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7.31•【字号】苏住建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苏住建规〔2017〕4号各市、区住建局,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行为,解决当前招标投标工作中遇到的新矛盾、新问题,推动标本兼治,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发生,根据省纪委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监管视频会议精神和《中共苏州市委关于省第三检查考核组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探索改进招投标评标定标办法(一)发布投标报价清标工作指引。
为有效防止投标人利用清标进行围标、串标、恶性哄抬报价及低于成本报价,招标人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适合的评标方法。
招标人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投标报价清标的办法及清标结果的使用,着重从分析不平衡报价是否合理、投标人是否合理说明其投标不低于成本着手。
清标工作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
一要对工程量大的单价和单价过高于或过低于清标均价的项目重点查。
二要对措施费用合价包干的项目单价,对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三要对工程总价、各项目单价及要素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测算。
四要对投标人所采用的报价技巧,辨证地分析判断其合理性。
清标报告要列出投标价格过高或者过低的清单项目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之间存在的偏差幅度和产生偏差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原因的摘录。
评标委员会将清标结果应用于评标的,要妥善处理不合规的投标,并为后续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指引。
(二)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工程项目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合理低价法确定中标人。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8•【字号】湘政办发[2002]52号•【施行日期】200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各地各部门要学习宣传并采取有效措施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
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要认真清理有关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凡国家和省已明令宣布失效或废止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一律不得适用。
今后,各市、州制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应先征求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再报省计委备案;省直各部门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须经省计委会签或联合发文,报省政府备案。
二、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决定成立湖南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和确定出台有关招标投标重大事项的综合性政策,批准省重大建设项目邀请招标方式等涉及全省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事宜。
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卫生厅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省招投标办设省计委),为全省招标投标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方行为责任主体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增加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类建立资源库根据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分类建立施工企业库、工程咨询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库、勘察设计企业库、规划企业库、监理企业库。
各类资源库入库单位采取向社会公开征集和由市级相关部门分行业进行推荐,企业自愿申请等方式,经相关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资源库。
其中工程咨询专家库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施工企业库、勘察设计企业库、规划企业库、监理企业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乡规划局等行业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
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随时或定期审核入库,对违规企业及时清理出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类资源库建立后,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资源共享共用,各县(市、区)不再另行建立各类资源库。
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联合加密对资源库运行进行统一管理。
二、编制和实行各类招标文件范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南充实际,编制各类招标文件范本,范本必须在评标办法中明确废标具体条款,非评标办法中明确的废标条款,一律不得作为废标依据(此条必须写入招标文件评标原则及评标程序中)。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6•【字号】浙政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加快打造整体智治的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严格招标投标程序本意见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在交易平台或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向社会公众公示不少于3日。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截止时间、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1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优化招标投标营商环境国家和省审批、核准、备案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具体工作由省招标投标管理中心承担;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设区市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各设区市可以结合实际探索招标投标领域监管执法权的相对集中。
完善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管理机制,全省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向社会公布并实时动态更新。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统一规划,稳步推进,避免重复建设。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7.24•【字号】川建招标发[2009]270号•【施行日期】2009.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川建招标发[2009]270号)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九部委《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和全省扩大内需、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要求,提高招标代理质量,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全省招标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扩大内需、灾后重建提供有力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对于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由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以及机制体制方面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所暴露出来的不规范问题屡禁不止,主要表现在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服务缺少技术含量,有的甚至无证执业;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出借、挂靠招标代理资质现象时有发生;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不强;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巧设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串标围标操纵招标结果等方面。
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影响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必将影响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的顺利实施。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扩大内需、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为扩大内需、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正文:----------------------------------------------------------------------------------------------------------------------------------------------------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茂府办〔2015〕14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一届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意见(试行)为降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遏制围标串标、营造建筑市场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全部纳入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专项基金,财政担保借款资金,国家、省统借统还资金,贴息贷款资金,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银行贷款及其他借款的项目;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用自有资金或融资资金建设的项目;采用BT、EPC、BT+EPC等方式融资建设,并以国有资金回购或偿还的项目;政府提供公共资源,采用BOT、PPP等方式建设的融资项目。
二、引入低价投标机制,合理降低工程造价我市范围内属政府投资(含BT、EPC、BT+EPC、BOT、PPP)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设置投标报价下浮率,并根据项目建安预算投资的大小,选择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或综合评标法,采用以上两种评标法的投标文件除了采用投标总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报价外,还要有相应的低报价施工措施方案,重点在保证工程质量措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07]826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监察局、建设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商务局、法制办:为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十部门下发了《关于印发贯彻落实2007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2007]1399号)。
根据省招监委主要领导的指示,现将该文件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仍然是腐败行为的高发领域。
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不仅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切实推进“四个跨越”的重要措施,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治本之策。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行政监督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各级发改、监察、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商务、法制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
各级发改委要积极会同各级招监办,认真发挥指导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招投标工作联席机制,加强部门协作,特别是在规则制定、执法监督、重大案件处理等方面加强沟通,使招投标行政监督形成合力,更加有效。
二、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今年2月8日,省政府下发了川府发[2007]14号文件,进一步理顺了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严格了招标条件和程序,规范了招标投标的操作办法,严肃了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特别是针对串通投标、围标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办法。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2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为巩固省委巡视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成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切实有效解决当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秩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源头防腐、净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目前在招标投标不断规范的基础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存在规避招标、串通招标投标、租借资质、歧视排斥投标、违法转包分包等现象;少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乏力、查处不力等。
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强化监督来加以解决。
因此,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进一步认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努力促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化。
二、进一步加大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力度(一)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
各县区、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每年要组织不少于2次的执法检查,采取交叉检查、联合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各部门之间的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4.19•【字号】泸市府发〔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管理的意见泸市府发〔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规范招标投标操作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切实解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7〕79号)及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一)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
招标人要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
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评分条款等内容违反招投标相关规定及原则的,应当承担主体责任,不以招标文件经相关部门同意而减轻责任。
鼓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二、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监督管理职责(二)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泸州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核准项目招标事项;配合进行评标专家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开标、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1•【字号】合政[2009]42号•【施行日期】2009.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合政〔2009〕42号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招标投标交易行为,完善市场监管机制,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节约财政资金,构建“统一、开放、高效、廉洁”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现就进一步加强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实行资格后审和资格预审相结合的资格审查制度1.推行网上招投标系统建设。
分步实施网上报名、网上投标、网上评标、远程评标等管理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公开招投标信息,防止人为因素干扰招投标活动。
2.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类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交易的,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
投资额巨大、技术要求复杂,确需采用资格预审的,应报请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采用资格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合格投标人少于9家的,可以适当降低资格审查条件,按照资格后审方式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3.建设工程和政府采购类项目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控股、参股等利益关系。
投标人之间原则上不得有法律意义上的利益关系。
4.技术复杂、招标条件难以设定的项目,可委托专家进行论证或发布项目需求公告,公开征询潜在投标人对项目需求的意见和建议。
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5.设置资格审查条件,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注册资本、资质等级、业绩、人员配置、地域限制等条件,排斥、歧视潜在投标人。
设置资格条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1)注册资本。
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应体现招标效益最大化原则。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9〕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州工程项目建设,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管理和招投标活动监督,有效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试行)(湘政办发〔2018〕27号)、《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8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州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工作领导强化湘西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公管委)工作领导,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州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工作,研究并提出全州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州公管委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主任,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任常务副主任,州审计局局长、州纪委监委副书记(副主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州发改委主任任副主任,州发改委、州编办、州财政局、州工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人防办)、州水利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健委、州生态环境局、州商务局、州林业局、州司法局、州科技局、州医保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行政审批服务局、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4•【字号】武政[2004]21号•【施行日期】200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4〕21 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促进我市统一、规范的有形建设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29 号令)的规定,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我市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实行招标发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各类房屋建筑、装饰及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工程;给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固体废气物处理以及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路灯、环保、人防、水利、堤防、港口建设工程;公路、通信建设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投标,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和装饰工程的招标投标,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
三、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到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统一发布招标信息,统一按有关规定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
四、建设、水务、交通、环保、城管、房产、人防、园林、信息产业等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必须明确本单位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领导和机构,并在交易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本部门负责管理的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并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应进而未进交易中心招标发包的行为进行处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浙建[2014]9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4〕9号)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规范各方主体的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法定责任,依法履行职责(一)切实落实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定监管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法定行政监管部门。
各地应积极、认真地解决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等问题,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提供保障。
(二)进一步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
科学合理、运行有效的管理体制是有效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的重要基础和体制保障。
各地要根据《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明确各行政监督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监管职责,理顺建设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管体制,建立分工明确、职权清晰、运行高效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体系。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怀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怀政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怀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怀政发[200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管,预防招标投标领域的腐败行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2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深入,招标投标已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市招标投标工作逐步走向正轨,但仍然存在监管体制不顺、交易平台不统一、评标专家库分散、评标办法不一致、信用体系建设滞后、违纪违法时有发生,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现象严重等问题。
因此,必须按照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招标投标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将我市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监管体系建设的内容(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所有招标投标活动的领导和全市招标投标的综合性政策研究。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招投标办),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综合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和考评。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凉府发〔2015〕26号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正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凉府发〔2015〕2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不断规范我州招标投标活动,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切实解决借牌投标、串通投标、买标卖标以及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突出问题,进一步理顺税收关系,增加财政收入,努力促进我州建筑业及建筑企业的蓬勃发展,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打击借牌投标,规范我州招标投标市场(一)借牌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是串通投标、买标卖标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要原因。
“大公司中标、小老板施工”的问题屡禁不止,这种不对等、不公平的竞争行为严重影响了我州建筑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地方税收大量流失。
(二)始终以开放的姿态欢迎州外建筑企业参加我州建设。
鼓励、引导州外大中型企业来我州成立子公司和分公司,按资质等级参与我州招标投标活动,特别是大中型项目的竞争。
(三)培育扶持我州建筑企业发展壮大。
鼓励、引导各种经济组织在我州注册成立新公司,尽快形成专业门类齐全的建筑企业群;着力培养有一定实践经验的技术人才,壮大本地企业人才队伍;严禁设置不合理、不合法的条件排斥低资质、低业绩企业投标,提高各类企业投标竞争力。
(四)加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使用信用平台,逐步将信用情况作为投标(申请)的准入条件。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缺陷保修责任有较好履行能力,依法经营的建筑企业予以鼓励,引导企业自觉抵制借牌投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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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录入:宜兴市招投标网2010-1-14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2010年1月11日)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有效遏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成为优质工程、放心工程、安全工程,根据国家、江苏省、无锡市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完善平台功能进一步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形成“统一平台、统一监管”的招投标管理新格局,提高招投标监管效果。
1.建立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构。
成立“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作为全市统一的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负责对全市所有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监管。
2.明确市招管办的职能。
市招管办的主要职能为: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负责对市招投标中心执行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招投标流程执行、招投标活动和招投标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工程招投标活动投诉、信访举报的受理;负责对构成不良行为、疑似不良行为有关材料的审核确定等。
3.完善平台功能。
要加快招投标平台软硬件建设,改善运行条件,为电子招标奠定物质基础,进一步增强平台的服务功能、操作功能,提高平台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行为,有效监督管理中介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中介不中”的问题。
1.通过公开招标建立预选库。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的中介机构。
具体要建立二个中介机构预选库,即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工程监理机构预选库。
2.规范使用预选库。
在预选库中的中介机构才能有资格参与为政府工程进行咨询、管理等各类服务。
对于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原则上要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在入库单位中确定。
对于一般工程从入库单位中随机抽取确定,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设立抽取点。
市招投标中心要加快建立预选库电子化管理服务平台,为项目建设等单位提供现场抽取服务。
3.加强对预选库的管理。
要建立中介机构预选库的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对预选库的常态管理,畅通退出机制,定期调整不合格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对预选库一年更新一次。
要建立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加强对中介活动监督管理,对合同履约不力、有不良行为的失信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处理,一律曝光并限制市场准入。
三、建立施工企业预选库要积极引导、鼓励本地和外地优秀企业参与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对信誉差、实力差的企业主动限制其市场准入。
1.预选库的建立。
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别,由建设、交通、水利农机、水务、国土、农林等部门推荐本地和外地企业。
其中,对外地企业应以发函邀请、接受反馈的方式予以确认。
所有企业入库须经市纪委(监察局)、重点办、重点工程纪检监察办、招投标监管部门、招投标中心以及推荐单位共同会审确定。
对外地入库企业,同本地企业一样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2.预选库的使用。
原则上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招标,参与投标的企业必须是预选库中的企业。
根据建库的实际情况,逐步实现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必须是预选库中的企业参与投标。
3.预选库的管理。
基本原则是加强考核、动态管理、严进宽出,原则上一年更新一次。
对于在招标公告期间有意参与投标虽尚未入库但符合条件的外地优质企业,经相关部门会审确定入库后可参与投标。
四、围绕优质优价改革评标办法围绕优质优价进一步改革评标办法,本着商务标、技术标并重的原则,鼓励在外地创优质工程的本地企业回乡建设,欢迎创优质工程的外地企业参与宜兴的建设。
对除绿化以外的所有政府投资工程实行综合评估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包括对技术标、商务标两部分的评审。
要根据工程不同类型,专门制定相应的评标办法。
1.关于技术标。
技术标包括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信誉、业绩以及施工组织设计。
要针对不同工程类型,合理设置施工组织设计分值和评分要点,并原则上采用远程评标或异地评标的方式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要合理设置投标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的信誉、业绩部分的分值,充分体现鼓励施工企业在宜兴市特别是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中创优质工程的积极性。
2.关于商务标。
商务标的评审办法要体现最大限度防止低价抢标,引导投标企业合理报价。
要进一步优化成本价评审办法,使投标报价更趋合理。
商务标的评审办法体现随机性。
在确保有效投标报价比较合理的基础上,要明确商务标的评审办法有最低价法、次低价法、平均价法等若干种可以选择,在开标时随机确定其中一种办法,并由评标委员会按随机确定的办法对商务标进行评审。
五、加快实行电子招标,确保投标人信息的有效控制要严格控制投标人信息,加快实行电子招标,实现投标人信息的全控制、全保密。
要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改变传统的招标文件发放操作方式。
招标文件范本、评标办法、答疑纪要等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中心网站上传,由潜在投标人通过网络下载,改变投标报名、投标保证金核验等既有的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使投标人信息得到有效控制,加大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难度。
六、加强对评标环节的监督管理评标是招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工作的质量。
要加强对评委的监督考核管理,提高评审水平,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要通过严格细致的评审,及时发现围标、串标等违法嫌疑,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1.加大对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询标力度。
招标人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增加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陈述及答辩评审内容,要求投标项目经理(建造师)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即把施工组织设计作为询标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评标委员会要根据询标情况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进行评分,对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能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作出判定。
2.督促评委认真履职,细化商务标的评审。
督促评委细化对投标文件商务标的评审,对不同投标文件要认真检查比对,一旦发现有不该出现的雷同情况,一律对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一律对相关投标人以疑似不良行为在网上公示。
在公示期间,招标人有权根据公示情况拒绝被公示对象投标。
如被公示对象在施工企业预选库内,则一律清退出库。
3.加强对评委的考核管理。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评委的培训、考核和管理,加强对评委评审工作的监督。
市招投标中心要配合招投标监管部门,加强对评委在评审现场情况的监督考核。
对评委未独立评标、未独立评分等行为,招投标监管部门必须及时指出并纠正,必要时可与招投标中心会商,现场取消其评分。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对评审结果的抽(复)审制度,对评委应发现而未及时发现投标文件有雷同等情形、造成评审结果不公的,一律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评委库、取消评委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市场监管,实现“两场”联动招投标监管部门和标后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加大相关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失信成本。
同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相互配合,实现招投标市场和标后工程建设市场“两场”联动,放大监管效应。
通过严格监管,倒逼市场行为的规范,有效遏止违法违规行为的蔓延势头。
1.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
对标前、标中、标后涉及工程招投标的信访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做到有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形成查处的高压态势。
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同时,要加强标后工程项目的跟踪,听取各方特别是建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注重研究分析阶段性市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对策措施,不断提高招投标监管水平。
2.加强标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
各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对施工企业施工情况的百分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
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对标后建设市场常态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机制。
特别要提前介入对中标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等人员的到岗到位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假借资质等问题,并坚决依法依规处理,决不手软。
对建设单位就建设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调处,对其他涉及建设市场方面的信访举报,要高度重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迁就。
3、加强“两场”联动。
加强招投标市场和标后建设市场联动。
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互动,建立市场监管信息及时沟通机制,实现市场监管信息的互通反馈、及时共享、有效整合,促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将中标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名单、岗位、身份证等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及时告知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
招投标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对于考核结果在规定分值以下的施工企业及项目经理(建造师),应按规定一律清除出施工企业预选库,同时至少在一年内限制该企业和项目经理(建造师)参加宜兴市招投标市场;工程建设相关行政监管部门要将市场监管的情况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
特别是要将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等信息及时告知招投标监管部门,由招投标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