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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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业务招待费列支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所﹝1989﹞178号

【发文日期】1989-10-07

【实施时间】1989-10-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来电文询问,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如何列支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899]69号《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中的有关精神,同时,也考虑到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决定,私营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比照国税所[1989]15号《关于集体企业业务招待费列支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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