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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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作者:王崴来源:《中国经贸》2009年第18期摘要: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不依附于行政主体,具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在依法行政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依法行政;地位;作用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也是行政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

行政相对人是指直接参与行政过程且其实质利益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

在整个行政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并不是一个消极被动的角色,整个行政过程中都充斥着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的法律行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影响着行政过程的启动、运行及结果,行政相对人不依附于行政主体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人格,是行政过程的积极参与者和协作者,而不是行政行为的客体。

由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重要的一方,深入研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对于促进依法行政、推进行政过程的民主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正确认识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传统的依法行政观念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当代行政法,行政相对人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行政管理,是督促、帮助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重要群众性力量。

在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正确认识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行政主体在行政立法活动过程中注重发挥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作用,根据需要妥当处理行政相对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使行政立法的内容科学化、合理化,并以此激励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规范的自觉性;其次,有利于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转变行政管理观念,增强行政服务意识,更新、改进行政管理方式和手段,加强与行政相对人的合作,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而顺利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再次,也有利于增强行政相对人自身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他们对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群众性制约、督促作用,从而健全、完善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控体系。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法律意义金逸凡3090102170关键词:行政相对人受领人权利义务关系相关人对象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内容概述本文主要介绍不同学说对行政相对人这一法律名词的概念的不同解释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义,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扮演的角色,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正文行政相对人简称相对人,系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处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

这是课本1对行政相对人这一概念的解释,而通过阅读文献,学生发现人们对行政相对人的认识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看法,即从行政行为所指向或者说所针对的人就是行政相对人,也就是行政法学者所称的“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承受者,相当于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即对谁发生效力。

这里的受领人并不一定指的是个人,按照我国行政立法中的一般说法,属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一范畴。

举例说明,在各国的立法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的受领人”这一概念,如《德国行政程序法》中使用了“官署欲为或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官署欲与其或己与其缔结公法契约之人”这两个概念。

解析其中的用词词“欲为”、“所谓”、“处分”这三个动词和“与其”这一介词,我们不难发现这里的相对人就是官署行政行为的对象。

相似的,在《奥地利普通行政程序法》中有规定:“得请求官署执行职务,或官署之行为与其有关者,为利害关系人”2,这里用了“利害关系人”一词,大同小异。

在我国的行政立法中也有“纳税义务人”、“被处罚人”等体现上述观点的词语,同样的,这里的“人”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种看法,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对人,可以发现行政相对人就是与行政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应的的一方。

但是相对人不一定是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有学者直接从管理与被管理角度出发,认为相对人是被管理者,也就是教材所支持的观点。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都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于是他们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主体,谁是权利人谁是义务人要在具体的行政行为中体现出来,也就是一般认为的行政管理行为。

提高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提高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思考

长期 以来 , 在行政 法 中 , 行政权 具有 的命 令性和 强制性 使人们更 多地看到 了行 政机关 与相对人 之间的对 立性与对 抗性。实际上 , 权利 与权 力的对立使行政法的产生和存在成 为必要 , 而 权利 与权 力的统一又使行政法产生和存在成 为可 能。 但在不 同的历史条件下 , 行政法 治的要求不 同, 对权利与 权力的对立和统一两个方 面强调 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实 际上 随着福利国家的到来 , 行政职能转变 , 行 政权 虽然扩张 , 但却 为公众提供 了大量的服务与福祉 , 相对人 的权利也随之不断 的扩充 , 权利 与权 力之 间具有 了更 多的同一性 , 并不是此消 彼长 , 双方 的紧张对立关系正趋弱化。 “ 公共权力并不总是作 为社会成员权利 的敌对者而存 在 的。 凡是在公法权 力发达 的地方 , 公共权 力通 常是作为 ‘ 友善 的合作者 ’ 而存 在。 更重要的是 , 一切公法权利 皆需要借助公 共权力来创设推行 和实现 。” ( 0 在我 国, 行政权 的存 在和运行
关键词 : 行政权 ; 行 政 相 对人 法律 地 位 ; 行政 行 为 ; 行政程序 ; 行 政 法 制 监 督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1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9 1 X ( 2 0 1 4 ) 0 8 — 0 2 8 3 — 0 2


2 0 1 4年第 8 期 总第 2 2 6期
经济研究导刊
E CON OMI C R ES EARC H GU I D E
No . 8, 2 0 1 4 S e i f a l No . 2 2 6
提 高我 国行政相 对 人法律地 位 的思 考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 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主要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接受行政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行政相对人作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受到行政主体的限制和影响。

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的管理规定,履行行政法所规定的义务,同时也享有行政法所规定的权利。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权利(1)知情权: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主体的管理政策、法规和决定等信息。

(2)参与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参与行政主体的决策和管理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3)表达权: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包括申诉、控告和检举等。

(4)救济权: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管理行为有异议时,有权申请救济,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

1.义务(1)遵守行政法规和决定: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行政主体发布的法规和决定,服从管理。

(2)提供信息:行政相对人有义务向行政主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行政主体进行管理。

(3)接受监督: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行政主体的监督和管理,包括接受检查、审查等。

三、行政相对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不同的分类。

常见的分类包括:1.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2.法人: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

3.其他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群众性组织等。

4.内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内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务员等。

5.外部相对人:指在行政机关外部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人员,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四、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在违反行政法规和决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1.民事责任: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行政责任: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或决定,依法应承担的行政处罚或处分责任。

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位和作用

的重大转变和提升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 的有效途径以及促进行政相对人发挥作 用的方法。
关键 词 : 政 相 对 人 行 依 法行 政 行政 权 力
随着现代公共行政 的发展 , 行政主体 与行政相对人
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 的变化 , 行政相对人 已不再是单纯 的被管理者 , 行政 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平衡 的实现越来越 具备现实基础 。依法 行政的 目的不仅 在于对政府行 政 机关 的行政行 为依法 进行规范 , 防止权 力的滥用 , 使 并 受到不 法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权 利及 时得到补偿 , 而且
的, 没有 广大行政相对人 的守法 、 法行为 , 用 行政法的实 施在很 大程度上都是空话。行政 主体 固然可以用处罚 、
也在于保证 国家行政管理的有效 和效率 , 使其能够最大 限度地发挥作用 。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过程 , 行政相
对人应 当具有什么样的地位 和作用是值得研究 的问题 。 本文将 对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 中的作用和 地位进行
阐述 , 并就如何提高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展 开讨论 。

强制方 法来迫使行政相对人 守法 , 以此方式实施法律 但
是极为低效 、 消极的。最有效最积极 的方式应 当是广大

行政 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地 位
所谓的行政相对人是指 基于一定 的法律事件 或行
行政相对人能 以其主动性 、 自觉性全面遵守法律 、 , 法规
人一直处 于消极性 的地位 , 行政相对人难 以具有对行政 主体的积极意义 。在当代行 政法 中, 行政相对人已不是
只能对行政主体 消极服从 或至多实施 消极防卫 。事实 上, 当代行政法 由于扩展了行政相对人 的权利并增强 了
其地位 , 因而也导致他们具有对行政主体 的积极 干预作 用—— 即个体权利对行政权力直接 、 的影 响。大量 有效 的行政法 规范都需要行政机关来 推行 实施 , 但是 , 实体 法规范 的实施并 不是 由行政机关单 方行为就可 以实现

论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

论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D 2 . 90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1 0— 1 5( 0 )0~ 01 0 9 8 2 1 0 3 0 6 09 — 5
随着现代行政法 的不断发展,越 来越 多的学 者关注 行政相对 人的法律地位 并进行 了一 定程度 的研究 , 呼吁提 高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 。因为 从理论上看 ,第一 ,行政法理论从 “ 管理论 ”到 “ 控权 论”再到 “ 平 衡论”的发展过程体 现 了越 来越重视行政 相对人 的价值 取向。传统行政法注重 管理 ,强调行政权力行使的 畅通无 阻,从而导致 漠视行政相对人权利 。但 随着社会 的不 断发展 ,建立 “ 服务型政府 ”已是形势所趋。
多情形 。而对平 等的要求则激发人类 同那些因法律 或 管理措施所导致 的不平等待遇而根据合理的、公 认 的标准必须被认为是平等的待遇进行斗争。它还
张 ,认为人都有与生俱来 的 自然权利 ,人们缔结契 约 ,组成国家就是为了维护 自然权利 。所 以国家一 经组成 , 人人都应该服从国家 的意志 , 即公共意志; 国家最高权 力乃是人 民公共意志的表现形式,国家
人类通 过从事 旨在发展 自身能力和促进其个人幸福
代行 政法 的人文精神。
二 、 宪法 学 基 础
卢梭从社会契约论 出发 ,提出了 自然权利的主
的有 目的的许多活动来体现其对 自由的欲求 。人类 痛恨并力 图摒弃那 些毫无正当理 由就破坏上述活动 进而对 自由加 以限制的行为 。人类 寻求公共保护, 以抵制对一个人 的生命 、肢体、名誉和财产等各方 面所 做的非法 侵犯实 则是人 类对 安全 的渴 望和追 求。在现代社会 中,它还要求得到公众帮助 ,使个 人能够对付生活中的老龄 、疾病 、事故和失业等诸
2 0年 第 6期 01

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浅析行政相对人在依法行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受 到 行政 行 为 影 响 的与 行 政 主体 相 对 应 的 另 一 方 主体 。在 整个 行 对方主体。这种由受管理相对人到权 力义务相对人的变化 ,从根 政 过程 中 ,行政 相 对 人并 不 是 一 个 消极 被 动 的角 色 ,整 个 行政 过 本上改变了 “ 相对”的原有含意,也深刻表明了行政法的重大变 程 中都 充 斥 着 行政 相 对 人 积 极主 动 的 法 律 行 为 ,行 政 相对 人 的行 化 。行 政相 对 人 这 种 地 位 的转 变 可 以 从 行政 法 律 关 系 的新 类 型 上 为 影 响着 行 政 过程 的启 动 、运 行 及 结 果 ,行政 相 对 人 不依 附于 行 得 到 具 体 体 现 。
四 、行政相对人在依 法行政 中的作 用
由于 当 代行 政 法 扩 展 了行 政 相对 人 的 权 利 ,从 而 增 强 了行 政
动 行 政 相 对 人 的 积 极 性 而 顺 利 实 现 行 政 管 理 目标 ;再 次 ,也 有 相 对 人 的法 律 地 位 ,导 致 他 们 对 行 政 主 体 具 有积 极 的干 预 作 用 , 利 于 增 强 行 政 相 对 人 自身 的法 律 意 识 , 充 分 发 挥 他 们 对 行 政 主 即 个 体 权利 对行 政 公 权 力 的 直接 有 效 的 影 响 。行 政 相 对 人在 依 法 体 依 法 行 政 的 群众 性 制 约 、督促 作 用 ,从 而健 全 、完 善对 违 法 行 行 政 中的 作 用 主 要 表 现 在 :
此激励行政相对人遵 守法 律规范的 自觉性 ;其次 ,有利于行政 签 订 行 政 合 同等 形 式 。
主 体 在 执 法 过 程 中转 变 行 政 管理 观 念 , 增 强 行 政 服 务 意 识 , 更 新 、改 进 行 政 管 理 方 式 和 手段 ,加 强 与 行政 相 对 人 的 合 作 , 调

中西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现状之比较

中西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现状之比较
二 、 比较分 析
中西方 行政 相 对人 的法 律地 位存 在很 大差 异 的原 因主要有 以下 几方 面[ 2 1 。
【 收稿 日期】 0 2 0 - 6 2 1 — 2 0
【 作者简介】 邱
林( 9 5 ,女 ,重庆万州人 ,四川幼儿师 范高等专科 学校讲师 ,硕 士研 究生,从事思想政 治教育与法律研究。 17 -)
公 民愿望和社会要求的最终 目的。在处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 的关 系中,必然强调并尊重行政相对人 的 权利 ,确保行政相对人 的法律地位 。中国传统行政法由于强调政府对社会进行治理和控制 ,主张管理和控 制社会的各个方面,必然导致对行政相对人义务 的重视和对其权利的漠视 ,因而法律地位低下。
但就如贺卫方教授所言 , “ 我们 的表层制度都是西方化的 , 但是我们骨子里的运作过程 ,我们所遵循 的一 些准则 ,我们 自 觉不 自觉所采取的一些方法 ,还都是我们两千年来所一直采取的方法”[ 3 1 。因此 ,行政相对
人 的法律 地位 仍处 于较 压抑 的状 态 。 第二 ,西 方行 政法 理论 自 1 9世纪 以来 特别 强调政 府 为社会 服务 的功 能 ,以实 现适 应或 满足不 断 变化 的
中西 方行 政 相对 人法 律地 位 之现 状


西方行政法律关系在不断 “ 寻求权力与权利最佳关系”【 1 J 的历史 中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演变过程 ,行
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逐渐趋于平等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更加独立 、积极 、主动。表现为 :第


行 政 机 关 与行政 相 对人 的权 利 内容在 立 法 中得 到 比较公 平 的分配 ,行 政相 对 人在 行 政法 律关 系 中被赋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研究-行政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

但在行政法学界就此基本范畴进行系统深入阐述的论着文章尚不多,有关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及界定标准等诸多基本问题并没有廓清,因而便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就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及其界定标准略作粗浅探讨。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及其理论边界范围,即周围界限。

它是划分同质体与异质体的边界,与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

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思维形式,包括内涵和外延两个方面。

内涵是事物的共同属性,外延是具有此类共同属性的一类事物。

因而内涵愈小则其共同点愈单纯,具备此类特点的事物便愈多,其周围界限便愈广,所以范围愈大;反之,范围则愈小。

因此,在探讨行政相对人范围时,实有必要先对其概念进行阐析。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中外行政法学教材和专着、有关法律对行政相对人的概念所做的界定,多有不同,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1.从行政行为的对象角度来理解行政相对人,学者们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人或所指向的人。

如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再如1992 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113 条在规定行政程序当事人的范围时,使用了官署与其或已与其缔结公法契约之相对人和官署为或所为行政处分之相对人的概念,亦把行政相对人规定为行政机关行政处分所针对的人或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合同等行政行为所指向的人。

2.从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理解行政相对人,将其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中与行政主体互有权利义务的一方。

如王周户教授认为:行政相对人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行政法律关系基础上从公民等一方的角度,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界定: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职权、 职责和行政职务身份的一方当事人。
2.行政相对人是与行政主体之间具有特定行政法 律关系的人,即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 职权行为所针对的人。
3.行政相对人是行政管理中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 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确立并研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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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相对人法律责任的特征 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应当承担不利的
法律后果。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具有下列特征: 1.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与其所居于被管理对象
的地位与活动紧密相关。 2.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在内容方面以人身权、
财产权为主,在方式上以惩罚性为主。 3.行政相对人对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正是行政主
②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是行政主体相对一方的确认 与判定,以解决谁是某个具体行政法律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相 对方当事人。
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具体确认与判定有下列几种 情况:
①行政主体的行政决定所针对的人,如行政处罚 中的受罚人,行政强制措施的承受人等;
②行政裁决行为所针对的法律争议双方当事人, 如自然资源确权行为所涉及的双方争议人,行政 机关履行保护职责行为中的权益人;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1. 行政法规范规定的权利。 (1)参与行政管理权。 (2)要求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权利。 (3)有关涉及处理相对人权益时的权利。 (4)控告、检举、揭发权。 (5)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和请求赔偿的权利。 2 行政法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其他法律权益。 (1)人身权。 (2)财产权。 (3)其他权利。包括言论、出版、结社、集会、
第四章 行政相对人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概述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 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通俗理解

行政相对人通俗理解

行政相对人通俗理解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通俗地说,行政相对人是指因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而受到影响的人或组织。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是主体地位平等的关系,两者都需要遵守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行政相对人具有以下特征:
1. 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具有相对性,即只有处于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个人或组织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2.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3.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陈述和申辩权等。

知情权是指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获得行政机关的告知和解释。

陈述和申辩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有权向行政主体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并得到行政主体的听取和解释。

这些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提高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

行政相对人名词解释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自然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这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

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能赋予其“行政相对人”称谓。

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包括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单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有处于国家行政管理之下的个人、组织均为行政相对人。

而在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相应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才是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和组织。

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另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接受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政法学中则谓之“行政相对人”。

再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那种把行政相对人仅仅界定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的观点是不适当的,不利于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的最佳实现。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1 什么是行政相对人2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3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4 行政相对人的范围5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什么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又称“行政相对方”。

指在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的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第一,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具有相对性,也即任何个人或组织只有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如果不是处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是处于其它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

第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如同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第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中具有主动性。

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侵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行政相对人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对行政相对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1、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

这是根据行政相对人所对应的行政主体的类型来划分的,与内部行政主体相对应的是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应的是外部行政相对人。

划分内部行政相对人与外部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意义在于这两种行政相对人构成不同行政行为的对象,同时他们享有行政法权利和承担的行政法义务不尽相同。

如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内部行政相对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2、个人类行政相对人与组织类行政相对人。

这是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状态来划分的。

我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属于个人类行政相对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其它非法人组织等属于组织类行政相对人。

划分个人类行政相对人与组织类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意义在于,在一定条件下,不同类型的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具有对应关系,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只能针对个人而不能针对组织。

浅析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浅析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浅析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受到行政行为所直接关系,享有主体权利、负有主体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上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本文试图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一、对行政行为的申诉和诉讼权利行政相对人对不合法行政行为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诉或行政诉讼。

这种权利是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最基本保障,也是行政相对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地位。

二、享有法律优先权和法律平等权行政相对人在法律优先权方面享有特殊的地位,即在行政法与普通法之间,具有优先适用行政法的权利。

与此同时,行政相对人在法律平等方面也有权利被平等对待,不得存在优惠或歧视的情况。

三、享有合法期限和保密权行政相对人在接受行政机关的询问时,有权要求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有权拒绝回答与有关事项无关的问题。

同时,行政相对人在受到行政机关调查时也有权利要求保密,不得将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

四、享有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

行政机关有义务向行政相对人明确陈述其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并告知其对行政行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仅当行政机关得出合法的结论,行政行为才能生效,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完成这种义务,则行政行为是非法的。

五、享有行政复议 procedure行政相对人有权利要求对不正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按照规定,予以处理。

这是行政相对人最主要的一项法律地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能够得到合法的救济和补救。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其法律地位体现了现代行政法的基本理念,如法律优先原则、权利平等原则、诉讼平等原则等,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也为中国的现代行政法治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

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行为过程中,如未履行义务、违反法规,造成了行政相对人的损失,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承担此次损失赔偿责任。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内容要点
本章内容分为两节: 一、相对人的概念、范围与种类; 二、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即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和种类
一、行政相对人的概念 相对人是行政相对人的简称。它是指在具体的 行政管理关系中处于被管理一方的当事人,确切地 说,是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相对应的一方主体。 例如:在税收关系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 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在交通指挥关系中,交通 民警是行政人,开车司机是相对人;在自来水管理 中,自来水管理机构是行政主体,而用水单位概属 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第六章 行政相对人
教学目的 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掌握相对 人原理有助于我们认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 律地位,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教学要求 1.需要掌握的内容:相对人的概念、范围与 分类。 2.需要了解的内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学习方法 学习时应结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原告资 格的具体规定。
第一节 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范围和种类
"相对人"是个行政法学上的理论概念,不是行政法律规 范上的法律术语。因此,它不由法律条文直接表明,而由 有权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作理论上的确认。 "相对人"概念的使用和涵义各国并不统一。西德在1979 年的《行政手续法》(第13条)中所使用的"相对人"(另一方当 事人)与我们的概念比较接近。美国行政法理论没有"相对人 "这一概念,但有"私方当事人"(A private party)之说。这除 了语言上的问题之外,还取决于这个事实:传统的行政法 理论把社会组织和公民只看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看成 一种消极、纯粹的管理对象。在这一点上,苏联的行政法 理论比较进步,他们早把社会组织和公民纳入"苏维埃行政 法的主体"范围之内。 把"相对人"引入行政法理论领域的意义主要在于:社会 组织和个人不再被单纯地看成管理对象,它们赢得了主体 的理论地位。

行政相对人是如何确认与判定的

行政相对人是如何确认与判定的

⾏政相对⼈是如何确认与判定的⾏政相对⼈的确认与判定,包括两个⽅⾯:⼀是⾏政相对⼈法律地位与⾝份的确认与判定,以解决是外部法律关系还是内部法律关系;⼆是对⾏政相对⼈是否是⾏政主体相对⼀⽅的确认与判定,以解决谁是某个具体⾏政法律关系的相对⽅当事⼈。

对⾏政相对⼈在⾏政法律关系中⾝份与地位的确认与判定,核⼼因素取决于其在⾏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及其法律属性。

如果属于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享有的⼈⾝权、财产权等权利和义务,则是⾏政相对⼈的⾝份和地位。

如果属于⾏政职权与职责内容或其他国家职能上的权利与义务,则要取决于另⼀因素,即⾏政主体在⾏政法律关系中所实施的职能内容属性。

若⾏政主体实施的职能内容属于⾏政组织建设或职权、职责划分⽅⾯,则属于内部⾏政关系,另⼀⽅当事⼈不具有⾏政相对⼈的地位和⾝份;若⾏政主体实施的职能内容属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则属于外部⾏政法律关系,另⼀⽅当事⼈具有⾏政相对⼈的地位和⾝份。

如审计机关与其他国家⾏政机关之间所形成的审计监督关系,就属于外部⾏政法律关系,被审计的⾏政机关就是⾏政相对⼈。

对⾏政法律关系中⾏政管理相对⼀⽅的确认与判定,应当以公民、法⼈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与⾏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为之间是否形成了⾏政法上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

因为,⾏政相对⼈是⾏政主体和⾏政公务⼈员实施⾏政管理⾏为的对象,其以被管理者地位与作为管理者的⾏政主体之间形成⾏政法律关系,并成为相对⽅当事⼈。

因此,⾏政相对⼈的权利和义务与⾏政管理⾏为之间应当具有⾏政法上的关系,即相对⼈的权利与义务直接成为⾏政法调整与管理的内容。

基于此点,⾏政管理相对⼀⽅的具体确认与判定有下列⼏种情况:1、⾏政主体的⾏政决定所针对的⼈,如⾏政处罚中的受罚⼈,⾏政强制措施的承受⼈等;2、⾏政裁决⾏为所针对的法律争议双⽅当事⼈,如⾃然资源确权⾏为所涉及的双⽅争议⼈,⾏政机关履⾏保护职责⾏为中的权益⼈;3、⾏政处罚中被受罚⼈侵犯的受害⼈;4、不作为⾏政⾏为中的请求⼈;5、⾏政⾏为内容的直接利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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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摘要:伴随着行政理论法学的不断发展,虽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但是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由于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现代行政法中的共同价值取向都是应该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无论何时都不能有超过行政权力相对人的权利这样的存在,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本质属性。

提高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行政权;权利;法律地位Abstrac 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 legal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ople has gradually aroused people's attention, but it needs further research.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the executive power. The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is the sourc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t comes from various ideas. The common value orientation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rights should be put in the first, no time can more than the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relative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right, this i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Improve the legal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to improv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to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o build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has a huge role, also in line with the people-orient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value orientation.Keywords: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administrative powers; Right ; legal status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重视法律地位问题已然愈演愈烈。

在中外行政法众多的著作和文章中,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但针对它系统的研究却十分少见。

传统观点认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中是从属地位,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只能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只能被动地服从行政机关。

这种从属地位论恰恰说明:传统的认识已经不能符合现代社会所提倡的民主和法治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满足的要求。

一、行政相对人概念界定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进步,重视并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势在必行。

从大陆法系角度看,“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和法律制定中的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

然而,行政相对人的界定却不尽相同,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一)从行政行为对象的角度界定行政相对人这种观点使行政相对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确认变得更加的简单和方便。

在行政法典里对于法律概念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相对人,他的行政处罚是相对的。

在该种角度下界定的行政相对人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在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作为相对人的客体本来就是非常有限的。

然后,如果以行为对象作为依据来判断,发现行政相对人会太过于表象化,但是这样只对其直观的现象进行了描述,并没有深入到这种现象的最本质的现象,可以说是用了双重标准来评价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可见,此种观点出发点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积极主导地位没有予以确认,从而导致不能准确且全面的保护行政相对人。

(二)从行政关系方面来界定行政相对人此观点认为,行政相对人才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其范围非常的广泛其中主要有行政主体和公民以及法人还有组织,这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方面来看这个定义直接把公民和法人还有其他组织都收纳了进来作为了行政相对人的延伸,导致概念法学的混乱,不利于行政法的建设研究。

该界定下的行政相对人概念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仅凭外部形式对行政法概念进行简单描述,并不能完整描述行政相对人的本质,所以必然经受不起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检验和淘汰。

然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关系却不能说是互不相关的,它对第三方的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这种观点却排除了在行政法关系中存在关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判断这个观点并不是界定行政相对人的正确观点,不适合确保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该观点对行政执法人员如何确定行政相对人没有起到任何指导作用。

(三)从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界定行政相对人此观点认为,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方面来界定相对人的行政主体,主要是指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更深层次的内在关系作为切入点去观察。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中具有权利义务相对性。

将行政相对人正确定义。

1这正是本文最支持最肯定的观点。

因为在这个界定标准的基础是有深度的内涵。

该界定下的行政相对人概念具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彻底抛弃了“管理论”的理念,引入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论”,行政相对人评价标准构建法理念,行政相对人权利正大力推进,符合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学理论发展的需求。

然后从上期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过往的行政法理论体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评判依据更多的展现出的是“管理论”这样的思想,其理论更多的体现出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低下,不尊重相对人的权益,从而将相对人视为被管理者。

总的来说,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我国行政相对人在当前背景下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了在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的基础上行政主体的利益关系,并取得了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资格。

但是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方略形成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转变,行政相对人再不仅仅是被管理者,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平衡的实现越来越现实。

(一)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现状在以往的时间里,我国在设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是存在着一定问题的。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在行政法中被设置了过多,却在他们权力的设置上选择了忽视。

随着民主社会的发展,因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所调整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他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得到了拓展,法律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

此种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行政相对人从附属状态升级为主体地位在我国传统行政法规定中,行政相对人地位仅仅是服从行政管理,但我国现行行政法则明确指出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

该种转变是因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政治、经济体制上所产生的变革。

2.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不平等的局势被打破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随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革,相对人的权利和地位也随之表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由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类型迅速拓展,行政主体完成义务已经成为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前提。

这就使得以前权力为主的行政主体转变为当今义务为主的行政主体,公民义务在国家权力面前的弱势地位得以改观,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愈来愈之间趋向平等。

(二)行政相对人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为了依法引导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活动室正确开展行政行为,约束公权力的使用,也是为了防止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违法行政行为的损害,更是为了提高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效果和效率,使得整个社会能够有条不紊的运行。

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是进行行政活动的两个主体。

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行政机关所起到的根本性作用自不赘言,行政习惯中的公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法律责任和规划其中权力使用的模式等是他的根源,也是保证依法治国的有效实施的有力后盾。

可只依赖行政机关自身的努力也只是稳定依法治国的一个方面,在当今行政法中,因为我国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扩大,改变了以前那种只消极服从行政主体或者实行消极防卫的情况。

作为行政活动的参与人的行政相对人在依法治国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一重要地位在两个方面有了显著的体现:一是行政相对人可以制约行政主体。

例如行政相对人拥有监督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行为的权利,针对不法的行政行为可以以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自我保护,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正确积极地行使监督权能够有效的约束行政主体,使行政主体能够更加正确、高效地开展行政行为。

二是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行政主体需要和行政相对人进行合作。

虽然行政主体开展的行政活动是保证依法治国政策正确推行所必须的一部分,但是行政相对人对该项行政活动的支持与配合才是重中之重。

由于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相对人的地位逐步提升,离建设中国特色法制社会的目标也愈来愈近。

但眼前,仍有一个巨大的问题横亘在我们面前:怎样加快我国行政法律法规的完善进度,怎样加快我国行政相对人地位提升的速度,怎样促进中国的稳步推进行政法治的进程。

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三、影响我国行政相对人地位进一步提升的原因分析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虽然使得我国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然存在更进一步的提升空间。

而影响我国行政相对人地位进一步提升主要问题,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2:(一)传统行政法观念的根深蒂固现代行政法理论使得“平衡论”在世界范围内风行起来,我国行政法研究界也同样信奉这个理论并希望使该理论成为我国行政法律制定与实施的核心理念。

但由于传统行政法理念的根深蒂固,“平衡论”这一理论并不能很好地在我国大范围的应用起来。

1.行政法被认为是“控权法”即法律控制行政法的实施。

大陆法系注重行政活动的效力,防止行政主体非法滥用行政权,英美法系则重视行政法律对行政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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