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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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下简称《全民科学素质纲要》)以及国家、北京市推动科普基础设施发展的有关规定,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支持科普工作的积极性,挖掘和综合利用区域科普教育资源,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示范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和服务等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馆、设施或场所。主要包括:

(一)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如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

(二)具有科普展教功能的自然、历史、旅游等社会公共场所,如动植物园、海洋公园、地质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

(三)科研机构和大学面向公众开放的实验室、陈列室或科研中心、天文台、气象台、野外观测站等。

(四)企业、农村、社区等面向公众开放的生产设施(或流程)、展览馆(厅)等。

(五)其他向公众开放的具备科普展教功能的机构、场所或设施等。

第三条科普示范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北京市、海淀区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条件

第四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的基本条件。

(一)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将科普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纳入年度工作目标。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的固定场所。

(三)拥有主题内容明确、形式多样的科普展教资源。

(四)具备开展科普活动的专兼职队伍。

(五)能够保障开展经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经费。

第五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能够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按照海淀区科协及本系统本单位的部署,将贯彻《全民科学素质纲要》的有关任务落实到基层。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六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所在地的街道镇、学校、部队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七条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申报资格。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

申报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需获得海淀区科协的认定与命名。

第九条申报程序和步骤。

(一)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应填写《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申报受理和推荐。

申报单位直接将《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申报表》递交海淀区科协学会部。

(三)考察评审与认定。海淀区科协组织相关专家实地考察评审,经海淀区科协主席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命名“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下发命名通知书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指导与服务

第十条海淀区科协对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的日常活动和相关

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指导科普示范基地积极参与“科普之春”、“科技活动周”、“科普之夏”、“科普日”等重点科普活动;

(二)资助优秀科普项目,加强科普示范基地的科普活动策划、科普展教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三)举办科普示范基地嘉年华活动,组织科普基地特色科普产品展示活动,组织科普示范基地人员交流、经验推广、科学考察与高端科普培训,不断提升科普示范基地的管理水平;

(四)加强政策引导、建立激励机制,搭建科普示范基地之间的资源共享平台,提高科普基地资源利用效率;

(五)针对中小学生、社区居民、公务员等不同人群推荐科普示范基地,搭建科普示范基地的社会化服务通道;

(六)加强科普示范基地的宣传,向公众介绍科普示范基地的作用、服务内容、特色产品等,提升科普示范基地所在单位的美誉度;

(七)为科普示范基地所在单位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提供院士专家资源和相关服务;

(八)推荐科普示范基地所在单位的优秀人才参与北京市青年工程师、安全注册工程师等评选,为科普示范基地所在单位申报北京市科协、北京市科委的科普项目提供信息、协助申报;

(九)对科普示范基地申报的科普项目择优支持,同时择优向北京市、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报市级、国家级科普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海淀区科协对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科普示范基地的命名期限为5年。命名期结束后,经综合评估认定为合格,可被继续命名为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

第十二条取消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履行海淀区科普示范基地义务,经海淀区科协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海淀区科协学会部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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