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制度.doc
农产品收购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务---精品管理资料
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农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3%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有:(1)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在开票系统内选择收购发票种类,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左上角注明“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收购发票时需要留存农民身份证明及村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备查。
(2)农民专业合作社、农场以及农业开发公司等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自产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初次购买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免税备案表复印件证明是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
(3)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特别提醒:以下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法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只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使用。
(1)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2)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小规模)批发、零售蔬菜和部分鲜活肉蛋开具的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上税率、税额均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您根据收购发票、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免税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三种增值税普通发票按照13%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的第6栏申报抵扣.建议您尽可能地优化购进方式及渠道,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从农民个人处收购农产品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时要注意农民身份,联系方式地址及是否自产等情况留存备查,防范税收风险。
农产品发票抵扣正常和流程
1、政策规定取得“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以取得1%农产品专票,不能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划重点:不能2.总局答复的“言外之意”如果取得了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1%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按上述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在小规模新政策发布后,小规模3%减按1%优惠,取得1%农产品专票能不能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个话题被再次提起,税局对该问题也进行了回复。
今天再次确认一下:划重点:取得1%农产品专票不能按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能!2收到哪种农产品发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具体哪些发票可以抵扣,怎么抵?是直接按照发票税额抵扣还是计算抵扣......?1、凭票扣除(1)四种合法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粮食等农产品,适用的税率是9%;①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②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③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注意: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发票应开具免税,而非零税率。
如发票开具错误请退回重开。
④同时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是在生产领用的时候加计扣除1%)。
注意:根据财税【2017】37号文,这里的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范本⒈引言●目的:本文档旨在为购进农产品的企业提供详细的指导,以便正确申请和使用进项税抵扣政策。
●背景:购进农产品是企业日常运营的重要环节,通过合规使用进项税抵扣政策,企业可有效降低税负成本。
⒉进项税抵扣的基本概念和原则●进项税抵扣的定义: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通过购进农产品等原材料、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可以在支付销项税时,将其中已支付的进项税额抵扣掉的税务政策。
●抵扣条件:企业购进的农产品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合规发票、合法经营等。
●抵扣范围:进项税抵扣适用于企业购进农产品所支付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⒊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申请流程●第一步:购进农产品并获得合规发票。
●第二步:填写进项税抵扣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购进农产品的发票信息等。
●第三步: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资料提交至税务局。
●第四步:等待税务局审查并发放进项税抵扣凭证。
⒋进项税抵扣的注意事项●进项税抵扣的时限:企业需要在当期纳税申报时申请进项税抵扣,否则将无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抵扣比例与限额:根据税法规定,不同农产品的进项税抵扣比例和限额有所不同,请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操作。
●进项税抵扣的凭证保存:企业需要妥善保存购进农产品的合规发票和进项税抵扣凭证,以备税务局审查。
附件:⒈进项税抵扣申请表格样本⒉购进农产品合规发票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进项税抵扣:税务政策中允许企业在支付销项税时,将已支付的进项税额抵扣掉的规定。
⒉增值税:一种按照增值额计征税款的税种,适用于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服务行业。
⒊消费税:一种按照商品价格或数量征收的税种,适用于部分特定商品。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税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994年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抵扣进项税的重要依据。
同时,为了解决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问题,国家出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可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并按照收购凭证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政策,使农产品收购凭证成为增值税链条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起到了减轻农产品经营及加工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国农产品转化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金税工程的全面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日臻完善,而作为同等效力扣税凭证的农产品收购凭证,因缺乏科学有效的监控措施,存在的问题日益凸现。
这一由企业自开自抵,没有任何认证制度约束的农产品收购凭证,为不法分子肆意抵扣税款大开方便门。
下面,将从收购凭证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法等方面作如下分析。
一、农产品收购凭证存在的弊端多问题重(一)现行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开具使用违背了国家政策的初衷。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凭证只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时,才能开具并作为抵扣进项税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限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关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然而实际上很少有企业是从一家一户农业生产者个人手中直接收购的,企业为减少麻烦和收购费用,都是从部分中间商贩手中收购大批量的农产品,然后汇总开具收购凭证,而且,每张票的金额几乎都是开满的;同一销售者销售数额较大,农业生产者不可能有如此大的种养植能力。
(二)客观上造成了偷税漏洞。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
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说明一、背景介绍进项税抵扣是指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涉及到的增值税税额,可用于抵扣纳税人销售农产品所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本文档旨在阐述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相关事宜。
二、进项税抵扣的条件1、购进农产品必须属于正规渠道并持有购进发票;2、购进农产品用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3、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缴纳。
三、购进农产品的计税依据1、购进农产品的计税依据一般是指购进发票的金额。
2、若涉及非货币支付,应按照国家财税政策规定的可供参考的货币价值进行计税。
四、购进农产品的税率购进农产品的税率取决于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当前规定中,购进农产品适用的税率为X%(根据实际税率填写)。
五、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流程1、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后获得购进发票;2、纳税人将购进发票作为进项税抵扣的依据;3、纳税人在申报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时,可减去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
六、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申报方式1、纳税人可采用纸质申报方式,将购进发票和相关资料提交至税务机关;2、纳税人亦可通过电子申报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购进发票和相关资料至税务机关指定平台。
七、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的注意事项1、纳税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2、纳税人必须保留购进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备查;3、如发现购进的农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并申报改正。
八、本文档涉及附件1、购进农产品进项发票范例(见附件1);2、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申报表格(见附件2)。
九、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增值税:一种按照增值方式征收的税收,适用于货物销售、服务业等领域。
2、进项税: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服务时所涉及到的增值税税额。
3、抵扣:指某项费用或税款可减免相应金额。
简要总结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简要总结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农产品作为重要的农业资源,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而对于农产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进项税,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成为了农民和相关农业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
本文将对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进行简要总结。
一、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基本概念及原则进项税是指企业购买生产资料、劳务和服务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因此在农产品生产中产生的进项税可以通过抵扣方式减免农民或农业企业的税负。
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通常遵循以下原则:1. 抵扣性:农产品企业可以通过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服务等产生的进项税进行抵扣,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2. 依法依规: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具体操作、标准和程序需要严格依照国家税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执行。
3. 实质性依据:农产品企业要通过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来获得进项税发票,只有在符合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的前提下,才能获得合法的进项税抵扣权利。
二、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相关政策为了支持农业发展,中国政府对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采取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农产品进项税率优惠:针对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环节,国家税务部门对其适用的税率进行了优惠。
一般情况下,农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相比其他行业的税率有所减少。
2. 具体农产品类别的税收优惠:针对特定农产品,政府给予了进一步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对于优质粮食、畜禽养殖业、果菜类产品等,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甚至免税。
3. 农产品进项税抵扣政策:农产品企业可以通过购买原材料、设备、服务等消耗性采购所产生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这些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销售环节所产生的销项税,以减轻农产品企业的税负。
三、农产品抵扣进项税的操作流程农产品企业在申请抵扣进项税前,需要进行一系列操作流程,确保符合相关政策和要求。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农产品企业需要首先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才能享受进项税抵扣政策。
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及完税凭证抵扣操作指南
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及完税凭证抵扣操作指南一、农产品抵扣(一)如果餐饮企业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抵扣凭证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则可按照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
例子:2016年9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肉鸡加工成辣子鸡丁进行销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列明的不含税金额为100000元,税率为13%,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0000×13%=13000(元)(二)如果餐饮企业购买农产品所取得的抵扣凭证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则需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此方法现仅限北京地区。
1、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其中: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①农产品外购金额指含税金额,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②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③扣除率是指行业的适用税率。
④农产品耗用率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例:2016年9月,某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处购入肉鸡,加工成香辣鸡丁进行销售。
该试点纳税人按照成本法核定的农产品耗用率是0.6215,当月的销售成本是200000元,则纳税人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0000×0.6215×6%÷(1+6%)=7036(元)二、完税凭证抵扣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抵扣。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制度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制度增值税纳税管理是链条式管理,为照顾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无票扣税的问题,国家制定了农副产品采购进项抵扣制度。
对营业执照中有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以现金形式、零星小额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允许其自行开具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收购发票”依13%的扣除率(原为10%)扣除进项税额。
同时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行初期,人们在管理上并不很重视它,然而,就在国家采取种种措施,堵住手工虚假票抵扣等漏洞后,近年来,税务人员发现收购发票抵扣的份额突然放大了许多,仅以武汉市国税局对全市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专项稽核为例,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多多。
问题透视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大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任意虚开虚抵问题。
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填开虚假的收购发票,二是人为扩大收购金额。
有的企业将已开支但不应计入收购凭证的储存费、过磅费、运费(无单)等也开进收购发票中。
有的将收购品种的单价、数量扩大开具收购发票,有的捏造收购对象名称违反常理,有的收购发票上填写的身份证一个号码反复使用,有的出现常识性错误,如性别为男,身份证尾号却是双数。
甚至身份证连号。
还有的企业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贫穷农民是等钱开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检查却发现,许多收购行业不及时结账长期挂应付款。
有的企业开具30万收购凭证,账面现金只有1000元等等。
(2)真交易实收购。
这一现象在收购企业中十分普遍,尤其是商业企业,许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麻烦,大多向农产品二道贩子收购农产品,或向企业收购农产品。
如某食品调料公司收购猪大肠,开具一张收购发票,数量达5000公斤,开具对方系养猪专业户,但事实上农民出栏一批猪不可能单独只出售猪副产品,从分析可以得出,该收购行为系向屠宰厂购进的。
今年七月,在对某一大型超市调查中发现,从收购凭证看,该商场购进几十万元的鸡蛋均向一个人开具收购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注意事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抵扣注意事项金凤区国家税务局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农产品抵扣的法定扣税凭证是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
收购发票是购买者向农民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场、合作社、农业开发公司等农产品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免税农产品时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流通环节应税农产品(指除了蔬菜和生鲜肉蛋外的其他农产品)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一般纳税人凭以上扣税凭证直接按照票面金额*13%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要注意以下事项:一、农产品收购发票(一)收购企业应按照下列要求开具收购发票:1、开具对象为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2、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3、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支付的货款金额相符;4、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5、应如实填写投售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投售人与向税务机关备案的信息相符。
(二)收购发票一律不得跨区(省)使用。
收购企业在本省范围内跨市、县收购农产品的,可携带空白收购发票外出开具使用;同时应保存好差旅费发票、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收据(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收购的农产品)等资料,以备核查。
如果外省(区、直辖市)农民送货上门,收购发票后须附运费发票或过路(桥)费票据。
(三)向农民支付的收购资金须转账支付。
(四)收购发票使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和保管《农产品投售人信息备案表》(格式见附件),作为收购发票的附列资料。
二、农产品销售发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取得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取得开具免税农产品普通发票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该纳税人减免税备案通知复印件,并按年度对减免税备案有效性进行确认。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可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指除了蔬菜和生鲜肉蛋外的其他流通环节应税农产品),抵扣凭证后应当附开具普通发票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农副产品收购制度范本
农副产品收购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副产品收购行为,保障农副产品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副产品收购,是指农业生产者向收购者出售农副产品的活动。
第三条农副产品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等价交换,保护农副产品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农副产品收购活动实行宏观调控,确保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合理稳定,维护农副产品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利益。
第五条农副产品收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收购、囤积、哄抬价格等行为。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副产品收购者与农副产品生产者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实现互利共赢。
二、收购方式第七条农副产品收购方式包括:(一)计划收购:国家根据农副产品供需情况,制定收购计划,确定收购品种、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
(二)合同收购:农副产品生产者与收购者通过协商,签订收购合同,约定收购品种、收购价格、收购数量和收购时间等。
(三)市场收购:收购者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收购品种、收购价格和收购数量。
第八条计划收购农副产品时,国家采取统购、派购和议购等方式。
统购是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副产品实行统一收购;派购是指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副产品以外的其他农副产品实行派购;议购是指国家对派购以外的农副产品实行议价收购。
第九条合同收购农副产品时,收购者与生产者应当签订书面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收购合同应当包括收购品种、收购价格、收购数量、收购时间、质量标准、验收办法、付款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市场收购农副产品时,收购者应当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收购价格,保证农副产品生产者的合理收益。
三、收购价格第十一条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实行等价交换,保证农副产品生产者的合理收益。
第十二条国家对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实行宏观调控,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农副产品收购价格的基本稳定。
粮食收购凭证管理制度
粮食收购凭证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粮食收购凭证管理,保障粮食市场秩序,促进粮食安全生产,根据《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收购凭证种类1. 粮食收购凭证包括购销合同、收购凭证、结算凭证等。
2. 购销合同是粮食收购的法律依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购数量、价格等内容。
3. 收购凭证是粮食收购的记录凭证,包括收购单、收购登记表等。
4. 结算凭证是粮食收购的结算依据,应当详细记录收购款项的支付情况。
三、收购凭证管理1. 粮食收购凭证应当依法规定保存备查,应当保证真实完整。
2. 收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凭证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凭证管理规定。
3. 收购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证管理,负责凭证的领用、归档、备案等工作。
4. 收购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清点核对,确保凭证数量与实际操作一致。
5. 收购凭证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程序进行归档保存,保留期限为3年。
四、收购凭证使用1. 收购凭证应当在法定程序下使用,未经授权不得私自篡改或颠倒。
2. 收购凭证应当在相应的收购交易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3. 收购单位应当在收购时核对凭证的真伪,确保凭证的合法有效。
4. 收购凭证应当在结算时及时归档存档,确保结算的真实准确。
五、收购凭证监督1. 粮食收购凭证的领用、使用、归档等操作应当接受监督,不得有违法行为。
2. 收购单位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查验凭证的真伪。
3. 收购单位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4. 收购单位发现凭证管理存在问题应当立即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
六、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凭证管理制度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2. 对于篡改、虚假使用凭证的行为,主管部门应当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 对于拒绝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粮食收购等行为。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主管部门有权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并对制度内容进行调整。
涨知识了!购进农产品抵扣的税收政策
涨知识了!购进农产品抵扣的税收政策引言国家为鼓励农业生产,对农产品执行低税率,并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环环抵扣,具有传导机制,国家对上游的初级农产品免税,如果不进行政策上的特殊规定,最直接的结果会导致下游企业没办法抵扣进项税或高征低抵,多缴增值税,整体看就是税负转移,而不是扶持农业了。
对于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一种是凭票抵扣,一种是核定扣除。
凭票抵扣又分根据票面税额抵扣、计算抵扣。
什么是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第一条规定,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并包括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动物骨粒、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购进农产品的可以抵扣的凭证种类购进农产品可以抵扣的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农业生产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取得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一条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不能开具专用发票,所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都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收购方自己开给自己的,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纳税人只能是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买自产农产品才能开具,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农产品,应索取发票,不能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09.01•【字号】黑国税函[2003]197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抵扣凭证管理的通知(黑国税函[2003]197号2003年9月1日)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加强农产品抵扣凭证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允许其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的凭证仅限于以下四种:(一) 增值税专用发票(七联)此发票由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经营、加工企业开具给购货企业,并要在第五联加盖“随货同行联(承运联)”和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中加注“销货地点”。
(二) 黑龙江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此发票由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包括: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农场或个人)对外销售粮食时开具给粮食经营、加工企业。
(三) 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含粮食收购专用)此发票由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产品收购、经营、加工企业开具给农业生产者个人或单位的。
其中,收购农民个人的粮食按照黑国税联发[2000]005号文件规定,使用“黑龙江省收购业统一发票(粮食收购专用)”。
(四)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加盖销售农产品专用章)此发票由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除粮食以外的农产品时,开具给购货方,购货方根据财税[2002]105号文件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
各地要在纳税人申请使用黑龙江省工商业统一发票时,严格审核并在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加盖销售农产品专用章(专用章样式和防伪措施另行下文),并要求使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按纳税申报时限上报发票使用情况,具体制度也将另行下文执行。
不容忽视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
J .受利益驱动而无视税收政策和发 票管理 办法 , 开农副产品收购凭证进行抵 虚 和 有些纳税 人明知不苻告开具农 副产 品收购凭证务件 , 是受利益驱动而无视税 但 收政 荒和发票管理 办法, 有意乱开、 虚开农 副产品收购凭证 来扩 太抵扣范围 , 偷逃增
值税 例如 . z市莱粮站 为诸市粮食局下设 国有 企业 , 主要经 营范 围为粮 油的购销 、 面粉加工, 为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l9 9 8年 9月, 谈粮站 向 L县某粮食郝 门购进玉 米, 耒取 得合 法的扣税凭证 . 自行填开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进 项税 ,导致企业发生 便
税额抵扣 。
在 妾际工作 中. 由于税 务部 门等机 构对税 法知识 的宣传 不够 纳税 人对农副产 品收 购凭证 的使用规 定 不了解或不 能正 确理 解 ,普 遍认为 昀妥了农 副产品使可哥 县农 副产品收购觉证: 而忽视 了农 副产品收 购凭证 在进行进项税抵扣 时的两个条 件 饿如 : 当纳税人向非农业生产者购进非初级农产 品时, 目其在 购买对以不要 求
暂行紊例》第^条 第三款规 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 . 照要价和 按
元 依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 税务机 关做 出 如 下虻 理 : 令 其 限期 将 税 款 补嫩 人 库 , 责 并 北罚款 7 7 9万 元 从 这一 偷 税 案 例 中可 d
看 出 . 国对愉 税 的 法律 制 裁 力 度还 不 唪 ,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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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增 值 税 专用发 票 为务件 而以低 于 市 价 的 价格 购进 . 固此 . 此 次 购 买 活 动 中 在
纳 税 人 就 耒 按 规 定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当蚺 税 人 进行 纳 税 申报 时 ,因没 有 按 规 定 取 得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根 据 《 值 税 增
12山西省农副产品增值税抵扣办法4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从文到之日起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OO五年九月六日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产品收购业务及增值税抵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范围按《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农产品收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管理第四条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在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如实填写《农产品收购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一),申请办理使用《山西省××市农产品收购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的资格认定,经县(市、区)国税机关核查,符合条件的,准许其使用收购发票。
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
第五条取得使用收购发票资格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
收购发票实行限量发售、验(缴)旧购新制度。
由县(市、区)国税机关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核定月领购数量和次数。
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其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纳税人在本县(市、区)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收购发票的开具要符合以下要求:(一)按顺序、各联次一次性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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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思考(可编辑)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政策的设计与思考随着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一四六小”的增值税管理基本思路加强农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已成为当前国税机关征管工作的一个热点。
从新税制实施以来总局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管理的相关文件对加强税收管理、防范和遏制偷骗税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这并些规定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进行偷骗税的问题。
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有何难?能否有治本之策?笔者带着这些问题对总局下发的一系列规定进行了认真的研究深入实际结合企业用票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存在的问题及危害企业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方法五花八门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形:、虚假开票。
虚假开票可分三类:一是无中生有虚构收购业务根据当月的销售和偷税、骗税的需要随意填开出售人、收购的产品、收购金额、支付款项都是虚假的二是将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购进非农业产品或劳务业务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帐三是将虽已取得发票但无法抵扣的费用或超出税法列支标准的费用开具相同金额的收购发票入帐。
在违法使用收购发票的几种情形中虚假开票的比重最高危害最大。
、调节开票时间。
有的企业在本月的应纳税数额较大时把开具收购发票的时间提前在下月开票时调整自行调整纳税时间和金额。
、扩大对象和范围开票。
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对象是农业生产者范围是自产农产品。
对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和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税法所列举的农业产品以及非农业生产者(包括个体经营者和经营单位)销售农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因此也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
但在实际操作中收购企业对农业生产者和农产品经营者的划分存在两个问题一方面是客观上不易划分千家万户都是带着一张身份证来出售农产品收购人员无法甄别另一方面收购企业即使知道对方是农产品经营者正常情况下也不会让对方提供发票因为要对方提供发票对方很可能提出提高收购价。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抵扣管理工作应加强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的抵扣管理工作应加强
王海玲
【期刊名称】《税务纵横》
【年(卷),期】2003(000)005
【总页数】2页(P60-61)
【作者】王海玲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关于加强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数据采集传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J],
2.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制度亟待改进 [J], 徐庆华;九洲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 [J],
4.提高认识落实措施切实加强收购资金管理和供应工作——人民银行自治区分
行艾买提·阿西木副行长在全区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J], 5.代理企业进口货物时未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款应如何处理 [J], 申言;陶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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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知识]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政策
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政策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政策,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政策答:1。
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进口农产品,按照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3.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4.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5.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6.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扣税凭证直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购进农产品所生产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按照一定扣除标准,核定出当期农产品可抵扣的进项税额;7.加计扣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关于农产品可以抵扣的发票有哪些?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以上详细介绍了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政策,也介绍了关于农产品可以抵扣的发票有哪些。
作为一名农产品的收购者,一定要明白,农产品从不同的对象那里收取,所能够抵扣的税额是不同的。
如果你阅读了本文内容,不是很明白,那么咨询一下我们在线老师吧,可以给你更好的回答。
农副产品收购财务制度
农副产品收购财务制度一、财务制度的建立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制度是保障农副产品收购资金安全和有效管理的前提。
财务制度的建立应该充分考虑到农副产品收购的特点和规律,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和合规。
1.明确收购资金来源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主要来自于政府补贴、银行贷款、企业自有资金等多种渠道。
财务制度应明确不同资金来源的性质和用途,确保各项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2.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为了确保农副产品收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管理,应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
财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专业人员,负责财务核算、预算编制、资金管理等工作。
3.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建立财务制度的过程中,应细化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核算、财务报告和审计、风险管理等方面。
同时,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审批流程和责任制度,保障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二、财务制度的实施财务制度的实施是保障财务管理工作有效开展的关键环节。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重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财务管理制度的落地和执行。
1.加强培训和教育财务管理人员是财务制度的执行者,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执行能力直接影响到财务管理工作的效果。
因此,应加强对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2.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为了激励和激励财务管理人员积极参与财务管理工作,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制度。
绩效考核制度应明确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确保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够得到公正评价和奖励。
3.加强监督和检查财务制度的实施需要不断监督和检查,确保执行效果和效果。
建立定期检查和考核机制,通过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三、财务制度的改进财务制度的改进是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的重要途径。
在实施财务制度的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调整措施,不断完善和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1.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财务管理制度随着农副产品市场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财务管理制度也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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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制度
增值税纳税管理是链条式管理,为照顾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无票扣税的问题,国家制定了农副产品采购进项抵扣制度。
对营业执照中有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以现金形式、零星小额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自产的免税农产品,允许其自行开具由税务机关提供的“收购发票”依13%的扣除率(原为10%)扣除进项税额。
同时还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
在实行初期,人们在管理上并不很重视它,然而,就在国家采取种种措施,堵住手工虚假票抵扣等漏洞后,近年来,税务人员发现收购发票抵扣的份额突然放大了许多,仅以武汉市国税局对全市农产品收购凭证的专项稽核为例,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多多。
问题透视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大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任意虚开虚抵问题。
一是在没有真实交易情况下填开虚假的收购发票,二是人为扩大收购金额。
有的企业将已开支但不应计入收购凭证的储存费、过磅费、运费(无单)等也开进收购发票中。
有的将收购品种的单价、数量扩大开具收购发票,有的捏造收购对象名称违反常理,有的收购发票上填写的身份证一个号码反复使用,有的出现常识性错误,如性别为男,身份证尾号却是双数。
甚至身份证连号。
还有的企业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贫穷农民是等钱开锅,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而检查却发现,许多收购行业不及时结账长期挂应付款。
有的企业开具30万收购凭证,账面现金只有1000元等等。
(2)真交易实收购。
这一现象在收购企业中十分普遍,尤其是商业企业,许多企业为降低成本,减少麻烦,大多向农产品二道贩子收购农产品,或向企业收购农产品。
如某食品调料公司收购猪大肠,开具一张收购发票,数量达5000公斤,开具对方系养猪专业户,但事实上农民出栏一批猪不可能单独只出售猪副产品,从分析可以得出,该收购行为系向屠宰厂购进的。
今年七月,在对某一大型超市调查中发现,从收购凭证看,该商场购进几十万元的鸡蛋均向一个人开具收购发票。
通过审查,销货方系企业根本不符合开具收购发票的条件。
(3)擅自扩大收购范围。
政策规定,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蔬菜罐头、中成药、各种奶制品、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精制菜、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农副产品。
对上述这类不属收购范围的非免税农产品也开具了收购凭证。
如有的企业甚至将调料也视作免税农产品开具了收购凭证。
(4)收购发票开具混乱。
一是随意性较大,汇总开具现象普遍存在。
几乎每一张收购凭证的金额都是票面的最大限额。
据武汉市国税局流转税处统计结果显示,全市493家具有农产品收购资格的企业今年元至九月共开具收购发票50205份,填开总金额为191867万元,平均每份金额高达3.8万元。
有的企业将收购发票携至外地开具,等等。
(5)损耗不调减进项税额。
收购的农产品大部分属鲜活物资,发生过期变质损耗是正常现象。
按照规定,对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转出调整。
然而检查发现,多数企业没有执行。
(6)普票抵扣亦有猫腻。
普通发票是农产品抵扣中的另一部分。
然而检查发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存在严重的开鸳鸯票情况。
成因剖析
出现上述问题有着复杂的原因,既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
一是政策不熟误跨禁区。
根据规定,从事收购业务的纳税人,应按实际发生的收购业务,据实逐笔开具“收购发票”,不得对多项收购业务进行汇总填开。
对收购不实、“收购发票”填开不符规定的,要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办理。
然而在税务部门执行这条规定时,发现不少企业和农业生产者有两个不清,一是不清楚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农产品免交增值税,按照这一规定,一些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者完全可以进行税务登记,为其销售行为放心开具普通发票。
二是不清楚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索取的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按照这一规定,企业即使需要通过中间商贩完成收购行为,只要向中间商贩索取普通发票,同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看来,由于许多企业对政策的不熟悉,将一些应属普通发票抵扣的行为而变成了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行为。
农产品抵扣政策出台已有10来年,但很多企业对哪些属于免税农副产品,哪些不属于免税农副产品不清楚;哪种情况可以开具收购发票,哪些不允许开具收购发票不甚清楚,经税务机关稽核,方知许多收购发票不符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企业教训惨痛。
二是主观故意而为之。
由于收购发票由收购单位自行填开,自行申报抵扣,没有购销双方的约束机制,也游离在税务部门监管之外。
有的企业就认为这里好做文章,将收购凭证当成调节税款的工具,有的甚至把其当成偷税的手段。
并导致一些企业税负明显偏低,有的企业只有千分之几的税负。
据对武汉市江夏区13户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2004年上半年申报情况统计,13户平均税负为1.93%,低于行业正常税负1—3个百分点。
年中,全市国税部门通过对全市493户收购企业清理整顿,共调增增值税约280万元;有75家因虚假收购、严重违规等原因被取消收购发票使用资格,有69户未购收购发票且无收购业务发生被取消收购发票使用资格;有29户涉嫌用收购发票偷税被移送稽查部门专案稽查。
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出现的问题不仅让收购企业有漏洞可钻,同时,收购凭证的存在和使用更为中间商贩逃脱税务监管提供了庇护所。
正因为收购企业可以自行填开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收购企业就根本无需向中间商贩索取普遍发票,造成一部分未办理税务登记,不购买普通发票,不纳税的商贩也能正常经营,另一部分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户可以在交易中不开发票,隐瞒收入偷逃税款。
思考建议
对于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抵扣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如果仅仅靠基层税务部门的严格管理和稽查去堵塞漏洞,答案只有一个字:难!
基层税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至少有三个难点:
一是企业的收购对象身份难核实。
企业的收购对象是否是真正的农业生产者,税务机关很难核实。
从理论上说,农产品收购对象应该是千家万户,但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是不可能坐等农户上门;而从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只要提供出售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可开具并进行抵扣,可以说在收购环节一切都由企业说了算,税务机关无法确定收购对象的真实性。
二是业务的真实性难查证。
收购业务交易的对象非常特殊是农民,不是企业,其最大的问题是农民没有记账、保留交易凭单的习惯,因此,当收购企业人为扩大单价、数量时,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交易对方搜集证据。
另外,核实企业的收购行为时,主要通过实地核实与异地协查两个途径。
对本地发生的收购业务,税务人员尚可上门核查,但一些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其收购业务遍及全国各地,只能进行异地协查,但效果难以保证。
这样,税务机关就很难拿出确切证据核实企业是否虚开虚抵。
三是收购发票难控管。
在完善增值税管理改革时,多采用发票比对系统来堵塞漏洞,作为收购凭证———由于开票、抵扣在一个环节一个企业进行,就不可能将其纳入整个管理系统,通过比对管理来防止虚开,税务部门的监控只能是空谈。
必须解决制度本身缺陷、变革制度、完善管理办法。
如何解决农副产品抵扣中出现的问题,以下几种方式可供选择考虑。
(一)参照废旧物资收购的管理办法,设定专门针对农产品的销售发票。
在发票中注明农业税或要求农业生产者提供农业税、特产税的完税证明。
将开票职责从抵扣方剥离出来,规定由收购地农业管理部门或者税务部门经审核相应的资料后开具,不允许企业自开自抵。
(二)要求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账。
要求农产品经营及加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
在台账中要登记售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
农产品的购进、出库均要有保管人员记录、签字。
(三)对购进农产品按实耗额(或实际销售额),即不以企业当月购进的农产品收购凭证来计算进项扣除,而以企业当月实际耗用或商业企业实际销售的农产品金额来计算应抵扣税款。
我们相信,随着各级税务部门对农产品收购凭证问题的关注和调研,堵住农产品收购凭证抵扣问题的漏洞应指日可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