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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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2024年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养护质量以及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法和道路养护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路政和养护联合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和养护联合巡查是指路政和养护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对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的巡查和检查行为。

第四条路政和养护联合巡查的目的是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养护质量,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二章联合巡查的组织和管理第五条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在年初制定联合巡查工作计划,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

第六条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制定联合巡查工作方案,明确巡查的内容、区域、时间和责任,确保联合巡查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建立巡查队伍,明确队员的职责和权限,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装备。

第八条联合巡查的组织和管理由路政部门负责,养护部门负责配合。

第九条联合巡查工作的经费由路政和养护部门各自负责,由上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联合巡查的内容和要求第十条联合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情况;(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合规性和可见性;(三)道路交通养护工程质量及维修情况;(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情况;(五)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情况;(六)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联合巡查应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关注交通事故黑点、违法行为多发地段以及养护工程重点区域。

第十二条联合巡查应随机进行,不提前通知被巡查对象,确保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联合巡查的程序和方法第十三条联合巡查按照以下程序和方法进行:(一)组织巡查队伍进行准备工作,包括装备检查、通讯协调等;(二)确定巡查路线和巡查时间;(三)按照巡查路线进行巡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记录和处理;(四)巡查结束后,组织巡查队伍进行总结和评估,制定整改方案;(五)将巡查结果及整改方案报送上级部门。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本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本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份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路政与养护工作的协作配合,提高道路管理水平,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路政与养护部门联合巡查道路管理工作。

第三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互相通报巡查时间、地点及人员,确保联合巡查的高效进行。

第二章巡查范围和内容第四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根据道路管理职责,确定联合巡查的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正常运行情况;2.道路标线和标牌的清晰度和可见性;3.道路隐患的排查和整治;4.道路病害的修复和养护;5.道路垃圾的清理和处理;6.其他与道路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巡查程序和要求第五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事先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的时间、路线和任务。

第六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有专门的巡查人员进行巡查,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熟悉本区域的道路管理情况。

第七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使用统一的巡查表格,记录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八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道路病害进行修复和整治。

第九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定期汇总和分析巡查数据,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提高道路管理水平。

第四章巡查记录和报告第十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记录巡查过程中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并保存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根据要求形成巡查报告,明确巡查情况、发现问题、处置结果和存在的问题等内容,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报送。

第十二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及时通报巡查结果和处置情况,对存在的严重问题和责任人,按照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路政与养护部门未履行巡查职责或未及时处理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路政与养护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本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本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和路面养护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巡查工作,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的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巡查范围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如交通信号灯、标线、标牌等是否完好有效;2. 路面状况,如坑洼、路面漏油等是否存在;3. 道路边坡、护栏等施工维护是否到位;4. 道路周边环境,如路灯是否正常运行、道路清洁情况等。

第三条巡查方式巡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路政和养护单位联合组成巡查小组,定期对指定道路进行巡查;2. 巡查小组根据巡查路段的不同情况,可以选择步行巡查、驾车巡查等方式;3. 巡查小组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登记和报告。

第四条巡查频次巡查频次应根据道路交通流量、道路等级和养护情况等因素确定,一般应不少于每月一次。

第五条巡查记录和报告巡查小组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报告路政和养护单位。

巡查记录应包括巡查时间、巡查路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内容。

第六条处理措施巡查小组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根据问题性质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如修复道路设施、清理路面、维护护栏等。

对于较大的问题,应报告路政和养护单位,协调解决。

第七条配合协作路政和养护单位应互相配合,共同参与巡查工作,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双方应保持沟通畅通,及时交流和协商解决问题。

第八条质量验收巡查工作完成后,路政和养护单位应对巡查情况进行质量验收,对巡查工作的效果和问题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及时改进和完善巡查机制。

第九条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向相关单位通知执行。

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订。

实施细则制定单位:路政和养护管理部门实施细则生效日期:xxxx年xx月xx日。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3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3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路政管理与公路养护联合巡查机制,不断提升公路养护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路政管理工作,结合本大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____为指导,以“提高养护生产力水平,提高行业管理效能,提高公路服务质量”为目标,进一步加强我大队辖区公路养护与路政管理工作,形成密切协作、权责明确、分工负责、运行顺畅、管理高效的公路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公路管理水平,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公路服务。

二、工作内容(一)强化路政、养护人员之间的交流学习。

通过互相交流学习各自职责,努力促进路政为养护保驾护航,养护当好路政“____”的良好联动局面。

(二)强化路政与养护巡查工作间信息互通的联动机制。

即路政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路面、路肩、桥梁等有病害或出现路面污染情况时,及时通知养护管理部门清理维护,确保路面洁净、美观;养护人员在公路养护巡查过程中发现损害路产路权行为时,第一时间通知路政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

(三)强化路政部门与养护管理部门优势互补,有效应对路面____。

养护人员在路面保洁及小修保养施工等养护工作中,路政人员利用行政执法优势为养护工作维持现场交通秩序,防止养护作业进行时的各类____;养护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机械及人力优势,协助路政部门做好执法及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四)强化应急处置能力。

遇有特殊气候、特殊路段或出现公路塌陷、水毁、地质灾害等____,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安排道路巡查,增加巡查频率,及时互通信息,增进协作配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现场事态,同时完成其它相关工作。

(五)完善联合巡查考核奖惩机制。

严格落实责任管理制度,划分责任路段,养护、路政分别将责任落实到人,路政养护联合巡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

对于工作开展不力、达不到考核标准的,视其情况轻重,月度考核给予相应的绩效兑现。

三、具体方法(一)路政部门与养护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巡查责任,加强内通外联、团结协作,提高巡查质量,保障辖区内公路安全畅通。

高速路政巡查规章制度

高速路政巡查规章制度

高速路政巡查规章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高速公路管理,维护道路安全,保障交通畅通,保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章。

二、巡查对象
本规章适用于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管理。

三、巡查部门
高速路政巡查由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需与公安交警、路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协作。

四、巡查内容
1.巡查道路状况:检查路面平整、标线清晰、交通指示牌是否完好等。

2.巡查设施设备:检查隧道、桥梁、收费站、服务区等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

3.巡查交通秩序:查处超速、占用应急车道、不守车距、占用应急车道等交通违法行为。

4.巡查安全隐患:检查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及维修。

5.巡查服务质量:检查服务区服务水平、清洁卫生、价格合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等。

六、巡查方式
巡查方式可采取定点巡查、流动巡查、视频监控等方法,保障全方位巡查覆盖。

七、巡查记录
巡查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巡查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进行整改。

八、巡查处罚
凡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确保处罚公正、严格执行。

九、巡查考核
对巡查人员个人、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晋升、奖惩等挂钩。

十、巡查监督
对巡查人员及巡查工作,应当进行监督,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巡查工作的公正、透明。

十一、附则
本规章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经过讨论完善后正式实施。

以上规章制度经过相关部门讨论通过后正式实施,以保障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维护路政秩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

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路政中队路政巡查管理规定为了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和畅通,规范路政巡查工作,路政中队编制了路政巡查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一、巡查任务路政巡查是指沿公路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危险,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证公路畅通和交通安全的工作。

路政巡查任务主要包括:1、及时了解巡查路段情况,熟悉巡查路段的特点与交通情况。

2、严格按照巡查计划执行巡查任务,保证巡查频次和内容。

3、发现、上报和处置道路险情、交通事故、违法违禁行为等,保障安全畅通。

4、维护公路环境整洁、卫生。

二、巡查要求路政巡查工作是公路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具有一定的行车安全知识和技能,熟悉公路驾车经验,具有驾照并熟练掌握相关驾驶技能。

2、持有巡查管理区域的布设图、应急预案、各类办公凭证等,确立巡查管理范围。

3、能够准确判断路面情况,识别道路隐患,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指导。

4、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能够热情接待路上行人、车辆,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5、能够熟练掌握各类设备的操作方法,如检测仪器、巡查车辆及相关指挥系统和通讯设备等。

三、巡查流程路政巡查主要包括以下流程:1、巡查前:确定巡查任务,查看路况信息,做好巡查前准备工作。

2、巡查中:认真巡查路段,发现道路险情和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巡查后:撰写巡查报告,清点服务物资和巡查设备,归还相关物品,上报巡查情况,做好档案整理工作。

四、工作责任路政巡查工作形成巡查人员、巡查车辆和巡查设备等多方面的责任分工。

1、巡查人员:指挥和执行巡查任务的人员,主要负责路面的巡查监控和问题处理工作。

2、巡查车辆:巡查车辆作为巡查人员的主要交通工具,负责巡查区域的移动和巡查设备的搭载。

3、巡查设备:指各类检测仪器、通讯设备等,作为巡查的工具配备,促进路政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工作纪律路政巡查工作需要严格遵守纪律,巡查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以下巡查纪律:1、遵守巡查工作计划,如实报告巡查情况。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一、背景及目的为提高道路交通的安全性、通行性和便捷性,保障道路设施的完好性和可靠性,加强道路管理工作的协同性和效能性,提升路政与养护部门联合巡查工作的水平和效果,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路政与养护部门联合巡查工作,包括道路设施的巡查、检查、评估、维护和修复等活动。

三、巡查内容及要求1.道路设施巡查(1)道路路面状况:包括路面平整度、路面裂缝情况、坑洼程度等,确保路面的平整、无明显裂缝和坑洼。

(2)道路交通标识:包括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标线等,确保交通标识的清晰、醒目,并及时修复受损的交通标识。

(3)道路照明设施:包括路灯、隧道照明等,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亮度充足。

(4)道路护栏:包括道路两侧的护栏、中央隔离带等,确保道路护栏的完好和稳固。

(5)其他设施:包括行人过街设施、公共设施等,确保其他设施的安全和便利性。

2.巡查要求(1)巡查频次:根据道路的级别和交通量确定巡查频次,重点道路每月巡查一次,一般道路每季度巡查一次。

(2)巡查范围:覆盖全市道路网,重点关注交通繁忙、容易发生事故的路段。

(3)巡查记录:对巡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路况、设施问题、维修措施等,确保巡查工作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四、巡查方式和流程1.巡查方式(1)现场巡查:由路政和养护人员一同前往巡查路段,实地查看路况和设施情况,记录有关数据和问题。

(2)无人机巡查:利用无人机进行巡查,通过航拍图像和视频判断道路设施的状况,更快捷、全面地发现问题。

(3)传感器巡查:安装传感器,实时监测道路设施的状况,如温度、湿度、压力等,及时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2.巡查流程(1)确定巡查路段和时间:根据前期统计分析和历史数据,确定巡查路段和时间,灵活调整巡查计划。

(2)组织巡查人员:路政和养护部门协调组织巡查人员,确保人员配备到位。

(3)分工协作:路政和养护人员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巡查任务。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畅通,提高道路养护效果,路政和养护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明确路政和养护联合巡查的工作原则、主要任务和具体实施方法,以期达到科学有效、互补依托的工作模式。

第二条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和养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协调相关工作,提出改进建议,确保联合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巡查内容第三条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齐全、清晰可见;2.道路路面的平整、无裂缝、无坑洞;3.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4.道路护栏和隔离设施的完好;5.道路清扫和除草工作的完成情况等。

第三章巡查方式第四条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协商确定巡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巡查工作。

第五条巡查可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养护工作全面有效。

第六条巡查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作证件,并合理携带必要的测量工具和仪器设备,确保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确定整改措施和负责单位。

第八条巡查结果应编制巡查报告,提出问题整改建议,并通报相关单位。

第四章巡查结果处理第九条对于巡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督促整改工作的完成。

第十条对于巡查中发现的较为严重或紧急问题,巡查人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巡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必须由相关单位负责,并按照规定时间完成。

第十二条对于无正当理由推诿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十三条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和考核机制,对巡查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对于巡查结果应及时回复,并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路政和养护部门应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评估,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六条对于出色完成巡查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励广大参与巡查工作的人员积极性和主动性。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一、巡查内容
(一)交通秩序:对公路交通秩序进行巡查,包括车辆是否按照规定行驶,是否违反交通信号,是否占用非机动车道等。

(二)交通设施:对公路交通设施进行巡查,包括路面是否平整,路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是否完好等。

(三)交通安全:对公路交通安全进行巡查,包括驾驶员是否系好安全带,车辆是否按照安全规定装载货物,驾驶员是否驾驶疲劳等。

二、巡查方式
(一)定期巡查:制定巡查计划,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巡查。

可以根据公路交通量、事故频发路段等情况确定巡查频率和地点。

(二)临时巡查:针对突发事件或重大活动,对相关路段进行临时巡查。

三、巡查人员
四、巡查工具
五、巡查结果处理
针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整改。

具体处理措施可以根据问题的性质而定,比如对于交通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警告、罚款、暂扣驾照等处罚措施;对于交通设施问题,可以修复或更换设施;对于交通安全隐患,可以进行整改等。

六、巡查效果评估
针对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需要进行定期的效果评估。

评估
内容可以包括巡查人员巡查的频率和地点、处理问题的效率、公路交通秩
序改善情况等。

通过评估结果,可以为改进制度和提升巡查效果提供依据。

总之,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保障公路交通秩序和交通
安全的重要措施。

它可以发现和解决公路交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交通运
输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公路交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4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4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公路运营秩序,本实施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路政与养护部门联合巡查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路政与养护部门是公路交通管理和运营的主管部门,负责公路交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依法负责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保障公路运营的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本细则的目标是建立路政与养护部门联合巡查工作的机制,保障公路交通的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运营效率。

第五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建立联合巡查工作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联合巡查中的问题,完善工作机制。

第六条对于交通违法行为,路政与养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同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传递重要信息。

第八条本细则所称交通违法行为,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法的行为。

第九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定期对联合巡查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工作内容第十条路政与养护部门联合巡查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二)路况情况的监测和改善;(三)应急救援等工作;(四)其他与公路运营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对于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工作,路政与养护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确保查处和处罚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路况情况的监测和改善工作,路政与养护部门应联合进行,及时发现并解决道路存在的问题,确保道路的安全和畅通。

第十三条应急救援工作,路政与养护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效率。

第十四条其他与公路运营安全有关的工作,路政与养护部门应加强协作,共同推进公路运营安全的工作。

第十五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制定职责明确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分工,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路政与养护部门应制定巡查工作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巡查工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工作,维护公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范围1. 公路路政巡查主要针对道路交通设施、标志标线、交通设备和路面秩序等进行巡查。

2. 巡查范围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各级公路,以及相关辅助设施。

3. 巡查内容包括路面平整度、路面标线是否清晰、交通灯是否正常、路障设置是否合理等。

三、巡查人员1. 巡查人员由公路管理部门精选而出,经过专业培训后方可担任该岗位。

2. 巡查人员应熟悉交通法规,具备一定的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

四、巡查频率1. 高速公路每日巡查一次,国道、省道每周巡查一次,县道每月巡查一次。

2. 特殊情况下,公路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巡查频率。

五、巡查内容1. 路面巡查:检查路面平整度、路面裂缝、路面坑洼等情况。

2. 标志标线巡查:检查交通标志标线是否清晰完整。

3. 交通设备巡查:检查交通信号灯、路灯、交通管制设备等是否正常。

4. 路面秩序巡查:检查路口是否设置合理、交通隔离设施是否完好等。

六、巡查记录1. 巡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地点、巡查内容、发现问题等信息。

2. 巡查记录应当及时归档备查,以便后续查询和分析。

七、问题处理1. 巡查人员在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上报给上级管理部门,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2. 上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整改问题,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八、管理制度1.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公路路政巡查管理制度,明确巡查的责任部门和人员,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2.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其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九、宣传教育1.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2. 公路管理部门还应当加强对巡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防范意识培养。

十、监督检查1. 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巡查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市政道路日常巡查制度

市政道路日常巡查制度

市政道路日常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保证胜利路改造工程的道路、桥梁和其他附属设施的正常运营,我们制定了本制度来规范和标准化日常养护巡查。

具体规定如下:1.经常性巡查应由经过培训的专职道路管理人员或养护技术人员负责。

2.经常性巡查应对结构变化、道路施工作业情况、各种标志及其附属设施等状况进行检查。

3.经常性巡查宜以目测为主,并应按规范现场填写城镇道路巡查表。

4.经常性巡查按照养护的道路为每日一巡,建立日巡查登记、记录制度,应定期整理归档,并提出处理意见。

5.巡查过程中发现设施明显损坏,影响车辆和人行安全,应及时采取相应养护措施,特殊情况可设专人看护,并应按本规范填写设施损坏通知单。

6.巡查时,不得影响本项目道路的正常交通秩序。

7.巡查时,工作人员必须规范装束,持证上岗。

8.雨雾、雨雪天气和事故易发路段应加大巡查频次。

9.巡查过程中凡发现情况需停车调查处理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位置停车,开启应急灯、示警装置,设置必要的安全区并及时与高速交警取得联系。

10.如遇到恶劣天气应提前检查加固外场设备的安全,及时做好保护措施,减少因灾害天气造成的损失及后果。

第二章巡查内容1.日常巡查范围包括:胜利路改造工程范围内的道路、桥梁、人行道、路灯照明、交通设施排水设施、检查井、落水井。

2.道路巡查内容包括检查路面及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如沉陷、坑槽、拥堵、车辙、松散、搓板、翻浆、错台、检查井框与路面高差、剥落、啃边、缺失、破损、淤塞等损坏,检查井盖、雨水箅的完好情况,以及积水情况。

此外,还要检查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情况,以及在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和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3.桥梁巡查内容包括:a。

检查桥面系及附属结构物的外观情况,如平整性、裂缝、局部坑槽、拥包、车辙、桥头跳车,以及桥面泄水孔的堵塞、缺损,声屏障、栏杆扶手、端柱等部位的污秽、破损、缺失、露筋、锈蚀等,还要检查墩台、锥坡、翼墙的局部开裂、破损、塌陷等。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路政人员必须坚持值勤上路巡查,实行巡查和查处相结合,干线公路每月上路巡查时间不少于22天,每天巡查时间不少于7小时,每月夜间巡查时间不少于7天。

二、路政人员上路巡查时,应按规定着装,着装整齐规范,举止端正,讲究风纪风貌。

三、路政人员在巡察时不能少于2人,并应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路,对违反各类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事件,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四、路政人员在查处路政案件时,应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在做出处理决定后,还应告知当事人所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五、路政人员在巡查过程中,遇有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六、路政人员在巡查期间,对违规当事人进行查处时,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并按规定填写法律文书,送达行为当事人。

七、路政人员在巡查时,应坚持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在查处时,应当保持举止文明,坚持以理服人。

八、路政巡查任务结合后,路政人员应按规定,认真填写巡查工作日记,并报有关领导审核后,备案待查。

九、对巡查中处理案件,要再24小时内将案卷及相关证据交
回路政科。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7、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8、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桩、界桩及公路附属设施;9、因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10、其他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模版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模版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模版一、背景和目的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是为了加强公路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道路的安全运行,维护交通秩序,提高道路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

本细则旨在规范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的实施,明确任务和职责,提高巡查效果。

二、基本原则1. 高效性原则: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需高效有序地进行,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2. 全面性原则: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需考虑到道路所有维护与管理方面的问题,确保问题不遗漏。

3. 依法原则: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确保巡查工作的合法性。

4. 公正性原则: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需公正、客观地对待问题,确保问题的解决具有公平性。

三、联合巡查的内容和标准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完好性和清晰度。

2. 道路路面的平整度和路面损坏情况。

3. 道路边坡和护坡的稳定性和防护情况。

4. 道路路基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5. 道路设施的完好性和维护情况,包括路灯、隧道、桥梁、涵洞等。

6. 道路排水系统的畅通性和排水效果。

7. 道路通行条件的顺畅性和交通流量情况。

8. 道路环境的整洁度和污染情况。

四、巡查方式和频次1.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可采取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定期巡查需根据道路管理的需要和情况,制定巡查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巡查。

3. 不定期巡查可根据道路管理的紧急情况和投诉举报情况,随时组织巡查。

五、巡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1. 巡查工作由路政部门和养护部门共同组织和协调,明确巡查人员和责任。

2. 路政部门负责巡查计划的制定和任务的分配,养护部门负责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3. 巡查工作需与相关部门(如交通、环保、水利、电力等)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问题的及时解决。

六、巡查结果的处理和追踪1. 巡查结果需及时整理并制作巡查报告,记录问题和处理情况。

2. 发现问题的,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并督促问题的处理。

3. 处理结果需进行追踪和记录,确保问题的彻底解决。

七、巡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1. 巡查工作需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为了加强公路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道路的安全和畅通,经养护部门和路政部门协商一致,制定了以下《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

一、巡查目的和范围1. 巡查目的是为了发现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瑕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修复和维护,保障道路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2. 巡查范围包括公路路面、路基、桥梁、隧道、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各个方面。

二、巡查的方式和时间1. 路政与养护部门需定期进行联合巡查,巡查方式可采用实地巡查、摄像巡查、无人机巡查等方式,以确保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2. 巡查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要确保巡查的频次和时长能够覆盖到各个路段和设施。

三、巡查内容和要求1. 巡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路面情况:包括路面平整度、裂缝、坑洞等状况;(2) 路基情况:包括路基沉降、边坡稳定性等状况;(3) 桥梁情况:包括桥梁结构、护栏、排水状况等;(4) 隧道情况:包括通风设施、照明设备等运行情况;(5) 交通标志和设施情况:包括交通标志牌、信号灯、路灯等运行是否正常;2. 巡查要求:(1) 巡查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技能,对巡查内容熟悉程度较高;(2) 巡查人员应备有相应工具和仪器,以便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估;(3) 巡查人员应记录巡查情况,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便采取及时的维修和保养措施。

四、巡查结果的处理和整改1. 巡查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分析,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整理,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方案;2. 对于巡查发现的较大安全隐患和紧急维修需要,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处理;3. 对于一般性的问题和改善建议,应由养护部门、路政部门协商处理,逐步进行整改;4. 定期评估巡查的效果和维护工作的进展,及时调整巡查和维护的方案和措施。

五、其他事项1. 巡查过程中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要求,确保巡查人员的安全;2. 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3. 巡查过程中如需要与其他部门协调配合,需及时沟通和协商解决问题;4. 根据实际情况,对细则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以便保障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路政巡查细则

路政巡查细则

路政巡查细则第一篇:路政巡查细则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路政巡查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工发【2012】171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属各路政中队路政巡查工作应按照本细则实施。

本细则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高速公路合法权益,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路政中队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科学合理编制巡查计划,认真组织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记录,切实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路政巡查频次为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得少于二次,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度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

第四条路政中队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路政巡查计划,并报管理处路政安全科备案。

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路政安全科应加强对本单位路政中队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路政中队做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五条路政中队应加强同本辖区经营单位、养护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巡查职责,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六条路政巡查车辆应符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规定,相关证件和标志标识应完好、完整。

第七条路政巡查装备包括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

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实施细则范文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公路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状态,经路政部门与养护部门研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巡查内容
1.路面状况:对道路的平整度、坑洼情况、裂缝和沥青层破损等进行巡查。

2.交通标志标线:检查交通标志的完整性、清晰度,标线是否破损、剥落或模糊。

3.交通设施设备:检查路灯、护栏、交通信号灯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情况。

4.绿化状况:查看路旁绿化带的养护情况,如景观植物是否生长健康、草坪是否修剪整齐等。

二、巡查方式
1.定期巡查:按照规定周期,路政与养护部门联合组织巡查人员进行定期巡查,确保道路的长期安全和良好状态。

2.不定期巡查:根据天气情况、特殊节假日等因素,路政与养护部门可随时组织巡查人员进行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三、巡查要求
1.联合巡查:路政与养护部门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信息,确保巡查的高效性和及时性。

2.问题整改:如发现问题,路政与养护部门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

3.巡查记录:路政与养护部门要做好巡查记录,详细记录巡查人员、巡查时间、巡查内容、发现问题等信息,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四、巡查结果处理
1.发现问题:如发现道路存在问题,路政与养护部门应立即进行处理,确保道路的正常使用。

2.责任追究:对于因巡查不及时、问题处理不到位等导致事故发生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及时追究相关责任。

以上即为路政与养护联合巡查的实施细则,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细则要求,积极开展联合巡查工作,共同维护道路的安全和良好状态。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

路政巡查制度路政巡查制度为加强我局公路路政管理,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维护公路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根据《公路法》、《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路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路政巡查采取专用车辆巡查的方式,巡查车辆统一使用有交通部规定标志的车辆。

二、路政巡查由中队(或组)按划分区域组织实施,巡查中应有两名以上路政执法人员参与。

三、路政巡查每月有效巡查天数不少于20天,国、省道每天不少于一次,县道每周不少于一次。

四、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1、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3、查处和制止各类损害国家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权益的行为。

4、检查、监督、协助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交通秩序。

5、对突发行的损坏公路路产行为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全程监控。

6、负责勘察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控。

7、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查处、回复。

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8、认真填写巡查日志及事案吃辣文书归档。

五、路政执法人员巡查必须做到:1、持证上岗,着装规范,举止文明,热情服务。

2、恪尽职守,遵守法律。

3、严格执法,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

4、熟悉法律,裁量公正,以理服人,严禁与当事人发生冲突。

5、安全行车,停靠示警,加强自身安全防范。

6、路政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具体巡查分工安排,全队分为两组。

1、一组巡查路线:G320、S312、湘青线、五桂线、于洋线、成大线、山花线、湘宁线、棋翻线K0-K11。

人员:陈长青、杨新跃、王泽民、彭吕端2、二组巡查线路:S311、S209、花灰线、仁翻线、桃中线、潭月线、白亭线、棋翻线K11-K20.人员:袁新阳、谢朝阳、彭建苏、孙超武七、路政巡查人员补助、奖金按市局统一归档执行,路政巡查人员在外就餐按每月200元标准造册补助,伙食费和招待费应控制在每月3000元标准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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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巡查细则 Revised at 2 pm on December 25, 2020.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岳阳管理处路政巡查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辖区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和《关于印发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工发【2012】171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路政巡查管理规定》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属各路政中队路政巡查工作应按照本细则实施。

本细则所称的路政巡查,是指高速公路路政巡查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保护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连接线)、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护高速公路合法权益,巡逻检查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路政中队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根据责任路段的划分,科学合理编制巡查计划,认真组织路政巡查,规范详实填写巡查记录,切实提高巡查效率,及时发现、制止、依法查处各类损坏路产路权和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

路政巡查频次为路面全线巡查每天不得少于二次,桥下空间、涵洞巡查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恶劣天气、特殊情况下应适度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

第四条路政中队每月25日之前编制下月路政巡查计划,并报管理处路政安全科备案。

巡查计划应当载明巡查时间、巡查路线及桩号、巡查里程、巡查人员、巡查车辆牌号、巡查频率(含夜间)以及巡查重点等主要内容。

路政安全科应加强对本单位路政中队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发现的问题对路政中队做出书面整改意见。

第五条路政中队应加强同本辖区经营单位、养护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巡查职责,共同维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第六条路政巡查车辆应符合《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湖南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车辆管理规定》的规定,相关证件和标志标识应完好、完整。

第七条路政巡查装备包括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

取证器材包括摄像机、照相机、探照灯、执法记录仪等,安全设施包括反光锥筒、发光指挥棒、指挥旗、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防毒面具等,勘查设备包括皮尺、测距仪、望远镜等。

第八条路政巡查主要内容:(一)巡查路面时应重点检查路面状况、公路标志标线、隔离栅、护栏、里程牌等路产设施外观情况。

(二)巡查高速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损毁、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在桥下空间、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行为;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的行为;超限运输车辆、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行驶公路的行为;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行为等。

(三)巡查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时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有违法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

建筑控制区地面构筑物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设置广告、通信电力杆塔、围墙等设施的行为;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四)巡查高速公路桥梁等重点位置时应重点检查:1、是否有在高速公路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活动的行为;2、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设施的行为;3、擅自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设施的行为;4、在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范围内采砂的行为;5、未经公路机构确认,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行为;6、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船舶在公路桥梁下停泊或者系缆的行为。

第九条各路政中队按辖区路段情况进行分班巡查,合理安排巡查人员、班次,提高巡查效率。

路政巡查应当采取专用车辆巡查为主,步行巡查和电子巡查为辅的方式。

电子巡查可采用固定视频监控系统和移动视频监控系统的方式,配备车载移动监控视频的路政车辆在巡查时应开启视频系统。

第十条路政人员巡查前必须对巡逻车辆,取证器材、安全设施、勘查设备等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警灯、报警器、通讯和装备的正常使用;出巡时,必须按规定着制式服装,穿反光背心,佩带标志和执法证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文明用语。

第十一条路政巡查每班必须有2名(含)以上路政人员。

巡查时司机在正驾驶位,目视前方,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副驾驶位人员巡查右侧交通设施、路肩、边坡、桥涵通道和建筑控制区状况;后排人员左侧位,巡查左侧的交通设施、中央隔离带、天桥等情况。

必要时开展步行巡逻(检查桥涵、通道、隧道、排水设施、建筑控制区等)可在最右侧护栏外,面对来车方向步行巡逻。

第十二条实施路政巡查过程中,应当遵守各项安全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当班班长负责关注上路人员人身安全,确保巡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

第十三条驾驶路政巡查车辆应遵守交通法规,巡查中开启警示灯,保持匀速60-80km/h行驶,不得擅自驶离辖区路段;接到突发事件处理指令时,速度不得超过该路段限速;不得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第十四条巡查时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停车检查时,巡逻车应在就近的停车港湾或最右侧路肩停放,开启示警灯和示宽灯,人员从右侧下车进行处置(驾驶员除外)巡逻车不得熄火;需要横穿公路时,应先观察通行车辆,在距行驶车辆300米以外疾步穿过公路;夜间穿越公路时,应晃动强光手电筒和红色停车牌;严禁呼唤当事人横穿高速公路。

第十五条特殊情况下的巡查要求公路工程改建扩建、养护大中修等作业需要封闭施工或半幅封闭施工路段的巡查要求:实施不间断巡查和不定时巡查的模式;遇有重大事件保畅通任务的巡查要求:适当加大巡查频率,延长巡查时间,加强与交警等相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及信息共享,加强对过往车辆的科学引导,最大限度的保障公路畅通。

遇有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或突发事件巡查要求:巡查工作应符合相应应急预案中要求。

第十六条检查、制止公路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敬礼,并出示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并按相关程序处理。

第十七条路政巡查人员进行路政巡查中,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巡查中发现违法案件,证据确凿、适用简易程序的可按规定当场予以处置;适用于一般程序的,要做好调查工作,按程序处理,并制止违法行为。

(二)巡查中发现在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调查基本情况,责令立即停工,恢复原状,并下达执法文书,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立案,依法查处。

(三)巡查中遇有交通事故,立即通知交警、施救、养护部门,做好路产损失的调查取证、现场勘查工作并依照路产赔(补)偿程序进行处理;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可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损坏的公路设施及时通知养护部门修复。

(四)巡查发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寻求增援和协调处理,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灾情或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路况信息。

发现可能发生各类灾害或事故的隐患,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或防护,依法保障公路及其设施完好。

(五)巡查中发现路产设施损坏、丢失、破损时,应立即勘验现场,查找证据,向交警或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协助公安部门调查、联合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六)发现桥梁、涵洞等出现违法搭建、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或人为堵塞现象时,应通知相关部门清理;对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及时立案,依法查处。

(七)发现路面范围内有障碍物并能够自行清理的,在确保自身安全不影响交通情况下,可先自行处理;不能自行处理的,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处理。

(八)发现公路标志、标线不清晰、不规范、遮挡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部门完善。

(九)发现高速公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等损毁,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设置临时警示标志,做好现场保护,同时通知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及时补设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

(十)巡查施工作业现场,检查发现施工不规范,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按规范立即改正,并按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服从管理、拒不改正的,可作出停工决定,直至规范为止。

(十一)巡查中发现滞留故障车,应主动停车询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立即设置安全标志后,通知车辆救援服务单位进行施救。

(十二)巡查中发现恶劣天气时,及时通知监控分中心在信息情报板更新警示信息。

(十三)发现群众遇到困难,需要紧急求助高速交警、公安、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及时提供有关信息和帮助。

第十八条路政巡查日志应当随车携带,遵循“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及时填写。

路政巡查日志记录的内容包括:巡查人员姓名、巡查车辆号牌、巡查路线、到达事发或车辆调头时间及地点桩号、案件发生情况(时间、地点、人物、车牌)、处理情况、处理案卷号、巡查人员签字、交接班情况、上级巡查意见等。

巡逻人员应当认真、准确、客观填写巡查日志并签字,做到记录内容详实、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编造。

归队后由值班负责人阅示,并组织讲评、反馈信息、分析原因、研究解决措施等,督促及时履行好法律文物品的内业移交和交接班手续,及时补录路政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路政文明执法工作规范》、《路政执法人员“八不准”》、《行政执法禁令》、《文明执法忌语》等规范开展路政巡查执法工作,严禁吃、拿、卡、要,收受红包,接受当事人宴请以及礼物。

第二十条坚持文明执法,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过程中,若遇突发事件,应在第一时间报警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发现有影响或预见到要发生影响安全的行为时,要及时处理。

遇有重大路政案件,难以当场作出处理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并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第二十一条巡查人员上路巡查时不得擅自脱离巡查路线和巡查集体,对出现漏查、漏管或不查、不管、不作为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或被监督检查到的,从严追究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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