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完整版)高管人员管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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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基本准则一、总则1、为加强公司干部队伍建设,实现高管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考核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程度和业务执行能力,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特制定本准则。
2、本准则适用于公司各中心总监、总裁助理、下属公司总经理、常务副总,各分园区负责人等以上级别人员。
二、高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1、各版块必须认真制定人才梯队建设规划,做好高管人员的培养、培训和考察工作。
必须按照公司有关高管人员职位定编的相关规定,每一副职至少明确一名储备对象。
储备对象应有明确的培养方向即拟任岗位,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要先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再重新推荐并确定。
储备对象一般应选择40岁以下、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公司工作两年以上的中层干部。
若确定的储备对象不能满足以上条件,一般同一岗位应同时选择两名储备对象。
人才较多的版块同一岗位应选择两名储备对象。
储备对象确定后,应报公司总裁办备案。
储备对象的培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三年内培养对象若不能获得晋升,则终止对该培养对象的培训、考察、考核工作。
储备期内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则随时停止其培养对象人选资格。
储备对象晋升、被终止培养对象资格后,所在版块应随时按照程序增补同一岗位储备对象。
各中心总监、下属公司总经理、各分园区负责人是人才梯队建设计划的直接责任人。
应组织每半年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考察,并进行至少一次面谈。
公司总裁办和各中心总监、下属公司总经理、各分园区负责人应建立每个储备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档案。
公司总裁办应在上级领导的指导下,制定高管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把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作为目标。
根据不同版块的业务性质,选择相关课程、安排培训内容。
2、公司各高管人员应努力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提升工作执行能力和全局协调能力。
同时可对储备对象调任不同的岗位进行培养锻炼。
三、任免1、公司坚持“内部培养为主,外部引进为辅”的梯队建设原则。
2、公司高管人员职务任免由总裁办进行统筹上报,人资办执行。
关于高管人员探亲及出差等事项的管理规定
![关于高管人员探亲及出差等事项的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a89f3b88762caaedd33d445.png)
关于高管人员探亲及出差等事项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干部队伍管理,实现公司高管人员管理的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公司高管人员。
三、管理规定
1、高管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如需外出(出差、请假等),要按规定发起流程,流程最终至人力资源备案;
2、诚志总部外派至宝龙的高管人员每两周可享受一次半天带薪假(探亲路程假),每月两次,月度可累计计算,离开公司前必须向董事长当面或电话报备;
3、高管人员外出需要延期返回的,必须提前向董事长电话报备,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并补发流程至人力资源备案;
4、高管人员外出期间,遇公司临时重大活动或会议需要出席参加的,应提前返回参加,确实无法返回的,必须向董事长电话请假同意后方可。
高管人员如有违反以上情形之一的,按公司考勤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其他
1、本规定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制定并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9年4月16日。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https://img.taocdn.com/s3/m/155d25c9910ef12d2bf9e712.png)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条外派人员必须履行尽职义务,具体包括:(一)认真完成所在企业安排的分内工作,积极参加各类相关活动;(二)按规定定期向公司汇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依照相关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三)在日常工作及重大事项决策事务中,必须表现出与自身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相匹配的水准;第十一条外派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工作纪律(一)不得向公司虚报或瞒报所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二)未经授权,不得以公司产权代表或全权代表的身份开展活动;(三)不得超越自身任职权限直接干预所在企业的经营活动;(四)不得对外泄露公司和所在企业的商业机密;(五)不得在公司系统以外兼任与自身业务相关的任何职务;(六)不得利用职务和身份便利谋取私利,不得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非正当利益;(七)不得在所在企业安插亲属,不得向所在企业摊派、报销不合理费用等。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591c3c195022aaea988f0f74.png)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9]55号)的文件要求,建立在董事会管理下规范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务院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办法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由董事会委托经理班子负责,其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基本原则1、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企业整体绩效和个人绩效相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2、坚持市场化原则,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与集团公司整体竞争力、市场薪资价位相匹配,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处理好出资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等各方面利益关系;4、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互补,将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利益与集团公司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决策机构董事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决策机构,履行以下职责:1、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策略;2、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及管理办法。
第五条工作机构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和策略,拟订和审查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2、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3、组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评价工作,提出评价结果建议供董事会审议;4、组织实施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执行情况;5、就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情况及时与国资委做好沟通工作。
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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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范例集团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外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以上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其行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并促使所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外派的董事和监事可以兼职外,其他外派人员原则上以专职为主。
第二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三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忠诚于所从事的事业,原则性强,具有敬业精神;(二)专业知识丰富,合作、协调能力强;(三)熟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以及所在企业的章程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等;(四)已在公司从事相关工作满二年以上,与公司签有三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第四条外派董事(含正副董事长)者,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五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三年以上任职经历;(三)任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含本职)职务;(四)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本级)。
第五条外派监事、财务总监、工程监理等具有监督职能岗位的人员,除符合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三年以上企业实际工作经验;(二)在公司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具有与本岗位工作性质相关的财务、审计、法律、工程技术和企业管理等学历、职称或管理经验。
第六条外派正、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岗位的人员,除具备第三条相关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具有三年以上企业管理实际经验。
(二)具有所任职岗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
(三)所在企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派程序第七条对拟外派出任的人员严格按《亿利资源集团公司人事任免流程》进行任免;第八条公司对外派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其中财务人员最多三年轮换一次,其他人员最多四年轮换一次。
第四章行为准则第九条外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以及所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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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表现为人才的竞争,人才的流动率成为了企业的一大隐患,特别是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失。
留住高层管理人员是企业保持竞争力的重要手段,而对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使用有效的制度激励是留住他们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企业高管人员制度激励股票期权0引言在国家不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流动性大大提高。
一方面,高层管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可以促进社会和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高层管理人员的高流失率往往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直接与间接成本,极大地影响到企业员工的士气,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绩效水平。
如何设计出一种能够吸引和利用高级人才,把人力资本开发到最大、人力资源配置到最优的激励制度,是中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
1我国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制度激励的现状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中国企业来说,制度激励问题相对于管理激励问题来说更具有根本决定性和现时意义。
特别是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制度激励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高管薪酬结构不合理基本薪酬所占比例偏大,浮动薪酬,尤其是与产权相关的股权激励部分,所占比例偏低。
在中国上市公司中,高管人员未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超过60%。
另一方面,高管持股收益只占高管们总薪酬的约20%,这说明中国的高管薪酬还主要集中在短期激励。
1、2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由于许多企业大股东一股独大的原因,以至在上市公司里,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现象非常严重,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
企业的整个权力也因此而掌握在董事长及其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人手中。
董事会也因此而成了董事长一人的董事会,公司的一切皆由董事长说了算,所谓的公司治理则完全成了一个空架子。
一方面是大权在握,而另一方面则是私欲的膨胀由于自己的付出得不到相应的回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高管流失就很平常,更有甚者,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不惜走上犯罪的道路。
国企高管的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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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高管人员的日常管理,规范高管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等。
第三条企业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和本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群众和上级的监督。
第二章日常工作规范第四条工作时间1. 高管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因特殊原因需请假者,应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说明请假理由。
3. 严格遵守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工作态度1. 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勤奋工作,积极进取。
2. 对工作认真负责,敢于担当,勇于创新。
3. 对待同事团结友爱,互相尊重,共同进步。
第六条工作纪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
2.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企业机密。
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
第七条会议纪律1. 高管人员应按时参加各类会议,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
2. 在会议中应认真听讲,积极发言,遵守会议纪律。
3. 会议结束后,应及时传达会议精神,并抓好贯彻落实。
第三章工作考核第八条考核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的原则。
3.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九条考核内容1. 工作绩效: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效率、成果等。
2. 工作态度:包括工作积极性、主动性、责任心等。
3. 团队协作:包括与同事的合作、沟通、协调等。
4. 个人品德:包括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
第十条考核方式1. 定期考核:每季度或每半年进行一次。
2. 不定期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
3. 自我评价:高管人员应定期进行自我评价。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一条监督1. 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高管人员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
派出人员(董监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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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的对外投资行为,加强股权管理和外派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切实保障集团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集团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集团管理总纲》(以下简称《总纲》),结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直接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师及派驻单位章程中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中,外派财务负责人的管理按照集团公司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外派人员代表集团公司行使《公司法》、《章程》、《总纲》、合资合同、派驻单位章程、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赋予外派人员的各项职责和权利,对集团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须尽力维护集团公司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1. 审批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薪酬与考核方案、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
2. 审批集团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就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派驻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重大事项提出的意见。
(二)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1. 负责组织制定外派人员的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2. 负责组织制定考核奖惩意见,提交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三)集团公司职能部门1. 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和监察室负责共同制定外派人员的任免方案,并由党委工作部按照党政联席会意见实施。
2. 资本运营部负责对集团公司控、参股子公司外派人员的日常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四)其他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可将外派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权限委托给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
第三章外派人员任职资格第五条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诚实守信,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c705a34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98.png)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的稳定发展,公司制定了本《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树立公司良好形象,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一)董事长、副董事长;(二)总经理、副总经理;(三)部门经理、副部门经理;(四)其他详细列出的中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是指管理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守的一系列符合公序良俗、法律法规和企业行为准则的道德和操守。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二)具备独立思考、分析和决策能力;(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协作、创新创造和管理能力;(四)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以身作则,维护公司形象;(五)具备较高的发展潜力和管理竞争力。
第五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禁止采取以下行为:(一)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或盗用公司财产;(二)向公司外部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机密;(三)利用公司职务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以言行、行为等方式干扰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四)参与赌博、吸毒、嫖娼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五)参与其他不利于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中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公司的决策计划、战略规划等工作;(二)严格遵守公司内部制度,协调各部门、各板块的关系,完善公司的管理、运营模式;(三)经常学习和交流,提高自己的管理和创新能力;(四)落实公司经费使用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法性、规范性、透明度;(五)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工作效率和成果。
第三章监督制度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考核制度,每年定期对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调整、奖惩等方面的依据。
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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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集团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相适应的选人用人机制,使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集团公司战略实施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为集团公司管理权限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分为下列五类:(一)集团公司副总师级领导人员;(二)总部各部门正、副部长,各事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三)依据《企业法》注册的子企业。
企业厂长(总经理、院长)、副厂长(副总经理、副院长)、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四)依据《公司法》注册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企业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董事)、监事(监事会主席、股东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包括控股子公司依据《章程》由集团公司派员出任的高管人员;党委会委员(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
(五)合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由集团公司委任或推荐的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关键岗位负责人);集团公司党委任命的党委(总支)书记。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实行分层分类管理;(三)市场认可与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四)组织选拔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四条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选拔方式主要有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市场选聘等,实行聘任制;企业党委会、工会委员会实行选举制,依据有关章程规定按期改选。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六条担任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勤勉敬业,团结协作。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002b165b84868762cbaed520.png)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xx有限责任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管理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人才基础,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机关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所属管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部门经理、项目公司经理等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我方派出到参股、控股公司任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公司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等。
第三条公司各级的党、团、工会组织的干部,由公司党委和所属公司的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制度进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依法管理原则。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
第五条责权统一原则。
承担经营管理主要责任的主体享有相应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必须承担公司经营的责任,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目标任务,为了保证任务目标的完成,公司经营管理班子应当享有充分调动公司各种资源以完成经营目标的权力,因此,应当充分享有用人权,行使用人方面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的权力,保证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
第六条与党管干部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择、任免、考核和调配等方面的领导作用。
第七条集体决策原则。
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聘用,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产生方式第八条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候选人选,可以由以下渠道产生:1.2.3.4.5.6.7.党委提名;总经理提名;分管副总经理提名;组织人事部门推荐;社会公开招聘;内部竞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
第九条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产生渠道的选择,应根据岗位的要求和公司人力资源的状况,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公司选择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应首先考虑本公司的人员状况,通过推荐和公开竞聘产生,在公司目前的人员状况无法满足公司的岗位要求和发展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其他产生渠道。
企业高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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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规定适用于湖北振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各版块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集团部长、董事长秘书以上级人员。
二、高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1、各版块必须认真制定接班人计划,做好高管人员的培养、培训和考察工作。
必须按照公司有关高管人员职位定编的相关规定,每一副职至少明确一名培养对象,作为接班人提前进行岗位培训。
培养对象一般应选择40岁以下、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的中层干部。
若确定的培养对象不能满足以上条件,一般同一岗位应选择两名培养对象同时培养。
人才较多的版块同一岗位应选择两名培养对象同时培养。
培养对象确定后,应报集团综合管理部备案。
培养对象应有明确的培养方向即拟任岗位,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要先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再重新推荐并确定。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一般不超过六年。
六年内培养对象若不能获得晋升,则终止对该培养对象的培训、考察、考核工作。
培养期内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则随时停止其培养对象人选资格。
培养对象晋升、被终止培养对象资格后,所在版块应随时按照程序增补同一岗位培养对象。
各版块总经理是培养接班人计划的直(企业高管管理制度)接责任人。
总经理应组织每半年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考察,并进行至少一次面谈。
集团综合管理部和各版块总经理应建立每个培养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档案。
2、公司应做好高管及培养对象的培训工作,持续提升高管人员队伍素质。
集团综合管理部应在董事长、总经理的指导下,制定高管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不同版块的业务性质,选择相关课程、安排培训内容。
3、各公司高管人员应努力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提升工作能力和胜任力,并把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作为目标。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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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高管人员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普遍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对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要做好哪些规定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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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监高的任职资格和禁止行为的规定(一)《公司法》的规定1、任职资格《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2、禁止行为《公司法》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国企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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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管理,规范高管人员的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高管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确保企业高效、稳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高管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组织实施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三)领导企业经营管理,确保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体系,防范经营风险;(五)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高管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出企业发展建议;(二)对企业重大决策有表决权;(三)参加企业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四)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五)法律、法规、规章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第六条高管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福利待遇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基本薪酬根据企业规模、行业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实行年薪制。
第八条绩效薪酬与企业发展目标、个人业绩、岗位职责等因素挂钩,分为年度绩效薪酬和长期激励薪酬。
第九条高管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个人业绩、履职尽责情况等。
第十一条任期考核主要考核企业发展目标完成情况、个人业绩、履职尽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四章监督与问责第十二条企业监事会对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高管人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企业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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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1.11.16•【文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建设正文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2011年11月16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进中央管理领导人员的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善于引领金融企业科学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造就高素质的社会主义金融企业家队伍,实现中管金融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担任下列职务的人员:(一)中管金融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股权董事、独立董事、职工董事,下同),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下同),行长(总经理、总裁,下同)、副行长(副总经理、副总裁,下同);(二)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第三条中管金融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相结合;坚持依法办事,程序合规。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四条中管金融企业应当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和党委职责,形成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根据中管金融企业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业务发展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并从严掌握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党委成员职数,董事会、监事会、党委成员职数原则上为单数。
(一)中管金融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五人至十九人组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由五人至十三人组成,均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至二人;(二)中管金融企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设监事长一人;(三)中管金融企业经营管理层设行长一人、副行长四人至六人;(四)中管金融企业党委由七人至九人组成,设党委书记一人、党委副书记一人至二人,设纪委书记一人。
公司高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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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高管管理,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提升公司整体运营效率和管理效果,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高管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高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高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章制度,争取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持续性的优势。
第四条公司高管应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素养,对公司的整体运营有很强的把控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二章任职资格第五条公司高管应当具备良好的品德、专业的知识技能、优秀的管理经验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公司高管应当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对公司利益高于一切,维护公司的长远发展。
第七条公司高管应当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司的形象,维护公司的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
第八条公司高管应当经过公司组织的面试和考察程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确认后,才能任命。
第三章任职程序第九条公司高管任职程序包括提名、面试、考察、审议、任命等程序。
第十条公司高管提名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高管面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招聘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公司高管经过面试合格后,进行考察,考察期为3个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正式任命。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公司高管应当按照公司战略规划和决策部署,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高管对公司的整体运营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包括人员管理、资源配置、财务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
第十五条公司高管应当履行对公司股东的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利益,提高公司股东的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公司高管应当履行对公司员工的责任,关心员工权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公司高管应当履行对社会的责任,维护公共利益,做出企业社会责任的表率。
第五章管理权限第十八条公司高管应当严格履行公司授权给其的职责和权限,不得擅自超越权限,不得滥用职权。
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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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规范高管人员行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体高管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促进企业高管人员尽职尽责,为企业创造更大价值。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四条企业设立高管人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高管人员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本制度,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二)负责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三)负责对高管人员的薪酬、福利进行管理;(四)负责对高管人员的离职、辞职进行审批;(五)负责对高管人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六条企业对高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业绩:包括完成工作目标、创新成果、团队建设等方面;(二)领导能力:包括决策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团队管理能力等方面;(三)廉洁自律: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等方面。
第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高管人员,企业将进行约谈、培训、调整岗位或降职等处理。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八条企业对高管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三部分组成。
第九条基本工资根据岗位职责、工作年限、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绩效工资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公司业绩确定。
第十一条奖金根据公司年度业绩和特殊贡献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企业为高管人员提供以下福利:(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二)住房公积金;(三)带薪年假、婚假、产假、丧假等法定假期;(四)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福利。
第五章离职与辞职第十三条高管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提出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四条企业对高管人员的辞职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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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高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集团公司干部队伍建设,实现公司高管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公司高管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和业务能力,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湖北振亚科贸发展有限公司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各版块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集团部长、董事长秘书以上级人员。
二、高管人员的培养和培训
1、各版块必须认真制定接班人计划,做好高管人员的培养、培训和考察工作。
必须按照公司有关高管人员职位定编的相关规定,每一副职至少明确一名培养对象,作为接班人提前进行岗位培训。
培养对象一般应选择 40 岁以下、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的中层干部。
若确定的培养对象不能满足以上条件,一般同一岗位应选择两名培养对象同时培养。
人才较多的版块同一岗位应选择两名培养对象同时培养。
培养对象确定后,应报集团综合管理部备案。
培养对象应有明确的培养方向即拟任岗位,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要先取消培养对象资格,再重新推荐并确定。
培养对象的培养期一般不超过六年。
六年内培养对象若不能获得晋升,则终止对该培养对象的培训、考察、考核工作。
培养期内考察、考核不合格的,则随时停止其培养对象人选资格。
培养对象晋升、被终止培养对象资格后,所在版块应随时按照程序增补同一岗位培养对象。
各版块总经理是培养接班人计划的直接责任人。
总经理应组织每半年对培养对象进行一次考核考察,并进行至少一次面谈。
集团综合管理部和各版块总经理应建立每个培养对象的培养考察工作档案。
2、公司应做好高管及培养对象的培训工作,持续提升高管人员队伍素质。
集团综合管理部应在董事长、总经理的指导下,制定高管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根据不同版块的业务性质,选择相关课程、安排培训内容。
3、各公司高管人员应努力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提升工作能力和胜任力,并把培养复合型管理人才作为目标。
对培养对象可调任不同的岗位进行培养锻炼。
三、任免
1、公司高管人员职务任免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2、公司高管人员可以在集团内聘任,也可以直接面向社会招聘。
3、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名并决定聘任。
4、集团总监、部长、董事长秘书级高管人员由集团总经理提名,并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聘任。
5、各版块总经理由集团总经理提名,并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聘任。
6、各版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级高管人员由所在版块总经理提名,报集团总经理审批、聘任。
7、集团总经理、集团副总经理的解聘,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提议并决定。
8、集团总监、部长、董事长秘书级高管人员的职务解聘,由集团总经理提议,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并决定。
9、各版块总经理的职务解聘,由集团总经理提议,报集团公司董事长审批并决定。
10、各版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级高管人员的职务解聘,由所在版块总经理提议,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并决定。
四、考核
1、考核工作必须坚持注重实绩原则,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绩效管理办法进行。
2、各版块总经理由集团综合管理部、集团财务部按照绩效管理办法,以季度和年度为周期进行考核,报集团总经理审批并兑现。
3、各版块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监级高管人员,由各版块总经理主持,所在版块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按照绩效管理办法,进行周期性考核。
4、集团总部高管人员,由集团总经理按照绩效管理办法,直接予以考核。
5、各级高管人员的考核,应以年初签订的年度工作计划书及个人的岗位职责、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设计绩效考核表格,报集团总部备案。
6、考核结果作为公司高管人员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7、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被考核者,被考核者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向集团总经理提出申诉。
8、考核部门及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要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对象的情况。
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对考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关处分。
五、高管人员行为规范
1、公司高管人员行为规范,是指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
2、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忠于企业,把公司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克己奉公,廉洁守法。
不得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严禁违反规定谋取小团体利益;严禁从事第二职业。
3、公司高管人员应增强保密观念,不得泄露公司秘密,不得私自转借、复印公司秘密文件资料,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本公司的任何技术和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高管人员应忠诚正直,实事求是。
在向上级汇报或向下级通报情况时,不得有意夸大统计数字,编造假情况,欺骗上级和员工。
5、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光明磊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维护集体的统一与团结。
不得阳奉阴违,搞两面派;不得拉帮结派,搞小团体活动;不得打击报复,从事有损于公司利益与安定团结的活动。
6、公司高管人员应当严于律己,严格要求下级,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不搞封官许愿、任人唯亲;对下级的错误不护短、不迁就、不包庇。
7、公司高管人员应当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生活严谨,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在日常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
8、高管人员事假及出差规定
(1)集团总经理事假及出差,需报集团董事长审批;
(2)集团副总经理、总监、部长级管理人员事假及出差,需报集团总经理审批;(3)各版块总经理事假及出差,需报集团综合部备案,由集团总经理审批;(4)国外出差,一律报集团综合部备案,由集团董事长审批。
公司高管人员需严格履行事假及出差审批程序,未按本规定办理者,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另行在当季绩效考核中予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