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期末复习
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或称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比较)⏹(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二)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三)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四)在强制实施方面与国内法不同三、《国际法原则宣言》(UN 1970 Declaration on Friendly relations)(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the ban on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三)不干涉内政原则non-interference in internal affairs(四)国际合作原则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equal rights and self-determination of peoples(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the principle of sovereign equality of states(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fulfilling in good faith the obligations the UN charter provides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the Five Principles of Peaceful Coexistence)(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互不侵犯其含义是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不得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规定使用武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三)互不干涉内政核心意义:国家基于主权的独立性,除非受国际习惯或条约的限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其内部和对外事务。
国际法期末考点汇总
1.国际法的概念概念: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的渊源P48国际条约:国家间、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间相互之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的的国际书面协定。
是当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
国际习惯:又称习惯国际法,是指被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或通例或做法。
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
一般法律原则:只在国际习惯法或条约没有相应规则适用的情况下才起作用,其地位是辅助性的。
将“一般法律原则”置于国际法渊源之列,主要是为了避免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因为法律的空白,认为无法可用而导致不能裁决案件的情况。
司法判例及学说:并不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而是确定国际法规则的辅助手段。
3.国际法渊源的位阶P55概念:是指在国际法不同种类的渊源之间,以及在同一种类的不同渊源之间,是否存在着优先适用的问题。
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现实中国际法不成体系,因此国际法的规范内部没有一个清晰的位阶体系。
4.国际强行法(名词解释)P56概念:是指国际法中普遍适用于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之间必须绝对服从和执行、不能以约定的方式予以损抑的法律规范。
5.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P68①所谓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主要是指国际法在国内生效的方式。
②大多数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理论和实践都承认习惯国际法是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可直接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可作为国内法院裁判的依据。
③国际条约在国内发生效力的方法大体有“转化”和“并入”两种方式。
转化方式是指为使在国际法上对本国有效的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生效,需要通过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转变成自己国家的国内法。
并入方式是指通过宪法或法律的统一规定,从总体上将条约合并到一国法律体系中,无须采取立法的转化。
6.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哪些?P89①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③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④不干涉内政原则⑤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⑥民族自决原则⑦国际合作原则⑧保护人权原则7.民族自决原则(名词解释)P97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
国际公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1.国际法的主体也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
2.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这样的民族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
3.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是指因国家领土变更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根据国际法,它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合法性与领土性。
①国家继承的合法性,即国家继承必须符合国际法②国家继承的权利与义务必须与所涉领土有关联,与领土无关的权利义务不在继承之列4.国家领土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包括陆地、水域、陆地与水域的上空和底土等部分。
5.先占也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6.时效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7.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的范围,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8.内水内水是指陆地领土内的水域以及领海基线向海岸面的水域。
内水的法律地位与领陆一样,沿岸国对这些水域拥有与领陆相同的领土主权。
9.领海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和内水或群岛水域的受国家支配和管辖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领海属于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
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
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在于,外国船舶在领海内享有无害通过权。
10.大陆架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
11.紧追权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
国际法期末总结
【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international custom):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2.强行法(jus cogens):在国际社会中必须绝对执行和严格遵守的,不得随意选弃、违反或更改的国际法规范3.永久中立国(permanent neutralized state):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担任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4.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一国的国家行为或国家财产,非经该国同意,不受外国管辖5.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受害者本人应用尽在居留国的所有救济程序(司法、行政),如此还不能实现其合法权利时,其国籍国即可行使外交保护权6.引渡(extradition):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根据条约或互惠原则,将处在其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移交给请求国,以便处罚或判刑的司法协助行为7.庇护(asylum):国家对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的行为8.全民公决(referendum):国际法承认在特定条件下,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9.群岛基线(archipelagic baseline):划分群岛国主权海域的界线,指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屿和各个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10.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的权利11.过境通行(transit passage):专为在连接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个部分的海峡以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1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沿海国当局在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在其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上,包括大陆架设施周围的安全地带内,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国船舶进行紧追13.登临权(right of visit):一国军舰对公海上的外国船只有合理根据认为其从事海盗、奴隶贩卖、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等嫌疑的,享有登临该船的权利,甚至可以进行搜查14.平行开发制(single exploitation system):区域资源的开发权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企业部开发和由缔约国或国营公司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的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和法人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开发15.加权表决制(weighted voting):根据一定标准和规则,分别给予国际组织成员以不同票数或不等值的投票权的表决制度16.联合国专门机构(specialized agencies):根据特别协定而与联合国建立关系,或联合国决定而创立的对某一特定领域有国际责任的全球性、政府间、专门的国际组织17.双重否决权(double veto):联合国安理会每一个常任理事国享有的,以投反对票阻止安理会关于实质事项和先决问题的决议通过的权利18.条约必须信守(pacta sunt servanda):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各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19.条约保留(reservations to treaties):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片面声明,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20.任择性强制管辖(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国家随时做出单方面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要另行订立特别条约21.反报(retorsion):一国对另一国不礼貌、不友好的行为以同样类似的行为回应,针对的是不友好而非不法行为22.斡旋(good offices):第三者不介入具体争端,主要运用外部手段促使当事国从事谈判以解决争端23.外交团(diplomatic corps):各国驻同一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馆长及其外交人员的总称24.国家继承(succession of State):一国有领土变更的法律实施,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给其他国家【简答题】1.简述国际法的渊源概念: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A. 个人B. 国家C. 国际组织D. 所有以上答案:D2.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不干涉内政原则C. 强制仲裁原则D. 和平解决争端原则答案:C3. 下列哪个条约不是国际条约?A. 联合国宪章B. 巴黎和约C. 南北战争条约D. 凡尔赛条约答案:C4. 国际法上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什么?A. 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B. 在国内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在国际法院提起诉讼C. 国内法院和国际法院可以同时提起诉讼D. 国内法院和国际法院之间没有先后顺序答案:A5. 国际法上的“自卫权”是指什么?A. 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B. 国家在遭受经济制裁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C. 国家在遭受外交压力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D. 国家在遭受自然灾害时,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答案:A...(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答案: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以及国际法学者的学说等。
2. 阐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含义及其限制。
答案:国家豁免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在外国法院中享有司法豁免权,即外国法院不能对一个主权国家提起诉讼。
然而,随着国际关系的不断发展,这一原则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如商业活动、侵权行为等特定情况下,国家可能不享有豁免权。
3. 解释什么是“国际人道法”并简述其主要内容。
答案:国际人道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主要涉及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伤员、战俘以及非战斗人员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必要性原则和人道原则等。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 论述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局限性。
答案: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提供了一套规则和程序,帮助国家通过和平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国际法的主体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B. 国际组织C. 自然人D. 法人答案:C2. 下列哪项不是联合国的主要机构?A. 大会B. 安理会C. 国际法院D. 世界银行答案:D3.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B.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C. 不干涉内政原则D. 国际合作原则答案:B4. 下列哪项国际法规则属于强行法?A. 国际人权法B. 国际海洋法C. 国际刑法D. 国际贸易法答案:C5. 下列哪项不是国际法上的条约?A. 联合国宪章B. 中美贸易协定C.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D. 国际奥委会章程答案:D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6. 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答案:正确7. 国际法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
()答案:错误8. 国际法规则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
()答案:正确9. 国际法上的条约必须经过所有国家的批准才能生效。
()答案:错误10. 国际法上的习惯法规则无需书面文件即可成立。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1. 简述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2)和平共处原则:国家之间应和平相处,避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3)不干涉内政原则:国家不得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
(4)国际合作原则:国家应积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5)国际法优先原则:国际法规则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应遵守国际法。
12. 简述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能。
答案:联合国安理会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安理会负责调查和解决国际争端,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恢复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
(2)制定国际法规则:安理会可就国际法问题提出建议,制定国际法规则。
(3)监督国际法执行:安理会监督国际法规则的执行,确保各国遵守国际法。
国际法期末考试知识点
单选/多选(法考历年真题)
名词解释5
简答
一、国际法的原则、特征
二、海洋法临海
1.概念: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2.领海的法律地位
①领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受沿海国主权支配。
②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人和物享有排他的管辖权。
③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水域、海床和底土。
④领海主权是受某种限制的领土主权。
⑤沿海国在领海的主权要受到《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及其他国际法规则的限制。
3.领海基线
领海基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它是指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算线。
领海基线有三种:正常基线、直线基线和混合基线。
4.领海宽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领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条其每一点同基线最近点的距离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确定领海的外部界限的三种方法:平
行线法、圆弧法、直线法。
论述题
国际争端解决
案例题
国际法基本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国际法期末总结
Chapter 1 导论Part 1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效力依据、历史发展、编纂《战争与和平法》——格老秀斯(荷兰)第一次系统地论述国际法主要内容,使国际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近代国际法形成的标志、近代条约国际法发展的起点——《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的签订近代国际法诞生的标志——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边沁(英国)首先提出国际法这个名称在《道德及立法原理绪论》中使international law 成为通用的国际法称谓边沁(英国)首先提出编撰国际法的倡议二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撰工作的是——(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国际法特征:①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②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③国际法的创立方式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④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即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的依据A.传统国际法学派——格老秀斯派、自然法学派、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格老秀斯派:理性、国家的一般同意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即自然理念,如人类的理性、良知、法律意识)B.现代国际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说、规范法学说)新实在法学派(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国际法效力的依据:社会连带说:国际社会的连带关系规范法学说:国际法中的“最高规范”“正义感”和“法律良知”)权力政治说:国家权力的均衡政策定向说:国家的外交政策Part 2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定义:指国际法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国际组织的决议)①国际条约可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前者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后者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
(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
)②国际习惯国际习惯形成的两个要素:一是物质要素,即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二是心理要素,即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所接受为法律。
国际法期末笔记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Introduction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二)国际法的定义4、邵津《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并具有独立进行国际求偿能力者。
(二)国际法主体必备的的条件1、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
2、直接承受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3、独立进行国际求偿的能力(三)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类型1、国家(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组织3、国际组织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间的协议来实现的。
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4、国际法的强制主要靠自己,无司法机关。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编纂(二)国际法渊源的种类1、国际条约(国际法的基本渊源)含义:国际法主体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标准而确立他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
2、国际习惯(a general practice)1)含义: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产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是国家间的默示协议。
三、近代国际法(一)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8--1914)1、结束三十年(1618-1648)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定1)三十年战争2)威斯特伐利亚和约2、1625年格老秀斯的经典《战争与和平法》的发表格老秀斯(1583-1645)荷兰人,国际法之父四、现代国际法(一)现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前期( 1919--1945)后期(1945——)第四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含义:国际法何以对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具有拘束力。
二、理论分歧6、通说:(意志协调说)国际法是各国统治阶级的协调意志---求同存异基础上的协调。
理由: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不可能只代表一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因为不同的政治、社会制度的统治阶级不可能有共同的意志,而只能是各国的协调意志。
国际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学期末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个国际法文书对国家行为具有约束力?A. 宣言B. 决议C. 协定D. 声明答案:C. 协定2. “国际法之父”被公认为是:A. 亨利·吉瑟B. 亚伦·尼尔森·考尔特C. 亚诺·科尔斯D. 乔治·华盛顿答案:C. 亚诺·科尔斯3. 土地与海洋划界的准则,根据国际海洋法公约规定,是基于:A. 领土主权B. 历史性原则C. 近岸理论D. 国际公平原则答案:B. 历史性原则4. 下列哪个国际法庭是联合国成员国义务接受管辖的?A. 国际刑事法院B. 国际法院C. 科索沃特别法庭D. 非洲人权法院答案:B. 国际法院5. 哪个文件规定了难民的定义以及对难民的国际保护措施?A. 赫尔辛基宣言B. 国际人权公约C. 联合国难民公约D. 全球难民契约答案:C. 联合国难民公约二、简答题1. 国际法的特征是什么?答案:国际法的特征包括:有限性、权威性、普遍性、均等性、治理性和独立性。
国际法具有有限性,即只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具有权威性,即国家之间应当遵守和尊重国际法;具有普遍性,即国际法适用于所有国家;具有均等性,即国家在国际法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治理性,即国际法用于管理国际社会的行为;同时,国际法也具有独立性,即国际法存在于国际社会中,不受国内法的直接控制。
2. 解释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原则。
答案:国际人权法的主要原则包括:普遍性、不可侵犯原则、平等和非歧视原则、自由权和公民权原则、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原则、个体与集体权利平衡原则、和平与发展的权利平衡原则。
这些原则指导着国际人权法的制定和实施,致力于保护和促进人权的普遍性和尊严。
三、论述题请根据你对国际法的理解,结合实例,阐述国际法对维护国际秩序和解决国际争端的重要性。
答案:国际法在维护国际秩序和解决国际争端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国际法为国际社会的各个成员国提供了共同的规范和框架,确保了彼此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和平共处。
国际法期末考试小整理
七、领土法1、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
2、领水(内水和领海)内水--(内陆水----河流分(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内海水—内海湾、内海峡)领海(邻接一国陆地及其内水,处于该国主权管辖之下的一定宽度的海域)内水:河流、通洋运河---巴拿马运河、苏伊士运河、湖泊、河流:内河:流经一国领土界河-两国领土分界线多国河流---元江、国际河流--可以通航公海、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尼日尔河。
八、海洋法海洋是海与洋的总称,洋为主,海为辅。
(太平洋、大西洋、印度洋、北冰洋)海洋法:是指有关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各国在各种海域航行、资源开发、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则、的总称。
(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海峡、岛屿、公海、国际海底)1、领海:是邻接沿海国陆地领土或内水以外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12海里领海宽度)2、专属经济区(不是公海也不是领海)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从领海基线起算不超过200海里。
沿海国享有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利,以及对于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
而外国在这个区域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要遵守沿海国的法律。
3、公海(high seas)1、公海指不包括专属经济区、领海、内水、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全部海域。
2、(法律地位)是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共同使用,不在任何国家的管辖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对公海行使管辖权也不能主张主权权利。
3、公海自由的内容;(公海四大自由)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捕鱼自由加两个;建造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4、公海的法律制度(1)公海航行和管辖航行自由任何国家都可以在公海上行使其悬挂自己国家旗帜的船只。
一国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舰(海关船)在公海上享有完全的豁免权,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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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必备欢迎下载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组织的决定或决议、一般法律原则、国际司法裁判联合国国际宪章七项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原则、通过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诚意履行国际宪章所负义务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包括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外事务)、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其他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和争取独立的民族国际法上的承认方式(一)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二)法律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愿意与之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三)单独承认和集体承认承认是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法律上的承认效果:( 1)实现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的关系正常化,为建立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奠定基础( 2)承认并尊重被承认国的法律和法令的效力(3)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家及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
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国家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领土的变更的法律事实,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转移给他国。
政治性的条约不继承(同盟、共同防御、与主体资格相关联的条约不继承(新独立国家)仲裁)经济性条约平等或者不平等选择继承政府继承是指一国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的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主权、政府国家的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其他国家承认并保证该国的永久中立永久中立国的取得:主权国家自愿承担永久中立义务地位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家管辖权是国家的基本权力和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管辖权的主要原则:领域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或行为,除国际法公认的豁免者以外,有行使管辖的权力)、国籍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专门针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是国家规定对国际罪行进行管辖的权利)国际管辖出现冲突的解决:规定优先管辖权、规定专属管辖权、一事不再理原则的适用、有关国家协商解决、被请求国的自由裁量权、司法解决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国际习惯法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指一国本身及其财产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在另一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
国际法期末重点整理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1)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原始渊源,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习惯现在仍然是国际法的很重要的渊源,构成对国际条约的补充。
很多国际条约是在编纂国际习惯基础上形成的。
(2)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各有优劣,应相互补充。
A国际条约具有明确性,而且形成较快。
但受各国意志政策影响,约束范围,调整对象有局限。
B国际习惯形成较慢,不明确,但约束范围广,调整对象全。
3.国际法的编纂(codification):一般是指把国际法或国际法某一部门的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的规则),以类似法典的形式,更精确、系统地制定出来。
4.国际法的编纂机构:1947年,第2届联合国大会上,正式建立了国际法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负责编纂工作的主要机关。
5.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主要特征: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的;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联系与区别:国际法上哪些规范属于强制规律以及国籍法基本原则是否就是强制规律?公约对于这些问题并未作出明文规定,理论上一直有争论。
不过,从上述规定中可以退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该属于强行法的范畴,而不是任意选择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法强制规律在确认的程度和效力的性质有相同之处,但是,基本原则并不等于强行规律,反之亦然。
国际法期末重点
名词解释:1.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2.国籍:国籍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长久的法律联系,处于其属人优越权之下3.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4.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他是国家间的一种特殊的刑事司法协助,目的是能使请求国对其指控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或对已经依法判为有罪的人执行刑罚。
5.庇护:国际法上庇护的一般意义是指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遭到追诉或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和给予保护6.联合国:联合国是所有国际组织中最重要的一个,是全球性的国际组织7.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而设立的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
大题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1、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固有的,由国家主权引申的各项权利也是国家不可缺少的和生存攸关的权利,是国际法确认的,不可剥夺和不可侵犯的。
2、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方面的体现,在一定意义上独立权就是主权。
独立权就是指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对内和对外事物,不受任何其他权利的的命令或强制,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3、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
4、自卫权: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的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力抗拒攻击者,以保卫自身的生存、独立和安全的权利。
对该权利的条件:①国家遭到实际的武力攻击。
②应在安理会采取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办法之前③向安理会报告实施的自卫措施5、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对人和物以及事件的管理和支配权。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
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物理或武力相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的或间接的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务二、国际地役1国际地役是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国际公法,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主体的概念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国际法主体的类型一国家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或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法律地位1、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2、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3、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三国际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四个人是不是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渊源一.条约二.国际习惯两个因素构成:1、物质要件:各国长期实践,反复采用2、心理要件:法律确信三、一般法律原则第一章 导论四、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学说五、公允及善良原则六、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七、“准条约”、“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原则宣言一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四国际合作原则五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六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七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 国家的概念指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一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互不侵犯 三互不干涉内政体;国家四要素:一永久的人口二确定的领土三政府四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的基本义务1、不得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任何其他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法直接地或间接地干涉别国的内政3、用和平的方法解决与别国的争端4、善意履行依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以及有效的国际条约所负的义国家管辖豁免一国家管辖豁免主体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力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二国家豁免的范围1、绝对豁免2、限制豁免3、我国坚持国家豁免原则下,对国家豁免规定了某些例外国家承认概念指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的条件两个条件限制:一是承认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实体,而不是其他实体;二是被承认的新国家建立的政治基础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政府承认一种对新国家承认的同时对该国政府的承认另一种一个既存国家内部发生了社会革命或叛乱,导致该国发生非宪法程序的政权更迭,建立了新政府;国家继承的内容和规则一条约的继承政治性条约同盟、友好、共同防务条约不予继承处分性条约领土、河流、边境等一般应继承有关经济贸易、司法协助、引渡是否继承,有争议1978年关于条约继承的公约1、部分领土转移:自继承之日起,被继承国条约停止生效,继承国条约对该领土生效;2、领土合并:原国家的条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仅适用该条约原来适用的领土3、分离或分立: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继续对每个继承国有效,仅对其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则只对由该领土组成的继承国有效;4、新独立国家:“白板规则”—新独立的国家对原殖民国家或宗主国家缔结或参加的且适用于该独立领土的条约有权自由决定继承与否;二国家财产的继承1、部分领土转移:首先,继承国与被继承国之间的协议解决;无协议位于继承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的不动产应转属继承国,与对继承所涉及领土活动有关的被继承国动产亦转属继承国;2、领土合并:动产不动产全部转属继承国3、分离和分立:首先,协议处理不动产所涉领土内和动产实际生存相关转属继承国所涉领土无关的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被继承国不存在,原领土外不动产转属各继承国按公平比例4、新独立国家对殖民国家或宗主国三国家债务的继承国家债务:一类,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称国债另一类,地方化国家债务以国家名义承担,而实际上用于地方的债务“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如征服债务和战争债务等;不继承2国家债务的继承1、部分领土转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考虑继承国的财产、权利和利益2、合并:被继承国的国家债务应转属继承国3、分离:协议;无协议,按公平比例4、分立、不复存在:协议;无协议,公平比例5、新独立国家:被继承国的债务均不应转属它;四国家档案的继承国家档案的继承应当由被继承国与继承国协议解决;无协议,一般应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国籍的概念国籍是表示个人自然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资格或身份,与该国保持着永久的法律联系,处于该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的取得一因出生取得国籍二因加入取得国籍国籍的丧失1、自愿解除国籍2、由于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3、剥夺国籍外交保护的概念3、用尽当地救济一是受害者用完加害国法定的、全部的、有效的和可采用的救济办法,包括地方的、区域的和中央的所有行政办法和司法办法,并且将各种办法的审级用到最终;二是要求受害人充分正确地利用加害国法律规定的各种救济办法中的所有程序;引渡概述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引渡的原则(1)政治犯不引渡(2)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3)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4)相同原则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5)罪行特定原则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庇护概念: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受庇护者的地位1在避难期间拒绝本国的召唤和服兵役2不得从事违反联合国宗旨和原则反对或危害其本国领土主权的概念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和事物的最高权力管辖权,不包括所有权领土主权的性质管辖权和所有权领土主权的内容一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二领土所有权三领土不可侵犯领土主权的限制一般限制外交特权、豁免等特殊限制特定国家间依条约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是否符合国际法,关键在于产生特殊限制的条约是否平等、有效的;传统国际法中领土取得的方式一先占二时效三添附四割让五征服现代国际法中领土的变更方式一原殖民地、委托统治地、托管领土实现民族自决而成为新独立国家二全民公决边界程序一般需经过定界、标界、制定边界三个步骤边境制度一维护边界标志二在边境公共服务方面进行合作三边境地区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四妥善解决边界事件基线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基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1正常基线就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2直线基线就是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法划定;群岛基线概念指群岛国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海湾以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半圆,如果这个半圆面积等于或小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为“海湾”;属于一国海湾:应用判断如果湾口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湾口划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为内水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则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如果湾口超过24海里,但它是包围在直线基线范围内的,该湾仍是内水这些规定不适用“历史性海湾”内水、领海、毗连区一、内水概念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是“群岛水域”而非内水;法律地位1.内水与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非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进入;2.在使用直线基线法确定领海基线,而使原来不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的情况下,在这种水域内,外国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二.领海概念和法律地位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领海属于国家领土;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这一主权及于领海上空、水域及其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在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领海的宽度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无害通过权意义:1、所有国家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只限于船舶,不包括飞机2、通过是指横穿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驶出或驶入内水而通过领海,通过应继续不停迅速进行,遇到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险等情况时才可停船和下锚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国旗3、无害是指不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4、沿海国可以制定法律和规章注意: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有争议;我国规定:军舰进入领海须经政府批准领海内的管辖权刑事管辖:一般沿海国不对外国船舶行使管辖权;除外情况:1、罪行后果及于沿海国2、罪行扰乱当地安宁或沿海国良好秩序的性质3、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当地政府予以协助4、取缔违法贩运麻醉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需民事管辖:沿海国不应为了船舶上的某人行使民事管辖权而停止该船的航行或改变其航向;注意: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享有豁免权毗连区概念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毗连区范围:毗连区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实际上宽度为12海里;毗连区法律地位1.毗连区不是沿海国的领土,国家对其没有主权;2.毗连区管制只适用于水体部分,不适用上空毗连区管制事项: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法律地位:专属经济区不具有公海的性质,也不同于领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主要享有权利和义务: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从事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的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的专属权利和管辖权3、对海洋科学研究的管辖权4、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的管辖权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1、航行自由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大陆架概念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范围:1、从领海基线量起如果自然延伸部分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2、自然延伸如果超过了200海里,则最多不得超过350海里,或者最多不超过2500米等深线以外100海里大陆架法律地位:大陆架不是沿海国领土沿海国专属权利:1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包括海床的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2有权建造并授权建造、操作和使用和管理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它们拥有专属管辖权3、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其他国家的权利:1、在大陆架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航行飞越权利2、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但管道的路线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首先,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是不同的;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依据存在事实;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依据宣布和主张,否则,这部分海域仍是公海;其次,两者的范围也有所不同;200海里是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而却是大陆架的最小宽度,超过200海里仍可能有大陆架;再次,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内的权利义务不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对所有的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都有主权权利;而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公海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公海是不受任何国家主权支配的海域;公海制度仅适用于公海水域,而不适用于公海的海床和底土;公海自由一航行自由二飞越自由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四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五捕鱼自由六科学研究的自由公海上的管辖一船旗国管辖船旗国管辖是在公海上实行的主要管辖原则; 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视同无国籍船舶,不得对任何其他国家主张其所悬挂的旗帜中的任一国籍;二普遍管辖三所有国家进行合作以制止下列非法行为的义务1、违反国际公约在海上从事非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2、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四登临权军舰在公海上享有登临和检查权;1、从事海盗行为2、从事奴隶贩卖3、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4、该船没有国籍5、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但是,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并未从事此种行为,应予赔偿;五紧追权紧追权只有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行使;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紧追应立即停止;国际海底区域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就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一平行开发制申请者须向国际海底管理局同时作出两块具有同等估计商业价值的矿区,并提交关于这两块矿区的有关资料;管理局在45天之内应指定其中一个矿区作为管理局的保留区,留给企业部自己开发,或同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发;另一矿区则作为合同区,由申请者在同管理局签订合同后自己开发;二申请者和合同承包者的财政义务领空的概念指处在一国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领土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领空是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芝加哥公约主要体现四方面:1、自保权 2、管辖权3、管理权4、支配权国际航空的特殊规定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二过境通行权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所有航空器在用于国际航空的海峡都享有“过境通行权”;过境通行是指在上述海峡上空,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行使飞越自由; 三群岛海道通过权是指专门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四防空识别区指从一个国家的陆地或水域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航空犯罪定义1、针对飞行中的航空器:暴力劫机;对机内人员使用暴力足以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2、针对使用中的航空器:破坏航空器、在航空器内放置爆破装置3、其他行为:破坏航行设施或扰乱其工作、传递明知是虚假的情报等;注意:飞行中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为止;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对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责任前; 使用中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人员为一确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应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对航空犯罪有管辖权的1、航空器登记国2、航空器承租人主营业所所在国或其永久居所地国3、航空器降落地国4、犯罪发生地国5、犯罪分子所在地国6、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刑事管辖外部空间条约三个制度一营救制度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3.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4.履行保护和归还的费用由发射国支付二登记制度 1.发射国在本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2.联合国秘书长保持射入空间物体总登记册;3.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的情报;三责任制度1、发射物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发射国承担绝对责任;2、发射物对在空间物体或人员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发射国承担过失责任;3、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地球表面的丙国人员、财产;包括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损害的,则甲乙两国对丙国负绝对责任;4、甲国发射物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外层空间对乙国的空间物体造成损害,并因此对丙国在外空的空间物体、人员、财产造成损害的,则甲乙两国依各自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公约对下列人员的损害不适用:1、发射国国民的损害2、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外国公民3、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国际组织的概念一般指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为特定的国际合作的目的,通过协议形式而创设的常设机构;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法: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为谋求合作,以实现符合共同利益的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的形式而创建的常设性机构;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一对外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缔约权2、使节权3、承认与被承认的权利4、国际索赔和国际责任5、继承权6、召集国际会议的能力7、其他使用旗帜、印章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机构和职能一决策机构二执行机构三秘书处国际组织的表决一一国一票一致同意制所有成员国平等享有一个投票权,决议须经该出席会议并参加投票的全体成员国同意方可通过;二一国一票多数表决制一国一票,组织决议的通过仅须获得出席并参加投票的多数成员国的赞同票; 三一国数票的加权表决制涉及经济、金融事务的国际组织中,其表决程序是按照一定规则和标准分别给予成员国以不同票数或不同等质量的投票权,即加权投票权;四协商一致的决策程序成员国之间通过广泛协商达成一种不经投票而一致合意的决策方法;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宗旨:一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二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三进行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经济、社会、文化和人道主义问题,并促进对人权的尊重四作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原则:一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二所有会员国都应善意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三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式解决其国际争端四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五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行动或强制行动时,各会员国不得协助该国六联合国在维持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行上述原则七联合国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使馆特权和豁免1、使用国旗和国徽2、使馆馆舍不可侵犯3、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4、通讯自由5、行动及旅行自由6、免纳捐税、关税外交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2、寓所和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豁免其他人员的特权和豁免1、外交代表的家属外交代表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和豁免;2、使馆行政和技术人员除下述两点外,享有外交人员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和豁免;第一,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仅限于执行职务范围之内的行为;第二,免纳关税限于新到任安家时运进的物品,私人行李也不免除海关查验; 3、使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豁免,其受雇所得报酬免纳捐税,免于适用接受国施。
国际法期末重点知识总结
1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大的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制度的主体。
2国际法之父:(荷兰)格劳秀斯——万国法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3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2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3国际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4在强制实施方面,国际法与国内法不同4国际法的主体:1.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2.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3.争取独立的民族是国际法的主体5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国际条约与国际习惯,广泛:(辅助渊源)国际法院的裁决,重要的国际文件及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议,一般法原则,可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
6国家法的编纂机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1949年开始编撰工作)7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1)国际条约:1直接使用国际条约(民商事领域)2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修订,增补。
(2)国际惯例8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最终是个人,二元论:完全不同9《联合国宪章》七个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政治完整或政治独立)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各民族平等及自觉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诚意履行宪章所付义务原则10国家的构成要素:1定居的居民(永久的人口)2确定的领土(属地管辖)3政府4主权11国家的类型:1按国家的结构形成:单一国(中国),复合国:联邦和联邦国,永久中立国(瑞士,奥地利,土库曼斯坦)2按国家行使主权状况:独立国,附属国:附属国和被保护国12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1)属地管辖权(2)属人管辖权(3)保护性管辖(4)普遍性管辖(5)主权豁免(6)外交豁免13国家继承的基本条件(规则):1.国家继承的合法性;2.继承的权利、义务与所涉领土有关联14国家债务继承的一般原则:(1)一并继承:合并(2)协议继承:分离(3)按比例继承:分立(4)“合板主义”:新独立国家(5)恶债不予继承15国籍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16国籍的取得:1、原始国籍——因出生而取得国籍:(1)血统主义(2)出生地主义(3)混合主义2、继有国籍——因加入而取得国籍:(1)自愿申请入籍——归化(2)由于婚姻入籍(3)由于收养入籍17我国国籍立法及实践:1在原始国籍赋予上采取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2不承认双重国籍3防止和减少无国籍人18《国籍法》: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19国家承认:指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给予的认可,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20承认的方式: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
国际法期末整理
国际法期末整理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
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
(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
(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
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
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
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
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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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主要是以国家之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是指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者是国家。
国家间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制定。
3、国际法的强制力量是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行为实施的。
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签订《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认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最根本的原则和基础,标志着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国际法是自然法,或者说是自然法对国家关系的适用,国际法之所以有效力,是因为国际法以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的共同性等自然法则作为依据。
(神学的基础-“规范法学派”)2、实在法学派:国际法效力的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意志,这种国家意志具有完全的主权和权威。
(权力政治说、政策定向说)3、格老休斯学派:依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
折中学派。
4、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既不是自然法则、也不是国家意志。
必须肯定国际法是法律病情应该承认它的作用。
国家是姑婆激发的制定者,同时又受到国际法的约束,各国之间的协议构成国际发效力的依据。
国际法的渊源我们认为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公认的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根据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
它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约定必须遵守”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这是指条约对于缔约的国家具有约束力,而有约束力的条约也就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内容。
2、国际习惯,指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
某种常例或通例要形成为国际习惯,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各国重复类似行为。
但是,这种类似行为必须是合法的行为,非法行为无论重复多长时间,最终都将为国际法所禁止,不能成为国际习惯。
第二,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各国从事类似行为时,在心理上自觉地认为所从事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各国的这种“心理因素”是形成国际习惯的关键要素,是国际习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直接原因。
3、一般法律原则。
指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它可以作为填补条约和习惯的空白,但不是独立的国际法渊源。
4、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国际司法判例主要是指国际法院的判例,同时也应包括国际仲裁庭的判例。
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法的编纂机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于1953年12月中国政府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会见印度代表团时第一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这五项原则是在建立各国间正常关系及进行交流合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得到中国、印度和缅甸政府共同倡导。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首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加强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促进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的实现方面起到积极作用;最后,其顺应和平、发展的时代潮流,集中反映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根本利益,促进了各国和睦相处,具有强大生命力。
内政的范围内政是指属于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任何措施和活动。
包括的范围不仅指一国的国内事务,还包括一国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等发生的联系,即对外事务。
具体来讲,内政涉及国家的政治、经济体制;制定国家立法和司法制度;规划社会和文化的发展计划;决定国家的对内对外政策;以及确定条约的缔结、战争和和平等事宜。
主权一般指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法上的独立权力。
具体而言,对内方面,国家主权体现为国家对自己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对外方面,国家主权体现为国家拥有不从属于其他权利的独立权,即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外的事务而不受干涉的权利。
特征:1、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和要素,若没有主权就够不上真正的国家;2、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并非某个组织或条约赋予;3、主权对内表现为领土最高权,对外表现为独立权;4、不能把主权绝对化,虽然主权对于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但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国际法主体的特点:(1)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2)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的能力(3)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的固有权利。
1、独立权:是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内外事务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国家在国家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保权:是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及独立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事,以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和事所具有的行使管辖的权利。
(1)领域管辖,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物和事(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除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
国家的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
(2)国籍管辖,指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的权利。
但是,国家不得在他国境内行使这种管辖,只能通过引渡等司法协助的形式来进行。
国家还可以对具有其国籍的船舶和航空器行使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歪果仁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
(4)普遍性管辖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危害国际安全与和平及全人类利益的某些国际犯罪行为,不论行为人国籍及行为发生地,各国都有进行管辖的权利。
国际法上的继承是指由于某种法律实施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
条约的继承是指国家继承发生之日,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是否继续有效。
具体制度如下:1、部分领土转移,出让国的条约对该部分领土失效而受让国的条约对所涉领土发生效力。
2、国家合并,对于任一被合并国有效的条约,对于继承国继续有效,但原则上只适用于继承发生时其有效的那部分领土范围。
3、国家分离或分立,不论被继承国是否存在,原来对被继承国全部领土有效的条约,对于所有继承国继续有效;原来对于被继承国部分领土有效的条约,仍只对与该部分领土有关的继承国的相应部分有效。
4、新独立国家,采取特殊的规则:其对被继承国的条约是否继承,原则上可以自主地决定。
承认的性质1、国家承认具有宣告性质,新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的取得不依赖于他国承认,新国家一旦成立,就已经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自然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他国的承认只是对这一事实的确认,故承认只是一种宣告行为。
2、承认是既存在国家的单方、任意性的行为。
承认不是既存国家的义务,被承认者也无权利要求被承认。
3、承认既是法律行为也是政治行为。
承认作为法律行为,承认一旦做出,在承认者和被承认者之间会产生一系列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不当行为的免责事由:1、同意。
某一国际法主体事先已有效的方式表示同意对方实行的与其所负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该行为在对该主体的关系上,排除了行为不法性。
2、对抗措施。
如果国际法主体不符合国际法的行为,是针对对方的国际不法行为而出的,则该行为的不当形便应予以排除。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由于某一国际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实在该主体无法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发生的,以致该主体实际上不可能按照该项义务行事或不可能知道其行为不符合该项义务,则行为不当性应予以排除。
4、危难和紧急状态。
只构成国际法主体行为的行为人,在遭遇极端危难的情况下,为了挽救其生命或收起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在除此行为之外别无他法的情形下,所作出的不符合该主体义务的行为,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国际河流与多国河流的区别:第一,国际河流船舶皆能直接通航至海洋;第二,国际河流具有专门的国际条约来确定平时航行自由的原则。
多国河流是指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国际河流是指流经数国并可通航海洋,根据国际条约向所有国家开放的河流。
界河界河是指全部或部分流经两国之间,作为分割两个国家陆地领土的河流。
界河两侧的水域主权分别属于两国,构成沿岸国家的内水。
对界河分界线两边的水域由各沿岸国行使管辖权。
由于河水的使用、捕鱼以及河道的管理与维护等事宜,实际上涉及两国,因此需要通过沿岸国之间的协议加以解决。
边境制度的主要内容:(1)边界标志的维护(2)边境地区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境保护(3)方便地方居民的往来(4)边境争端的处理南极条约——1959年12月1日由美国、前苏联、澳大利亚、英国、法国、新西兰、挪威、日本、比利时、阿根廷、智利和南非这12国在华盛顿签署,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30年。
1983年5月9日中国加入《南极条约》。
1991年,西班牙马德里会议确定《南极条约》继续有效,50年不变。
南极的法律地位:(1)南极应用于和平的目的。
在南极洲应特别禁止任何军事性措施。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各缔约国同意,在确实可行的最大范围内深入合作,情报交换、科研人员交流、进行从南极洲得来的科学观察和成果的交流,并使其能供自由利用。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
(4)缔约国观察员制度。
缔约国观察员有在任何时候进入南极洲的任何、所有地区的自由。
(5)协商会议制度。
领土的取得和变更:国家由于领土的取得或丧失而引起的领土变化。
1、先占:一个国家采取有意识的行为取得当时不在他国主权下的无主土地的领土主权,使之成为本国领土的一部分,并对其实行管辖权。
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客体必须是无主土地。
主观上必须由占领的意图并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客观上必须实行有效占领。
2、时效: 一国对属于他国主权的领土进行长期占有并行使事实上的主权,他国没有或不在反对或提出抗议,该国就依时效取得这块土地的所有权。
现今国际法下,时效当然不能作为取得领土的有效依据,时效的概念主要适用于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领土问题3、添附:由于自然原因或人为的作用形成的新的土地,从而扩大了原有的国家领土面积。
自然添附:涨滩、三角洲、新生岛屿和废河床;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4、割让:国家根据条约把自己的部分领土主权转让给他国,从而使他过去的领土的方式。
5、征服:国家以武力占领他国领土部分或全部,在战争状态结束后将将该领土加以兼并的一种取得方式。
现代国际法上允许的领土变更方式1、民族自决:根据自决原则,一个民族或者国家不应受外国的统治与奴役,可以摆脱殖民地地位而独立,也可以退出原来所加入的国家而成为一个新的国家,或者加入另一个国家。
2、公民投票:是指由公民以投票的方式来决定其领土的归属。
3、收复失地:收复失地,又称恢复领土主权,是指主权国家收回过去被外国占领的领土,恢复本国对有关领土行使主权的一种国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