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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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

2018年度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

长科发〔2018〕26号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顺利开展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工作,根据《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长科发〔2018〕25号),特制订了《2018年度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8年度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长沙市科学技术局长沙市财政局2018年6月11日长沙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2018年6月11日印发2018年度长沙市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为做好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相关工作,根据《长沙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长科发〔2018〕25号),制定并发布本指南。

一、使用条件(一)支持对象1、创新券使用单位:长沙市域范围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企业无不良记录。

2、创新券服务机构:经市科技局认定备案,提供科技创新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等。

具体备案与认定根据《长沙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认定通知》之规定进行。

(二)支持范围1、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研究开发服务,含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

研发设备租赁服务,包括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实验室与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中心,以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租赁共享服务。

2、科技咨询:包括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为科技研发活动提供可行性研究、新产品或新技术调查、技术推广与交流、工程技术咨询、专业性技术咨询服务。

3、科技服务:包括高企认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技术及知识产权法务服务、技术解决方案、科技文献与检索查新服务。

4、技术检测:包括检验、检测、标准、计量等检测服务,以及产品配方改进、工艺分析、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检测服务。

5、产品认证:包括各类产品/新技术认证及认证测试(型式试验),以及出口地区和国家的产品认证/新技术认证及认证测试(型式试验),国内CCC、CQC、GMP、节能节水、环保产品等,国际如欧盟的CE、EMC,美国的UL、FCC,德国的GS、VDE、TUV,加拿大CSA等。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指南科技创新券是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一项激励政策,根据《大同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就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领、兑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度创新劵申领1、支持对象、范围。

申请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企业。

创新券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基地等入驻企业。

2、注册及申领程序。

申报企业登录“山西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系统”,按照系统要求如实填报有关信息,完成企业注册并提交。

创客由创新创业载体集中登记,并以所在创新创业载体统一登录系统填报。

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创新创业载体)网上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可获得5万元创新券。

3、创新劵有效期。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有效,逾期作废。

二、2018年度创新券兑付创新券由已注册企业和创客所在创新创业载体申请兑付,先报先兑,兑完为止。

1、兑付程序(1)企业在使用创新券的相关创新活动完成后,在系统中提出兑付申请,并与合作方在系统中实现创新券服务绑定;(2)企业按照创新券管理系统提交的资料要求,携带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报送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3)创新券管理服务机构根据审核结果,提出拟兑付名单及金额,报市科技局研究审定。

审定结果在创新券管理系统和大同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公示通过后,发放创新券兑付补助资金。

2、兑付额度兑付申请累计金额在5万元以内,按照实际发生费用进行补助;兑现申请金额超过5万元的,超出部分按50%比例进行补助,全年兑现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3、书面材料要求(1)创新券申请表(创新券管理系统自动生成);(2)服务或研发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4)服务结果报告、数据;(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下半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下半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下半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沪科〔2018〕413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下半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通知沪科〔2018〕413号为进一步加快上海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建设步伐,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盘活本市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鼓励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积极共享使用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降低科研创新投入成本,激发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活力,现就开展2018下半年度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一)中小微企业申请本市科技创新券的中小微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本市注册并在本市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要求。

2、与开展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创业团队申请本市科技创新券的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不具备法人资格,还未注册企业;2、入住上海市科技孵化器创业苗圃;3、创业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转化所需的测试或研发工作(不包括仅限创业文本策划的项目)。

二、使用范围科技创新券可用于使用加盟上海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研发实验服务机构和上海市技术创新服务平台、上海市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在沪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供的研发服务,包括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技术解决方案、知识产权、文献情报等,服务范围以“上海市科技创新券平台”公开的服务项目目录为准。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纳入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具体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接收并兑现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入库(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设定依据(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二)本年度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且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科技服务资质:表1.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子类申请单位资质1 研究开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机构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开放科研设施服务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云计算服务 1.具备中国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2.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及制度,获国际云安全联盟CSA的C-STAR安全认证、ISCCC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国际信息安全标准体系ISO27001认证等认证;3.云服务收费企业租户数超过500个以上;4.三年以上云服务运营业务基础;5.具有健全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

2 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3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证报告等证明材料)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资质认证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4 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机构证明文件)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检索报告)(三)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四)申请单位需提供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委员会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中共委员会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新财政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使用方式,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主导作用,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向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经科学技术厅认定提供科技服务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中介机构等。

第四条按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藏财教〔2018〕76号)规定,创新券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支出,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科学技术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为创新券的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创新券发放和兑现,对创新券接收机构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七条区内能够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专业化科技服务的单位为创新券接收机构,负责接收创新券并提供相应科技服务,统计创新券服务业务信息,提交创新券科技服务工作总结等。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创新券适用的服务范围: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九条创新券申领对象为在我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券资助(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

以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

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四)《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审批数量: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

申请次数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或创客个人(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的不受企业类型限制,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通过创客空间或其它商事主体申请;(二)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 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表1.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子类1 研究开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产品研发设计服务开放科研设施服务云计算服务2 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3 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检验检测分析服务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资质认证服务4 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5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三)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对2017年已发放但尚未使用完仍在有效期内的创新券,支持范围以2018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四)申请单位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余额小于2000的视为使用完);对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

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服务机构已接收科技创新券并完成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科技服务事项后的兑现。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市创客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采用事后资助方式。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委托审计、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创新券兑现需满足下面全部条件:1.申请单位是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已入库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与持券单位签订了科技服务合同、接收了创新券并按服务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关科技服务事项;2.科技创新券仅支持2016年1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审核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详见附件);3.服务协议(合同)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4.企业持创新券缴费的科技服务项目的兑现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服务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现:1.未按要求提供兑现申请材料(如自筹资金财务凭证、服务证明材料等)的项目,不予兑现;2.未按服务内容要求使用创新券的项目,不予兑现;3.科技服务合同(协议)签订日期和科技服务项目完成日期不在资助期限,不予兑现;4.持券单位与服务机构存在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不予兑现;5.服务机构提供的间接服务(如外包服务),不予兑现;6.已申请或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7.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项目,不予兑现,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科技服务项目实施有关财务证明复印件(自筹资金银行转账凭证和科技服务合同费的等额发票);(三)提供科技服务合同的复印件。

2018年南阳市科技创新券拟兑现明细表

2018年南阳市科技创新券拟兑现明细表

2018年南阳市科技创新券拟兑现明细表制表单位:南阳市科技创新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万元序号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可兑现类别拟兑现金额1 年产300万支空气弹簧项目淅川县金博橡塑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购置仪器设备14.32 智能一体化设备不锈钢流体管件研究河南永福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研发、购买技术服务、购置仪器设备203 通风除尘以气力输送风网管道河南欣欣粮油设备有限公司合作研发、购置仪器设备394 双扩展通信指挥车研制河南中光学神汽专用车有限公司合作研发、检验检测、购置仪器设备11.15 减振器及其零部件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淅川丹江减振器有限公司检验检测、购置仪器设备166 “智达”无磁病床项目南阳市智达电磁设备屏蔽有限公司无07 镀膜基材供料装置及镀膜系统南阳凯鑫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购置仪器设备208 西岛智慧水务管理系统淅川西岛光电仪表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研发、购买技术服务、购置仪器设备44.29 油井数字信息化远程监控系统研究及应用河南亚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研发、购买技术服务、购置仪器设备46.610 南阳地区肿瘤基因突变流行病学数据库的建立以及基于数据库基因检测试剂盒的研发河南大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买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购置仪器设备11 / 311 沼液沼渣资源化利用示范工程项目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购置仪器设备12 一体化污泥好氧发酵过程的物质降解过程及臭氧控制技术研究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购买技术服务、检验检测、购置仪器设备3613 功能性乳制品和新工艺风味发酵乳的项目研究河南三色鸽乳业有限公司合作研发、检验检测、购置仪器设备47.114 鲜花低温吸香、超临界co2萃取鲜花精油的研究及应用河南省明天食品有限公司购置仪器设备8.115 年处理7.5万吨废次烟叶综合加工建设河南顺天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研发购置仪器设备 616 高端养生餐包及养生膏方的中试生产研究与建设南阳市医圣源大健康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购置仪器设备1217 伏牛山名贵中药材仿野生种植技术研究与产业化河南联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技术服务58.518 低盐低硝高温肉制品的研究与开发科尔沁牛业南阳有限公司购置仪器设备2019 “东方之珠”吸墨涂层生产技术应用项目南阳东方之珠数码写真材料有限公司无020 功能性碳酸钙母料关键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示范河南鑫泰钙业有限公司合作研发、购买技术服务、购置仪器设备26.421 轻质泡沫土在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应用河南华泰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作研发、购买技术服务、购置仪器设备622 新型环保人造石英石研制南召县兴利达岗石有限公司合作研发、购买技术服务、购置仪器设备20合计452.32 / 33 / 3。

海南省科技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的通知

海南省科技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的通知

海南省科技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琼科[2018]261号【发布部门】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8.07.03【实施日期】2018.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科技厅关于申报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的通知(琼科〔2018〕26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海南省科技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劵试点方案〉和〈海南省科技创新劵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2016〕249号),现将2018年度科技创新劵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海南省2018年科技创新劵申报指南》要求组织申报。

二、本申报无需网上资格审核,申报单位填报提交后,完成网上正式申报和打印纸质申报材料(带有水印)。

申报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纸质材料必须与网上填写内容一致;所有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律不退,请自留备份。

三、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装订成册,采用羊皮纸(皮纹纸)封皮进行胶订,不得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

四、申报材料请于网络申报截止时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送到省科技厅审批办受理(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0号窗口省科技厅审批办)。

附件: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7月3日附件2018年度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申报指南根据《海南省科技创新券试点方案》、《海南省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对象在海南省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资助方式和范围科技创新券为无偿资助。

限于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或其它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创新服务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和技术成果。

三、申请和兑现时间2018年科技创新券申请分二批,时间分别为:7月1-20日、9月1-20日。

2018年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分二批,时间分。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7.23•【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实施2018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提高科技创新券实施效果,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根据《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在2017年科技创新券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现继续组织开展2018年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时间2018年度创新券兑付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

二、资金安排创新券以年度为周期,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补助、兑完为止的支持方式。

本年度省级资金根据各市2017年度省级资金使用情况和2018年度市级资金预算按比例下拨。

三、有关事项1. 各市根据《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7〕86号)文件要求,创新管理的机制和模式,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创新券政策,可适度调整支持对象条件和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创新券在“双创”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2.申请创新券的企业登录山西省创新券管理系统(网址为/inno/)进行注册,已经注册的企业更新相关信息,确认申领创新券。

3.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https://)注册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需填报基础信息和入库编码,不再要求填报科技人员、科技投入、科技成果等信息。

4.各市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创新券宣传培训、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适时对各市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6.各市将本年度创新券政策文件于8月8日前报省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创新券服务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入库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创新券服务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入库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创新券服务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入库名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年度创新券服务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入库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规2015〔1〕号)、《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的有关规定,经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18年度创新券服务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入库名单(详见附件)。

请入库的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服务机构入库申请指南有关规定及公示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向创新券持有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并按创新券兑现申请指南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兑现。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度创新券服务机构(国高认定服务)入库名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8年2月27日附件2018年度创新券服务机构(国高认定服务)入库名单序号拟入库服务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01深圳市直通车企业服务中心02深圳市科技中介同业公会03深圳市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04深圳市联创知识产权服务中心05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协会06深圳市LED产业联合会07深圳市前景科技创新系统研究院08深圳市电子学会09深圳市新三板上市企业协会10深圳市龙岗区高新科学技术促进中心11深圳市知识产权研究会12深圳市科技服务业协会13深圳市照明与显示工程行业协会14深圳市产业园区发展促进会——结束——。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株洲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株洲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全面优化创新生态、激发创新活力,经领导研究同意,现将《2018年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株洲市科学技术局株洲市财政局2018年9月6日2018年株洲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升科技服务机构的能力水平,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政府为降低中小企业的创新成本,引导全市中小企业积极创新和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提升服务,面向符合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无偿发放的一种配额凭证。

创新券年度额度由株洲市科学技术局和株洲市财政局共同确定。

第三条创新券使用范围:科研仪器设备检验检测、科技情报及信息分析、发明专利申请代理与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技术转移等专业科技服务。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创新券组织部门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组织实施、监督审批、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五条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为市内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经市科技局遴选确定,主要负责创新券的日常运营管理。

第六条创新券发放对象为在株洲市注册成立的、并经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七条创新券科技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诚信记录;(二)具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三)有明确的科技服务流程、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四)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五)具备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服务能力;(六)在创新券服务管理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科技创新政策评估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科技创新政策评估工作的通知

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科技创新政策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08.07•【文号】国科办函政〔2018〕320号•【施行日期】2018.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科技创新政策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科办函政〔2018〕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加强创新政策监测评估的要求,科技部在以往工作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2018年度科技创新政策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部门在自评估的基础上,形成本地区2017年下半年以来科技创新政策工作情况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政策文件制定出台情况,政策落实的主要进展和成效,推动政策落实的主要经验与做法,以及有关问题和建议(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请组织本地区相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于2018年8月21日前登录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主页(网址:/)按类别在线填写调查问卷。

1. 组织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该类企业数量控制在前三类企业总数的一半左右,由企业自愿参加),填写《激励企业科技创新有关重点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附件2);2. 组织本地区相关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高校填写《支持科技创新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调查问卷》(附件3)。

三、鼓励同时运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对调查问卷进行转载发布,扩大宣传面,方便更多政策受众及时填报。

四、请将总结评估报告的纸质版于2018年8月21日前寄送至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同时将电子版发送到*******************。

重庆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重庆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 创新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依据《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 年)》(渝委发〔2018〕27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券是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 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和发放,无偿资助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或购买科技服务的一种凭证。

创新券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兑现。

第三条创新券由政府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市科技局是创新券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年度预算的编制申报、监督审批、兑现拨付、绩效评价、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下达、监督管理。

区县(含万盛经开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创新券申领工作在线跟踪和监督服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利用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 管理系统”)开展创新券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创新券为电子券,每张券编号唯一,实行自愿申领、自主使用、事后兑现。

创新券有效期一年,自申领之日起算。

创新券须在其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作废。

第五条创新券分为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2 万元。

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10 万元或20 万元。

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科技咨询、检验检测、重庆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等科技服务(有偿),券面总额为10万元。

科技型企业可使用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购买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服务,使用比例最高不超过券面总额的40%。

科技型企业在重庆科技创新板首次挂牌后,方可使用挂牌企业培育创新券购买除科技创新板挂牌辅导外的其他科技服务。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遴选甘肃省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的通知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遴选甘肃省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的通知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遴选甘肃省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组织遴选甘肃省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甘肃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7〕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券工作,现面向全市开展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新券收券机构的类型(一)检验检测服务收券机构(二)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收券机构(三)委托开发服务收券机构二、申报条件(一)检验检测服务收券机构:1.在甘肃省内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2.具有开展检验检测服务的相应资质(CMA/CNAS);3.从事检验检测服务技术人员,须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4.具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专用于检验检测服务场地;5.具备开展检验检测服务工作的良好基础设施设备条件;(二)专利申请代理服务收券机构:1.设立在我省注册和登记纳税的企、事业单位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且已通过甘肃省知识产权局报备;2.具有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等服务资质;3.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服务人员不少于3位;4.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服务工作场地。

(三)委托开发服务收券机构:1.在甘肃省内依法设立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技术企业,重点从省级及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中遴选;2.具备分析、解剖技术需求并制定技术解决方案的服务能力;3.具有开展服务的行业、专业领域的相关资质和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服务人员团队;4.具备开展技术研发服务工作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

三、组织申报、遴选程序甘肃省科技创新券收券机构的遴选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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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
入库申请指南
一、申请内容
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提供具体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接收并兑现科技创新券的服务机构入库(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科技服务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科技服务机构等)。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三)《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10号。

三、审批数量和方式
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
(二)本年度科技创新券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
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且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科技服务资质:
表1.2018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及服务机构资质
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子类申请单位资质
1 研究开发
服务基础应用研究和
试验发展服务
拥有市级以上认证的重点实验
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平台的
机构
产品研发设计服

开放科研设施服

在“深圳市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平
台”备案大型仪器设备的机构
云计算服务 1.具备中国工信部颁发的增值电
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IDC/ISP;
2.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及制度,获国际云安全联盟CSA
的C-STAR安全认证、ISCCC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国际
信息安全标准体系ISO27001认
证等认证;
3.云服务收费企业租户数超过
500个以上;
4.三年以上云服务运营业务基
础;
5.具有健全的服务质量保障体
系。

2 技术转移
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
化服务
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转移机构
(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在市技术
转移中心备案的技术转移合同)
3 检验检测
认证服务检验检测分析服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创新券兑现
需提供样品流转单、检验检测认
证报告等证明材料)
检测结果国际互
认服务
资质认证服务拥有市级以上认证或第三方认
证资质的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
供市级以上认证证书)
4 知识产权
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

拥有相应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
机构(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国家知
识产权局或省市以上知识产权
机构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检索分
析服务
拥有知识产权代理资质的机构
(兑现需提供STN国际联机检
索、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
询中心等第三方检索机构出具
检索报告)
(三)申请单位应当具备科技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相关科技服务一年以上的业务基础;
(四)申请单位需提供由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
内容及收费标准(如:由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市场指导价格)。

事业单位所提供的科技服务收费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和收费管理规定执行;
(五)入库服务机构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的服务内容以当年的服务机构申请指南为准。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单位财务报表,验原件);
(八)国家或省市批准的资质证明、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A4 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时间:2月12日至3月30日(截止至18:00)书面材料受理时间:4月1日至4月8日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45 (三)联系电话:88100075
业务系统技术支持:86576088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18-28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网上申报——申请单位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委托审计——市科技创新委审核——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下达入库通知书。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
证件:批准文件。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凭批准文件加入深圳市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库。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说明:
服务机构在申请服务机构入库或者兑现科技创新券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五年内不得申请科技计划项目,取消服务机构资质,市科技部门可向社会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

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请各申报单位科学,严谨制定申请指标。

项目申报材料中拟取得的学术、技术及经济效益等指标将作为项目评审、合同签订、过程管理、验收结题及项目评估的依据,原则上不予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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