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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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
【法规类别】律师收费
【发布部门】上海市律师协会
【发布日期】2002.04.04
【实施日期】2002.04.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规则
(2002年4月4日市律协六届五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加强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制度化建设,确保律师协会会费取之于律师,用之于律师,以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机构的作用,提升上海律师的整体形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费的定义
本规则所指会费,系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每年向上海市律师协会缴纳的会员费,不包括上海市律师协会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会费使用原则
上海市律师协会使用会费的基本原则是:
合理规划,规范使用,公开透明,最大限度地提高会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会费主要用途
上海市律师协会会费主要用途应当是:
1、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以及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2、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3、开展会员奖惩工作;
4、为律师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提供活动经费;
5、为律师协会执行机构提供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
6、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会刊和培训;
7、为会员提供福利保障;
8、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9、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五条会费使用权力机构
上海市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会费使用的权力机构,负责于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审议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提交的会费预、决算方案。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