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1)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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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24•【字号】晋人社厅函〔664〕号•【施行日期】2018.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66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系列(专业)评审委员会: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7]73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晋办发[2018]2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深化改革,创新评价机制(一)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按照《山西省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晋人社厅发[2018]59号),开展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

(二)健全层级设置。

按照《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626号),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农业系列继续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试点工作。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1、从2018年起,向各市下放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由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程序组建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粤人社发〔2018〕86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有关单位: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度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全省各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原则上为8月至10月,具体时间由各评委会确定。

(二)各级评委会于10月份开始评审,原则上12月31日前完成。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评委会自主确定,或由用人单位在职称推荐申报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对粤东西北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申报评审时需提供2015年、2016年、2017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四)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申报途径和材料(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省、市、县(区)人社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评委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由申报点直接受理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同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在职在岗证明材料。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扬教办发〔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工作的通知扬教办发〔2018〕103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师的质量和效益意识,完善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有利于教师专业化发展的职称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对教师队伍建设的作用,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4号)、《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3〕5号)、《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苏人社发〔2016〕202号)文件精神,结合《省政府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和《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7〕75号)要求,现就今年职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坚持申报条件各地各校要以建设高品质教育、打造高素质人才队伍为目标,紧紧围绕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对人才工作的要求,打破论资排辈,鼓励脱颖而出,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教师的工作成就感,引导和激励教师为人师表、钻研教学、立足课堂、提高效益,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实绩意识和质量效益意识。

各高中学校要积极落实市政府高品质教育建设年动员大会精神,对全市“高中教育先进个人”以及“全市高中教育先进集体”中先进备课组的备课主任、先进班级教师团队的班主任等教育教学实绩特别突出的高中教师在职称晋升时实行计划单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12•【文号】人社厅发〔2018〕93号•【施行日期】2018.07.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部署,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国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职称评审是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离不开一支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的教师队伍。

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组织实施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培养选拔高素质教师队伍,增强广大中小学教师的成就感和获得感,增强教师职业吸引力。

二、突出分类评价,完善评价标准。

以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为基础,区分不同学科特点,充分考虑音体美等学科教师教育教学实际,完善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评价标准。

对中小学、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教师等实行分类评价,把师德放在教师评价的首位,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引导教师潜心育人。

进一步畅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渠道,适当提高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岗位比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浙人社函〔2018〕136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8〕13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人社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3号)和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18年度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荐名额根据人社厅发〔2018〕93号文件,核定我省2018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指标145名。

经研究,各设区市和省直属学校推荐名额共220名(具体见附件)。

从2019年开始,人社部和教育部不再统一下达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

我省将按要求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人社部和教育部备案。

具体办法待国家明确岗位结构比例后另行制定。

二、推荐要求设区市在分配的推荐名额内统筹推荐,省直属学校(单位)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推荐。

(一)每个学校或单位推荐到省参加评审的教师不超过1名。

实行多校区办学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设区市可在推荐指标内统筹,每个校区增加推荐名额1名,但要从严把握。

2018年秋季开学后调整任教校区的,推荐名额计入原任教校区。

(二)各设区市推荐到省参加评审的教师中,义务教育段教师和非义务教育段教师原则上各占50%,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含正职和副职)的原则上不超过30%,教研员原则上不超过15%。

关于开展2018年职称评审和第五批享受教师职称“地方粮票”待遇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开展2018年职称评审和第五批享受教师职称“地方粮票”待遇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开展2018年职称评审和第五批享受教师职称“地方粮票”待遇评审工作的通知区属各中小学(幼儿园)、局属各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和人社厅《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高教中专中小教(幼儿园)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教人[2018]71号)和区人社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大人社发〔2018〕50号)精神,现就做好大武口区2018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和第五批享受教师职称“地方粮票”待遇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职称评审条件继续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宁人社发〔2012〕282号)二、规范材料上报工作(一)制定职称评审计划。

各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教体局的要求,抓紧指定具体的职称评审安排计划,按照职称评审权限,认真做好评审材料受理、审核、整理汇总及准备工作,确保评审会如期进行。

申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清单》1份;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1份;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登记表》2份(逐级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4.《继续教育审核登记表》2份及结业证原件或学时确认单;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打印表》1份(粘贴小二寸白底彩照2张,温馨提示:微量胶水粘贴即可);6.《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花名册》1份(系统自动生成导出打印);7.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二次学历申报人员历次学历均须提交)、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聘任书原件(复印件由单位审核人签字盖章,签注“与原件一致”);8.与申报系列、层次相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原件与复印件)(复印件由单位审核人签字盖章,签注“与原件一致”);9.学术论文所刊登期刊原件(在封面注明文章所在页数并在目录上作标记,提交中国知网、万方网文章检索验证页、论文相似度检测报告及职称评审论文查重结果一览表<附件4>)及其他业绩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单位审核人签字盖章,签注“与原件一致”)。

2018教育局职称评审方案

2018教育局职称评审方案

献县教育体育局关于2018年度中小学职称推荐申报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工作,提高专业技术队伍的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和进取精神,以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各项工作健康、和谐发展。

根据新的《省中小学一级、高级教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原则,对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评价,使我县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工作走向制度化、科学化、专业化的轨道,以调动我县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教师以人为本、努力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二、适用围及基本条件1、适用围适用于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参照。

2、高级、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基本条件按新的《省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和《省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执行。

(文件见附件)3、截止到申报时,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1)任职以来师德考核不合格人员;(2)申报一级教师近四年中年度考核达不到合格的;申报高级教师近五年中年度考核达不到合格的;(3)任现职以来,因工作失职,造成教育教学质量严重下降,以及因渎职导致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时间不足二年的人员;(4)受司法、党政纪律处分期间或正在接受纪检、检查或司法部门审查的人员;4、城区学校骨干教师由组织批准到农村学校支教,圆满完成支教工作,在具备申报条件的情况下,可优先上报。

5、关于学历问题(1)一级教师学历条件:获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高级中学教师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小学(幼儿园)、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小学(幼儿园)教师获中等师学校以上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6年以上。

(2)高级教师学历条件获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高中和职业高中教师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初中、职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获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关于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

关于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

附件3关于2018年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中《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七条“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要求,更好地指导学校、教师规范操作、统一要求,对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认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程序1. 教师个人向单位提出符合“任教经历”的认定要求。

2. 学校进行确认,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证明。

3. 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并加具意见证明。

市教育局局属单位的教师证明由单位出具并报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备案。

二、认定条件(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穗教评估〔2018〕9号)的要求:1. 参加并完成援藏、援疆或“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等政府安排的支教工作任务的,累计达到2个学期以上的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2.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的校长教师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穗教发〔2015〕40号)要求,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3. 相对薄弱学校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域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不超过15%(不含农村学校)数量的学校为相对薄弱学校(名单仅用于申报职称参考)。

具体学校名单由区教育局确定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和市人社局专技处备案。

4. 在民办学校从事工作的,或由组织安排的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可视为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二)《广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明确: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613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创新人才评价机制,现就做好2018 年全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进一步扩大职称管理服务范围在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中央驻青单位、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援青人员、军队自主择业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以及外籍、港澳台专业技术人员等群体入职称评审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打破身份、档案、人事关系和体制内外等限制,将青海油田公司中专、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卫生、新闻、档案、农牧、林业工程、翻译等9个系列及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中纳入我省职称评审管理范围。

鼓励支持驻军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评审职称,并享有我省公立幼儿园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职称制度体系1.我省现有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并按国家规定确定正高级职称名称。

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344号)有关要求,做好组建评委会、修订评价标准、制定评审实施方案、重新核定岗位等工作,经省人社厅核准后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

暂不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可与中央单位、省外已组建相同专业系列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联系,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开展委托评审工作。

关于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

关于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 “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

附件3【1】关于2018年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认定的指导意见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16〕5号)中《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的〈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第七条“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要求,更好地指导学校、教师规范操作、统一要求,对申报中小学高级职称“城镇中小学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认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定程序1. 教师个人向单位提出符合“任教经历”的认定要求。

2. 学校进行确认,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及证明。

3. 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并加具意见证明。

市教育局局属单位的教师证明由单位出具并报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备案。

二、认定条件(一)《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前期工作的通知》(穗教评估〔2018〕9号)的要求:1. 参加并完成援藏、援疆或“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等政府安排的支教工作任务的,累计达到2个学期以上的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2.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的校长教师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穗教发〔2015〕40号)要求,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3. 相对薄弱学校由区教育局根据本区域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定不超过15%(不含农村学校)数量的学校为相对薄弱学校(名单仅用于申报职称参考)。

具体学校名单由区教育局确定后,报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市教育局师资工作处和市人社局专技处备案。

4. 在民办学校从事工作的,或由组织安排的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的可视为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二)《广州市特殊教育教师水平评价标准(试行)》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明确:从事特殊教育工作,视为满足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1年以上经历要求。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皖教秘师〔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厅直属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3号)的统一部署,为做好2018年度我省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是: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在实习指导教学岗位上工作的实习指导教师、与中等职业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在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实习指导教师。

二、岗位设置和管理各地、各校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意见》(皖人社秘﹝2016﹞317号)精神,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对于在编在岗教师,各学校须在人社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组织申报,超出结构比例申报的,将不予受理。

其中,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副高级职数的5%,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数不超过学校中级职数的10%。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所属学校的人事管理职责,加强对学校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评审标准2018年,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依据《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皖教师〔2016〕13号) 执行;申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依据《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4号)执行;申报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依据《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教师〔2009〕15号)执行。

关于2018年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评审聘任申报的通知

关于2018年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评审聘任申报的通知

关于2018年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评审聘任申报的通知发布人:人事处赵慧玲发布时间:2018-09-03 14:30 共118次访问关于2018年教师系列高级教师、一级教师评审聘任申报的通知2018年教师系列职称评审工作高新区地方事业局已经部署。

根据高新区部署要求,经学校研究,现将2018年高、中级职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2018年我校高、中级岗位空岗数量2018年高级教师空岗数量12个;一级教师空岗数量31个(说明:高新区各学校空岗数量,正在逐级上报审批,我校具体空岗数量以市人社局批复的结果为准)。

二、个人申报需提交材料:1、《2018年淄博十一中职称评审聘任申报表》(到组织人事处领取也可在部署会时领取)。

2、荣誉证书等符合核算分值的材料(装入文件袋,写上姓名)。

3、班主任、教研组长、备课组长、辅导经历等一览表。

4、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5、申报人述职报告。

按照市人社局职称申报要求,单位要公布申报人述职报告,公开进行民主评议。

申报人述职报告请于9月6日(周四)下午5:00前将电子稿(不少于1500字)传董乃平QQ(文件名:姓名+职称述职报告)。

请务必按时上传。

6、在外校担任备课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年级组长者,须于9月7日前提供证明,内容与人事档案记载相符,否则不予考虑。

证明须由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三、职称申报部署会议召开时间9月4日(周二)下午4:40,在学术报告厅部署申报高、中级教师职称申报工作会议。

请拟申报的教师(含已取得资格未被聘任者)按时参加会议。

四、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个人申报材料于9月7日(周五)下午5:30前交组织人事处。

逾期不提交申报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请相互转告,现休假未上班(或外出工作)的教师由备课组长通知。

五、有关说明:1、请申报者务必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因材料填写不实造成的后果自负。

2、近期组织人事处将及时在校园信息网转发上级部门发布的2018年职称评审有关材料,请拟参加评审的老师,随时关注校园信息网,因个人原因没有及时查看造成的后果自负。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01•【字号】扬教办发〔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扬教办发〔2018〕167号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基础教育师资保障,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25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推荐范围和对象申报推荐范围:全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教师发展中心、教研室、教科所、电化教育馆、少年宫等教育机构。

申报推荐对象: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教学与研究工作,取得国民教育学历并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已办理退休手续或文件印发之日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二、申报推荐名额结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下达推荐指标和近年来我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申报工作实际,本次申报推荐名额按各地各校教师总数和在职省、市特级教师人数测算分配,具体名额见附件。

各地各校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推荐申报人员需具备省、市特级教师基础荣誉;要注意学段、学科分布,向一线优秀教师倾斜,各地各校申报推荐人员中担任学校和教育机构行政领导职务(包括副职)的不超过1人;事业单位要在岗位设置允许范围内进行推荐,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江都区、邗江区5地推荐小学(幼儿园)学段教师分别不超过1人。

关于做好2018年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doc

关于做好2018年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doc

感谢你的观看关于做好2018年苏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一、政策口径1.关于范围对象。

2018年8月底在岗的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少年宫、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电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持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聘用教师,均可评聘中小学教师职务。

2018年8月底前到龄并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教师不属申报范围。

2.关于岗位设置。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教师岗位设置规定的结构比例,不得突破当年可使用的岗位数额。

应按照有利于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年度使用计划,确保可持续发展。

3.关于分类申报。

为拓宽乡村教师专业成长渠道,完善乡村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对乡村教师继续实行分类申报,以利于在职称评聘过程中更好地向乡村学校教师倾斜。

4. 关于下放中评权限。

经市职称办同意,将中小学一级教师职称评聘权限全部下放至各市(区),由各地负责本区域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评聘和部分乡村教师中级职称直接认定工作,同时协助姑苏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完成中小学一级教师评委专家库的组建工作。

5.关于教师交流。

为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合理配置教师资源,感谢你的观看各市(区)应结合职称评聘工作,进一步鼓励并切实推进教师交流。

凡符合交流条件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岗教师申报高级教师职务,须具备2011年起由所辖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流经历或符合教师交流要求函(苏教人师函〔2017〕14号)条件。

各市(区)可在不低于要求函条件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区域实际的教师交流职评推荐细则,报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6.关于考核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人事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结果是晋升和续聘教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任期内年度考核和师德考核“合格”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凡师德考核不合格,有从事有偿家教、私自到社会培训机构授课、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28•【字号】辽教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8〕72号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属有关学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48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精神和部署,现就做好2018年全省教育系统职称改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1. 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下放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

高校教师、高校教育管理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高校,由高校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尚不具备独立评审能力的可以采取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方式,主体责任由高校承担。

各高校要认真做好下放评审权后的承接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0号)有关规定组建评委会并经核准备案后实施。

市属高校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经主管部门和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属高校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各高校报送自主评审申请时间截止到10月15日。

2. 自2018年起全省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市具体组织;省直属中小学教师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所在市具体组织。

郴州市一中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一中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一中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根据上级职评文件及《郴州市一中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实施方案(试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好2018年职称申报推荐工作。

二、工作安排1、工作机构成立2018年职称评审推荐委员会(27人)主任:郭洪波副主任:梁晓南、何志坚成员:张海建、刘典林、陈亮朝、李民娟、侯细华、张伟、肖华根、蒋华春、谭华君、周圣荣、彭太军、李任飞、杨全发、李细前、朱桥养、罗新林、刘兴生、何禹斌、苏三元、杨丽弘、姚遥、李国华、首晓海、李文辉下设职评工作办公室主任:肖华根工作人员:办公室、教务处、政务处、教研室等相关处室工作人员2、工作日程个人申报:12月31日下午5:30前符合条件的教师提交申请到办公室;提交资格审查资料:1月5日下班前,申报人将相关资格审查材料报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

(申报一级教师职务,须提供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申报高级教师职务须提供累计有二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资格审查并公示审查结果:1月6日-7日个人自评:1月25日提交自评表和证件原件处室初评:1月26日处室评分,公布第一榜,教师查分咨询处室复评:1月27日处室评分,公布第二榜述职:1月27日晚7:30,确定推荐排名。

(备注:以上时间安排如果跟学校重大事项或活动有冲突,时间作相应调整。

)三、资格审查条件1.工作经历。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在城区(含县城)普通中小学任教的教师,凡申报一级教师职务,须有一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凡申报高级教师职务须累计有二年以上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经历作为资格条件,不列入量化加分范围。

2、任职年限。

高级教师:中学一级任职五年以上;中学一级:中学二级任职四年以上。

3、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取消校龄分,从2017年职评校龄不列入量化计分范围。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6.20•【字号】洪人社发〔2018〕155号•【施行日期】2018.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18〕155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7〕17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09号)要求,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人员1.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人员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不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其人事档案托管在我市各级人社部门人才流动中心一年以上的人员,可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

3.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我市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4.省外来赣人员须按《省外来赣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41号)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后,方可在我市申报高一级职称。

5.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援疆援外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有关政策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6.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申报职称按照《关于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条件1.各职称系列(专业)评审条件按照国家和省里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2018年运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

2018年运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

附件12018年运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为加强运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管理,严格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评审工作纪律,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2018年度全省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8〕956号)和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运人社职字〔2018〕15号)文件精神,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建立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促进中小学教师全面发展;2.坚持分类管理,体现中学、小学(幼儿园)的不同特点;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4.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5.坚持与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制度相配套,积极稳妥、协同推进,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评审的范围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在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四、申报条件中小学教师职务申报条件执行附件3《运城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的相关要求。

五、申报推荐程序1.制定方案各中小学校(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一线骨干教师代表组成的评聘委员会,制定评聘工作方案,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工作方案应包括参评条件、评审程序、推荐办法、工作纪律等内容。

2.公布职数各中小学校(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向教育、人社部门提出的职数使用意见,经同意后在校内公示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和职数使用数额(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组织教师进行申报。

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考核办法(试行)

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考核办法(试行)
第五条 申报职称人员应按受聘职称任职条件对自己 任职以来的教育、教学、教科研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我 评价,向参加评测的教师同行及家长、被指导教师述职,述 职时学校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应指定专人参加。
第六条 参加评测的学生、家长、被指导培养教师及教 师同行应依照被评测人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评测划等。
第七条 申报职称人员职业道德项目 C等个数占评测人 数的 1/3 者,申报人评测优秀率为不合格,申报人所在学校 应取消申报人职称晋升资格。
核评测表(教师同行评测用表) 5.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考核评测统计表(学生或
家长评测用表) 6. 西安市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考核评测统计表(教师同
行评测用表) 7. 西安市教学研究人员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立德树人考
核评测统计表(被指导培养教师评测用表) 8. 西安市教学研究人员教师进修学校教师立德树人考
第八条 申报职称人员职业道德项目符合要求,双评测 优秀率不足 80%者,申报人所在学校应取消申报人职称推荐 资格。
第九条 各学校(单位)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应认真 组织实施立德树人考核工作。
第十条 各学校(单位)评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立德树
人考核“双评测”结果应向申报职称人员公开,应在全校范 围公示 5 个工作日。
集体观念不强, 不 参加学校组织的 社会公益活动。
不积极参加继续 教育学习,没有达 到继续教育要求。
评测结论:
评测结论划等办法: 1. 职业道德项目为 C 等,评测结论为 C; 2. 职业道德项目非 C 等, A 等个数为 7 个以上,评测
结论为 A 等; A 等个数为 5-6 个,评测结论为 B 等; A 等 个数为 4 个及以下,评测结论为 C 等。
具有丰富的教学经 的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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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中学德育(含心理健康、班主任)、中学信息技术(含职高计算机、中学网络管理)、中学音乐、中学体育、中学 美术等5科;
其他:副研究员、高讲(含职高专业课、创业与创新教育)、小中高、幼中高等4科。
7月23日-7月27日 高讲、副研究员、高级实验师鉴定论文送审(发表交流时间截止到7月15日)。
8月27日- 8月31日 市局直属学校、单位上报《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具体方案审批表》。
附件4 时间2ຫໍສະໝຸດ 18年职称工作行事历工作内容
6月11日-6月15日 各县(市、区)和市局直属学校(单位)上报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中小学校管理高级职务对象业务测试花名册。
7月8日
专业知识测试,测试科目: 高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实验)、化学(实验)、生物(实验)、政治、历史、地理、通用技术等10科; 职高:语文、数学、英语、德育课等4科; 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科学(实验)、思想品德、历史与社会、综合实践活动课(含劳技、地方专题课程)等7科;
9月24日-9月28日
各县(市、区)报送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员和高级讲师职务申报材料(教师系列送审资格论文发表获奖截止时 间为7月15日)。
预定11月下旬 全市高级教师、高级实验师、副研究员和高级讲师职务评审
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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