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实务讲座

合集下载

行政强制法讲座

行政强制法讲座



我国《行政强制法》使用“行政强制措施”一 词,与我国以往在立法上的表述一致。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中都规定 “对行政机关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 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法》 规定对“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 制措施”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 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是维护公共秩序,实现公共目的 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法律赋予行政主体的 特定措施之一。它对于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 发生和继续,确保调查取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具有重要的现实 意义。同时,行政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对行政相 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如果被滥用,非 常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 通过立法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规范。 以往我国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1)设 定权不明确;(2)种类繁多;(3)实施主体 混乱;(4)程序规则不完备等。



(二)立法宗旨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与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 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法通过具体的各项制度,保障上述立 法目标的实现(从规范强制制度立法行为规范 设定权,从规范强制主体、程序角度以及设立 禁止性规定规范实施权,确立行政适当原则、 说服教育原则以及保障知情权、表达意见权等 规则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直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 制执行依据行政决定。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 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相 对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3、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为法律、法规规定的 行政机关或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 体为法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4、实施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为某种状态的出现;行政 强制执行的前提是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5、实施阶段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在行政决定之前,行政强制执行 在行政决定之后。 6、效力的表现不同。行政强制措施是暂行性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是终局性行为。

法律讲堂案例讲座(3篇)

法律讲堂案例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形式,是交易双方建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如何处理合同纠纷,明确违约责任,是法律实务中的重要问题。

本讲座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责任及法律适用。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交货期为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时,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一个月后,乙公司才将货物交付给甲公司。

但此时,货物质量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虽然逾期交货,但已将货物交付,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货物。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采取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修复或更换。

(3)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因逾期交货和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所造成的损失。

执行案件法律实务90讲

执行案件法律实务90讲

第三节追加被执行人的“误区”
43.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为夫妻一方的,执行中不得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 配偶为被执行人
44.财产混同、关联交易,并非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理由 45.不能以实体法上的规定来主张追加被执行人
第二节竞买者视角 下的司法拍卖注意
事项
第一节司法拍卖的 定义及对司法拍卖
有异议时的救济
谢谢观看
第三节参与分配时的清偿
69.什么是执行参与分配制度 70.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 71.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能否多分财产 72.优先受偿范围的确定 73.如何区别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分配方案异议 74.被执行人为法人时,相关债权人能否通过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第一节各种结 案方式解析
第二节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常 见问题解析
14.什么情况下案件会被委托执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 15.中止执行与暂缓执行的区别 16.消极执行、乱执行的原因及应对
第五节如何联系执行员及反映诉求
17.执行员联系方式汇总 18.与执行工作人员沟通的注意事项
第二节直接强制措 施
第一节强制执行措 施概述
第三节间接强制措 施
第一节强制执行措施概述
19.何时可启动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节直接强制措施
20.查询、冻结、划拨 21.不能划拨的款项 22.保证金能否扣划 23.如何正确地执行到期债权
第三节间接强制措施
24.被限制消费后如何救济 25.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6.如何认识、运用司法拘留 27. “工商冻结”与“活封”机动车 28.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29.限制出境、执行悬赏、与公安机关联动 30.地方法院“创新型”间接强制措施
执行案件法律实务90讲

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六个实务观点(李用华律师)

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六个实务观点(李用华律师)

一、在执行异议案件中,人民法院作出不得执行或者准予执行的判决,是否应判决撤销执行裁定?答:执行异议案件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判决不得执行特定执行标的,则应该终结执行程序、解除执行措施,此时就需要处理执行法院先前作出的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

同理,在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判决准许执行该执行标的,则需要处理执行法院先前作岀的中止执行裁定。

对这两种情形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执行异议裁定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或者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执行标的执行的,相当于推翻了执行异议裁定,否定了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因此,在判决中应一并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支持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已经否认了执行异议裁定的效力,没有必要在判决中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对该执行标的执行的,执行异议裁定失效,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恢复执行”。

可见,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在执行异议案件的判决结果和执行异议的裁定结果相反的情况下,执行异议裁定失效。

因此,在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中无须另行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二、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能否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答:案外人针对仲裁机构作出的确权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其根本目的在于否定仲裁裁决书与调解书本身,这种情形应通过撤销仲裁裁决的程序解决。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可被撤销的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行政强制法解读

行政强制法解读

傅士成:对《行政强制法》三问题的看法和主中国网| 时间:2006-10-10 13:41:50 | :法学家《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已于2005年12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为了制定好这部法律,笔者就《草案》的一些问题谈点个人看法和主,谨供修改时参考。

一、关于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摆位和关系问题《行政强制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把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列为该法调整和规的两种行为,这是学界和实务界多年研究的结果,符合我国的实际,思路是清楚的。

但是,《草案》从两种行为的概念、方式和程序设计上,把两种行为截然分开,忽视两种行为的联系,恐怕是不妥当的,也不利于该法通过后的有效实施。

首先,《草案》的着眼点过于放在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差别上,忽视了两种行为在客观上的联系。

这与我们以往的理论认识有关。

以往的理论认识,在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时,事实上把行政强制措施定位在作出行政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之前的、为确保行政决定的作出和行政决定作出后的执行而实施的控制性行为上;把行政强制执行定位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对行政决定容强制实现的行为上。

由于两种行为存在的时间段不同,因而归纳出了“是否有确定义务的行政决定的先行存在”和“是否有待履行的义务的先行存在”,作为区分两种行为的标准。

应该说,这种归纳和认识,符合通常情况,也与治理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就乱采取(实施)和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相符的。

但是,从观察实践,我们可以发现,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总是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实施,在作出行政决定之后的执行行政决定阶段,同样也可以实施,事实上,采取(实施)的机率还不小。

以查封、扣押和冻结为例,《草案》第十条明确将查封、扣押、冻结规定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但这些方式同样在执行行政决定的阶段适用,这些查、扣押、冻结就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就可以不遵守《草案》设计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了吗?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法院执行工作实务课件

法院执行工作实务课件

法院执行工作实务课件一、法院执行工作概述1.1 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职能1.2 执行案件的分类与特点1.3 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二、执行案件的受理与登记2.1 执行案件受理的程序与条件2.2 执行案件登记的要求与方式2.3 执行案件中的异议处理三、财产执行程序3.1 执行申请的递交和受理3.2 执行查封、扣押、拍卖等程序流程3.3 财产执行中的异议处理与申请复议四、强制执行程序4.1 法院作出强制执行裁定的程序与要求4.2 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及程序4.3 强制执行中的异议处理与申请复议五、执行中的问题与应对5.1 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方式5.2 执行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与操作技巧5.3 典型案例分析与解决方案六、执行工作的监督与评估6.1 法院执行工作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6.2 执行工作的绩效评估与考核6.3 执行工作中的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七、执行工作的法律法规与案例解析7.1 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解读7.2 典型执行案例的法律适用与解决思路7.3 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与裁定指导八、执行工作的实际操作与技巧8.1 执行工作中的操作流程及技巧8.2 执行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解析与处理8.3 执行工作中的个人素质与职业操守九、执行工作的改革与发展9.1 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与问题9.2 执行工作的改革方向与重点9.3 执行工作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结语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员将能够全面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实务操作流程、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处理执行案件中的技巧与难点问题。

通过理论学习、案例分析、操作演练等多种教学方式,提升学员的执行工作能力,为更好地履行执行职责提供有力支持。

法院执行工作实务课件

法院执行工作实务课件

法院执行工作实务课件第一部分:法院执行工作概述一、法院执行工作的概念法院执行工作是指依法强制执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保障民事案件的权益得到有效实现的工作。

二、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性1. 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促进案件补偿和债权的实现4. 维护社会秩序和正常经济秩序第二部分: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原则一、依法执行原则法院执行工作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当事人采取非法强制手段。

三、追求实效原则执行工作要追求实效,将判决、裁定转化为现实的权利保障。

四、公平公正原则执行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公正对待执行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第三部分:法院执行工作的程序流程一、执行申请的受理与审查1. 接受执行申请2. 确认执行标的3. 对申请进行审查二、执行拍卖与变卖1. 确定拍卖/变卖标的2. 组织相关程序3. 进行拍卖和竞价三、强制执行与财产保全1. 采取强制措施2. 进行财产保全3. 履行清偿义务四、异议和申诉的处理1. 处理当事人的异议2. 对异议进行审查3. 处理相关申诉程序第四部分:法院执行工作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一、执行异议的处理1. 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法院应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2. 听取双方意见,寻求解决方案3. 若异议成立,及时调整执行措施二、执行中的财产保全措施1. 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保全2. 保全期间的处理方式3. 保全措施解除后的处置问题三、执行风险防范与化解1. 分析执行风险因素2. 制定预防和化解措施3. 在执行过程中及时解决风险问题第五部分:法院执行工作的创新与发展一、信息化执行的推进1. 利用信息技术提高执行效率2. 实现执行信息共享和协同3. 探索新型的信息化执行模式二、执行工作机制的优化1. 完善执行工作流程2. 提高执行效率和工作质量3. 创新执行工作的管理机制三、提高执行干警的专业能力1. 加强执行干警的培训和教育2. 提高执行干警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3. 建设高素质的执行团队结语以上就是关于法院执行工作实务的课件内容,希望对学习者有所帮助。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几个问题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适用《物权法》的有关问题(二)三.关于实现抵押权的实务操作《物权法》第2条规定指出: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普遍涉及这三项物权,其存在形态是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其中,担保物权特别是抵押权的执行处理及其实务操作,涉及的问题较多。

故列出这个问题,单讲一讲,讲五个问题:(一)充分行使意思自治权(完善主体的意思自治行为)《物权法》充分贯彻主体意思自治原则。

其赋予合同效力既不因未登记而无效,又可设立物权,同时也要求市场主体、即与物权有关的行为主体在订立各种合同时应当贯彻“帝王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物权法》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除在一些条款中规定某项物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如第127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第158条关于地役权、第189条关于动产浮动抵押权等)外,还在其他条文中规定,物权变动还依当事人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查有46处之多。

这些“合同”和“约定”、“同意”、“承诺”,都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

《物权法》第185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双方订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达到协商一致。

在抵押权设立、变更、转让与消灭的过程中发生的“约定”、“同意”、“承诺”等意思表示,也应注意恪守诚信原则。

诸如(十条):1.关于实现抵押权情形的约定。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其中“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一规定还在第181条、195条、196条、197条、203条里有表述;在208条和219条中关于质权、留置权的规定也有此表述,应当是真实并可以发生的。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讲解
行政强制法就是要通过划定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的疆域、规 范行政强制权实施的程序、为受到行政强制权不当行使侵 害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在恰到好处地运用行政强 制权的同时,防止其滥用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
行政强制法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 宗旨,也必将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抵御行政强制权 侵害的有力武器。
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又要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 行职责。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人类无法律即无秩序”。 现代国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巩固统治者的政权。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行政法,均有维护公共利益和
社会秩序的规定。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青睐、最宠爱的权力, 也是最容易膨胀和最可能威胁公民权利、自由的权力。因 此,必须予以限制,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
4、完善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定,有利于促进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5、确立救济和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
义。
十年磨一剑、千呼万唤始出来!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1999年3月全 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行政强制法起草调研和论证 工作。 此后,行政强制法草案经过了五次审议,终获通 过,整整经历了12个年头。
(一)立法目的(第1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
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目的有4个: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2)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3)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4)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强制执行中人权保障

强制执行中人权保障

强制执行中人权保障[内容摘要]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裁决得以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量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我国的各级法院在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这一难题的过程中,如何有效、及时、全面的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是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孜孜追求的目标。

人权保障已成为我国司法制度的趋势,在强制执行中,不仅仅关乎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务,同时还应平衡和保障被执行人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人权强制执行保障对策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标志着我国已将“人权”转化为正式的法律概念,意味着国家对人权共同标准的确认。

“人权”思想最早作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思想武器,到现在对其理解的纷争一直未曾停息。

有学者从人权的实现和存在形态这个角度将人权分为三种:1、应有权利,2、法定权利,3、实有权利。

有学者则将人权划分为四种存在状态:1、应有权利,2、法规权利,3、习惯权利,4、现实权利。

就人权的应然状态来讲,它是一种应有权利;而就人权的实现形式而言,它又是一种法定权利,主要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其内容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与自由等基本权利。

人的应有权利只有经过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没有法律的确认,人权就没有保障。

全面加强保障人权无疑已成为司法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立法者孜孜以求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下尽可能的彰显保障人权的理念,作为一名司法工作者,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理所当然的应严格遵从法律,使得人权保障的理念能得到实现。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为了确保债权人的民事权利实现,利用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是债权人实现其实体权利的救济性权利,我们并不期望频繁的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但当前社会诚信的灭失使得强制执行程序成为债权人实现其民事实体权利的最终救济手段,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意义重大,因此,强制执行程序可谓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之一。

法院执行工作实务课件

法院执行工作实务课件

法院执行工作实务课件一、法院执行工作概述1.1 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职能法院执行工作是指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的诉讼标的物或款项采取强制措施或监督措施,以实现裁判效力的一项法律活动。

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和监督性的特点,是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内容。

1.2 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执行工作的开展对于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执行工作的有力推进,不仅能够促使败诉方履行判决或裁定,保证胜诉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增强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1.3 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内容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案件的受理、查控财产、强制执行、执行裁判监督、执行异议处理等环节。

在具体的工作实务中,执行法官需要熟练掌握各项操作程序和法律规定,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法院执行工作的程序与技巧2.1 执行案件的立案与受理执行案件的立案与受理是执行工作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环。

执行法官需要对立案条件和受理条件进行审查,确保受理案件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在处理繁重的工作中,执行法官需要善于把握工作重点,做到严谨审慎。

2.2 查控财产的技巧与方法查控财产是执行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

执行法官需要熟练掌握各类财产的查控方法和技巧,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确保被执行人的财产不逃之手,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2.3 强制执行的操作要点强制执行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执行法官的一项必备技能。

执行法官需要理解和掌握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实施方式,做到既能有效执行裁定,又能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4 执行裁判监督的原则与方法执行裁判监督是完善执行机制的重要环节。

执行法官需要依法进行执行裁判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执行工作的合法、公正和有序进行。

在执行裁判监督中,执行法官需要做到严格依法、公正廉洁,确保司法决策的正确性和权威性。

2.5 执行异议处理的程序与技巧在执行工作中,执行异议处理是不可避免的环节。

公证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精要

公证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精要
精心挑选典型案例
理论实务充分结合
全面覆盖疑难问题
【内容简介】
公证强制执行制度是债权文书经公证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持公证债权文书 不经诉讼程序,径行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最终实现债权的法律制度。作为与诉讼强制执行并行的法律制度, 该制度在我国民事司法体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公证债权文书更是与法院裁判文书、仲裁裁决一起构成我国 强制执行的三个主要执行依据。
第三节执行证书的内容
一执行证书的应有内容 二被执行人责任范围不一致的特殊情况 三执行证书错误的救济程序 四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的更正和补正 五公证债权文书的撤销不予受理和不予出具执行证书
第一节公证债权文书 强制执行申请及审查
第二节申请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程序
第三节不予执行公证 债权文书之诉
第四节公证强制执行 程序中的特殊问题
第二节特殊法律关系的强制执行公证
一无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融资租赁 三还款协议 四回购式交易合同
第三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因素
一程序视角下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实体因素 二公证债权文书所载的法律关系不生效可撤销无效 三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法律关系与事实不符 四公证债权文书载明的债权因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原因全部或者部分消灭
这是《公证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精要》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心得。
精彩摘录
精彩摘录
这是《公证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精要》的读书笔记模板,可以替换为自己的精彩内容摘录。
作者介绍
同名作者介绍
这是《公证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精要》的读书笔记模板,暂无该书作者的介绍。
谢谢观看
第一节 《公证 债权文书执行 规定》的背景 与任务
第二节 《公证 债权文书执行 规定》的理解 与应用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完善
CANGS ANG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 关与人 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最直接相关 的、 大量 的、 最 经常 性的行政 管理活动 , 是依 法行 政 的重要环节。行政 强制执行作为保证 国家行政管理活动顺利进行 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 是众 多行政执 法 中强制性表现得 最直接 、 最明显的行政行 为, 尽管这种行为是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或达到 与履行 法定 义务相 同的状态 , 但它很容 易影响和侵犯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通过对 国内外行政强制执行 的立法 , 以探 索既符合我 国行政 法原 理又适合我 国国 情的行政 强制执行模式 即司法主导型模式 , 出相关完善性措 施, 提 以期对我 国的行政 强制 立法提供 一点有 益的参考。 关键词 行政 行政执法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 强制执行 , 又称行政执行或行政强 制 , 是指在 行政法律 关系中 , 相对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 的义务时 , 国家行政 机关采用法定 的强制手 段强制对方 当事人履行其 义务 ;或为 了 公共 利益 以强制手段 限制特定 人行使某项权利 。行政 强制 执行 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 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 ,而行政 强制执行 的体制是 行政 强制执行 的首要 问题l l l 。 的” 。 然而事实证明 , 现行的行政 强制执行模式存在某些先天性 的不足 , 严重影响 了行政强 制执行的效果 概括起来说 , 现行行 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行 主体 的二 元 化 破 坏 了行 政 强制 执 行 的统 一 性 。 . 执
关于行政 强制执行 的主体问题 , 《 在 行政 诉讼法 》 布实施 公 前 后 ,大多数学者从主张主体是行政 机关 始转而承认人 民法 院 作为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地位 。而赋 予行 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是 为了保证行政权的完整统一 ,但是 实践中人 民法院并不是一经 | I 、 一 邙 行 强黼 、 。 j霞 己 申请 就立即执行 , 中间还要 对行 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 往往降低 分析世界各个 国家 的行 政强制执行 的基础及相关 的执行体 了行政效率。 2致使 司法与行 政 的角 色严 重错位 , 费 了有 限的 司法 资 . 浪 制, 把握普遍规律和一般特征 , 对解决我 国理论 和实务上的难题 是十分有益的。 国外主要有两种模 式 , 一是 以德奥 国家为代表 的 源 。 司法的 内涵是 “ 司法机关依 法对 争议所作 的具有法 的权威 行政执行模式 ; 二是 以英美 国家为代表的司法执行模式 。 两大模 , 权威裁 判” 。然而 , 现行体制忽略了法院主 式的主要 区别在 于行政 强制 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还 是司法机 的裁判” 其本质是“ 关。 差别产生的根源在于对行 政强制执 行权 性质的不同认 识。 普 要是负责裁判而不应负责执行这一根 本。把审查与付诸实施执 通法系 国家从来 都把行政强 制执行权看 成是 司法权 的一部分 , 行主要交 由法院负责 , 使法 院既 当“ 判员” 当“ 裁 又 运动员 ”不仅 , 行政机关当然无权 实行 行政强制执行 ,但大 陆法 系中很多 国家 增加了法院的负担 , 削弱了其司法裁判职能 , 而且导致 了司法 与 历来将行政强制执 行权 看成是行政权 的一部 分 ,故 由行政机关 行政角色 的严重错位 。 现行法律 、 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绝大 自行执行 。 多数 由法院实施 , 院的人 力 、 法 物力 、 财力都很有 限 , 很多诉讼案 我国 目前 实行 的是 司法主导型 的行政强制执 行模 式 。从现 件久拖不决 , 也有相 当一部分裁判得不到执行 , 加上法院对行政 有的大量的行 政法 律规 范看 , 对行政 强制执行 的规定 , 归纳起来 管理 中的专业技术 问题又不甚熟 悉 ,对涉及专业技术性较强 的 主要有 :I 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 自行强制执行 的 执行案件难 以做 出准确 的判 断。如果大量 的行政行为 由法 院来 () 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 当事人设 定的各种作 为或 执行 , 不仅难 以保 证行政非诉讼案件 的及 时执 行 , 而且会影 响法 不作为的义务 , 遇有 当事人拒不履行该 义务时 , 政机关可 以采 院及时 、 行 公正 地裁判诉 讼案件 。这无疑是对 司法 资源的浪费 , 且 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机关 自行 强制执行通常仅 限 对于司法权威 的树立也是十分不利的 。 于行政机关为相对人科 以普通义务和法律 、 法规确定 的义务 , 较 3 于违 法 行 政 强 制 执 行 。 乏相 应 的 责任 追 究机 制 。 对 缺 少及于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 、 法规者科 以制裁性义务 的情形 , 这 行政机关是公权力 的行 使者 ,公权力 的主体更应 当 自觉 地 是我 国立法的一种特殊现象。( ) 2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从我国行 遵守法律 , 尊重法律的权威 , 违反法律 的行 为同样要受 到法律 的 政强制执行立法可以看 出 , 行政 强制执行主体 以法 院为主 , 以行 制裁 。然而 ,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 为了追究行政效率 , 政机关为辅 。 故学术界将这种制度总结为“ 以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 不愿经历 申请法 院强制执行 的繁琐程序 , 往往无视法律规定 , 擅 执行为原则 , 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为例外 ” 的体制 。 3 行政机关 自强制执行 , () 这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 责任? 在我 国立法上没有明 可选择 的行政强制执行 。这种选择模式 实际上是法 院强制 执行 确规定 , 在实践 中会 出现两种情况 。 一种是无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 的一种特例 。即只有在法律授权行 政机关执行前 以采 取某 些强 自行 强制 执行 , 且强制执行本身就是违法 的。 这种情况处理起来 制措施 的前提下才适用。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此类强制措施 , 仍然 比较简单 , 依法撤消 ; 造成损 害的 , 依法赔偿。 另一种是无执行权 要 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 的行政机关 自行强 制执行 , 但强 制执 行内容是合法的 。例如 , 行 政机关拆 除民房 , 未经 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而 自行强制拆除 。

执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执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执行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一、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的,法院能否立案执行?最高法院执行办(1999)执他字第10号给广东高院的批复“你院…1997‟粤高法执请字第36号《关于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一案申请执行期限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

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便丧失了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于判决生效后达成还款协议,并不能引起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更改。

本案的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

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执行办2005年6月29日作出的(2004)执他字第23号给山西高院的批复确立了一种例外:“你院《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限能否依当事人约定的履行期限受理执行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自动履行期间内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期限是否可以延长的问题,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二、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当事人是在一审法院审判法官的主持下多次达成的解协议,这是造成债权人未能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主要原因。

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7条规定的精神,作为个案的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二、对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前双方当事人就履行判决达成的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如在该协议中双方为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设定了前提条件,在该条件尚未成就时,能否直接对被执行人执行?最高法院执行办(2003)执他字第4号批复三、二审期间债权人跟债务人或第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回上诉,但债务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债权人能否凭一审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高法院审委会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拍卖上海市商业投资公司持有的法人股执行争议案”的讨论意见四、生效判决的内容为“维持巷道现状,不得在巷道内搞建筑物。

强制执行按份共有财产的法律实务思考

强制执行按份共有财产的法律实务思考

强制执行按份共有财产的法律实务思考论文提要: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裁判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在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通过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变现,是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为直接的方式。

实务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种类很多,有些是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有些则存在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

特别在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处置过程中会牵扯到多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博弈。

本文拟将法律实务中涉及的按份共有财产处置过程中呈现的规定不明、特殊情形及权利保护等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并提供参考性意见。

一、强制执行按份共有财产的案件体量分析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以“按份共有”和“执行案件”为检索关键词,总共检索到2022年之前涉及按份共有财产执行的文书共6345篇,其中按裁判年份进行分类,可以发现2011年至2021年全年涉及共有财产执行案件的审查文书呈现逐年增加的的趋势,这从侧面也反映出越来越多的按份共有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以主张其作为按份共有人的相关权益。

二、典型案例简介原告:吴某被告:林某林某的债权人:刘某2011年,原、被告因准备结婚需要,以被告林某名义共同向第三人购买了坐落于“东和景园”的一套二手房,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被告林某名下。

在不动产购得并过户后,林某将该不动产办理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一直由被告负责偿还。

后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合而分手,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商谈不动产相关处置事项,被告虽确认原告出资35万元的事实,但却拒绝配合处置不动产分割事宜。

故原告向洞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对原、被告共同购买的坐落于“东和景园”的不动产进行分割。

2019年7月19日,洞头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坐落于“东和景园”的不动产所有权由原告吴某享有35%份额,被告林某享有65%份额。

2019年9月,被告林某在洞头区人民法院涉及有其他诉讼纠纷,且未在履行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林某的债权人刘某向洞头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公证实务问题探讨

强制执行公证实务问题探讨

法执行 : 而对于利息较高或者数额较大的合 同.可以分开做笔录 以保 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 . 2谨 慎 处 理 双 方 的约 定
合 同自由是有限制的. 对 于明显违反法律 、 法规禁止性规定 . 或 与 法理 明显不符 的, 当事人应当修改 。 例如 , 合 同中约定借款方不能还款 时. 抵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的 . 此 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 . 办理公证 时

2 l 3 注意区别法律问题 与司法政策 、 沟通协调问题 例如 . 非金融企业 间的直接借贷 ,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 法 政策) 是不予支持的 。又如 . 关 于抵押合 同能 否赋 予强 制执行效 力 , 公 证界 的意见不一 。 有 的认为 , 抵押合同为债权合 同. 因为债权合同属于 债权 文书 . 可以赋予强制执行 效力 . 所 以抵押 合同可 以赋予强 制执行 效力 : 而有 的却认 为 . 抵押合 同是物权合 同. 而物权合 同不能赋 予强制 执行 . 所 以抵押合 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但 如果对最高人民法院 的有关观点或案例仔细研读 . 就会发现对 于这个 问题人民法院早有解 释同 法政策) . 公证员需要就此与人 民法院沟通协调 此外 . 对于构成 非法集 资罪 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 即《 最 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 具体 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 释》 , 该解释中对“ 非法集 资” 的表现形式及人 数 、 数额 的认 定方 式 , 公 证 员可以同人 民银行 和银 监会沟通 . 主动报 送信 息 . 在发现 确有非法 集资嫌疑时 . 应 当向政法委等部 门报告 , 以避免公证 风险 。
2 0 1 3 年3 6 期
科技 l向导
◇ 科学管理◇

《法院执行实务》单元三(上)

《法院执行实务》单元三(上)
概念:人民法院将负责执行的案件委托给被执 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条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在外地 适用范围:财产分散在各辖区且单独辖区内财 产不能全部清偿;各债务人分散在各辖区;需 裁定追加或变更他辖区的被执行人;财产在外 地且已被保全,异地执行更方便;经高院批准 的。 程序: 委托法院 委托手续 受托法院 接受或要求补办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
Company Logo
委托法院权限:出具委托书等材料;委托后不 得再自行执行;知情权、催办权;执行中止、 终结的裁定权;变更或追加的裁定权;部分异 议审查权。 受托法院权限:材料不全的要求补办权;执行 担保和执行和解的决定权;强制措施决定权; 部分异议审查权,建议权。
Company Logo
三、民事执行程序
执行发动
执行完结
执行进行
执行阻却
Company Logo
执行发动
也称民事执行程序的提起或开始,是指发动人 基于一定的原因,请求执行机关启动执行程序, 采取强制性的民事执行措施,实现民事执行名 义所确定内容的一种活动或制度。 开始的方式: 1 2、移送发动 执行发动的条件(立案信息) 执行名义已经生效 执行当事人适格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 符合执行时效规定 受申请人具有管辖权
Company Logo
执行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判、调 解书和仲裁裁决、调解书、具有强制执 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执行对象只能是财产和行为 执行程序的启动以申请为主,移送为辅
Company Logo
民事执行依据是权利人据以申请民事执行的凭 证,也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凭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 执行的依据主要有如下几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 书和调解书;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 判决书、调解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文书。

论行政强制措施

论行政强制措施

目录内容摘要 (2)关键词 (2)论行政强制措施 (3)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 (3)(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3)(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 (3)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类别 (4)(一)执行性强制措施 (4)(二)即时性强制措施 (4)(三)一般性强制措施 (4)三、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 (5)(一)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法——公安机关的专属 (5)(二)对财产的强制执行方法 (6)(三)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法 (7)四、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7)(一)从主体上看 (8)(二)从行为过程上看 (8)(三)从保障功能上看 (8)(四)从法律救济途径上看 (8)五、行政强制措施的可诉性 (8)参考文献 (10)内容摘要:行政强制措施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依其职权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财产予以强制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措施容易引起行政争议,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如何通过立法对各种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规范,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关键词:行政强制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行政强制执行论行政强制措施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征(一)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一般意义上,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出于特定目的(不限于查处违法行为),对特定管理对象采取的临时限制其某种权利行使的措施。

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查处违法行为,对特定违法嫌疑人的人身和财物依法强制采取的限制措施。

对违法嫌疑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专有职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强制措施仅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阶段对违法嫌疑人的财物采取的限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以及责令暂停销售。

其实,先行登记保存也具有强制措施的性质。

但由于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强制性集中在证据保全方面,而其他强制措施不限于此,《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遂将先行登记保存与强制措施作了区别规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由法律、法规设定。

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

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

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强制执行实务操作记录心得(一)实践中,我针对强制执行实务的操作收获了什么?1、熟悉了催收强制执行的流程及处理方法。

通过实践,我了解到强制执行的实务处理流程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要根据案件的特征,收集和核对相关证据;其次,要分析和比较案件纷纭复杂的事实,确定应当采取何种措施;再者,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相关的强制执行文书;最后,要对执行文书进行报请、审批和贯彻落实。

2、学习了强制执行实务的基本知识。

实践中,我对强制执行的概念、原则以及分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强制执行规定了根据受执行方的履行能力和状况,采取拘留或者行政拘留、财产拍卖等合法手段,实现执行标的的基本原则;强制执行的内容,可以分为拘留执行、财产拍卖执行、抢夺执行、公正执行和悬赏执行等。

3、熟悉了强制执行实务的一般流程。

实践中,我学会了严肃处理涉案人员的处罚文书,学会了催收、监督、冻结和公告抢夺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执行程序,以及对被执行人破产程序和抢购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二)实践中,我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1、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我学会了准确判断案件资产的可强制执行性,并能够准确掌握案件的执行时间及单位的执行效率。

2、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学会了编写强制执行文书、报请审批、强制执行费用结算和外债追讨等实务操作。

3、我熟悉了催收中各类流程的步骤,学会了如何处理催收强制执行的复杂状况,学会了适当地发挥拍卖、质权变现等有利把握资产价值的技巧。

(三)实践中,我的收获跟以往学习有什么不同?1、通过实践,我能够扎实地掌握学习所得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各种法律文书的理解,并能正确地运用各种技能对实务进行处理、练习编制文书。

2、实践中,我能够更加熟练地处理实践中碰到的各种复杂的问题,加强沟通技巧,为今后从事强制执行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

3、实践中,我能够形成系统的认识,加强自己的实践能力,让自己的职业技能得以完善,为自己的从业生涯做好准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不正当支配和控制


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股东利用 关联交易,非法隐匿、转移公司财产的, 可以认定股东对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 制。 (出借账户,转移公司资金入个人账户)
出借账户,财产混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 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之 规定,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 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区别不同情况追 究出借人的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借 用银行账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 诉讼人。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 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 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 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 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 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 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 以支持。
龙举云兴 雄深雅健
强制执行实务讲座
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
目录



一、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三、执行中追加 四、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一、股东侵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 为的认定: 公司存在资本显著不足,或者 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或者股东对公 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情形的,可以认 定属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 为。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独立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 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 财产的独立上。
二、关联公司人格混同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 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 罚。 第二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 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 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 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 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 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 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的规定予以解 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 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 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 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 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 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 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 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 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 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 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 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 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 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 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人格高度混同





人格高度混同的认定:下列情形持续、广泛存在的, 可以综合认定股东与公司人格高度混同: (一)(财产混同情形) 存在股东与公司资金混同、 财务管理不作清晰区分等财产混同情形的; (二)(业务混同情形) 存在股东与公司业务范围 重合或大部分交叉等业务混同情形的; (三)(人事混同情形)存在股东与公司法定代表 人、董事、监事、高管或其他管理人员相互兼任, 员工大量重合等人事混同情形的; (四)(场所混同情形) 存在股东与公司使用同一 营业场所等情形的。


表征人格: 公司之间表征人格的因素(人员、业务、财务 等)高度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已丧 失独立人格,构成人格混同。 表征人格因素: 人员:董监高、工商经办、法定代表人亲属 业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场所、通讯方式 财务:往来款、账册
执行中追加
1、被执行人的独资企业; 2、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
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 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 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 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 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 纳情况。
1、资本显著不足

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股东未缴纳或缴足 出资,或股东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致 使公司资本低于该类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 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资本显著不 足。
认缴制下的出资不实



举证责任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 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 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 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 行人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 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16.对构成犯罪的规避执行行为加大刑事制裁力度。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虚构 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隐藏、转移、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拒不交出或者隐匿、 销毁、制作虚假财务会计凭证或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以虚假诉讼或者仲 裁手段转移财产、虚构优先债权或者申请参与分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 文件或者提供的文件有重大失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义务人有能力执 行而拒不执行或者拒不协助执行等,损害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债权人利益,依 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 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 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 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 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 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 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 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