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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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
摘要:伴随着行政理论法学的不断发展,虽然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受到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但是仍然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由于行政法的核心问题是行政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现代行政法中的共同价值取向都是应该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放在第一位,无论何时都不能有超过行政权力相对人的权利这样的存在,这也是现代行政法的本质属性。提高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中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有着巨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符合我国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行政权;权利;法律地位
Abstrac 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heory of administrative law, the legal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ople has gradually aroused people's attention, but it needs further research. The core of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the executive power. The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is the source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it comes from various ideas. The common value orientation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rights should be put in the first, no time can more than the right of administrative power relative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right, this i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modern administrative law. Improve the legal status of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s, to improve the theoretical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to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o build 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 has a huge role, also in line with the people-orient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ety value orientation.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Counterpart; administrative powers; Right ; legal status
行政相对人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重视法律地位问题已然愈演愈烈。在中
外行政法众多的著作和文章中,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但针对它系统的研究却十分少见。传统观点认为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机关中是从属地位,在行政法中行政相对人只能服从行政机关的管理,只能被动地服从行政机关。这种从属地位论恰恰说明:传统的认识已经不能符合现代社会所提倡的民主和法治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满足的要求。
一、行政相对人概念界定
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进步,重视并加强对行政相对人的研究势在必行。从大陆法系角度看,“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和法律制定中的一个广泛使用的概念。然而,行政相对人的界定却不尽相同,一般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从行政行为对象的角度界定行政相对人
这种观点使行政相对人更加明确、更加具体,行政相对人的确认变得更加的简单和方便。在行政法典里对于法律概念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相对人,他的行政处罚是相对的。在该种角度下界定的行政相对人概念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在行政行为的范围上作为相对人的客体本来就是非常有限的。然后,如果以行为对象作为依据来判断,发现行政相对人会太过于表象化,但是这样只对其直观的现象进行了描述,并没有深入到这种现象的最本质的现象,可以说是用了双重标准来评价行政行为和不作为行政行为。
可见,此种观点出发点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因此对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积极主导地位没有予以确认,从而导致不能准确且全面的保护行政相对人。
(二)从行政关系方面来界定行政相对人
此观点认为,行政相对人才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其范围非常的广泛其中主要有行政主体和公民以及法人还有组织,这是从行政法律关系的方面来看这个定义直接把公民和法人还有其他组织都收纳了进来作为了行政相对人的延伸,导致概念法学的混乱,不利于行政法的建设研究。该界定下的行政相对人概念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仅凭外部形式对行政法概念进行简单描述,并不能完整描述行政相对人的本质,所以必然经受不起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检验和淘汰。然后,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的关系却不能说是互不相关的,它对第三方的行政行为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而这种观点却排除了在行政法关系中存在关于第三方利害关系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判断这个观点并不是界定行政相对人的正确观点,不适合确保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所以导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该观点对行政执法人员如何确定行政相对人没有起到任何指导作用。
(三)从权利义务关系方面界定行政相对人
此观点认为,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方面来界定相对人的行政主体,主要是指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的更深层次的内在关系作为切入点去观察。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与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中具有权利义务相对性。将行政相对人正确定义。1这正是本文最支持最肯定的观点。因为在这个界定标准的基础是有深度的内涵。
该界定下的行政相对人概念具有如下几个特点:首先,彻底抛弃了“管理论”的理念,引入了现代行政法的“平衡论”,行政相对人评价标准构建法理念,行政相对人权利正大力推进,符合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学理论发展的需求。然后从上期的司法实践来看,在我国过往的行政法理论体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评判依据更多的展现出的是“管理论”这样的思想,其理论更多的体现出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低下,不尊重相对人的权益,从而将相对人视为被管理者。
总的来说,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二、我国行政相对人在当前背景下的法律地位
行政相对人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形成了在一定的法律事件或行为的基础上行政主体的利益关系,并取得了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资格。但是在当今依法治国的大方略形成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转变,行政相对人再不仅仅是被管理者,行政主体与客体之间平衡的实现越来越现实。
(一)我国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现状
在以往的时间里,我国在设置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时是存在着一定问题的。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在行政法中被设置了过多,却在他们权力的设置上选择了忽视。随着民主社会的发展,因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所调整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以他的权利和义务的种类得到了拓展,法律地位也得到了一定的提高。此种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相对人从附属状态升级为主体地位
在我国传统行政法规定中,行政相对人地位仅仅是服从行政管理,但我国现行行政法则明确指出了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地位。该种转变是因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政治、经济体制上所产生的变革。
2.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不平等的局势被打破
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随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革,相对人的权利和地位也随之表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由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类型迅速拓展,行政主体完成义务已经成为实现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前提。这就使得以前权力为主的行政主体转变为当今义务为主的行政主体,公民义务在国家权力面前的弱势地位得以改观,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愈来愈之间趋向平等。
(二)行政相对人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