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课程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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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知识产权》课程考试试卷

专业:全校年级:2015 考试方式:开卷学分:1 考试时间:110分钟

一、长江公司委托黄河大学设计了一项锅炉自动检测系统,但在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该研究成果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黄河大学指派罗教授承担这一委托项目,研究生张某参加了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撰写了研究报告,大学科研部的赵老师参加了该项目的评审和验收,并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项目结束后,罗教授就该项目所产生的技术成果申请了专利,发明人署名为罗教授和研究生张某,但是长江公司和黄河大学对此有异议。长江公司认为其提供了资金和研究需求,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自己独有;黄河大学认为是其提供了研究条件、组建项目团队并最后完成该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应当属于黄河大学的职务发明,发明人应当为罗教授和研究生张某;科研部的赵老师认为其提出了改进建议应当作为发明人署名。请回答:

1.这一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10分)

2.谁是发明人?为什么?(10分)

1、答:这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属于黄河大学。我国专利法规定,委托研究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其申请专利的权利依委托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成果的完成方。此案中黄河大学受托承担这项研究任务,委托合同没有约定权利归属,所以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属于完成方黄河大学。

2、答:发明人是罗教授和研究生张某。因为他们二人真正参与了此项研究,是对该发明创造技术方案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科研部的赵老师提出的仅是建议,

不属于对技术方案的具体研究和改进、故其不是发明人。

二、2010年1月A石油公司的高级工程师王某研制出一种节油装置,完成了该公司的技术攻坚课题,并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10年3月,王某未经单位同意,在向某国外杂志的投稿论文中透露了该装置的核心技术,该杂志将论文全文刊载,引起A石油公司不满。同年6月,丙公司依照该杂志的报道很快研制了样品,并作好了批量生产的必要准备。A石油公司于2010年7月向我国专利局递交专利申请书。2010年12月丁公司也根据该杂志开始生产该节油装置。2012年2月A的申请被公布,2013年5月7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A石油公司发明专利,2013年7月A石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问:

1. 2010年7月A石油公司申请专利时,该项发明还是否具有新颖性?为什么?(15分)

2.高级工程师王某享有哪些权利?为什么?(10分)

3.如果A石油公司的专利申请文件于2012年2月被专利局在其官方刊物《专利公告》中公布,丁公司自2010年12月开始直到2013年7月一直在生产销售节油装置,丁公司的这一期间的生产销售行为是否都构成侵权?如果并非都构成侵权,那么哪一期间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为什么?(20分)

1、答:2010年7月A石油公司申请专利时,该项发明具有新颖性。因为其不属于丧失新颖性的例外的第三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答:高级工程师王某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权利及受单位奖励及给予报酬的权利;因为其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职务发明人享有以上相关权利。

3、答:丁公司在2010年12月至2013年7月的生产销售行为不全都构成侵权;丁公司在2012年2月后至2013年7月所生产销售的节油装置是构成侵权的,因为A石油公司的专利申请文件已于2012年2月在《专利公告》公布,其专利权已开始受法律保护,丁公司在2012年2月之前销售节油装置未侵犯A石油公司的专利权,因为之前仅系专利申请,还未取得相关专利权利。

三、甲公司为了研制新产品,成立了由王某、李某、丁某、朱某组成的课题组。其中王某担任课题组组长,负责组织协调工作;朱某负责收集资料;李某、丁某分别负责一部分的开发工作。新产品于2014年3月10日开发完成,甲公司开始做制造该产品的准备。2014年8月9日,甲公司就该新产品提交了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人为王某、李某、丁某、朱某。另一家乙公司于2014年7月5日就其独立完成的同样发明创造提出了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5年5月10日乙公司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请问:

1.专利局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为由作出了驳回决定。专利局的驳回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15分)

2.乙公司获得专利权后,甲公司制造该产品。乙公司起诉甲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甲公司是否侵权?为什么? (10分)

1、答:不正确,因为甲公司的发明并非不具备新颖性,是因专利申请在乙公司之后。

2、答:甲公司不侵权,因为在乙公司申请专利日之前已经作好制造的必要准备,如在其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不构成侵权。

四、北京枫叶服装厂在其生产的一系列男士服装商品上使用“枫叶”注册商标,该厂生产的产品质量较好,深受消费者喜爱,曾连续三年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某日,该厂经理在逛商场中无意发现:另一知名服装公司S销售的S牌男装在做工、面料、式样上与“枫叶”服装厂的产品完全相同,但是价格却是“枫叶”男装的5倍。在枫叶厂律师的调查后发现,S公司是在市场上大批购买了“枫叶”牌男装后,将“枫叶”商标去掉换上S商标再出售的,枫叶厂认为S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枫叶”商标权。

问: S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为什么?(10分)

答:S公司已构成侵权,因S公司未经北京枫叶服装厂商标专用权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反响假冒行为,也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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