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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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综述这场源于美国次贷危机、波及全球、至今余威尚存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发达经济体要紧金融机构业务模式、进展战略方面存在的全然性缺陷,以及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漏洞。危机以来,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在金融稳固理事会(FSB)主导下全球要紧经济体系携手共建金融监管新框架,力图通过严格审慎的监管打破金融危机的厄运循环,防止大规模的金融危机再次爆发。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和要紧内容
(一)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目标
本轮危机以来,二十国集团(G20)取代七国集团(G7)成为国际经济金融治理的最重要平台,G20领导人系列峰会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目标和时刻表,定期审议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进展,并确定国际金融改革的最终方案。
2008年11月15日G20华盛顿峰会通过了加大金融监管的行动方案和原则,包括提升透亮度度和咨询责制、强化审慎监管、提升金融市场的诚信和改进金融监管国际合作。2009年4月2日G2O伦敦峰会提出,建立强有力的、全球一致的金融监管框架,要紧包括:重新构建监管架构识不和应对宏观审慎风险;扩大金融监管范畴,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纳入审慎监管范畴;改进金融机构的薪酬机制;提升金融体系资本质量和数量,遏制杠杆率累积;改革国际会计规则,建立高质量的金融工具估值和预备金计提标准等。
2009年9月25日G20匹兹堡峰会进一步指出,建立高质量的监管资本,缓解亲经济周期效应,2010年底完成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改革,要紧经济体2011年底前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Basel II),并从2012年底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标准;实施FSB稳健薪酬机制的原则及其执行标准,提升金融体系稳固性;改进场外衍生品市场,2012年底前所有标准化的场外衍生合约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清算;2010年底提出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SIFIs)道德风险的一揽子方案。
2010年6月25日的G20多伦多峰会首次明确了国际金融监管的四大支柱,一是强大的监管制度,确保银行体系依靠自身力量能够应对大规模冲击,采纳强有力的监管措施强化对冲基金、外部评级机构和场外衍生品监管;二是有效的监督,强化监管当局的目标、能力和资源,以及尽早识不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的监管权力;三是风险处置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咨询题的政策框架,包括有效的风险处置、强化的审慎监管工具和监管权力等;四是透亮的国际评估和同行审议,各成员国必须同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FSAP)和金融稳固理事会的同行审议(peer review),推进金融监管国际新标准的实施。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要紧内容
为有效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揭示出的金融体系脆弱性,本轮金融监管改革涵盖了微观、宏观和中观三个层面,这三个层面的改革既各有侧重,针对性地解决不同性质的咨询题;又具有逻辑一致性,相互支持和有机结合。
1、微观金融机构层面的监管改革。目的是提升单家金融机构的稳健性,强化金融体系稳固的微观基础。微观层面的改革包括:提升金融机构的风险治理能力;全面改革资本充足率监管制度,大幅度提升银行体系吸取缺失的能力;引入杠杆率监管,约束银行体系的杠杆效应,缓解去杠杆化的负面阻碍;建立量化的流淌性监管标准,增强单家银行应对短期流淌性冲击的能力,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程度;改革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集团层面的风险治理架构,推动金融机构实施稳健的薪酬机制,确保薪酬发放的数量、期限与所承担的风险暴露及风险存续期更加一致;提升金融机构的透亮度要求,增强市场约束等。
2、中观金融市场层面的监管改革。目的是强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修正金融市场失灵。中观层面的改革措施包括:改革国家会计准则,建立单一的、高质量的会计制度;扩大金融监管范畴,将不受监管约束或仅受有限约束的准金融机构(“影子银行体系”),如对冲基金、私人资金池、按揭贷款公司、结构化投资实体、货币市场基金等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加大外部评级机构监管,减少利益冲突,降低金融监管以及金融机构对外部评级的依靠程度;改革场外衍生品市场,推动场外交易合约标准化,鼓舞通
过中央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提升不同金融部门监管标准的一致性,缩小不同金融市场之间监管套利的空间;改革金融交易的支付清算体系,降低风险传染性。
3、宏观金融系统层面的监管改革。目的是将系统性风险纳入金融监管框架,建立宏观审慎监管制度。宏观层面的改革措施包括:建立与宏观经济金融环境和经济周期挂钩的监管制度安排,弱化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之间的正反馈效应;加大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包括实施更严格的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标准,提升监管强度和有效性,建立“自我救助”机制,降低“大而不倒”导致的道德风险;对具有全球系统重要性阻碍的金融机构,还应加大监管当局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联合行动,建立跨境危机处置安排,降低风险的跨境传递。
二、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要紧进展
按照G20峰会确定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目标和时刻表,2009年中以来金融稳固理事会主导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取得了主动进展,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重中之重--商业银行资本和流淌性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已获得G2 0首尔峰会的批准,将于2013年在成员国开始实施。
(一)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第三版巴塞尔协议”
2009年中以来,基于本轮金融危机的教训,巴塞尔委员会对现行银行监管国际规则进行了重大改革,公布了一系列国际银行业监管新标准,统称为“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Basel III体现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监管新思维,按照资本监管和流淌性监管并重、资本数量和质量同步提升、资本充足率与杠杆率并行、长期阻碍与短期效应统筹兼顾的总体要求,确立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杆。
1、强化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资本监管在巴塞尔委员会监管框架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也是本轮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
(1)提升监管资本的缺失吸取能力。2010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监管资本工具改革的核心要素。一是复原一般股(含留存收益)在监管资本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对一般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分不建立严格的合格标准,以提升各类资本工具的缺失吸取能力;三是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