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深圳住房和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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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7〕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3月29日深圳市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提高抢险救灾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抢险救灾工程的认定、发包、实施、结算、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抢险救灾工程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抢险救灾工程由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以下统称为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统筹指挥,由险(灾)情所属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或者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指定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抢险救灾工程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或者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组建,负责决定现场处置方案,确定、指挥和调度抢险救灾工程队伍和应急资源,协调解决抢险救灾工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或者即将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治理、修复、加固等措施的工程。

主要包括:(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二)防洪、排涝等水务工程及附属设施的抢险加固工程;(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四)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卫、燃气等公共设施抢险修复工程;(五)其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深建规〔2018〕13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做好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专项规划(2018—2020)》(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等相关文件要求,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发展,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对于《专项规划》中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应当在项目的规划设计要点和供地方案中备注:“项目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满足《深圳市装配式建筑评分规则》(以下简称《评分规则》)”,并落实到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批准文件。

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在用地规划许可、方案核查、工程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中予以告知。

本通知实施之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划拨决定,尚未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规划国土部门、城市更新部门应当从用地规划许可环节开始执行上述规定,并在方案核查或者工程规划许可环节作相关要求。

《专项规划》中所称的新建建筑,是指《专项规划》发布实施后各年度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专项规划》中所称的建筑面积,是指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计容建筑面积。

二、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评分规则》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对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并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中。

对于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并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4.20•【字号】深建规[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1〕2号)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等相关单位: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的审查和管理,确保施工图质量,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和监督管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深建规〔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7年8月14日深圳市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程序,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质量和居住品质,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配建行为及其监管活动。

第三条城市更新和招拍挂用地项目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应当坚持政府指导、企业主导、设施共享、社区融和、相对集中、布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更新、招拍挂用地配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工作政策制订和统筹管理。

区住房保障部门对配建房源承担组织实施和监管责任,确定住房类型、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坐落布局、后续分配要求等。

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直接作为监管主体,或委托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作为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签订监管协议书。

监管主体应当加强对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的实施主体按照区城市更新机构出具的实施主体确认文件确定,招拍挂用地配建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土地受让方。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6年12月2日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制定程序,保障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是指为实现一定的技术目的,有关主体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等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技术标准或要求。

前款所称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落实国家安全工作需要的技术规范,可依法编制特区技术规范。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技术规范的立项、专家评审和报批发布等工作。

经信、规划国土、交通、教育、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城管等相关主管部门作为组织起草部门(以下简称组织起草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技术规范的立项申报、起草和征求意见等工作。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负责特区技术规范的法律审查工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的通知(深建规〔2011〕7号)各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指引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判断标准,科学、准确地界定建设工程发包方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是否属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直接发包的情况进行判断。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商登记证明、企业信用资料等,判断有关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社会投资。

建设单位属于上市公司的,应当提交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的股权结构证明,未能提供证券登记结算部门出具证明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证券交易网站最新发布的该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中列举的前十大股东或主要股东进行判断。

第四条外商或者私人投资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投资不占主导地位的,该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有效预防建筑工地消防火灾发生,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建质〔2012〕75号)的工作部署,我局制定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二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做好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市工作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督、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依法监督为手段,全面排查和消除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状况稳定。

二、组织领导成立房屋市政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住房建设局段衡金副局长任组长,局机关质安处、法规处、建管处,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光明新区、坪山新区城建局,市安监站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质安处。

三、专项整治范围和内容(一)专项整治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重点是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重大建设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修缮翻新及进入装饰装修阶段的工程等。

(二)专项整治内容。

重点对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建筑工地防火管理情况进行整治,主要内容包括:1.施工单位是否已于近期开展了包括消防安全在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2.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制,划分消防责任区,明确消防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任务;3.施工单位是否根据各个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基础工程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内部装修阶段)不同的火灾隐患特点,落实消防工作措施;4.施工单位是否编制消防设施布置平面图,在施工现场显要位置张挂防火警示标志;是否将现场生活区、办公区和作业区按有关规定严格分开;5.施工单位是否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是否符合防火要求;6.临时宿舍用电是否存在乱拉乱接,生活照明是否采用安全电压;食堂、厨房等存在明火的场所是否进行重点管理,专人负责;7.施工现场的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炸药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使用和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8.施工现场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以及电气设备检修、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要求,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9.施工现场是否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给水管道、蓄水池、消防器材布置是否合理,消防通道保持畅通无阻;10.建筑电工及电焊、气焊作业人员是否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上岗,接受了岗前安全技术交底并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施工;11.施工单位是否根据施工消防的特点,对施工作业人员专门开展加强灭火技能、逃生、自救、互救等消防常识的培训教育,并组织开展消防救援演练。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是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之一,但是由于人口密度大、土地资源有限等原因,住房问题一直是深圳市民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住房问题,深圳市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公共住房建设计划,旨在为低收入家庭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面积
深圳市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积应该在30-60平方米之间,其中一室一厅的住房面积应该在30-40平方米之间,两室一厅的住房面积应该在50-60平方米之间。

2. 建筑结构
深圳市公共住房的建筑结构应该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以确保房屋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3. 设施设备
深圳市公共住房应该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设备,包括厨房、卫生间、淋浴间、空调、电视、电话等。

4. 环保要求
深圳市公共住房应该符合国家的环保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节能设备,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地理位置
深圳市公共住房应该建在交通便利、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地方,以方
便住户的生活和工作。

总之,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深圳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公共住房
建设力度,为更多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深建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已通过市司法局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20年5月25日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既有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住房建设部门是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三)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统筹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区住房建设部门是本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定期组织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二)指导和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三)查处危害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既有建筑幕墙检测鉴定报告进行备案;(五)开展既有建筑幕墙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六)统筹各街道办事处做好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和管理信息采集、录入、统计、更新等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是指为了满足市民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保障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权益,促进城市社会和谐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住房面积标准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规定,公共住房的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

其中,住房建筑面积的标准应当按照不同的户型进行划分,以满足不同家庭的住房需求。

例如,一室一厅的公共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40平方米,二室一厅的公共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60平方米,三室一厅的公共住房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80平方米。

二、住房设施标准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规定,公共住房应当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和家具,包括床、衣柜、书桌、椅子、沙发、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等。

此外,公共住房还应当配备基本的厨房设施和卫生间设施,以满足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住房位置标准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规定,公共住房应当建设在城市的合适位置,方便住户出行和生活。

公共住房的位置应当考虑到公共交通的便利程度、周边商业设施的完善程度、住户的工作和学习地点等因素,以满足住户的基本生活需求。

四、住房租金标准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规定,公共住房的租金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

具体来说,公共住房的租金应当不高于市场租金的70%。

此外,对于低收入家庭和困难家庭,公共住房的租金应当适当减免,以满足他们的基本住房需求。

总之,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是为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住房面积标准、住房设施标准、住房位置标准和住房租金标准等方面,旨在提高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城市社会和谐发展。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深建字[2003]55号•【施行日期】200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的通知(2003年6月30日深建字[2003]55号)为贯彻执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107号令)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更好地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招标投标条例》,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管理,我局结合建设工程的专业、规模、技术难度等因素,制定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现予印发,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一、土石方工程二类:挖或填土石方量≥5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10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三类:挖或填土石方量≥30000立方米,且挖或填深度≥6m的机械土石方工程。

四类:(1)二、三类工程以外的机械土石方工程;(2)人工土石方工程。

二、打桩工程二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钻(冲)孔桩;(3)地下连续墙;(4)打预制方(管)桩。

三类:(1)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2)人工挖孔桩;(3)打钢板桩。

三、软基加固及支护工程二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钻(冲)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地下连续墙的支护工程;(4)采用打预制方(管)桩的支护工程。

三类:(1)采用桩径≤480㎜沉管灌注桩或夯扩桩的支护工程;(2)采用人工挖孔桩的支护工程;(3)采用打钢板桩施工的支护工程;(4)锚杆及护坡;(5)软基加固或深井降水;(6)旋喷桩或深层搅拌桩等其它支护工程。

四、住宅建筑一类:檐高≥70m,层数≥25层,面积≥25000平方米;二类:檐高≥40m,层数≥15层,面积≥15000平方米;三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四类:檐高<21m,层数<7层,面积<4000平方米。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建市场[2012]72号)一、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一)房屋建筑工程原则上只能进行一次施工总承包招标。

以下专业工程可单独招标:1.“三通一平”工程;2.地基与基础工程(含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等);3.幕墙工程;4.二级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外的钢结构工程;5.二次装修工程。

(二)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工程等市政工程以及水务工程均应采用大标段总承包招标。

在工程建设规模过大时,招标人可根据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所具备的经济、技术、经营管理实力,合理地划分总承包标段,市政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5亿元人民币,水务工程每个标段合同估价原则上不宜低于2亿元人民币,低于上述规模的市政、水务工程应实行一次性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再分标段,分专业多次招标,但桥梁和隧道工程,以及因征地拆迁等原因,不能同时开工需分开招标的或因技术原因必须划分标段的工程除外。

(三)若部分专业工程因图纸未齐全而影响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中可设置“专业工程暂估价”项,暂估价部分可超过招标工程总价的15%,“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的结算价款应当依据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方法,按中标“净下浮率”下浮后确定。

(四)鼓励招标工程采用项目总承包、项目代建、设计施工一体化、BT、BOT等新型建设招标模式,促进不同类型企业的融合,实现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五)规范分包行为,强化总包责任。

总承包单位可将专业工程或劳务分包给符合资质的承包商,并及时进行分包合同备案。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深建字[2011]206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11〕206号)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建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提高物业管理的科技含量和服务水平,在物业管理中全面导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理念,推进绿色物业管理工作,为我市打造绿色建筑之都、建设低碳生态示范城市作出积极贡献,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将实施情况反馈至我局。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深圳市绿色物业管理导则(试行)编制单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二○一一年六月目录1. 总则2. 绿色物业管理基本架构3. 绿色物业管理制度要点3.1组织管理3.2规划管理3.3实施管理3.4评价管理3.5培训宣传管理4. 绿色物业管理技术要点4.1节能4.2节水4.3垃圾处理4.4环境绿化4.5污染防治5. 绿色物业管理的应用示范项目和创新发展附录:1、名词解释2、引用文献1 总则1.1为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提高物业管理的科技含量和服务水平,在物业管理中全面导入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理念,推进绿色物业管理工作,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用于指导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区域内的绿色物业管理工作。

1.3绿色物业管理是指在保证物业服务质量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技术改造和行为引导,有效降低各类物业运行能耗,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致力构建节能低碳生活社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1.4绿色物业管理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服务标准规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的补充通知(深建市场〔2013〕1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行政行为,简化办事程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根据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总体思路,现就我局《关于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深建市场〔2012〕7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条件简化建设工程招标前置条件。

对于已办理计划立项或备案手续,但用地、规划许可等手续尚不完备的项目,只要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招标人可先行办理招标手续,但招标人应出具承诺函,自行承担因项目投资、规模、用地、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导致招标失败而需重新招标的风险。

二、关于招标备案实行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制度。

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报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具备招标条件的,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文回执,并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发布。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提醒所有潜在投标人,如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或投诉,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投诉时限内,向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招标人、建设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相关投诉或异议后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可组织召开听证会或专家论证会。

对违反规定的,招标人应予以纠正,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

三、关于施工总承包大标段招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原则上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但下列工程可单独组织招标:(一)“三通一平”工程、土石方、基坑支护、桩基础、边坡处理、软基处理等地基与基础工程;(二)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承接范围内的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智能化工程、装修工程;(三)大型设备(含机电)安装工程;(四)机场、医院、影剧院、体育馆、实验检验机构等项目中的特殊专业工程。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整治改造消防安全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整治改造消防安全指引》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整治改造消防安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3.01•【字号】深建消审〔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整治改造消防安全指引》的通知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深圳市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整治改造消防安全指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中村规模化租赁整治改造消防安全指引1总则1.1为规范深圳市城中村规模化租赁建筑整治改造工作,多渠道解决保障性安居房要求,本着“改造后优于现状”“实事求是、尊重历史、客观实际、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规范完全采用了市政府2014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深圳市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对于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并在此标准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补充及加强,如:安居住宅的隔墙耐火性能进行了说明,对装饰材料的消防安全等级进行了说明,对楼层的消防安全等级进行了加强,在户内增加了喷淋、烟感、公共区增加了消火栓箱,在走道、公共区增加了疏散指示及应急照明,对消防监控系统进行了加强。

同时加强了城中村消防安全管理,并鼓励提升垂直交通,鼓励增加室内电梯。

1.2本技术规范适用于符合如下条件的农村城市化住宅类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和根据《关于推进规划土地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与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处置的住宅类违法建筑:a)不超过18层,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住宅建筑,包括首层、二层设有商业服务用房的住宅建筑;b)不属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且耐火等级不低于一、二级,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层数不超过5层,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500㎡的公共建筑;c)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火灾危险性不超过丙类,建筑面积丙类不超过2500㎡、丁戊类不超过5000㎡,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工业建筑。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公共住房建设的规定标准。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使用面积要求:公共住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同时也要考虑到居住人口的实际情况,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

2. 建筑结构和装修要求:公共住房的建筑结构、装修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标准,如防火、防水、防盗等安全保障措施,保证居住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布局和建筑风格要求:公共住房的布局和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市容市貌要求,同时要考虑到居住人员的舒适度和便利性。

4. 环境和公共设施要求:公共住房周边环境应干净整洁,绿化面积和公共设施要充足,如小区绿地、停车场、垃圾堆放点等。

同时,公共住房小区要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如幼儿园、小学、医院、商场等,方便居民的日常生活。

5. 价格和租赁管理要求:公共住房的价格应根据市场价格和居民收入水平合理定价,同时要明确租赁管理制度,保证公共住房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租赁管理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严格执行租赁合同,避免出现违约等问题。

总之,深圳市的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是为了保障广大居民的基本居
住需求,提高居住环境的品质和舒适度。

同时,也要注意公共住房建设的可持续性和社会效益,更好地服务于城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建规〔2018〕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深建规〔2018〕3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招标相关事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择优与竞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担保招标工程投标担保仅限于保证金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银行保函须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开户银行所在网点或其上一级银行机构出具。

招标人不按上述原则设置投标担保,并导致围标、串标情形的,由招标人承担招标失败的相应责任。

二、关于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项目范围为了提升招标质量,节约招投标成本,以下工程招标人在确保投标人不围标、串标前提下,可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审查:(一)单个标段预算价8000万以上的装饰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方式招标的工程;(二)单个标段预算价5000万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且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方式招标的工程。

上述工程以外的其他设计施工一体化(或EPC)招标项目,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但招标人可设置未中标单位设计方案补偿机制。

三、关于资格预审方式的相关要求前述工程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招标入围家数原则上不得少于7家,具体数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二)招标人应在开标后对投标报价竞争充分与否进行评估,如最低投标报价存在异常情况(如,报价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水平),招标人应及时终止招标。

(三)工程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定标方式须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

价格竞争定标法原则上应采用低价中标方式,但与最低投标报价相差不超过一定比例的(比例不超过3%,详细规则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视为同等报价,并在同等报价的投标人中,采取等概率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深圳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深圳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深圳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3.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深圳市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促进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管理水平,我局决定于2013年7~8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检查公共建筑室内温度。

检测方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建科〔2008〕115号)。

(二)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酒店、商场、办公楼、影剧院、文化场馆、科研教育建筑、交通建筑等公共建筑依法用能、节约用电情况及建筑能耗的基本状况。

(三)公共建筑空调的运行优化管理情况。

建立空调运行管理制度(包括空调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制度)及有计划地实施节能改造,提高空调能源利用效率的情况。

二、检查对象被检查的公共建筑主要为我市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高能耗建筑,具体名单见附件1。

今年重点检查往年不合格的建筑和执行标准较差的单位,其它从附件1中随机抽取,检查总数不少于500栋。

三、时间安排(一)自查阶段。

7月30日至8月4日为各单位自查阶段,请各公共建筑的管理单位参照《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管理办法》(建科〔2008〕115号)的要求认真自查,并填写附件2、3表格(可在我局网站下载),自查不符合要求的,请进行整改。

(二)抽查阶段。

8月5日至8月30日为我局抽查阶段。

四、其他要求请各相关单位积极协助配合检查人员开展工作。

我局将对检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通报,对执行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好的单位予以表扬,执行差的单位予以批评。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是为了满足市民的居住需求,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

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1. 建筑面积标准:公共住房建设的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和标准。

2. 户型设计标准:公共住房的户型设计应符合市民的居住需求和社会公平原则,满足不同居住群体的需求。

3. 基础设施标准:公共住房建设应满足基础设施标准,包括水、电、气、暖等设施的配置和使用。

4. 环保标准: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环保标准,包括建筑材料的选择、建筑能源的使用等方面。

5. 安全标准: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安全标准,包括防火、防盗、防震等方面。

6. 智能化标准: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智能化标准,满足信息化、智能化等方面的需求。

7. 公共服务标准:公共住房建设应满足公共服务标准,包括社区服务设施、公共交通设施、教育、医疗等方面。

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标准的制定,旨在提高市民的居住品质和生活水平,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

同时,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利于优化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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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报告
(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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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1.本报告适用于深圳市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设计的公共建筑。

2.本报告由报审单位和审图单位按照项目情况如实填写。

3.“达标自评”项和“达标判定”项的填写方式:满足要求的项在□中填写“√”;不满足要求的项在□中填写“×”;不参评的项在□中填写“○”,规划设计阶段不参评的项已用“—”标出。

如因项目实际情况致使某些条文不参评,请在该条文“主要内容”中阐明原因。

4.若审查处某项不达标,须在“备注”中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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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节地与室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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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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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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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室内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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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运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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