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探放水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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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探放水技术要求

1、煤矿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探放水原则,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在水害隐患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任何采掘活动。

2、掘进工作面采用瞬变电磁、直流电法等至少2种超前物探方法,采煤工作面应选择无线电坑透、槽波、音频电透、瞬变电磁等至少2种物探方法,相互验证,并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物探成果报告。

3、为进一步提高钻探精准度,要积极推广应用钻孔轨迹测量仪、窥视仪和随钻测量设备,确保钻探达到施工目的。

对于探测小窑、奥灰水FG`1237、构造水等重点探放水工程,以及不放心区域探放水作业时,必须应用钻孔轨迹测量与窥视技术对钻孔进行抽检,如发现钻孔轨迹偏差较大影响探测结果时,必须进行补孔,避免因施工偏差造成误判,导致隐患未彻底消除。

公司直属(管)矿井必须配置钻孔轨迹测量仪、窥视仪及随钻测量设备,子公司矿井由公司统一协调考虑,必须满足钻孔轨迹测量与窥视工作要求。

4、探放水工程必须由专业人员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则,结合采掘资料、物探成果等,综合分析水文地质情况,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相关内容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山西省煤矿老空水害防治工作规定》及集团公司下发的编制大纲要求。

5、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井分管副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体会审,杜绝传阅式审批。对受水患影响严重工作面的探放水设计实行提级管控,要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审批。

6、布置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探放老空水和钻孔水。老空和钻孔位置清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施工;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楚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1.5m;

(二)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等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的正前方及含水体方向呈扇形布置,钻孔不得少于3个,其中含水体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三)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应当同时采用物探、钻探两种方法,根据陷落柱的预测规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3个,有异常时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四)煤层内,原则上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充水断层水、含水层水及陷落柱水等。如确实需要的,可以先构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7、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水时,预先固结套管,并安装闸阀。止水套管应当进行耐压试验,耐压值不得小于预计静水压值的1.5倍,兼做注浆钻孔的,应当综合注

浆终压值确定,并稳定30min以上;预计水压大于 1.5MPa 时,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8、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94mm。

9、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的,近距离煤层开采的或者地质构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清楚的,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

(二)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2确定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10、探放水工作严格执行“三单”管理(停掘通知单、探水通知单、允许掘进通知单),“三单”由矿地测部门向探水、掘进队组下达。

11、探放水现场作业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钻孔深度、个数、方位、角度等出现偏差时,必须严禁弄虚作假。如遇特殊

情况需要调整钻孔时,必须编制补充设计,按程序审批后执行。

12、探放水现场必须悬挂探放水管理牌板,并随巷道掘进及时跟进,牌板要记录探水位置、钻孔施工情况,明确探掘距离关系,标明当班巷道进尺、可掘进度;同时施工完的探放水钻孔应在施工起始位置悬挂钻孔标识牌或其它方式进行标注。

13、当钻孔接近老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斯检查工或矿山救护队员进行现场盯班,随时检查空气成分,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有关规定值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调度室,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14、探水孔施工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孔中的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征兆时,必须停止钻进,但不得拔出钻杆,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5、探放水队要严格执行干部跟班上岗制度,加强钻探现场监督和管理,督促钻孔按设计参数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效率。

16、矿井领导带班下井人员、防治水机构和安检部门人员应当加强探放水作业的检查巡视,及时掌握当班探放水作业状况,随机抽查钻探情况。

17、探放水钻孔验收要求:

(一)各类探放水钻孔要严格以矿地测科为验收责任主体,安监站、探放水队等至少3个部门配合进行联合验收,保证钻探施工质量,严禁弄虚作假。

(二)探放水钻孔执行“一对一”验收,“一对一”考核,即每个钻孔施工完必须进行单孔验收,验收人员必须签字齐全,责任到人。

(三)钻孔施工到位后,必须按照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瓦斯、一氧化碳等气体进行检测。钻孔有出水的,必须分析水源,并安装孔口阀门进行控制排放水。同时必须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明确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

18、钻孔放水前要测定钻孔水压,准确估计积水量,根据排水能力和水仓容量,控制放水;放水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人每天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放水量、水压等参数,准确掌握放水量与剩余积水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19、当钻孔水量变小或不流时,必须及时通孔、吹孔或补孔验证,确保积水放尽;对于可能存在补给水的区域,钻孔要采用反水弯封孔,防范采空再次积水。

20、探放水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及时将探放水钻孔情况填绘至矿井充水性图和探放水施工效果评价图(探放水成果图)中,分析评价探放水效果,并提交探放水总结报告或防治水安全评价报告,由煤矿分管副职组织审批;提级管控的重点水患探放水工程要按程序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集团公司审批。

21、连通采空区的探放水钻孔封堵要求:

(一)当钻孔涌水量排放至半孔水以下或有气体逸出可能时,必须采取阀门控制放水,并在孔口安装U型或S型反水弯装置,阻止气体外泄。

(二)针对有少量补给水或留做观测孔的探放水钻孔,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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