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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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第一条定义
第二条酒店规划、施工和设备
第2.1款地块所有权
第2.2款酒店设施
第2.3款与施工有关之程序
第2.4款技术协助
第2.5款酒店验收
第三条酒店开业前事项
第3.1款开业前Meridien提供之服务
第3.2款开业前期预算
第3.3款营运资金和开业库存
第3.4款试营业期
第3.5款酒店开业日期
第四条Meridien之义务
第4.1款Meridien提供之服务
第4.2款商业名称、商标、服务名称及服务标记第4.3款集团服务和所提供的利益
第4.4款预订和讯息传迅系统
第4.5款集团连锁市场推广、营销、促销和公关第4.6款管理责任
第五条业主方之义务
第5.1款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的增置和重置第5.2款大维修、修改、增添、特殊工程项目第5.3款所有人帐户税项
第六条保险
第6.1款酒店承担之保险
第6.2款所有人承担之保险
第6.3款对双方之条文
第七条财务规定
第7.1款银行帐户
第7.2款采购和支出之规限
第7.3款基本管理费
第7.4款奖励性管理费
第7.5款集团连锁广告和促销之费用承担
第7.6款向业主方款项之调拔
第7.7款向Meridien付款及对其应付帐的义务第八条协议期限
第8.1款基本管理期限
第8.2款续纭管理期限
第九条一般规定
第9.1款酒店之所属权
第9.2款义务中止-不可抗力
第9.3款合约终止
第9.4款Meridien对业主方经营毛利的保证第9.5款独家性
第9.6款合约的继承和转让
第9.7款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第9.8款品牌产权
第9.9款业主方与Meridien关系
第9.10款无效条文的处理
第9.11款合约宽容条文
第9.12款合约的法定语言
第9.13款合约的修改
第9.14款条文的标题
第十条其他
第10.1款协议的完整性
第10.2款通知
第10.3款合约的保密
第10.4款合约的登记和其他手续
酒店管理合同:
本协议由
(以下简称“业主方”)其总部位于, 由, 代表, , 并适当授权,
与
Meridien S.A.(以下简称“Meridien”), 根据法国法律成立并存续, 其总部位于法国巴黎10 rue Vercingéorix, 75014, 由其主席兼行政总裁Bernard Lambert先生代表,
之间订立。
前言:
鉴于业主方计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兴建一家约有510间客房和套间的酒店(“酒店”), 并希望该酒店按照Meridien集团-连锁经营酒店的Royal Meridien标准而建设、配备家具、装备设备、装修和经营,
鉴于Meridien为一间高质量标准的国际性酒店管理公司,通过每年全球性的市场推广和促销计划,建立起良好的形象和信誉,更以其他世界性的市场推广和销售网络, 忠诚会员计划及全球销售系统,使Meridien方旗下所管理的酒店得以接触到广大的旅客群体,
鉴于Meridien在酒店设计、兴建、开办和代表业主方管理酒店方面有着广泛的经验,
鉴于业主方希望受益于Meridien的商业名称、服务标志和商标, 并受益于其市场推广、预订资源系统及管理,
鉴于业主方希望Meridien同时Meridien也同意在设计、规划、兴建、配备家具、装备和装修酒店阶段, 向业主方提供Royal Meridien的标准和所有必需的技术协助, 以及
鉴于业主方希望Meridien代表业主方并为其利益执行酒店开业前有关事宜, 以及在本协议期内负责酒店开业以及在酒店开业后的市场推广和酒店的管理,
鉴于上述前提,双方兹协议如下:
第1条定义
双方同意接受下列名词在本协议或其他相关的补充或修改文件出现时具有同等含义:
1. “关联方”指, 根据上下文义, 由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或与他人共同控制的
任何实体。
2. 酒店指在土地上建造的结构和所有附属物, 以及家具、固定装置、设备和小型营运
设备(该等术语定义见下文)。“酒店”同时指根据本协议所述的商业营运。
3. 地块指本协议所附之规划上标明的地块, 在该地块上所兴建的酒店及其使用权。
4. 结构指建筑物和作为建筑物部分的所有设备之整体, 例如: 供热系统、空调系统、
所有管道和电器设备、户内和户外标识、电梯, 等等。
5. 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F.F.E.)指, 所有家具、固定装置、办公设备、装修(不论固
定的或是可移动的, 包括地毯和墙面覆盖物)、厨房、酒吧和洗衣设备、电话设备、电视、计算机系统、浴室固定装置和设备、货物处理设备、台车和手推车,及在下一条款所指小型营运设备以外的酒店设备。
6. 小型营运设备(S.O.E.)指在酒店营运中使用的所有小件物品, 例如(但不限于): 银
器、布草、瓷器、玻璃器皿、小件厨房用具、制服。上文定义的家具、固定装置和设备(F.F.&E.)所涵盖物品除外。
7. 统一制度是指纽约市酒店协会(the Hotel Association of New York City Inc.)编缉的
“酒店统一财务制度”之第9版(Uniform System of Accounts for Hotels 9th Edition)。
8. 财政年度指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12个月期间。作为例外, 第一个
财政年度将从酒店的开业日起至下一年12月31日止, 如果开业日期始于第一个财政年度的第四季度, 则从开业日期至该年12月31日止应计入下一财政年度。
9. 独立公共会计师指业主方选用之专长于酒店会计领域具国际水平之会计事务所, 或
如无上述会计事务所, 则指一所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内的一名或多名成员。
10. 总收入将参照统一制度, 包括下列所有收款(代表第三方所收款项除外), 所有计入
经营费用中的服务收费, 酒店经营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有关税收, 包括但不限于由第三方(包括特许经营者)向酒店支付的租金、提成费和其他补偿。
11. 经营毛利(G.O.P.)
经营毛利指每一财政年度总收入扣除营运开支的超出数额。
12. 营运开支将参照统一制度, 包括:
a) 工资、费用和薪金, 以及为经营酒店而聘请的有关人士(包括总经理)经常性或偶
然性支出, 以及按照国际酒店业通常惯例支付的员工福利和工资, 食宿和相关开支, 交通和员工用餐, 其他福利, 到期款项、法律或规定要求支付的与上述工资有关的税收, 以及外派人员的正常额外福利, 即:
—其本人及家庭成员之交通、用餐、住宿和相关费用、衣服洗烫,
—福利, 如医疗计划、死亡和伤残保险、失业保险和行政人员的退休养老金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