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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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摘要: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的出现给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带来了较大的冲击,这些新形态下的纠纷往往令法院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捉襟见肘。本文将从多维视野去深入考量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及其解决机制,探究在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环境下,如何构形构适合我国网络环境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纠纷网络诉讼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adr 随着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的普适程度的进一步深入,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大量滋生。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是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纠纷,这种纠纷的出现对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冲击作用是明显的,这些新形态下的纠纷往往令法院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下捉襟见肘,这尤其体现在网络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判决的执行、证据保全及一些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与方式的出现等方面。

一、完善诉讼中法院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制度

由于传统民事诉讼仍旧作为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的终极解决机制,所以我们必须针对其弊端加以完善,否则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将不善而终,因而当务之急应当完善诉讼中法院对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制度。当然我们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对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我国应吸取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

性,坚持我国的司法管辖主权原则。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一定的因素作为确认管辖权的基础,如当事人国籍、从事营业活动标准、原告单方面的选择和接触管辖权;其次,我国应确立合乎我国国情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素,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且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则这类侵权结果地的法院享有对被告的管辖权。二、在整合在线与离线机制的基础上重构adr

在我国,adr主要有两种形式,即调解和仲裁,如果我们以odr 模式作以对照,则既有的调解和仲裁均为离线状态,在此笔者将其定义为离线机制。而与之相对的在线机制则指odr模式下的在线调解和在线仲裁。前者指当一项纠纷发生时,纠纷双方以在线的方式提交纠纷,然后由中立的调解员调解。后者则是odr中比较正式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一般是通过交涉、调解还不能解决的纠纷,才使用在线仲裁。在线仲裁一般需要有纠纷双方愿意将纠纷交予仲裁的协议。仲裁员需要听取双方的陈述,审查相关的事实和证据,然后做出裁决。然而,针对前文中笔者所提及的odr诸如语言障碍、收费过高以及缺乏广泛性、强制力、透明度、代表性等弊端,我们目前则应当把在线机制和离线机制结合起来解决网络环境下的纠纷,在整合在线与离线机制的基础上重构adr。对此笔者有以下两点构想:其一,赋予当事人在线与离线机制的自主选择权。当事人

可以根据双方所存在的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及自己的经济、知识层面、甚至是习惯来共同协调将采取何种机制来处理其纠纷。其二,加强在线与离线机制的双向互动性,且在必要的时候由第三方协调两种机制的切换。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较大,往往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会出现在线或离线机制对于纠纷解决成功率产生促进或阻碍的变化。

三、构建odr自助式与交互式模式

自助式odr模式,即在解决纠纷时不需要仲裁员或调解员的参与,这种模式往往是通过一种计算机程序自动地处理纠纷。在程序进行中,双方的报价和请求对另一方都是不公开的,所以,该模式也称为不公开报价处理模式。自助式odr模式在解决简单纠纷时能够较好地发挥方便快捷的特点,并有较高的成功率。由于该模式没有调解员/仲裁员的参与,其处理的纠纷也相对较简单,一般只涉及到当事人双方对价款的纠纷,不对具体责任进行划分。而交互式odr 模式则运用现代的网络技术,把离线状态的服务运用到网络环境下,以营造一个虚拟的调解或仲裁场所,解决纠纷。它不同于自助式odr模式,有现实仲裁员或调解员主导纠纷的解决,常用的交流手段有电子邮件、聊天室、网络会议、视频会议等。该模式常具有案件管理程序,可以让当事人很方便的进行提交纠纷、追踪案件进展、与调解员或者仲裁员以及其他当事人进行交流等活动。

我们在构建本土化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不能单单移植odr框架。关键要同时完善自助式odr与交互式odr。对此笔者有

以下两点构想:首先,对于自助式odr,笔者认为应当构建一套“法院附设odr机构”对自助式odr的流程进行监督,并及时进行纠偏。其次,对于交互式odr,笔者认为应当将普遍使用的即时通讯软件作为交互式odr加以推广使用,便于简化当事人双方解决纠纷程序的复杂化。

参考文献:

[1] 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 郭明磊,刘朝晖.美国法院长臂管辖权在internet案件中的扩张[j].河北法学,2001,(01):130-132

[3] 齐爱民,刘颖.网络法研究(网络经济与法律丛书)[m].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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