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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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T–200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及以上二技术规范的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是关系到能否切实改善我国人民生存环境切身利益的大事。

作为相关行业的行政监督执法文件,其文字应当代表我国相关科学技术的最高水平才是。

一.危废、医废的集中处置要害是焚烧,而危废、医废焚烧的要害是针对高分子废物的完全燃尽。

高分子废物完全燃烧的机理,远远超出了传统燃烧学的三T原则,是急切期待学术突破的国际性难题之一。

危废编制说明第7页,医废编制说明第8页:①“回转窑焚烧炉”项下,竟以同样的文字说:“该工艺属于国际上先进的……二次燃烧工艺思路”。

还打出“目前国际上大约70%的医疗废物采用此方法处理,是医疗垃圾处理的主流技术”这么一个吓唬人的幌子。

我们的质疑是———1.请文件编写者给我们举出一个(暂不议论难以在线检测的二恶英)“不冒黑烟、没有恶臭”的回转窑焚烧实例,好让我们大家“遵照执行”。

2.所谓“二次燃烧工艺思路”,很让我们迷惑不解———不妨让我们用最低级、最简单的知识向编写者提问:碳燃烧生成二氧化碳,而碳如果真能“二次燃烧”请问生成几氧化碳呢?有谁见过这种生成物吗?3.关于“二次燃烧”的来龙去脉,笔者曾下过一翻功夫调查:①回转窑厂家产品简介中一般用“Reburn”这个词。

我国燃烧学界最初将其译为“复式燃烧”。

其原创技术原理,是将燃烧过程分为缺氧段和富氧段,进行两段复燃的技术方案。

Reburn技术所追求的环境保护目标,是通过分段的不完全燃烧(相关论文中燃尽率损失约8%)来换取烟气中NO x生成量减少(约40%)。

Reburn作为一项有效减少烟气中NO x酸性污染物的技术,在上世纪70~80年代倍受推崇,历史上美国采用Reburn焚烧发电曾达到全美生活垃圾治理量的20%。

随即科技界终于认定不完全燃烧是二恶英的主要产生源头。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复习题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核复习题

【一】公共政策《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等【1】我国实行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目的是什么?《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是什么?《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二)环保专业工程技术咨询;(三)环保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四)环保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3】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条件是什么?《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注册环保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七)注册失效的其他情形。

【4】注册环保工程师的权力、义务有哪些?《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注册环保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环保工程师称谓;(二)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三)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四)对本人在工程设计领域的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五)接受继续教育;(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注册环保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二)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三)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五)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设计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六)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七)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八)在本专业规定的执业范围合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执业;(九)协助注册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工作。

企业危废全过程管理,应符合哪些要求?附危废环评技术要求

企业危废全过程管理,应符合哪些要求?附危废环评技术要求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7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及其修改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298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7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环发2015415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工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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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5)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 大风频的下风向。
2、危废间应满足“四防”(防风、防雨、防晒、防渗漏)。危废间应 有完善的防渗措施和渗漏收集措施,防渗措施应满足《危险废物贮 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6.3.1 防渗要 求,防渗要求: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 1 米厚粘土层(渗透 系数≤10-7 厘米/秒),或 2 毫米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 2 毫米 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 厘米/秒。 3、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1)地面与裙脚要用坚 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2)必须有 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注:存放液体 性的危废的危废间库须设计收集沟及收集井并与“应急事故水池”联 通,作为渗漏液收集装置;存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废间应设置 屋面或墙体导出口,危废间气体要有专门的出口,若危废间气体排 放量较大、浓度较高或危害较大应同时配置气体处理装置,若是恶 臭可设置活性炭装置或 UV 光解装置;若是酸性气体应配置碱液吸 附装置等)(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4)用以 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 地面,且表面无裂隙。(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 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编制说明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北京市金隅红树林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六年四月目录一、任务来源 (4)二、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和意义 (4)三、主要工作过程 (5)1. 国内文献外调研 (5)2. 北京市调查表调研 (6)3. 初稿起草 (6)4. 修改完善及定稿 (7)四、编制原则和依据 (7)1. 编制原则 (7)2. 编制依据 (7)五、国内外相关工作和研究进展 (8)1. 国外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8)2. 国内实验室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情况 (9)六、主要条款说明 (10)1. 适用范围 (10)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1)3. 术语和定义 (11)(1)实验室危险废物 (11)(2)内部分类 (11)(3)内部投放 (12)(4)内部暂存 (12)(5)内部贮存 (12)(6)内部收集 (12)(7)二次容器 (13)4. 基本规定 (13)(1)一般要求 (13)5. 分类 (14)(1)类别划分 (14)(2)类别判定流程 (16)6. 内部投放 (16)(1)容器 (16)(2)标签 (17)(3)登记要求 (17)(4)投放要求 (18)7. 内部暂存 (18)(1)划分暂存区 (18)(2)暂存区标识 (18)(3)暂存时间 (18)(4)定期检查 (19)(5)二次容器 (19)8. 内部收集 (19)9. 内部贮存 (20)10. 处置 (20)七、意见和处理 (20)八、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理由 (21)九、实施标准的措施建议 (21)十、标准可操作性分析 (21)一、任务来源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关于开展实验室废物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防止因管理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按照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委托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承担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危险废物管理”任务,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4年下达了《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通则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通则

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技术规范通则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单位入厂分析、贮存、物化处理、综合利用、焚烧设施、安全填埋和运行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并可用于指导利用处置单位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产废单位自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设施参照本文件执行;有特定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安全处置专用标准的,同时执行专用标准。

本文件不适用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及高温蒸煮类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5.1~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603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HJ/T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176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298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2025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4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DB32/3151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4年第40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177 202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177 202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污染物与污染负荷、总体要求、工艺设计、主要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主要辅助工程、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管理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可作为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参考依据。

本标准不适用于协同处置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以及不发生燃烧反应的医疗废物热裂解工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6719袋式除尘器技术要求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16157固体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T18773医疗废物焚烧环境卫生标准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28056烟道式余热锅炉通用技术条件GB/T2932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GB39707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50013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4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9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版)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50051烟囱工程技术标准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T500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87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20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9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T50483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标准GB5097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Z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HJ/T176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365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386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7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561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性能测试技术规范HJ2015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25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G/T20566化工回转窑设计规定HG/T20683化学工业炉耐火、隔热材料设计选用规定JB/T10192小型焚烧炉技术条件NB/T47007空冷式热交换器SH/T3501石油化工有毒、可燃介质钢制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TSG G0001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范WS62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国卫医函〔2021〕238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4.2.3的(2)修改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删除6.6.1条
三、将8.2.3中“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修改为:“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实验室说明

实验室说明

实验室设计说明实验室建设需要有“安全、健康、节能、环保、人性化、智能化、灵活可变”,实验室建设不是单一的布置,应从以下几方面统一考虑,整体进行设计与施工。

(1)合理设计实验室功能结构;(2)合理设计实验室仪器设备;(3)合理设计实验室电气自控系统;(4)合理设计实验室供排水系统;(5)合理设计实验室排风系统;(6)合理设计实验室气体配送系统。

一、项目概况及主要检测指标本项目为危险废物资源化集中处置项目,分为二期建设,其中医疗废物高温蒸煮系统、危险废物焚烧、安全填埋一期、组建市级环境应急救援系统、固化/稳定系统、物化处理系统、氰化物处理系统为一期工程;危险废物包装桶清洗回收、催化剂活化再生及有效组分资源化回收处置、矿物油类回收处置、有机溶剂回收处置为二期工程。

根据《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及污水、烟气和灰渣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因此本项目设置实验室,主要为危险废物鉴别、日常运行来料二次检测及日常运行固态、气态、液态污染物相关指标进行检测。

1、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鉴别应包括下列内容:①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尺寸;②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等;③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④危废特性鉴别:腐蚀性、易燃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反应性;⑤相容性。

2、废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主要检测指标为COD、BOD、SS、PH值、氨氮、总氮、总磷等指标。

3、气态污染物,主要分析检测因子如下:①烟气特性:温度、流量和飞灰粒度分布;②烟气黑度、酸性气体、重金属及其化合物;酸性气体:包含但不限于氰化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一氧化碳重金属:汞、铅、镉及其他重金属及其化合物有机物类:包含但不限于二噁英、呋喃、多氯联苯、多环芳烃、氯苯和氯酚等其他有机碳;③其他工艺单元废气净化系统排放控制指标如VOCs、氮氧化物、卤素及其化合物等。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关于开展2017年度紫琅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的通知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4.2.3的(2)修改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删除6.6.1条
三、将8.2.3中“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 989)”修改为:“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 B/T19923-2005)”。

页脚内容1。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共19页)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共19页)

医(Yi)疗废物集中燃(Ran)烧措置工程建设(She)技术标(Biao)准1 总(Zong)那么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办理条例和其它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然办理,防止疾病传布,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措置目标,尺度医疗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办理,制定本技术尺度。

1.2 本技术尺度适用于以集中燃烧方法措置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对于统筹考虑燃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燃烧措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建设技术尺度和本技术尺度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规模确实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按照效劳区域医疗废物的发生量和成份特点、社会经济开展程度、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措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燃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工程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不变、维修便利、经济合理、办理科学、庇护环境、安然卫生。

医疗废物燃烧可考虑燃烧热能操纵,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操纵为目标。

1.6 医疗废物集中燃烧措置工程工程的建设,应对峙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效劳的原那么,合理确定配套工程工程,提高运营办理程度,降低运营成本。

1.7 采用燃烧技术措置医疗废物的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尺度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尺度的规定。

2 编制依据以下尺度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尺度引用而构成本尺度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庇护法〔1989 年12 月26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 年4 月1 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9 月1 日〕〔4〕医疗废物办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 号〕〔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理方法〔2004 年〕〔6〕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措置设施建设规划〔7〕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保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安部,1998 年〕〔8〕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 号〕〔9〕医疗废物集中措置技术尺度〔试行〕〔环发〔2003〕206〔10〕医疗废物燃烧炉技术尺度〔试行〕〔GB19128-2003〕〔11〕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尺度〔试行〕〔GB19217-2003〕〔12〕危险废物燃烧污染控制尺度〔GB18484-2001〕〔1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Biao)准〔GB18597-2001〕〔14〕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Biao)准〔GB18598-2001〕〔15〕污水综合(He)排放尺度〔GB8978-1996〕〔16〕危(Wei)险废物辨别尺度〔GB5085-1996〕〔17〕环境空气质量(Liang)尺度〔GB3095-1996〕〔18〕地表水环境质量尺度〔GB3838-2002〕〔1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办理方法〔1999 年10 月1 日〕当以上尺度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7-2005)1 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目标,规范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规范。

1.2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以集中焚烧方法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本技术规范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分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

1.4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

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

1.5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医疗废物焚烧可考虑焚烧热能利用,但不宜以热能回收、废物资源化利用为目标。

1.6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日,提高运营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

1.7 采用焚烧技术处理医疗废物的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编制依据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规范引用而构成本规范的条文。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年)(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4)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6) 《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7)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8)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9)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3〕206号)(10)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GB 19128-2003)(11)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规范》(试行)(GB 19217-2003)(12)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13)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14)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15)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1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996)(1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1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19)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当以上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2年第33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危险废物污染,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

现公布修改方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环保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规范公告
附件: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4.2.3的(2)修改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删除6.6.1条
三、将8.2.3中“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修改为:“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行业管理要求
三、危险废物燃烧处置设施系统配置要求
〔一〕危险废物接收系统
1.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应包括检查、取样、称量和卸载区。卸料场地应配有供清洗设备或卸料使用的蒸汽、水、溶剂、氮气等,清洗废水收集后集中处理,卸料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送入燃烧炉燃烧或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2.应对照燃烧处置系统允许承受废料的标准,制定危险废物预验收和接收程序。应按“一厂一档〞方式建立危险废物特性数据库,具体检测分析数据保存5年以上。
3.残渣处理系统
〔1〕残渣处理系统包括炉渣处理系统、飞灰处理系统,应具有较高的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2〕应设置专门的残渣贮存区,并对炉渣和飞灰的产生、贮存、处置数量进展详细记录。残渣必须交有资质单位处置,厂内暂存不得超过1年。
〔六〕在线监测系统
1.应对燃烧烟气中的烟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氯化氢等污染因子,以及氧、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一燃室和二燃室温度等工艺指标实行在线监测,对燃烧系统相关设备的压力、温度、开关度、料位等工况参数实行在线监控,并按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所有在线监测数据应自动记录,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等数据向社会公布。
关于进一步标准我省危险废物集中燃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22 字体大小:小中大
苏环规﹝2021﹞6号
各市、县〔市〕环保局:
为强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提高我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能力和水平,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管理标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省厅制订了?江苏省危险废物集中燃烧处置行业环境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管理要求?〕。
2.对贮存库房、物料传输过程以及燃烧线的重要环节,应设置现场工业电视监视系统,数据保存1年。料斗料位由抓斗起重机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燃烧炉燃烧及除渣池状况由设置在中央控制室的监视器显示。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2001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2001
发生反应等特性。
4.3.7贮存场所内禁止混放不相容危险废物。
4.3.8贮存场所要有集排水和防渗漏设施。
4.3.9贮存扬所要远离焚烧设施并符合消防要求。
5污染物(项目)控制限值
4.4.2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焚烧炉排气中任何一种有害物质不提超过表3中所列的最高允许限值。
4.4.3危险废物焚烧厂排放废水时,其水中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GB8978执行。
4.4.4焚烧残余物按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置。
4.4.5危险废物焚烧厂噪声执行GB12349。
表3危险废物焚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不同焚烧容量时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
(mg/m3)
3)
≤300(kg/h)
300~
2500(kg/h)
≥2500(kg/h)
1烟气黑度格林曼Ⅰ级
2烟尘1008065
2)《固体废弃物试验分析评价手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北京,1992年,P332~
359。
3.22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监测
4.1.5样品的采集和制备方法执行HJ/T 20。
4.1.6焚烧残渣热灼减率的分析采用重量法。依据本标准“3.6”所列公式计算,取3次
平均值作为判定值。
7标准实施
(1)自2000年3月1日起,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限值在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执行。
4.4.1焚烧炉的技术性能要求见表2
表2焚烧炉的技术性能指标
指标
废物类

焚烧炉温度
(℃)
烟气停留时
间(s)
燃烧效率
(%)
焚毁去除率
(%)
焚烧残渣的热
灼减率(%)
危险废

危废焚烧标准

危废焚烧标准

危废焚烧标准
危险废物(危废)焚烧是一种常见的处理方式,它可以有效地
减少废物的体积和毒性,同时能够回收能量。

然而,危废焚烧也伴
随着一系列环境和健康风险,因此需要严格的标准来规范这一过程。

本文将就危废焚烧标准进行探讨,以期达到规范和安全处理危废的
目的。

首先,危废焚烧标准应包括对危废的准确定义,明确哪些废物
属于危险废物范畴,以便在处理过程中能够得到正确的识别和分类。

其次,标准应规定焚烧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包括与周边环境和
居民区的距离、设施的防护措施等,以减少对周围环境和人群的影响。

另外,标准还应明确焚烧设施的运行要求,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废气处理等,以确保焚烧过程中不会产生过多的污
染物。

此外,还应规定对废渣的处理和处置要求,以免造成二次污染。

此外,危废焚烧标准还应包括对排放物的监测和控制要求,包
括废气、废水和废渣的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标准限值等,以保证
排放物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同时,标准还应规定对焚烧设施的定期检查和评估要求,以确保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总的来说,危废焚烧标准应该是一个系统完备、科学合理的体系,它应该涵盖危废的识别和分类、焚烧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设施的运行要求、废渣的处理和处置、排放物的监测和控制、设施的检查和评估等方面,以确保危废焚烧过程安全、环保、高效。

综上所述,危废焚烧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和安全处理危险废物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废焚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循环利用。

希望相关部门和单位能够高度重视危废焚烧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共同努力建设一个清洁、美丽的环境。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污染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集中连续型焚烧设施为基础,涵盖了危险废物焚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对具备热能回收条件的焚烧设施要考虑热能的综合利用。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和中国科技大学负责起草。

本标准内容(包括实施时间)等同于1999年12月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 2-1999),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代替GWKB 2-1999。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1 范围本标准从危险废物处理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需要出发,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场所的选址原则、焚烧基本技术性能指标、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焚烧残余物的处置原则和相应的环境监测等。

本标准适用于除易爆和具有放射性以外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以及运行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管理。

2 引用标准以下标准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HZB l-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l5562.2-199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l2349-90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HJ/T 20一1998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3.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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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2年第33号
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
2005)修改方案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危险废物污染,我部决定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

现公布修改方案,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主题词:环保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规范公告
附件: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修改方案
为完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我部决定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176—2005)进行修改,修改方案如下:
一、将4.2.3的(2)修改为:焚烧厂内危险废物处理设施距离主要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距离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删除6.6.1条
三、将8.2.3中“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25.1-1989)”修改为:“回用水质应符合国家《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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