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行政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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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行政法五卷本行政法修订

2015年行政法五卷本行政法修订

2015年五卷本行政法修订说明十三、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

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

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

药厂起诉。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2-97,任)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属于维持。

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该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

至此,我们可以判断,本题并没有正确答案,因为被告均错误。

如果县政府是将罚款20万元,改为了罚款10万元,那就属于改变行为处理结果了,属于复议改变,被告就只有县政府了。

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管辖法院的级别如何确定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如果以县药监局来决定法院级别,那就是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按照县政府来决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是中院管辖。

201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串讲:行政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201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串讲:行政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地⽅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民银⾏、审计署和具有⾏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类。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法律的授权规定⽽出现。

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使部门规章制定权。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法律或者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部门规章是执⾏性或者补充性的⾏政规范,⽽不是⾃主性的⾏政规范。

超越⼀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可以提请国务院制定⾏政法规。

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本部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的报纸上刊登。

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本为标准⽂本。

原则上,规章应当在公布之⽇起30⽇后施⾏,部门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内报国务院备案。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地⽅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的市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和⼈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地⽅⼈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治区的⼈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地⽅政府规章 地⽅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

第⼀是省、⾃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府,第⼆是较⼤的市的⼈民政府。

较⼤的市的⼈民政府,是指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的⼈民政府。

  地⽅政府规章制定权限:(1)为执⾏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015年行政法学司考题

2015年行政法学司考题

·2015年行政法学司考题`·一、单选题43.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下列哪一项行政法原则的要求?A.合理行政B.高效便民C.诚实守信D.程序正当答案:C答案解析: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

包括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和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是指:(一)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

遵守法定时限,禁止不合理迟延;(二)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的,是行政侵权行为。

诚实守信原则是指:(一)诚实。

即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二)信用。

1.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

2.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信赖利益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非因法定事由违法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

程序正当:(一)行政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

(二)公众参与权: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和决定,尤其是作出对公民不利决定时,应听取公民的意见。

包括获得通知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本题中,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中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的要求。

所以应选择C。

44.根据《公务员法》规定,下列哪一选项不是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A.公道正派B.忠于职守C.恪守职业道德D.参加培训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12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简要解读山东省法学会企业商事法律研究会刘文荣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日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第一次大修。

修正案立足于解决“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增设了许多重大的新制度、新规定,对于更好的发挥行政诉讼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新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许多新任务、新要求,需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

同时,新行政诉讼法增设的新制度、新规定,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细化,制定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起草司法解释的规划,专门成立了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并向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征集问题和建议。

最终提交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于2015年4月20日讨论通过,将从5月1日起与新行政诉讼法同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等。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5年修正)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5年修正)

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7.24•【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0号•【施行日期】1997.09.0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保证严肃执法,秉公办案,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造成的错案和执法过错,依照本条例追究责任。

第三条错案和执法过错,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四条追究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活动,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应当以身作则,严格执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六条法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和申诉,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二)办理的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错误的;(三)办理的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裁判结果全部错误或者部分错误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错误处罚和处理决定予以维持,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正确处罚和处理决定予以否定的;(五)滥用强制措施,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六)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出具错误鉴定的;(七)超审限,越权办案的;(八)拒不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九)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十)其他违法行为。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

2015年5月1日实施全新行政诉讼法全文【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2015.05.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755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15号【发布日期】2014.11.01 【实施日期】1990.10.01【法规类别】行政诉讼法【唯一标志】2398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版)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修订版)》解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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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定性依据与量罚依据,明确规范性文件可以作 为定性依据
旧《办法》第3条
新《办法》第4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 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法律、行 罚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 政处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六)严格和细化调查取证要求,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 (七)调整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听证
权利 (八)建立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处罚的透明度 (九)建立处罚决定文书抄送制度,加强对被处罚责任人
的联合惩戒约束 (十)建立行政处罚工作时限制度,提高处罚工作效率 (十一)其他修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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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办法》框架结构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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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理后的处理措施 ■提请监管部门作书面说明或退回补充调查:
﹥违法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 ﹥有关人员责任认定不清 ﹥调查取证程序违法
经补充调查后仍无法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监管 部门应当作销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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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调整或变更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 ﹥适用量罚依据错误; ﹥处罚建议幅度或种类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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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管辖主体,防止监管真空和 监管重复
对跨区域经营的银行异地实施的违法行为,旧《办法》没有明 确管辖主体。
按照既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管辖原则,又能体现我会系统 属地监管的特殊体制,新《办法》规定,银行异地实施违法行为,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监管机构管辖。
在具体查处工作中,两个监管机构要加强沟通和配合。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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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的程序。
﹥基本程序:监管部门汇报调查情况→处罚办汇报审理情况→各 委员对审理报告发表意见→对处罚意见投票表决→主持人当场宣布 投票结果。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本)公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9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有效门类:行政法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最高法201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201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2015行政法学课程作业第一套

2015行政法学课程作业第一套

本题分值: 5.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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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公务人员是社会组织而不是个人 错

本题分值: 5.0
行政诉讼法
宪法
本题分值: 10.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 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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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判断题1. 行政复议不具有准司法性 错
2.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中的基本制度是() 调查制度
告知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
本题分值: 10.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 表明身份制度
本题分值: 5.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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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行政公开原则已成为当代各国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 错


本题分值: 5.0
用户未作答
标准答案: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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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全文

行政法全文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章受案范围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20号发布日期: 2015.03.15实施日期: 2015.03.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大立法【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2015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修正)[2015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律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节法律解释第五节其他规定第三章行政法规第四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一节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第二节规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015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限

2015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权限

2015司法考试知识点《⾏政法》:国务院⾏政法规制定权限 ⾏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政⼯作,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有关程序制定发布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化、外事等各类法规的总称。

⾏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其效⼒⾼于地⽅性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的⾏政决定、命令。

现⾏宪法第89条规定,制定⾏政法规是国务院的职权之⼀。

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政法规制定程序暂⾏条例》,对于规范⾏政法规的制定起了积极作⽤。

2000年公布的⽴法法和2001年公布的《⾏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是⽬前规范⾏政法规制定⾏为的主要根据。

影响⾏政法规法律效⼒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

制定权限,是关于制定⾏政法规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可以对什么事项作出规定的制度。

在制定条件⽅⾯,国务院制定⾏政法规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

为了理解这⾥的“根据”原则,可以与地⽅⼈⼤制定地⽅性法规的情形进⾏⽐较。

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性法规。

因此,制定地⽅性法规的前提条件是所谓“不抵触”上位规则原则,⽽国务院制定⾏政法规则必须以上位规则为根据,即所谓“根据”原则。

这种宪法和法律的“根据”,既可以是宪法或者法律对具体事项的规定,也可以是宪法或者法律对有关事项的⼀般性规定。

在⾏政法规的规定事项⽅⾯,有以下三个⽅⾯: 第⼀,执⾏具体法律规定事项,即为执⾏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政法规的事项。

例如,⾏政处罚法第63条规定:本法第46条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为执⾏⾏政处罚法的规定,1997年国务院公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政法规。

第⼆,实施宪法规定职权事项,即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这⾥有两点需要明确:⾸先,必须属于⾏政管理事项,⾏政法规不得规定其权限范围以外的事项;其次,必须尊重全国⼈⼤及其常委会的专属⽴法权,⾏政法规不得将属于全国⼈⼤及其常委会的专属⽴法事项纳⼊⾃⼰的规定事项。

行政法第18条解读

行政法第18条解读

郑州大学行政法实务论文院系: 法学院专业: 法律硕士(非法学)姓名:***学号:************2015年 12月 1 日目录一第18条的内容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经复议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新旧法条对比....................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司法解释第八条关于复议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确定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背景........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对第18条第二款的解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实践探索........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案例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跨行政区域管辖的途径............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行政诉讼法第18条的解读一第18条的内容概述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在我看来,第18条主要确定了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中的“原告就被告”原则,以及特殊地域管辖中的经复议案件的管辖原则和跨行政区域管辖。

由于复议案件法院的确定以及跨行政区域管辖是今年新规定的内容,所以在接下来的论述中,我主要阐述经过复议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以及跨行政区域管辖。

二经复议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一)新旧法条对比旧法第 17 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法条文解读

行政法条文解读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前言:修正后的行诉法共103条,比旧法的75条多出28条,在管辖、起诉期限、第三人、诉讼类型、申请再审等许多方面均有新规,变动较大。

可以预见:新法施行后,①复议机关为避免做共同被告,将会慎重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

加上行政复议是父审子,且程序简便。

因此,越来越多的告官之民及其委托代理人,将先向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的复议机构申请解决行政争议。

②复议机关尤其是地方政府复议机构的工作量将大增,办案质量会有质的变化。

③中院一审的行政案件数将有所增加(主要是土地行政登记案件)。

众多低院的行政审判工作将逐渐被集中到其他低院,只剩非诉审查工作。

诉权保护及办案质量将会有较大的变化。

④官官相护的丑恶现象将有所改变,行政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将大有可为。

以下蓝字部分是@阿些和对新规的解读(将不断更新),以实务为视角。

新法条文取自何海波教授的重排版,感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解读: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本条将旧规“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中的“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契合法院的工作主题;删除旧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中的“维护”,又彰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立场,故很[赞]。

但本条“解决行政争议”和第61条的规定,是要行政法官兼做民事法官和行政执法官的节奏,对行政法官的要求很高甚至苛刻,似乎弄巧成拙(如在解决行政裁决中的权属争议时,越俎代庖的行政法官往往无能为力),有待高法作出符合审判工作实际的解释。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5年)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5年)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201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9.23•【字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民告官”入法30年,律师有话说

“民告官”入法30年,律师有话说

“民告官”入法30年,律师有话说“飞跃起诉”确保了公正,但政府首长仍“出庭难”三十年前,1989年4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著“民告官”的诉讼制度在中国变成一项普遍性的公民权利救济制度。

1988年的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强拆房屋一案,成为了新中国“农民告政府第一案”。

当年,最高法院成立了行政审判庭。

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通过,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十二届全国人大在2015年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一次系统、全面的修订,在2017年增加了行政公益诉讼有关的内容。

2015年《行政诉讼法》全面修订后,作为一名行政法领域的专业律师,我办理了不少首例或者影响重大的行政案件。

其中就包括新法施行后的第一例诉江苏省政府的收回国有土地案件、新法施行后浙江高院第一例指定管辖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案件、上海第一例的环保管制性征收补偿案件,当然还有就是2017年以来,被媒体誉为“世纪盐改第一案”的盐业体制改革系列案件。

办理过程中,我对该法有了更深刻的感受和认识。

比如,曾办理的宁波某重大生产事故案件,整个案件已经启动了刑事追诉程序,此时,我们代表事故责任方提起行政诉讼,期望就报告的调查结论进行重新处理。

但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组中有宁波市地方检察官共同参与,宁波法院再来处理本案可能并不合适。

为了使得案件能够得到更为公平公正和超然的处理,我们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毅然采取了“飞跃起诉”的方式,请求浙江省高院提审或指定管辖。

当时是2015年5月中旬,浙江省高院立案庭法官之前未曾遇到过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个案,我们在立案时提交了相关意见,最终法院也采信了,将该案指定杭州中院一审管辖,为该案的公平处理争取了机会。

我还记得在当年的这份立案意见中,特别引用了这样的表述: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诉讼,充分保障相对人的诉讼权利,本身就是行政诉讼法的主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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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五卷本行政法修订说明十三、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某药厂以本厂过期药品作为主原料,更改生产日期和批号生产出售。

甲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

药厂不服向县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依《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3款关于生产劣药行为的规定,决定维持处罚决定。

药厂起诉。

关于本案的被告和管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2012-2-97,任)A.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由乙县法院管辖B.被告为乙县药监局,甲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C.被告为乙县政府,乙县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D.被告为乙县政府,由甲市中级法院管辖【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的确立被告的核心在于复议机关作出的是维持决定,还是复议改变决定。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本案中,市乙县药监局以该厂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9条第1款关于违法生产药品规定,决定没收药品并处罚款20万元,而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没有改变行为处理结果,只是改变了行为的法律依据,所以,按照新的司法解释,应当属于维持。

因此,本案中的复议机关改变了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被告就应该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

至此,我们可以判断,本题并没有正确答案,因为被告均错误。

如果县政府是将罚款20万元,改为了罚款10万元,那就属于改变行为处理结果了,属于复议改变,被告就只有县政府了。

被告是县药监局和县政府,管辖法院的级别如何确定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如果以县药监局来决定法院级别,那就是基层法院管辖,但如果按照县政府来决定管辖法院的级别,就是中院管辖。

对此,《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8条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既然司法解释采用了就低原则,那么管辖法院就应该按县药监局来确定,所以,管辖法院为基层法院。

同时,《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虽然貌似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都有管辖权,但只要确定了是基层管辖,地域管辖的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其实是重合的,都是县法院。

考生需要注意,作为行政法不定项选择题本题的难度是较大的,综合程度也是很高的。

但本题只要思路清楚,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管辖法院(做法院管辖的题目,一定要先级别,后地域)。

先找出行政主体,再找出复议机关。

采用抽丝剥茧的方式慢慢推导,本题也不算难以应对。

但是,思维切忌跳跃,否则很容易选错选项。

根据新司法解释,本题无答案。

2.县计生委认定孙某违法生育第二胎,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

孙某向县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

县政府维持该决定,并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

孙某不服,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2-86,多)A.此案的被告应为县计生委与县政府B.此案应由中级法院管辖C.此案的复议决定违法D.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同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2015年)第6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本题中,县计生委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县政府维持该决定,但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这属于部分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构成复议改变。

因此,应当以县政府为被告。

A项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题中,被告是县级政府因此,应当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项正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本题中,县计生委决定对孙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县政府维持该决定,但在征收总额中补充列入遗漏的3000元未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复议决定作了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变更,是违法的。

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14年行政诉讼法,将被告举证和提交答辩状的期限由10日改为了15日,因此,D项错误。

本题当年司法部答案为B、C、D,新法答案为BC。

(二)地域管辖3.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轿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

在一次查验过程中,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车,予以没收。

李某不服,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后者维持了没收决定。

李某提起行政诉讼。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2-46,单)A.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B.田某不能成为本案的第三人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D.省公安厅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本题中,李某不服某市公安局没收决定,向省公安厅申请复议,而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某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是被告。

命题人在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组编的《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2009--2014》中认为,被告为某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但A 选项只说了一个,故A项错误,由于这是权威观点,所以本题我们也采纳该书的观点,认为A选项错误。

但多说一点一家之言,严格依据语言习惯,我们认为A选项的表达是正确的,我们能够说省公安厅为本案的被告,因为省公安厅确实是本案的被告,但不能说被告为省公安厅,因为被告有两个机关,类似的,我们可以说李佳是众合的老师,但不能说众合的老师是李佳。

可能不同的读者对语法有不同的把握,对这样的争议点,笔者认为考生大可不必纠结。

第一,本题是旧题新考,这样的题特别容易产生争议,当年旧法的被告只有某市公安局一个,命题人当年根本就没有想考我们语法。

第二,命题人在类似的语言表达上也没有出过这样争议表达的题目,比如政府工作部门县公安局的复议机关,命题人在选项中一般都选取“本案的复议机关应当是市公安局”、“李某应当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这样的没有争议的表达,对此,可参看2014卷二第49题A选项和第80题A选项,所以,考生大可不必为此纠结。

《行政诉讼法》第2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本题中,李某从田某处购得一辆汽车,因为被某市公安局认定该车系走私的车予以没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而恰恰是这“走私车”的认定,与田某有内在的利害关系。

一方面,如果法院支持某市公安局的认定,李某将因此要求田某承担相应的责任,田某的权利义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关联;另一方面,针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若田某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一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维持,田某将不能再行提起行政诉讼。

而李某要求田某承担责任,田某只能充当被告。

且须受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不能以所销售汽车不是走私车作为抗辩理由。

因此,结合本题的细节,田某可以成为本案的第三人。

B项的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新法,只要经过复议,不管维持、改变和不作为,管辖法院就有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两个地方。

这是和旧法规定不一样的,旧法只有改变才有多重选择,考生千万注意。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经过复议后,管辖法院为省公安厅或是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所以,CD选项均为正确省公安厅维持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而不是改变了某市公安局的没收决定,因此,被告为某市公安局,地域管辖也适用普通规则,被告所在地即某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可知C项正确,D项错误。

本题答案为C。

本题司法部答案为C,新法答案为CD。

十六、行政诉讼证据(二)举证规则与举证要求3.余某拟大修房屋,向县规划局提出申请,该局作出不予批准答复。

余某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在后者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起诉。

县规划局向法院提交县政府批准和保存的余某房屋所在中心村规划布局图的复印件一张,余某提交了其房屋现状的录像,证明其房屋已破旧不堪。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1-2-82,多选)A.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县政府的印章B.余某提交的录像应注明制作方法和制作时间C.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不成立,可以判决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D.如法院认定余某的请求成立,在对县规划局的行为作出裁判的同时,应对市规划局的复议决定作出裁判【解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1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按照法律的要求,县规划局提交的该复印件,应加盖保管部门也就是县政府的印章,A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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