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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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解读1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解读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组织编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10)
第三章学籍管理(22)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22)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30)
第三节转专业和转学(37)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42)
第五节退学(45)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48)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55)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74)
第六章附则(93)
第一章总则
【本章提要】所谓总则,是指统领法律、法规、规章全篇并贯穿其始终的总规则。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都由若干条文构成,凡结构较为复杂的法律、法规、规章,都要有总则部分。一部法规的总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立法宗旨,表明立法的目的和意图;(2)法律依据,表明本法依据何法而制定;(3)适用范围,表明本法调整何种具体的社会关系;(4)基本原则,表明本法对某一具体社会关系调整所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学生实施管理的一部基础性的规章,对全国高等学校和其他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管理都具有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因此,与其他基础性法律法规一样,在开头设有总则一章。在这一章主要说明立法的目的和依据的基本原则以及调整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等问题。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解读】本条是有关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和说明。从立法目的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秩序表明的是社会活动的有序状态,它是人们从事社会活动的基础和
前提。任何社会和组织,都要将建立和维护一定的秩序作为己任。高等学校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也应当形成符合自身需要的秩序状态。因为高等学校以通过教育教学培养人才为主要任务,因此,它所需求的最为重要的秩序就是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教育教学秩序主要包括课堂秩序、考试秩序和教学计划的制定、排课、选课,推免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硕士研究生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等以及学生的休学、复学、转学和退学等环节的有序状态。高等学校的生活秩序包括校园的文娱体育
活动与团体活动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公共环境秩序、治安秩序等方面。这些方面的秩序状态虽然不属于教育教学秩序本身,但却是使教育教学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高等学校是一个组织系统,只有这个系统内的各个要素井然有序,才能使其工作正常进行。
应当指出,在社会生活中,任何秩序的形成都需要建立起一定的规则。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规定》作为教育部颁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其制定的目的之一就是为高等学校的管理建章立制,为学生的行为确定规范,并通过高等学校和学生双方对《规定》的执行和遵守来实现高等学校在教育教学和生活方面的良好的秩序状态。
第二,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健康发展,既是教育的目的之一,同时也是其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符合社会需要的有用之才的重要保证。高等学校在对学生实施管理时,应为保障和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创造条件。例如,开设相应的课程,提供相应的设施开展相应的活动等。为了促进各高等学校完善措
施,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本《规定》不仅将其作为一项立法目的,而且在有关章节作了具体规范。
第三,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是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培养目标,高等学校要自觉地将这一要求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之中。
“德”指政治素质、道德素质和思想素质。德育历来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深入进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大学生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朴实、自立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是大学生德育教育的核心内容。在大学教育中,除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之外,还可以经由其他途径来达到德育的目的。例如,近些年来,针对我国高等教育重专业教育,忽视文化素质教育的状况,在20世纪末开始实施大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文化素质教育,使大学生在拓展如识的同时,提高他们的文化品位,健全他们的人格,使他们在成才时先成人。多年来,大学生的文化素质教育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融合代表了当前大学教育的发展趋势,
因此应当继续坚持,新的《规定》中有关课外活动和校园秩序的规定,对于提高大学生包括“德”的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学校也应当充分重视。
“智”不仅指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还包括养成求真务
实的科学态度和不断进取的探索精神。
“体”不仅指生理也指心理的健康。生理和心理的健康表现为体格、体能及身体对环境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同时也表现为掌握体育知识和技能,娱乐身心、培养高尚情操等。
除了德、智、体之外,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教育的发展,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还包括美、劳等其他方面的要求。总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是我国法律法规为高等学校确定的一项核心任务。
从立法依据来看,主要涉及两部法律,即《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
《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属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基本法律范畴,也是我国发展教育事业的基本法律,对教育管理来说,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它对于制定教育事业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均具有指导、约束和规范意义。该法所规定的学业证书制度、学位证书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奖励和处分制度以及该法为学校和受教育者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等是制定本《规定》的基本法律依据。
《高等教育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属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的非基本法律范畴。由于《高等教育法》是《教育法》的配套法律,重点针对高等教育的特殊问题做出补充性和具体性规定,因此,该法中有关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奖励和处分制度以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是制定本《规定》的直接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