当自行负担部分损失。

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无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甲方:(以下简称卖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乙方:(以下简称买方)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鉴于买方经过合法手段取得位于(地点)的房屋,已在房地产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证,但因为历史原因,房屋历经多次转让,至今未办理过房产证。

经双方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拟订本合同:一、房屋信息卖方不负责提供房产证,但保证所出售房屋为未办理房产证的房屋,位于(地址),房屋性质为私人产权,占地面积为(面积),房屋建筑面积为(面积)。

二、房屋交付及验收1.买方购房后,无偿占有房屋,并负责房屋的维护、修缮和保管。

2.房屋交付后,买方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如缴纳物业费等)。

3.买方自行承担房屋交付时的所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盗窃等。

三、房屋价格及支付方式1.买方同意以人民币(以下简称“元”)(数字)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价格包含房屋本身及其他可移动的附属物品。

2.房屋交付时,买卖双方应当在交付时一次性支付全款,支付方式为(付款方式)。

3.由于未办理房产证而导致买方遭受无法产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风险,卖方同意在此基础上减价(数字)元。

四、违约责任1.买方违约情形:(1)未能按时支付房款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卖方支付本金数额1%的违约金。

(2)买方未能按期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卖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有权对买方每违约一次向其收取违约金。

2.卖方违约情形:(1)出售的房屋有重大瑕疵或存在第三人的权利纠纷的,义务退还已收到的房款并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2)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房屋的,应赔偿买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具体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五、法律效力及争议解决1.本合同自印章生效。

2.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履行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3.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若无法协商,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近日,记者从贵阳仲裁委获悉,2010年贵阳仲裁委受理各类仲裁案件308件,其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等涉及房地产的案件占到七成以上。

商品房认购纠纷、逾期交房、逾期付款、逾期办理产权证、房屋质量问题等依然是2010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热点。

就以上热点问题,有关法律界专业人士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深度剖析,希望能对购房者有所警示。

热点一:认购纠纷案例回放:2010年7月,市民张先生与某房开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中就认购商品房的房屋位置、房型、价格、建筑面积等进行了明确约定.由于张先生认购的房屋还处于开发初期,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张先生依照认购协议,向房开公司支付了2万元的认购金。

2010年9月,张先生收到房开公司的书面通知:“一期物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可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与此同时,房开公司表示由于整体楼市房价大幅上涨,所以张先生之前订购的房屋房价也由之前约定的每套20万元左右,上调至25余万元。

若张先生在10日之内不能按房开公司通知的价格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视为放弃原定的认购协议.对此,张先生表示不能接受,在双方协商未果情况下,张先生与其他多名购房者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在交易中违背了诚信原则的开发商将向购房者们作出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认为,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本案中某房开公司在认购协议签订完、购房者按约支付了认购款后,却提出了大大超过双方预约时约定的价格条件,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导致购房者缔约机会的丧失,应对此承担责任并作出赔偿。

最后,法院参照房开公司向购房者发出的通知中的售价与原认购价的差额,酌情确定了赔偿标准。

张先生获得了2万元经济损失赔偿,已支付的2万元认购款也如数返还.律师点评:商品房认购纠纷相当复杂,一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在违背认购协议的约定不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5篇第1篇示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也屡见不鲜。

在二手房买卖中,买卖双方因为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不一致或是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而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从而产生了大量的法律纠纷案件。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一看一个关于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例。

甲方王先生和乙方张女士就一套位于城市中心区域的二手房进行了买卖合同的签订。

在合同中规定了价格、付款方式、交易日期以及房屋的交付等条款。

但在最后的签约仪式上,双方对合同中关于房屋装修的标准出现了歧义。

甲方认为合同中的装修标准应该是木地板,而乙方则认为合同中并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可以自行决定。

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双方开始了长期的争执。

甲方认为乙方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和中介费用。

而乙方则认为自己并未违约,拒绝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用,并表示自己已经支付了购房的相关税费和费用,也不能接受解除合同的要求。

随后,甲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定金和中介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由于合同中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因此乙方并未违约,甲方的解除合同请求不予支持。

但鉴于甲方对乙方的违约行为的认识是合理的,法院决定责令乙方赔偿甲方因此次购房交易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装修费用、差价和法律费用等。

乙方对此判决表示不满,随后向上诉至高级法院。

在上诉过程中,高级法院仔细审理了双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证据,并最终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高级法院认为,虽然合同中并未对装修标准做出明确规定,但乙方在交易的过程中并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导致双方在合同内容理解上出现了分歧。

乙方应当对此次交易中的纠纷负有一定的责任,并需要对甲方产生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在此案的裁决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往往由于合同内容不明确、解释不一致等问题引起。

在日常的买卖过程中,双方要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理解,并在签署前尽可能明确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合同纠纷

房地产合同纠纷

房地产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是指在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房地产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房屋的产权问题、交付问题、质量问题、违约问题等。

本文将从合同纠纷案例中分析房地产合同纠纷的原因及解决方法。

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例:小明是一名购房者,他在2019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新房。

购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购房者交付房款后6个月内交房,并提供年绿化费用。

然而,过去半年,小明一直未能如期入住。

他多次电话催促开发商,但开发商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交房时间。

此外,开发商也未按约定支付年绿化费用。

小明这时感到非常焦虑和愤慨,决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此案例中的房地产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交房时间和绿化费用。

首先,交房延迟给购房者带来了实际生活上的困扰,也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

其次,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绿化费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针对以上问题,那么如何解决房地产合同纠纷呢?首先,购房者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纠纷。

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进行沟通,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有时候,开发商可能因为一些意外原因导致延迟交房,购房者可以考虑适当宽容一些,但同时也要坚持自己的权益。

在协商的过程中,购房者可以选择在纠纷发生后向开发商发出律师函,提醒开发商履行合同责任,并保留相关证据。

其次,购房者可以选择起诉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无果,购房者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

购房者需要在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如购房合同、书面沟通记录等,以证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

一旦法院支持购房者的主张,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最后,购房者也可以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

如果购房者认为开发商存在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开发商进行处罚。

这样不仅可以维护购房者的权益,也可以对开发商行为做出警示。

综上所述,房地产合同纠纷是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产生的纠纷。

解决房地产合同纠纷,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可以选择起诉解决,也可以向相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优秀8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篇一房地产销售面对形形色色的客户,光说案例是不可能说完的,一百个客户有一百种成交的方法,但通过总结,还是能找出一定的成交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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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最高院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

最高院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一、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1.买卖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的明确等条件。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判断当事人是否真实意思表示,并对合同内容的明确进行解释和判断。

2.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需要判断各方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并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进行判断和裁决。

同时,法院还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合同的解除和修订等情形,并对相应的法律后果进行裁决。

3.退款和返还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退款和返还等情形,法院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证据对退款和返还金额进行判断和裁决。

同时,法院还需判断是否存在滞纳金、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并对其进行裁决。

4.责任认定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需要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责任认定,并根据法律规定对相应的违约方进行法律责任的裁决。

5.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式进行纠纷解决,如和解、调解等。

对于和解、调解等方式的实施,法院需要审查相应的和解协议和调解书,并对其进行审核和确认。

二、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1.合同的订立和解释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法院需要判断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合同内容的解释进行判断。

对于合同争议中的条款、免责条款、违约责任等内容,法院需要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解释和裁定。

2.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争议。

法院需要判断双方当事人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并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进行判断。

3.施工质量和责任认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对于施工质量和责任的认定是核心问题之一、法院需要根据相关证据判断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并对责任进行认定。

同时,法院还需要判断是否存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检测费用等相关费用,并对其进行裁决。

4.工程款款项的支付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款项的支付是另一个核心问题。

二手房买卖容易产生哪些合同纠纷问题-怎样处理

二手房买卖容易产生哪些合同纠纷问题-怎样处理
6)支付价款的方式,应明确以现金还是支票支付,付款是一次付清或分期交付以及缴纳定金的时间、数额、分期付款的步骤、时间和数额等。
5、二手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效力不确定
1)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经常发生合同签订后一方反悔不愿买房或者购房的情形。
2)买卖双方常常对是否解约不签订书面的协议。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是否解约以及哪一方存在过错较难认定。
3)二手房中介人员的证言就起到较大的决定性作用,但是二手房中介人员很难保持中立的状态,而且是否愿意作证也存在疑问。
4)二手房买卖双方应当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补充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明确约定只有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从而减少争议的发生。
3)价款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合同中应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4)双方还要明确按国家规定缴交各自应当缴交的税费和杂费;如果双方另有约定,则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这一约定。
5)合同中应写明合同签订的期限、支付价款的期限、交付二手房的期限等。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亦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
3、逃避居间义务
1)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深圳市房产交易市场办理产权证时不在《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现变更为《深圳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上签字盖章,不如实将双方的权利义务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间义务。
2)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买卖双方经常会就二手房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发生争议。
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完整
1)二手房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生效、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和附件等8项内容。
2)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明确二手房的位置、产权归属、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质量及附属设施等;二手房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和二手房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9.0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0年至2023年上半年,市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新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案件19215件、审结19574件,案件结收比101.87%。

从三年半整体收案情况来看,该类案件每年新收数量呈先升后降趋势。

具体为:2020年新收5179件,2021年新收7349件,2022年新收4878件;2023年上半年新收1809件。

一定程度上客观反映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活跃趋势以及辖区诉源治理工作成效。

从受理情况看,此类案件呈现出数量多、地域性、新类型突出的特点。

除常见的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证、销售合同纠纷外,因人民群众对于高品质生活的追求和向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瑕疵纠纷、“江景房”园林景观房纠纷成为了新的纠纷类型,又因购房者和开发商企业在购房合同中对于相关条款未作细化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双方对合同理解不一致而引发诉讼等。

从审结情况来看,此类案件虽然体量较大,但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效果突出,各项审判质效指标均处于较好水平。

案例一蒋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开发商交付房屋户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基本案情】2018年5月,蒋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户型为三室两厅,房屋总价款128万元,首付款39万元,剩余89万元由蒋某申请抵押贷款;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在2019年5月8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蒋某。

合同签订后,蒋某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了首付款、契税以及大修基金等费用。

嗣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蒋某于2019年9月4日接房。

蒋某在接房时认为涉案房屋原约定为三室两厅,现交房现状为两室两厅,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退房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

房地产纠纷案例---案件类型的列举

房地产纠纷案例---案件类型的列举

房地产纠纷案例陶娟律师通过多年的法律实践,发现我市房地产纠纷的主要类型有: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购房人与开发商因买房发生的纠纷,主要1、开发商预售,逾期向购房人交房;2、开发商不能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3、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面积增大或减少;4、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及配套设施与卖房宣传资料不一致;5、开发商与购房人只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未签订规范合同;6、开发商一房二卖或又卖又抵押;7、商品房质量有问题;8、购房人不按期领取钥匙;9、商品房被包销人包销后出现纠纷如何承担责任;10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后,银行贷款如何处理;11、因房地产政策发生变化购房人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城市房屋确权与所有权登记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多人均主张拥有房屋所有权,引起原因有历史原因、一房二卖、财产分割等。

如一房二卖,A开发商将房屋顶给建筑商B,B将该房卖给C,C交钱并入住。

开发商A又将该房卖给D,D交钱并办理产权证,该房所有权是谁的?三、相邻权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房屋相邻的两方,因一方的原因影响了对方的采光、通风、通行等引起的纠纷。

如一高层建筑建好后影响了周围一栋房屋三层楼以下住户的采光权,这些住户要求该高层建筑商赔偿。

四、物业管理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业主与小区物业公司发生的纠纷,主要有欠交物业费纠纷、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纠纷、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私自处分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纠纷。

如小区的道路和空地是业主共有,但物业公司却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在道路上设广告牌、在空地上建筑房屋,与业主发生纠纷。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因农村在发包土地、分配宅基地时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完备造成的,又由于近来农村土地增值快从而引发大量纠纷。

如A地块本由村民B耕种,后由于B外出打工,村民C占用,二人均没有土地承包合同,后B返乡,C不返还,后政府又开始对该块土地征收,双方均主张补偿款。

六、农村房屋及小产权房买卖引发的纠纷该类纠纷主要是农村自建房对外出售引发的纠纷,由于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很多外来务工人员选择购买了农民的自建房,但近来由于农村土地增值快,很多售房农民都有悔约现象。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上诉人段某慧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7)浦民一(民)初字第1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 2008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08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某慧之委托代理人陈如波、陈如浪被上诉人滕某义委托代理人陈某理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 2006年8月25日,段某慧与滕某义签订了买卖合同及补充转让协议各一份,约定滕某义将座落于本市浦东新区##路#560弄5号1##6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以700,000(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出售给段某慧,房屋建筑面积92.41平方米,付款方式为:定金100,000元于 2006年8月22日前支付,余下房款600,000元于 2007年1月30日前支付完毕。

另补充转让协议的补充条款第3条其中约定,在 2007年1月30日之前滕某义将250,000元付给段某慧,结清房款,此协议作废;具体情况,双方再作协议;补充转让协议第6条第二款约定,段某慧若中途返悔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条款,均视为段某慧违约,需由段某慧赔偿滕某义100,000;腾某义违约,同样赔偿段某慧100,000元。

补充转让协议第7条第3款约定,本协议可作为买卖合同中的补充条款。

该买卖合同及补充转让协议对房屋的交付及产权过户的时间均未作约定。

另查明,滕某义于 2006年8月22日向段某慧出具收到定金100,000元及首期房款150,000元的收据2张。

再查明,2006年8月初,段某慧及其姐姐段某玉借给滕某义现金250,000元,并由滕某义出具借条。

因滕某义未予归还,段某慧与滕某义于同年8月25日签订了上述买卖合同及补充转让协议,同时将原借条更换成定金收条及首付房款收条。

现段某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滕某义履行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交付房屋并立即办理房屋过户交易手续;2、滕某义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案例】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概述: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是在房地产交易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真实案例为基础,分析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类似的法律问题。

案例背景:买方:小明卖方:小张案例描述:在某城市A,小明想要购买一套二手房,于是通过中介公司接触到了小张,小明与小张达成协议,约定以300万人民币的价格购买小张名下的房产。

双方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明确了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以及交易条款。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周,小明收到了一份法院的起诉状,原告为一家银行,原因是小张拖欠了房产的贷款。

小明被告知,由于房产存在抵押贷款,这意味着他无法合法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遭遇到这个突发情况后,小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案例分析:1. 买卖双方缺乏尽职调查:小明在购买房产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致未能发现卖方房产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和卖方都有义务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 卖方隐瞒信息:小张在与小明进行交易时,并未主动告知买方房产存在抵押贷款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卖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

小张在这一点上存在违约行为。

3. 中介公司角色:由于小明通过中介公司联系到了小张,中介公司在进行交易过程中有义务对房产信息进行核实,并提供准确的信息给买方。

如果中介公司未能履行职责,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决办法:1. 法律救济:小明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小张承担违约责任,包含合同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2. 调解协商:买卖双方可以通过律师或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协商,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3. 诉诸法律监管:如果中介公司存在过失,买方可以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相关机构对中介公司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其责任。

结论: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买卖双方应该加强对交易事项的尽职调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房产纠纷案例:二手房屋买卖典型案例

房产纠纷案例:二手房屋买卖典型案例

原告:左某某被告一:郁某某被告二:某某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2007年4月,在被告二的介绍下,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约定:被告一以四十六万元人民币价格将其个人名下的东莞市东城区景湖春天豪苑花园20栋502号房卖给原告,若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等额于交易房产成交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中介方中介费损失。

合同签订后,原告当即向被告支付三万元定金,同时支付被告二一万三千八百元中介费。

2007年9月,被告一通过电话原告表示其不愿将约定房屋卖给原告。

原告找到被告一、被告二协商,被告一即不愿意继续按约卖方,也不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之后,原告以被告一违反合同约定及被告二没有做好中介工作为由,将被告一、被告二起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一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三万元及其利息八百五十元;2、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九万二千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七千元,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被告二返还原告中介费一万三千八百元;5、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一答辩称,1、由于原告、被告一、被告二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四份,但其中原告和被告一所执的两份合同第十条有关中介费的约定不同(原告所执的合同第十条规定原告需支付被告二中介费一万三七八百元,而被告所执的合同第十条规定被告一需支付被告二中介费一万元,其他条款则没有出入),被告二以欺诈的手法既收取买方中介费,又收取卖方中介费,对买卖双方存在欺诈,因此该三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属于应当撤销的合同;2、涉案房屋是其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妻子未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上签字认可,故《房地产买卖合同》应无效,无效合同不存在违约责任问题;3、造成案件纠纷的主要责任是中介方及被告二,故应由被告二承担案件的赔偿责任。

被告二答辩称,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其作为居间人已经促成了双方的交易,故其有权收取居间报酬,买方要求其退回居间报酬没有法律依据。

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答辩状

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答辩状

房地产买卖纠纷案件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代表,特此奉呈本方的答辩状,并就本案作出如下陈述:一、概述本案是一起涉及房地产买卖纠纷的案件。

原告方声称在购买被告方的房地产时遭受损失,并要求追究被告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此,本辩护意在澄清事实、维护被告方的合法权益,并详细阐述相关法律依据,以证明被告方没存在违法行为。

二、事实陈述被告方所居住的房地产于X年X月X日被原告方购买。

双方在签署买卖合同并支付定金后达成协议。

然而,在交房后,原告方声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并指责被告方故意向其隐瞒实情。

我方坚决否认原告方的指责,并提交以下事实证据:1. 购买协议:附件中附有购买协议原本,该协议中明确规定,房屋出售为现状出售,买方需自行承担房屋质量问题。

2. 验房报告:附件2为当时的房屋验房报告,该报告由双方共同选派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确认房屋符合市场标准,并无质量问题。

3. 交付验收单:附件3为双方签署的交付验收单,确认房屋已交付,并无任何质量问题。

基于上述证据,我方认为购房协议明确规定房屋现状出售,并且鉴定机构在验房时未发现任何质量问题,因此原告方对被告方的指责缺乏事实依据。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购房过程中涉及的权益和责任应当由购房协议约定,并且约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案中,购买协议明确规定房屋现状出售并责任自负原则,与法律规定一致。

故被告方应当依据该约定承担责任。

四、请求基于上述陈述与法律依据,我方请求法庭作出以下判决:1. 驳回原告方的全部诉求,确认被告方无违约责任;2. 判决原告方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特此答辩。

被告方代表:XXXX日期:。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介绍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介绍

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介绍房价的上涨带动⼆⼿房市场的⽕热,活跃其中的房产中介在⼆⼿房交易市场起着举⾜轻重的作⽤。

与此同时,因房产中介急功近利、只注意提供房产信息不注意审查交易双⽅的⾝份情况、对交易房产的具体情况未加以核实、对中介合同的内容未向委托⼈详尽披露等原因,涉及房产中介的纠纷频发。

那么接下来根据案例⼀起和店铺⼩编来看看吧。

情形⼀:未如实告知委托⼈⽆法获取中介费⽤2012年7⽉,郑某经营的中介服务部与买⽅张先⽣、卖⽅K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协议,约定K公司将位于厦门市槟榔西⾥的某商场出售给张先⽣,买卖双⽅签订协议时,由张先⽣向中介⽅⽀付中介费25万元;协议签订后,若⼀⽅中途悔约,须向中介⽅⽀付违约⾦。

不久,张先⽣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得知讼争房产部分处于查封状态,张先⽣、K公司与中介服务部经协商,由郑某执笔在协议书上写明“鉴于该房产尚有部分房产还在查封状态,经协商解除该协议”,由K公司的代表和张先⽣签字确认。

根据协议约定,该合同⼀式三份,张先⽣与K公司、中介服务部各持⼀份。

之后,郑某要求解除合同,诉请法院判令K公司和张先⽣向其⽀付中介费25万元及违约⾦。

法院判决认为,交易房产上是否存在权利负担和权利瑕疵是影响当事⼈是否决定购买该房产的主要因素,中介服务部作为中介⽅有义务了解讼争交易房产的权利状态,并向委托⼈如实告知。

根据合同法规定,若中介未向委托⼈履⾏如实告知义务,⽆论居间合同是否解除,居间⼈均不能要求委托⼈⽀付报酬。

本案郑某确认,在三⽅订⽴讼争协议时,中介服务部对交易房产部分被查封的事实并不知情,因此,可以认定中介服务部并未履⾏该义务,其⽆权要求张先⽣⽀付中介费。

同时,本案讼争协议书⼀式三份,当郑某与张先⽣发现讼争房产尚有部分房产还在查封状态时,张先⽣、K公司、郑某三⽅协商解除协议,郑某虽未再签字,但合同⼀式三份,三份均写有该条款及K公司代表和张先⽣的签字,三⽅各持⼀份,基于诚实信⽤原则及前述居间⼈未向委托⼈履⾏如实报告的义务,不得要求⽀付报酬的规则的信赖,应当认定三⽅在协商解除协议时三⽅当事⼈的⼀致意思表⽰,不仅买卖合同解除,居间合同关系亦解除,委托⼈K公司及张先⽣均不再负有向郑某⽀付中介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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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第一申请人:张某第二申请人:裴某、第三申请人:俞某第一被申请人:宋某第二被申请人:上海××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一、申请人请求与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称:2004年12月23日申请人经第二被申请人中介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第一被申请人将其位于本市闸北区××路××弄1号306室房屋一套出卖给申请人,出售价为人民币800,000元(以下所涉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该合同的补充条款和附件三“付款协议”明定,第二被申请人承担原房产证、新领房产证和购房款的保管、转交等义务。

第二被申请人在合同中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二被申请人的××路店书面说明:在交易过程中,风险由第二被申请人掌控,除首付款外,其余款项都由第二被申请人保管,以控制风险,并替第一被申请人还贷且帮助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还规定买卖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的,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80,000元。

签约后,申请人于同年12月16日、27日、30日经第二被申请人向第一被申请人支付首付款350,000元(含定金20,000元)。

年2月25日申请人依约向第二被申请人交付120,000元,由第二被申请人保管并转付银行归还第一被申请人所欠银行之贷款。

然而,第二被申请人将此款直接交给第一被申请人。

第一被申请人也未归还银行贷款,致使不能注销买卖标的物上设定的抵押权。

年6月1日在第二被申请人的参与下,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申请人于同年8月31日前付购房余款330,000元给第二被申请人保管,第一被申请人应当在同年9月3日归还银行贷款;第一被申请人将房屋钥匙交给申请人,房产证原件交由第二被申请人保管。

申请人在付款日到来之前,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查询,获悉第一被申请人已经于同年7月4日补办了房产证。

之后,申请人多次找第一被申请人,但其避而不见以致查找不到。

据此,申请人请求裁决:1、第一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由第一被申请人归还银行贷款、注销买卖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80,000元;3、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第一被申请人不能还银行贷款,先由申请人垫付,由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垫付所致损失120,000元;4、仲裁费由两位被申请人承担。

为支撑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证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房地产买卖关系,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保障房地产权过户安全的监管关系。

2、2004年12月30日郑某书写的《说明》,证明被申请人承诺掌控风险,承担责任。

3、第一被申请人签署的《收条》三张,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已经收到首付购房款350,000元。

4、xx年2月25日郑某写的《收条》,证明申请人依约定向第二被申请人交付购房款120,000元及支付中介费7,000元。

5、《佣金确认书》,证明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中介佣金8,000元。

6、第二被申请人签署的《收据》,证明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支付佣金1,000元。

7、《协议书》,证明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签署协议继续履行原合同。

8、《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册》,证明第一被申请人补办房产证的事实。

9、《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xx年8月31日买卖标的物上存在抵押权。

10、对何某的《调查笔录》,证明本案所涉房屋买卖由第二被申请人的办事员郑某和何某中介办理。

11、何某书写的《说明》,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已经无法联系。

12、《上海市房地产权证》,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将房产证交由第二被申请人保管。

13、《中国光大银行转帐凭条》,证明申请人向第二被申请人交付了127,000元。

14、经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盖章的《付款协议》,证明合同附件三中的《付款协议》是经过双方同意而更换的,是双方的合意,其中关于第二被申请人的义务和责任与更换前的《付款协议》之约定基本一致。

15、郑某、何某的名片,证明两人为第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

第一被申请人未递交答辩书,且没有任何理由而未出庭,也未提供证据材料。

第二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之间争议的解决不属于仲裁管辖。

(2)其在合同中盖章并不表明对合同的认可,仅仅是说明中介的身份,表明该合同由其中介。

(3)既便认为第二被申请人应当承担合同监管责任,那么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于xx年6月1日订立的《协议书》变更了合同内容,免除了第二被申请人保管购房款和代第一被申请人将保管的购房款交付银行还贷款的义务。

(4)上述购房款为第一被申请人取得,申请人要求第二被申请人支付1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第二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材料。

针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第二被申请人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对“证据1”、“证据2”、“证据4”、“证据14”、“证据15”的真实性有异议。

认为:(1)“证据1”中的合同“附件三”是后粘贴上去的,在粘贴件上没有被申请人的签章。

(2)“证据2”上的章不是其公章,其未见过该印章。

不能确定郑某的签名是真实的。

(3)不能确定“证据4”的签字是郑某所为,且“证据4”所记载之钱款未进入第二被申请人之账。

(4)认为“证据14”没有第一被申请人的骑缝章,不能说明是从原合同中被更换的部分。

(5)认为“证据15”两张名片形式不同,故不是一个单位印制的,进而否定其真实性。

2、放弃对“证据3”的质证。

3、不否认“证据5”、“证据11”的真实性,但强调其无关联性。

(1)“证据5”属于书面约定,不能证明第二被申请人收到8,000元。

(2)“证据11”同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无关联性。

4、对“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2”、“证据13”的真实性无异议,也未对此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关联性提出异议。

5、认为“证据10”为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到庭接受质证。

庭审中证人何某到庭作证,接受并回答了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以及仲裁庭的发问。

经对证人证言进行当庭质证,申请人认为证人证言基本属实;第二被申请人认为证人证言不准确,有前后矛盾之处,难以采信,真实性存在问题。

庭审中第二被申请人确认,郑某、何某系其单位职员,现两人均在其他单位工作;本案所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式六份,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各持一份,其余四份由第二被申请人掌握,该四份合同已经不知去向。

申请人对第二被申请人的陈述除关于四份合同文本已不存在的说法有异议外,无其他异议。

申请人在庭审中陈述其现在所持有的合同文本(即所提供的“证据1”)原本为第二被申请人掌握。

之所以原本为第二被申请人掌握的合同文本被申请人所持有,是因为在更换合同附件三时为第二被申请人的办事员郑某搞错,自己原有的合同文本在第二被申请人处。

为证明其所陈述的事实,申请人指出作为“证据1”的合同文本封面上有第二被申请人所做的标记“××店××”,在合同书的书脊上贴有相同表识标贴。

其自己保存的合同文本不会做如此标记。

第二被申请人则否认这一说法,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

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5”具有真实性,其虽不能证明第二被申请人收到中介费8,000元,但能证明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中介关系,并约定中介费为8,000元。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15”缺乏证明力,不能据此证明待证事实,本庭不予采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0”已经为证人证言所取代。

申请人提供的其它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能证明待证事实。

理由如下:1、关于“证据1”中的“附件三”虽未经第一被申请人签章确认,但却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志的反映。

理由如下:其一,“附件三”之内容除约定的每期应付款的数额、向银行注销抵押权的时间,以及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监管责任的时间与“证据14”的内容有所区别外,其他内容,如付款进度、方式、第二被申请人的监管责任和监管方式、违约责任都与“证据14”一致。

其二,申请人按照“证据1”中“附件三”的约定实际履行义务,向第一被申请人首付购房款350,000元,第一被申请人也受领了该给付。

申请人按照“证据1”中“附件三”关于监管约定,向第二被申请人给付第二期购房款的一部份12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以指令申请人将该钱款划入某一账户的形式接受了该款的给付。

当事人实际履行合同“附件三”所定义务的行为足以表明合同“附件三”的成立生效。

其三,合同“补充条款”中第5条关于第二被申请人的监管责任印证了“证据1”中“附件三”的成立。

其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均无异议。

合同第二条明文规定,付款方式见“附件三”,如果否定“证据1”中“附件三”的效力,则合同难以成立。

2、关于“证据2”、“证据4”,第二被申请人虽否认其真实性,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该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为何某证人证言所证实以及为“证据13”所印证。

3、第二被申请人虽未对“证据3”质证,但没有任何事实与理由可以认定其虚假性,应当采纳。

4、“证据14”为付款协议,虽然未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粘贴在一起,但其内容与该合同的其它内容吻合,属于该合同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效力应当认定。

“证据14”中骑缝章之印纹虽与“证据1”中骑缝章之印纹不能吻合,但这不能否认“证据14”之证据效力。

因为,第一,合同一式六份,除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各持有一份外,其余四份均在第二被申请人处。

第一被申请人无理由不到庭参加本案的审理。

第二被申请人未提供另四份书面合同。

不能排除保留在申请人处的“证据14”中的骑缝章印纹与另几份合同中的一份骑缝章印纹吻合。

第二被申请人对另四份合同文本有保管义务,应当提供另四份合同文本以明确事实真相。

现第二被申请人否认“证据14”的证明力却又未提供合同文本反证“证据14”不成立,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二,该证据材料有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盖章,为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故此,能够证明合同附件三被更换前关于付款方面的约定。

5、“证据11”反映了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本庭予以采纳。

6、“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2”、“证据13”的真实性均为第二被申请人所认可,与本案事实关系密切。

7、证人何某是办理本案所涉房地产中介工作的第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了解事实,在对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没有前后矛盾之处。

其所作证词仲裁庭予以采纳。

二、仲裁庭认定的事实及其依据经仲裁庭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4年12月23日申请人经第二被申请人中介,与第一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申请人购买第一被申请人位于本市闸北区××路××弄1号306室房屋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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