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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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规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产生争议,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为了规范行政诉讼的程序,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程序规则。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程序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复议,或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进行诉讼。
二、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诉讼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诉讼当事人是指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诉讼参与人是指与诉讼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依法可以参与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行政诉讼的起诉行政诉讼起诉的基本要件包括:起诉状、行政行为及其证据、诉讼请求与事实依据、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起诉状应当写明被告的名称或者姓名、原告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并附上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证据等。
四、行政诉讼的受理和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起诉进行受理和审查,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受理起诉后,法院应当对起诉状的基本要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法定要求,则受理诉讼并通知原告进行补正。
法院接受补正后,将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五、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辩论等环节。
开庭审理时,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传唤诉讼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证人出庭作证、陈述意见、进行辩论。
法庭以公开方式进行,既保障诉讼公正,也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行政诉讼的知情权。
六、行政诉讼的裁判行政诉讼程序结束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书或裁定书。
判决书或裁定书应当明确判决的内容、理由、裁判结果等,并通知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享有权益的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对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行政诉讼裁判确定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予以执行。
行政机关未履行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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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执行异议人,指没有参与执行程序,但对执行标的 主张权利,提出不同意见的个人或者组织,也称案外异议 人。
执行异议人提出异议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说明异议的理由并 提供有关证据;执行人员应当及时审查异议理由,并作必要的调 查核实。如果异议确有理由和事实根据,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 行;如果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驳回异议申请,继续执行程序。
第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生效的 法律文书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第二,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通常包括物的给付、 特定行为的执行和对人身的强制行为等。如果法律文书中不具有 可强制执行内容的,不能作为执行根据;
第三,法律文书中可执行事项具体明确。
4、执行措施
3、执行根据
执行根据,是指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或者执行机关依职权 直接采取执行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它是执行工作得以 开始和进行的前提和基础,存在执行根据是开始行政诉讼 执行的必要条件。
行政诉讼执行的依据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 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上述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能作为执行根据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执行
(一)、行政诉讼的执行 1、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
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人民 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 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
(1)强制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这是行政诉讼执行 与民事诉讼执行的重要区别之处。
《行政强制法》第53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b95485cf3169a4517723a3f5.png)
第玖拾陆期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六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八种方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和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胜诉、原告败诉)(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作为)(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针对不作为)2.撤销判决:(1)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①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者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割的情形。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割的情形。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尚需被告对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撤销判决是主判决,责令重作是附属判决)(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择一即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撤销判决的适用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 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对于被告重新作出的行为,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起诉。
(4)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原告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https://img.taocdn.com/s3/m/733931d2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bfeb657.png)
司法卷二: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知识学习三1、问答题某乡人民政府根据本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集资修建村级小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分别向村民李某等10人集资人民币100元。
李某等10人均不服乡政府向自己(江南博哥)收取集资款的行为,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的《决定》违法,因此乡政府向李某等人收取集资款的行为没有根据,判决:(1)撤销县政府的《决定》;(2)被告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已收取的集资款。
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①县政府发布的《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对于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不予适用,但无权直接判决撤销。
②虽然乡政府的集资行为缺少必要的法律根据,但本案中原告只是针对被告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并未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根据诉讼"不告不理"的一般规则,法院直接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集资款是不恰当的。
2、多选下列哪些行政法律文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判决书B.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一审行政裁定书C.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行政赔偿调解书D.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书正确答案:A, B, C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ABC项,是生效的文书,可以作为执行的依据。
D项,按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判决书,如果审判监督程序是按一审审理的,则是可以上诉的,只有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才生效,也才能作为执行的依据。
3、单选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A.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但是行政机关执行不力的B.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C.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D.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我国行政诉讼裁判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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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诉讼裁判⽅式有哪些诉讼裁判⽅式是指⼈民法院对案件进⾏审理后所最终作出的法律决定,是司法的最终决定,具有终局性。
我国⾏政诉讼裁判⽅式有哪些?下⾯,店铺⼩编将针对上述问题做出详细解答,希望能够解开⼤家的疑惑,接下来⼤家就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我国⾏政诉讼裁判⽅式有哪些根据⾏政诉讼法律条⽂的规定,⾏政诉讼作为⼀种诉讼形式,与民事诉讼、⾏政诉讼⼀样,有裁定和判决两种裁判⽅式。
所不同的是,裁定包括准予撤诉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判决则分为维持、撤销、确认、履⾏、变更及驳回诉讼请求等⼏种。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政诉讼法第六⼗九条规定,⾏政⾏为证据确凿,适⽤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的,⼈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撤销判决⾏政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政⾏为:(⼀)主要证据不⾜的;(⼆)适⽤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政⾏为的,被告不得以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政⾏为基本相同的⾏政⾏为。
法院判决重做时,⾏政机关不得以同⼀事实理由作出与原⾏为相同的⾏为,除⾮主要事实理由发⽣变化;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原⾏为的。
三、变更判决⾏政诉讼法第七⼗七条规定,⾏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政⾏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
但利害关系⼈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变更判决要注意两点:1、变更判决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如加害⼈、受害⼈同时起诉);2、法院不得直接判决除⾮在⾏政程序中未受处罚⼈。
四、确认判决(⼀)确认违法判决1、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政⾏为⾏政⾏为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政⾏为:(1)⾏政⾏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损害的;(2)⾏政⾏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实际影响的。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判决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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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判决和执行一、证据规则的修改三大诉讼制度都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那么事实以什么证明,就得靠证据。
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方面,过去像证据调取、证据开示、认证规则等很多证据规则的内容无法可依,但在国外有些国家证据规则也是很多靠经验。
很多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出台比较晚,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规则感比较强烈。
(一)证据种类的发展在证据规则的证据种类新增加了电子证据,特点:1、这是新科技的发展结果。
2、与视听资料不同,视听资料存在于磁介质上,电子数据存在电子载体上,且电子数据的信息和载体是可以分开的。
如果对方对电子数据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如果有异议则要鉴定。
3、容易改变和删除,容易破坏,不易恢复,一般把它定位成弱势证据,不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4、随着电子数据不断发展,有吃掉传统证据的趋势。
如果视听资料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出现,则适用电子数据的举证规则。
(二)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分配适应于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模式,本次修法吸收了司法解释中的一些内容。
1、诉权事实的举证:针对原告资格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这是诉权事实。
根据第四十九条第三项[1],原告起诉要有根据,就是指的诉权事实。
原告负责对诉权事实举证,例外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注[1]:法客帝国按:此为整理者附注,以下同: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2、合法性事实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由谁证明?一般由被告证明。
但是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原告承担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举证责任。
然后剩下的合法性事实还是被告举证。
3、损害事实在第三十八条第二款[2]中规定,原告要对受到行政行为的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因被告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
例如强拆,当事人家里还有财物,所有证据都在房子里,房屋和证据灭失都是被告造成,因此才用举证责任倒置。
注[2]:《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93b43a13c281e53a5802fff1.png)
文章来源:/Content-1683.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一、受案范围二、管辖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起诉与受理六、审理与判决七、执行八、其他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受案范围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十八-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裁判
![第十八-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裁判](https://img.taocdn.com/s3/m/57bd8e08844769eae009ed76.png)
(一)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 依据法律、法规, 序,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的规定对行政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法律、 (二)法律、法规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适 用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 地方性法规为依据。 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 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 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 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参照适用规章 行政诉讼法》 53条规定 条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 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 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 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省、 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 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 布的规章。 布的规章。”
第十九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政诉讼判决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判 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 决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就 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行政案件中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 维持判决。 1.维持判决。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 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 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乎法律的规定,从而予以维持的判决。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行政诉讼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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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步骤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寻求法院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方式。
下面将按照行政诉讼的常规步骤进行介绍。
一、提起诉讼在行政法的范畴内,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已经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申请人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二、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对行政诉讼申请书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书符合法定要求,申请人可以获得行政诉讼的立案受理通知,否则,法院会要求申请人对申请书进行修改或补充。
三、准备庭审在行政诉讼案件得到立案受理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安排庭期,并发出传票通知被告行政机关。
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证人名单、调查请求等相关材料。
四、开庭审理庭审是整个行政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
在庭审中,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可以陈述事实、阐述理由、提出证据,并对被告行政机关的辩解进行质询。
法院还可能邀请专家参与庭审,就专业问题进行鉴定和评估。
五、裁判文书庭审完毕后,法院会根据事实、法律以及证据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等,它们详细说明了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和理由。
申请人可以通过查询或向法院索取获得相应的裁判文书。
六、执行裁判当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
如果被告行政机关拒绝或未履行判决,则申请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迫使被告履行法院的判决。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或申请执行裁定。
七、上诉如果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类似于一审程序,但在上诉过程中,上级法院只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不再重新审查案件的事实。
总结行政诉讼是一种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手段,其程序及要求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文所介绍的行政诉讼步骤是基于一般依法进行的程序,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调整。
希望本文能为您对行政诉讼步骤有所了解。
行政诉讼行政执法
![行政诉讼行政执法](https://img.taocdn.com/s3/m/5a70485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6f.png)
行政诉讼行政执法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
它是行政法律保障的重要途径之一。
其中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对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行政诉讼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类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并让行政机关为其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分为普通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
普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行为中侵犯其合法权益所提起的诉讼,主要是保护个人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或者依照法律授权,具有一定社会公益性的组织或者有关行政机关,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提起的诉讼,主要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虽然普通行政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诉讼形式和诉讼主体上有所不同,但它们都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是保护权利的不二选择。
二、行政执法的概念和职责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或地方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执行的活动。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保障。
行政执法主要包括以下职责:(1)监督:行政机关对行政领域中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制止不当行为。
(2)检查:行政机关通过检查业务,海关查验货物等方式,对有关方面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确保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调查:当行政机关发现问题后,有权进行调查取证,搜查、勘验和鉴定等活动,以便更好地核实问题所在。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及对裁判结果的申诉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及对裁判结果的申诉](https://img.taocdn.com/s3/m/32265d2b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0e.png)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及对裁判结果的申诉在中国,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以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制度。
行政诉讼审判程序包括了立案、受理、调查、开庭审理、判决、执行等程序,并且,被告也有权提起上诉和申诉等法律救济程序。
下面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及对裁判结果的申诉。
一、立案和受理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要先向被告提出过行政诉讼和复议申请,行政诉讼的立案要求包括:原告的身份证明、被告的名称和住所、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以及必要的证据。
而当人民法院收到诉状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受理,并开具受理通知书。
如果当事人没有满足起诉条件,或者没有满足法定诉讼期间的要求,法院则有权驳回立案申请。
二、调查和举证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之后,人民法院还需要对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并且,当事人也可以对其掌握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进行举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当事人还有出示调取、证人传唤、鉴定、勘验等的相关权利。
三、开庭审理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还需要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且在开庭前按照法定程序将庭审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在庭审期间,法官应当亲临庭审现场听取双方的陈述和答辩,对争议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四、判决和执行在经过庭审等程序后,人民法院最终将会做出判决,并且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结果。
如果判决有异议,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上诉,在上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程序。
而当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要求重新审理该案。
五、行政诉讼相关的申诉程序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不服人民法院的初审或者二审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而当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并要求重新审理该案。
在行政诉讼中,申诉程序是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的一种手段。
申诉可以分为上诉和抗诉两种形式。
当事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对应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理该案,并要求重新鉴定、重新聆讯、重新审理以及改变原裁判或撤销原裁判等种种事项。
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裁判文书与法律效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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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裁判文书与法律效力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裁判文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裁判文书是行政诉讼主体对于案件的审理、裁决结果的书面表达。
它通过记录法院的裁判理由和结果,对于行政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指导意义。
本文将探讨行政诉讼程序中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以及相关规定。
一、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裁判文书法律效力行政诉讼中的裁判文书具有司法行为的性质,其法律效力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案件的合法性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裁判文书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约束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诉讼的裁判文书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行政机关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即使行政机关不同意或不满意判决结果,也必须依法予以执行。
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所决定的,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具有司法监督职能。
2. 暂时停止执行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的裁判文书具有暂时停止执行行政行为的效力。
即当诉讼请求被法院受理后,若判决裁定中涉及的行政行为存在重大错误或可能给申请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时,法院可以暂时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3. 生效变成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裁判文书在成为法律终局判决后生效,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并予以合法、有效的执行。
二、裁判文书的规定裁判文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文书的形式要求裁判文书应该以书面形式表达,明确载明法院名称、案件性质、审理法庭、案号、当事人信息等。
同时,文书的内容应当简明扼要,结构清晰,语言通俗易懂,关键要素不得省略。
2. 裁判文书的公告法院裁判文书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告,确保社会各方面了解判决结果。
公告方式可以通过官方网站、报刊、公告栏等途径进行,但不得以商业化角度进行营利。
3. 裁判文书的送达法院裁判文书应当及时送达行政机关和当事人,保障其知悉判决结果并有履行义务的机会。
送达方式包括邮寄、上门送达或通过法院指定第三方进行送达等,确保送达方式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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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处理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在中国,常见的三大纠纷是劳动争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三种纠纷,对于维护人民权益、平等保障公共利益、协调社会关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现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也扮演了关键角色。
本篇文章将分别就这三大纠纷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进行浅谈。
一、劳动争议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劳动争议是在劳资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发生纠纷而产生的一种纠纷。
在我们的国家中,造成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很多,如欠薪、解雇补偿、工伤赔偿等等。
针对这些纠纷,中国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了劳动者的权利。
当劳动纠纷发生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这些方式无法解决争议,那么就可以选择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
对于劳动争议的行政正当程序,包括了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立案、调解、仲裁、作出裁决等环节。
劳动争议的司法裁判则主要是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受理、调查、庭审、判决等程序。
不同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司法裁判通常会比较迅速得出结果。
然而,受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和法院经常会面临时间紧迫、案件复杂、法律适用法等困难。
因此,更好的人力资源配置以及诉讼流程的优化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行政复议的行政正当程序和司法裁判行政复议是指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或者条件,请求行政机关改正或者撤销该行政行为时,可以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的一种司法救济程序。
而行政复议主要由市级以上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
对于行政复议机构,它们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对提出申请的人提出的关于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复议要求进行处理。
对于行政复议的实际操作,一般是由复议机构受理人起草文件、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意见、发出最终复议决定等。
行政诉讼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https://img.taocdn.com/s3/m/ebb21729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a4.png)
行政诉讼案件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诉讼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因行政权益及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进行的司法解决程序。
本文将会从行政诉讼案件的概念、程序以及案件分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案件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案件是指民事法律主体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权益及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一方请求法院裁决的纠纷。
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公共性,其结果对公众具有普遍约束力;第二,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另一方为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对称性;第三,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程序较为简化,便于快速解决争议。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程序行政诉讼案件通常经历以下程序: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判决、执行等阶段。
首先,立案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的行为,包括起诉状的递交和收案登记等手续。
受理是指法院对立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诉讼。
调解是指法院将双方当事人调解协商,达成和解的一种方式。
审理是指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作出裁决。
判决是指法院根据审理结果对行政诉讼案件作出裁决的决定。
最后,执行是指将判决结果落实到实际行政行为中。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分类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多个类别。
这里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行政诉讼案件分类:行政行为确认案件、行政行为撤销案件、行政行为变更案件、行政行为无效确认案件。
行政行为确认案件指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某一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诉讼案件。
行政行为撤销案件指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撤销某一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
行政行为变更案件是指申请人请求法院裁定变更某一行政行为的诉讼案件。
行政行为无效确认案件是指申请人请求法院确认某一行政行为是否无效的诉讼案件。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因行政权益及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而进行的司法解决程序。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与法院进行争议解决。
这些程序包括立案、受理、调解、审理、判决和执行等环节。
行政判决如何执行
![行政判决如何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86f616cf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a3.png)
一、行政判决如何执行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后才能发生,没有这些条件,执行程序也就不能启动。
(一)须有执行根据,就是强制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赔偿调解书。
(二)须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一般是指赔偿;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恢复原状等。
(三)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义务。
(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执行申请。
根据现有法律和实践中,主要涉及的是对物的执行范围。
有以下限制: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本人所有的财产或物件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无论什么关系人的财产或物件都有不能纳入被执行的范围。
通过民事法律关系而使用或暂时持有的财物或物件,这些财物或物件也不能作为他的财物或物件而予以执行,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
如果属于共有财产的,只能把被执行人所有部分作为执行对象。
如果该财产属于不动产,执行机关不能将财产整体予以执行再返还其他所有人部分,而只能将被执行人所有的部分产权予以执行。
这里不能执行该不动产物本身,否则就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2、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度与范围,要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并紧紧围绕着生活所必不可少这个核心予以考虑,这个标准应当是简单的、基本的。
3、被执行人如果是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那么,该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也不宜作为执行的范围,应予保留。
这些生产工具是必备的,没有它就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并不能维持其生计,所以,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
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
这条限制的基本精神与上述生活所必需是一致的。
4、被执行人如果是行政机关,从法律规定来看,除了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物是不能纳入执行范围的,如办公设备、用房等。
因为这些财物都是该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1e21fdc5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7b.png)
行政诉讼程序一、行政诉讼程序的概念行政诉讼程序指国家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
行政诉讼程序的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诉讼程序旨在保证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开、公平,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法律程序制定和实施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组成要素(一)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分为一审和二审。
一审管辖由中级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院管辖,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诉讼标的的不同,行政诉讼又可分为普通行政诉讼和知识产权行政诉讼。
普通行政诉讼指的是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所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诉讼。
知识产权行政诉讼则指依法需要行政主管机关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诉讼。
(二)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受理的条件是诉讼请求必须是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符合法定形式,并在法定期限内。
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有主动受理和被动受理两种方式。
主动受理是指行政法院在接到行政诉讼申请后,在检查申请书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代理人授权文件、诉讼代理工作证等材料无误和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对申请书进行登记,立案,并依照规定通知申请人、送达被诉行政机关或号召参加诉讼的利害关系人。
被动受理是指行政机关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在接到行政诉讼申请后,依照规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申请回避、提出异议等,被确认有被诉请求的情况下,或经法院确定后,即视为行政诉讼案件被接受受理。
(三)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庭审是行政诉讼程序的核心环节。
庭审由行政法院主持。
行政法院应当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庭审,并对合法的证据作出分析、评价和认定。
庭审主要包括开庭、询问、质证、辩论、举证和结案等环节。
庭审过程中,申请人、被告人、代理人可以互相提出质疑,并在庭审中进行辩论和答辩。
(四)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判决是行政诉讼程序的结尾。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与裁判](https://img.taocdn.com/s3/m/756beca881c758f5f71f6704.png)
② “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 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也可以查 清事实后改判”,即对第一审法院的事实审和法 律审均予以否定,这种改判的条件是:其一,原 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准确的查清案件事 实,掌握充分确凿的证据,是正确适用法律、法 规的基础。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很难保证 能够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其二,一审审理违 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
(四)规章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
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参照规章。
(五)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意义
一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没有适用力,不能 作为审理的依据,也不能参照一般规范性文件来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一般规范性 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具体表 现在:
2.原判决认定事实有错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 定,如果是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则按照一审判 决的形式,作出新的判决。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 审结的,可以撤销原判,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 理。
3.如果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发现原二审判决事 实清楚,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改判。 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可以撤销 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
3.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 决定。
4.决定再审、提审或者指定再审的。
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书面决定 应由作出决定的机关加盖公章,口头决定应当记 入笔录。
三、裁定、决定的法律效力
(一)裁定的法律效力
裁定的法律效力有两种情况:
1.凡审判人员为组织诉讼所作的裁定,一经宣布 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 就行政法律规范形式而言,冲突主要包括: ①法律与宪法的冲突。 ②行政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③地方性法规与法律的冲突。 ④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与法律的冲突。 ⑤规章与行政法规的冲突。 ⑥规章与地方性法规的冲突。 ⑦法律解释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冲突。 ⑧每种规范形式自身间的冲突,包括法律之间的
【BT学院】2020年法考 行政法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BT学院】2020年法考 行政法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https://img.taocdn.com/s3/m/1a6a894c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18.png)
【注意】在行政诉讼中,若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以不同的主要事实或者主要理 由作出相同结果的行政行为,以及在因“违法法定程序”被撤销后,纠正程序错误作出的相同结果的 行政行为,不属于“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2020年法考——行政法
第十六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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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解释今天学习内容
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今天我们将学习行政诉讼中最为重要的“裁判”,不过本章的内容虽然重要但并不多 ,且与“行政复议”中的“复议决定”内容较为类似,如果你对“复议决定”的相关 内容掌握的较好,相信本章对你而言并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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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目录
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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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本章学习内容】 本章内容是对上一章内容“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的补充,即重点介绍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在 行政诉讼中,比较独特的就是其裁判类型是明确而特定的,包括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判决、 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与变更判决,其适用条件各不相同,但基本都来自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效 力状态的判断(行政诉讼的裁判)。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往往“高高在上”。因此为了保证他们顺利 履行诉讼裁判,《行政诉讼法》特意对此规定了许多保障措施,以诉讼裁判的落实(行政诉讼的执 行)!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虽然不多,却十分重要,需要大家重点记忆行政诉讼中独特的裁判类型以及对执行的保 障措施,最好的记忆办法就是结合图表记忆,准确把握行政诉讼中各种裁判类型的适用条件与相关特 殊规定!
行政诉讼的裁判大抵可以分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判、裁定与决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 一审判决的各种类型及其适用条件,内容相当于法院在完成对行政争议的审理后如何“ 帮助”原告救济权利,与“行政复议”中“复议决定”的各个类型大抵一致。 对于行政诉讼的执行而言,内容并非重点,无需特别记忆。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2ceaa1c510a6f524ccbf85db.png)
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2000年8月,县公安局在审查孙某卖淫案中发现张某曾有嫖娼行为,遂于当年9月对张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张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查认定张某的最后一次嫖娼行为发生于1998年5月,张某当时付给孙某500元现金及一些首饰。
根据上述事实,法院应如何处理?( ) A.维持被告处罚决定B.变更被告处罚决定C.撤销被告处罚决定D.裁定驳回原告决定正确答案: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知识模块: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2.王某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期间,被诉行政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王某没有申请撤诉,法院继续审理案件。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法院应如何处理:( ) A.作出撤销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B.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C.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D.若改变后的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则应作出维持判决正确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问题。
根据《行诉若干解释》第50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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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行政诉讼法》第九章“侵权赔偿责任 ”(第67-69条)
第67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35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4月29日通 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三、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侵权行为主体。 (二)行政侵权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 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它“包括 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 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违反行 政职责的行为。” (三)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必须是一种已经发生的客观 存在或事实。若没有损害后果,即使实施了行政侵权行 为,也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并且,损害结果必须是 法定范围内的直接损失。
2.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机关
确认违法+赔偿决定(可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财产权损害,主动作出赔偿决定
《行政复议法》
3.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
一并式
法院
确认违法+赔偿判决(可调解)
4.行政追偿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 用以后,依法责令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的法律制度。对有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争点
脐带血是否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所定义的血液,脐 带血采集行为是否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所调整的内 容。 被告主张: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血站管理办法(暂 行)》,其中第二条列明“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 血”,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取得采供血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 得开展采供血业务”。脐带血是全血,来自于动脉和静脉,与 血液的成分一致。上诉人采集的脐带血经分离后目的是应用于 临床,所以属于《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中定义的血液。 《血站管理办法(暂行)》不仅适用于对血站的管理,也适用 于对血液采、供、用的管理。脐带血采集行为属于该法调整范 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58条 情况判决
第五十八条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 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 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 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59条
人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身 自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无权限或有权限但严重越权) 由 权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生 命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健 康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权
行政诉讼判决的学理分类
Ⅱ.判决的学理种类
形成判决 撤销判决、变更判决 给付判决 一般给付判决、 课予义务判决、禁 令判决 确认判决 维持判决、情况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56条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 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 处理。
侵犯人身权 的行政赔偿
行 政 赔 偿 范 围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处罚 侵害财产权 的损害赔偿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加害人个人行为 国家不予 赔偿的情形
受害人过错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受违法行政行为侵害,依法有权请 求行政赔偿的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经调查取证,发现上诉人有 擅自采集血液行为,遂作出取缔的行政强制决 定,并制作行政文书当场送达给上诉人,其行 政执法程序合法。但其在作出取缔的同时,对 上诉人又课以没收液氮容器,具有行政制裁性 质,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而被 上诉人作出该没收决定时未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相关处罚程序, 故该行政处罚依法不能成立。
违法归责原则:以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标准,而不问侵权公务人员过错的有无。
2010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与原《国家赔偿法》 第2条相比,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 权”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这种改变意味着行政赔偿的规则原则将不再是单一的违法 归责原则,而是包括违法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在内的 多元归责原则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 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第57条 确认判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
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四、行政赔偿范围
“有条件的结果归责” 对哪些违法行为?正:人身权5种
财产权4种 反:3种 对哪些损害?精神:侵犯人身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赔
物质:直接:是
间接:否
四、行政赔偿范围
是指能够产生行政赔偿事项的范围,即行政机关的哪些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 责任。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国家 (责任主体)
委托 关系
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相对人)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主体) (侵权主体)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国 家 赔 偿 的 归 责 原 则
过错归责原则。通常指致害行为人存在着故意或过失
无过错归责原则。也称危险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即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只要有损害结果发生,国家就要 承担赔偿责任,而无需考虑致害人的过错
申请 赔偿请求人知道侵权之日起2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
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听取赔偿请求人 意见,可以协商,赔偿决定书10日内送达。不予赔偿,10日内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行政先行处理(前置)
单独式
诉讼
赔偿请求人不服,3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谁主张,谁举证。限制人身自由期间 (行政拘留/强制措施)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举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第十六章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制度
★孙志刚被殴致死案
★佘祥林“杀妻”冤案
★麻旦旦“处女嫖娼案”
法律依据
1982年宪法第41条第3款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1986年《民法通则》第121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四)因果联系。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以行政 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只有 当该损害结果是由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或当 行政侵权行为是该损害结果的原因时,才能构成行政 赔偿责任。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一般应当具 有直接的因果联系,否则,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在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行政主体的不作为,与必然发 生的损害结果或者与已经预见、应当预见的损害结果 之间,应当认定为具有因果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或者无效的判决:
(一)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
意义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再胜源公司诉上海市卫生局行政强制决定案(最 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
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的范围
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 刑事赔偿
司法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的裁判 与执行
马立群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种类与 适用
I.判决的法定种类及其适用 1.维持判决( Article 54-1-1) 2.撤销判决( Article 54-1-2) 3.履行判决( Article 54-1-3 ) 4.变更判决( Article 54-1-4 5.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解释56条) 6.确认判决(解释57条) 7. 情况判决替代撤销判决的确认判决(解 释58条)
2003年8月,本市媒体对再胜源公司经营脐带血干细胞 库业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新闻报道后,上海市卫生局经 调查取证,认定再胜源公司实施了未经许可擅自采集血 液的行为,属于违反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二十一条未取得采供血许可 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上海市卫 生局遂根据《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第四十八条之规 定,于2004年1月16日作出第0000381号卫生行政强 制决定:取缔,没收YSD-35-125液氮生物容器3只、 YSD-35-200液氮生物容器1只(待容器内容物妥善 处理后执行)。上海市卫生局制作了行政文书,于当日 送达给再胜源公司。再胜源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