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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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

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工作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我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为,包括:(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重要措施;(二)单位发展战略、规划、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措施;(三)涉及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经济建设、文化事业、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四)重大投资、融资、担保、采购等经济活动;(五)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六)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调查研究。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市场需求、社会状况等方面的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二)拟定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调查研究成果,拟定决策方案,明确决策目标、措施、实施步骤、预期效果等。

(三)征求意见。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单位内部各部门、职工代表、群众及有关专家、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全面了解决策事项的利弊得失。

(四)合法性审查。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审查。

(五)风险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应对措施。

(六)集体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提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讨论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风险评估等情况进行说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是指政府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和参与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信任感,推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的实施,需要政府部门和公众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信息,包括决策的依据、程序、内容、影响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政府部门还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公开和监督工作。

公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相关信息,包括政府网站、媒体报道、公开听证会等。

同时,公众还可以通过提出意见建议、举报不当行政决策等方式,参与到决策的制定和监督中来。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民众的信任感,提高政府的管理效能。

另一方面,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可以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避免不当决策的出现,保障公众
的合法权益。

总之,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制度的实施,是政府与公众共同推进政治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责,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到决策的制定和监督中来,共同推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落实行政职能时,通过全国人大、相关部委的最终决策,对社会生活及国家所生产的绵延而深远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制度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确保政府落实全民利益,有效管理社会公共管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健全、透明、有序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行政职能的实施,涉及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使重大行政权力的范围,以及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关键性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结构调整、公共安全管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

重大行政决策既要维护国家发展战略,又要满足人民全面发展的要求,使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能够控制和引导民众社会生活,防止政府机构、政府阶层和官僚机构滋生、侵权和恶意行为的发生。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制度完善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过程应当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公布实施细则,方便社会参与行政决策,以便参与者有效参与行政决策,充分发挥民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作用,促进行政决策的公共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2、完善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首先进行建设性论证,并落实和完善相应的程序,保证公开、公正、透明的决策过程,实现行政决策的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实施。

3、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政府应当建立特设的监管机构,监督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有效的、及时的处置、调解和处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公平、合规、有效。

三、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为实现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新形势下,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建立真实可行、有监管力度的有效体系,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力有效。

(1)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政策衔接:政府要全面梳理重大行政决策的政策体系,在参考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实施详细规则,加强衔接,实现政策的深入落实。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一、引言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是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过程。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二、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 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2. 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3. 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 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决策启动: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2. 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有关专家、社会公众等的意见。

3. 专家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风险评估: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可能产生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5. 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6.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应当经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充分讨论,作出决定。

7. 决策公布:决策机关应当将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8. 决策执行和调整:决策机关应当加强对决策事项的执行和调整,确保决策落实到位。

四、决策责任重大行政决策责任制度是保障决策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措施。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第一条为促进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重大文化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文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一)受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的委托,由本机关负责起草的涉及全市地方性的政策文件;(-)编制全市文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文化宏观调控和改革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三)文化事业和文化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四)全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和艺术生产、文化活动重点项目;(五)指导全市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实施方案;(六)其它需要咨询论证的决策事项。

第三条市文化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市委、市政府与市文化局决策的需要,围绕全市文化建设与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

第四条市文化局建立总数为10-20人市文化专家库,主要包括:文化规划、文化理论、文化管理等方面的文化专家。

第五条市文化局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常年聘请成员一般为5—7人,临时性邀请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确定。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一般满十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第七条申请担任常年性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向市文化局提交下列资料:(一)申请书或推荐信;(-)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三)个人工作简历;(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第八条咨询论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咨询论证事项;(二)确定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三)向专家咨询论证组成员提供相关文件及背景材料;(四)咨询论证工作通过召开咨询论证会或书面形式进行。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一、制度背景行政决策是政府权力行使的核心环节,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切身利益。

在我国,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但由于政府权力的集中和行政过程的不透明性,行政决策往往存在着不当干预、违背法律法规、滥用职权等问题。

因此,建立一套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成为势在必行之举。

二、目标1.保障公正合法:通过审查制度,对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确保决策依法依规进行,避免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

2.提升行政效能:通过审查制度,强化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优化决策结果,提高行政效能。

3.保护权益:审查制度有助于检验决策是否合理、公正,避免政府滥用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要素1.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决策的法律法规依据,以及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律及道义准则。

2.审查程序:确立一套明确的审查程序,包括案件受理、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和决策审查等环节,确保审查的公正、透明和严格。

3.审查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独立的法官和合法专家组成,负责审查决策的合法性。

4.申诉和复议机制:建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保障公民权益,加强对行政决策的问责。

四、实施方法1.规范决策程序:明确政府决策程序,如行政决策需要依法听取各方意见,并公布决策依据和过程。

2.加强决策调研和评估:在制定或实施重大决策时,开展广泛的调研和评估,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3.公开行政决策信息:及时公开行政决策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和过程,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设立专门机构: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由具备法律专业背景和公正性的专家组成,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5.建立申诉和复议机制:设立行政决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申诉和复议机制,为公民提供合法维权渠道。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建立是深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决策程序、设立专门机构和建立申诉复议机制等手段,可以有效保障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权益的问题发生,提升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会信任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现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4月20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条例。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一决策草案说明;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作出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要从实际出发,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一)对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政府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举行听证。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提出举行听证的建议,由政府研究后,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第六条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组成听证机构,政府负责人或指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听证人,也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听证人。

第七条政府决定举行听证,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及陈述人、旁听人报名事项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报名,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听证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直接邀请有关机关、团体、组织以及人大代表作为陈述人参加听证会。

第九条听证机构按照听证事项、涉及范围和报名情况,合理确定陈述人。

申请报名的陈述人较多,可以推选代表参加。

第十条听证机构确定陈述人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陈述人,并提供政府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陈述人因故不能参加听证会的,要提前告知听证机构,也可以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旁听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机构提出申请。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一、背景介绍在企业或组织中,领导层的决策往往会对整个团队产生深远的影响。

因此,为了保证企业或组织的长期发展和员工权益的保障,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重大行政决策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

二、重大行政决策追究制度1. 决策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或组织内部所有涉及到重大行政决策的领导层成员。

2. 决策内容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投资、人事任免、战略规划等涉及到企业或组织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决策。

3. 追究责任如果某位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将会被追究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赔偿、警告处分、降职甚至辞退。

4. 追究程序(1)接收举报:如果有员工或其他相关人员对某位领导层成员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提出质疑或举报,应该及时接收并记录下来。

(2)调查核实:由专门的调查组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并向领导层成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3)追究责任:如果调查结果证明领导层成员确实存在失误或瑕疵,应该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三、责任倒查机制1. 机制目的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保障企业或组织的长期发展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2. 机制内容(1)每个部门内设立专门的责任倒查小组。

(2)每位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都需要向责任倒查小组进行汇报,并接受审核和审批。

(3)如果在后续的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出现失误,责任倒查小组将会对涉及到该决策的所有人员进行跟踪追踪,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4)如果确实存在领导层成员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出现失误或瑕疵,责任倒查小组将会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四、制度执行1. 建立制度宣传机制应该通过内部通知、培训和宣传等方式,让所有员工都能够了解到该制度的内容和执行流程。

2.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应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小组,对各个部门的责任倒查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简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是指在政府决策过程中,为了确保公正、公开、透明、高效的决策结果而制定的一系列程序规定和要求。

在中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要求已经很明确,这也是为了避免过度集中权力、降低政府决策风险、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结合现有法律法规,详细介绍我国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相关的内容。

决策程序的基本原则首先,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要遵守以下原则:1.法律原则:重大行政决策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同时,必须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责任。

2.程序公开原则:决策程序的各个环节,必须依照规定对公众公开,通过公开来增加决策的透明度以及公信力。

3.民主参与原则:民主参与原则是指在决策过程中要充分民主化,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接受正义、公正、合法、有序的建议和反馈。

4.独立客观原则: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客观、合理、科学地进行评估和分析,避免政治和其他因素的干扰。

决策程序的实施针对以上原则,在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中,需要遵守一定的决策程序要求,其中包括:1. 立项决策在决策开始前,需要进行项目区域、内容、期限、投资预算、决策方式、组成机构、相互关系等基础信息的规定,并审批确定。

2. 决策研究决策研究是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制定决策方案,评估成本、效益、风险等重要指标,同时吸收外界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决策研究过程中需要遵循科学化、民主化、公正化、透明化等原则。

3. 决策座谈会在决策研究环节结束后,必须组织重要领导、专家和学者参与决策座谈会。

座谈会必须公开、民主、科学、客观以及独立。

决策座谈会的目的是收集专业意见和完善方案,有助于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4. 组织实施决策完成后,需要制定执行方案,实施决策,同时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跟踪和改进。

同时,要对决策结果与实际效果进行评估,不仅度量经济效益,也应考虑社会、环境和可持续性。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引言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在国家政权机关中,经过集体讨论、表决和决议通过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决策。

为了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制度,以保障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决策酝酿制度决策研究组织在决策研究组织中,由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决策的酝酿工作。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凝聚智慧、汇集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多元性。

在决策研究组织中,通常会有以下职责和步骤: 1. 设置决策研究组织; 2. 组织和指导决策研究工作; 3. 建立和完善决策研究机制。

专题调研在决策酝酿过程中,进行专题调研是十分重要的一环。

通过调研,可以收集各方面的信息和意见,对决策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处理。

在专题调研中,常见的有序列表步骤如下: 1. 制定调研计划; 2. 收集相关资料; 3. 进行实地调研; 4. 分析调研结果; 5. 撰写调研报告。

讨论会议讨论会议是决策酝酿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会议可以集思广益、交换意见、商讨方案。

一个典型的讨论会议包括以下步骤: 1. 制定会议议程; 2. 邀请相关人员参会;3. 开展主题演讲; 4. 进行自由讨论; 5. 形成决议或意见。

决策决策制度决策报告决策报告是决策决策制度中的重要环节,通过报告可以向决策机构提供全面、准确、有序的信息,以支持决策机构做出决策。

编写决策报告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 决策问题的提出和背景介绍; 2. 决策目标和原则的明确; 3. 决策方案的分析和对比; 4. 风险评估和应对措施; 5. 决策建议和具体实施措施。

决策程序公开决策程序公开是保障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的重要制度安排。

通过公开决策的过程和结果,可以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增加了决策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决策程序公开的步骤包括: 1. 公布决策的议题和时间; 2. 公示决策的酝酿和讨论过程; 3. 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4. 公布决策的结果和理由。

决策机构权责决策机构权责的明确是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重要制度要求。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五大制度是指国家在行政决策过程中所遵循的五项基本制度,包括法定程序、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公开透明和法律责任制。

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具体来说,就是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政策决策符合法律要求,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公民权利和合法利益。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还需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二、科学决策科学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理论进行分析判断,并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预测和评估。

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决策的准确性和可行性,避免盲目决策和错误决策。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评估体系,加强对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民生状况的研究,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

三、民主决策民主决策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参与和反馈。

这样才能够确保政策制定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并且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认可。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公开听证、征求意见、社会评估等民主程序,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和交流,提高政策制定的透明度和参与度。

四、公开透明公开透明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接受社会监督。

这样才能够促进信息公开、知情权保障和舆论监督,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决策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加强对政策实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估,提高政策决策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五、法律责任制法律责任制是指在行政决策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才能够保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有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法制权威。

为此,行政机关需要建立健全法律意识教育、追究责任、惩处违法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评估,提高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和规范化管理水平。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和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制度是指在政府部门进行重要决策时,需要有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和方法来论证和评估这些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效果。

这个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风险,确保决策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首先,要有明确的决策目标和需求。

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前应该明确目标和需求,确保决策的目的明确、合理,并与国家的发展战略和民生需求相契合。

其次,要有科学的决策理论和方法。

政府部门应该根据决策的性质和领域,选择合适的决策理论和方法,如成本效益分析、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等,以科学、客观的方式评估决策的可行性和效果。

再次,要有合理的决策论证和评估程序。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套完整的论证和评估程序,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社会影响评估、环境评估等环节,确保决策的全面性和周密性。

同时,要有权威的决策论证和评估机构。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支专业的决策论证和评估团队,具备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客观、独立地进行论证和评估工作,并提供科学、合理的建议。

此外,还要有公开和透明的决策论证和评估结果。

政府部门在进行决策论证和评估后,应该把结果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和专业机构的监督和评价,确保决策的公开透明和公正性。

最后,要有有效的决策结果监测和评估机制。

政府部门在决策实施后,应该建立一套监测和评估机制,对决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和评估制度的建立和运行,可以有效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减少决策的随意性和风险,确保决策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

政府部门应该高度重视决策论证和评估的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团队建设,不断完善论证和评估制度,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

只有如此,才能为我国的发展提供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决策支持。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首先,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决策前的准备阶段,包括问题调研、数据收集、政策分析等,确保决策的基础充分、科学可行。

第二,决策方案的制定阶段,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讨论、评估和论证,确保决策方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决策的审议和决策权的层级审批,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决策的公示和公众参与,让相关利益方和公众能够了解决策内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后,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和结果评估。

其次,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它能够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通过充分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制定出的决策方案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其次,它能够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决策的审议和层级审批确保了决策的合法性,而公示和公众参与则增加了决策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最后,它能够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通过规定明确的程序和要求,可以避免决策者的个人偏见和私利对决策的影响,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决策的程序可能会过于繁琐和复杂,导致决策效率低下。

因此,需要在确保程序合规性的基础上,适度简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

其次,公众参与的程度和方式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公众对于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建议应该得到更好的收集和利用,确保决策更贴近民意。

最后,决策的执行和监督环节也需要加强。

决策的执行情况应该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和结果达成。

综上所述,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是确保决策科学、合法、透明的重要保障。

通过制定明确的决策程序和要求,可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还需要解决程序繁琐、公众参与和决策执行等方面的问题,以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国家、地方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如重大政策法规的制定、重大工程项目的审批、重大投资决策的调整等。

这些决策事项往往直接关系到公众的权益和利益,因此需要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首先,公开决策事项的依据和目的。

政府在公开决策事项之前,应当明确公开的依据和目的,即公开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其次,公开决策事项的方式和渠道。

政府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如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公告栏、媒体宣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决策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最后,公开决策结果和公众意见的反馈。

政府在决策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并反馈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可以通过发布决策公告、向社会公众发放决策结果通知书等形式,确保公开透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减少决策的不确定性和争议性,提高决策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

同时,也可以增强公众对政府决策的认同感和参与感,加强社会共治意识,促进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和沟通。

总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预公开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有助于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推动社会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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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部门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二)遗漏必要的信息;(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三条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部门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六条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

第十八条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二)风险预测报告;(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二)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五)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条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一条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五)主要分歧意见;(六)局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

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根据执行部门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局办公室负责县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局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局机关或者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条本局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部门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平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局领导、直属机构和各股室(队、所、工会)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三)给予通报批评;(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五)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县局副科以上干部因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局党组报请县监察局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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