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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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老旧运输船舶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通知
交海发[2001]430号2001年8月6日
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
根据《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达到规定的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的运输船舶,应申请特别定期检验。为贯彻执行特别定期检验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2001年4月9日已达到或超过《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规定的特别定期检验船龄,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应于2001年8月31日前向船籍港所在的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下简称船检机构)申请特别定期检验;
二、船检机构接到特别定期检验申请后,出具已申请初次特别定期检验的证明,加盖船检机构公章,放在船上备查。特别定期检验安排在年度检验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对本通知公布之日已做过2001年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换证检验、船底外部检查、特别检验的应将特别定期检验安排在下一年年度检验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
三、特别定期检验内容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中有关换证检验规定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中有关特别检验规定执行;
四、完成特别定期检验,一律换发船检证书,并注明下一次特别定期检验日期,有效期均为一年。下一年的特别定期检验均在新证书到期前、后三个月内进行。证书日期年份填写检验年份,月、日不变。
五、海事部门对达到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进行严格检查,对没有申请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应令其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在8月31日后仍未申请的船舶,不得办理签证或出港手续,并责令其立即申请,待取得申请初次特别定期检验证明后,方可放行。对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已做完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只有通过检验的方可签证或办理出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