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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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21.09.15•【字号】京银保监办发〔2021〕111号•【施行日期】2021.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北京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银保监办发〔2021〕111号各属地监管保险公司、各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各在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为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进一步发挥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的功能作用,有效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做好学平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学平险的宣传力度,促进学生及学生家长充分了解学平险的特点及作用,进一步发挥学平险在校园安全工作中的保障作用;不断改进学平险产品及服务,切实保护投保学生利益;加强学平险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确保业务依法合规经营。

二、各保险机构在推动学平险业务中,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严格规范公司销售人员及合作院校人员的行为,保障学生的自主选择权,不得有强制行为。

二是严格履行说明义务,明确学平险自主自愿的投保原则,并全面告知学平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

三是保险公司及其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违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学平险产品。

四是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存在侵害投保学生利益的行为。

五是保险公司应准确记录学平险业务财务数据,不得利用学平险违规套取费用,开展不正当竞争。

三、各保险机构应成立专项工作组,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开展全面自查自纠。

自查应重点围绕是否强制学生投保学平险、是否违规跨区域经营学平险业务、是否未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是否违规套取费用等方面进行。

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行立改,坚决整改到位,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及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各保险机构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我局报送自查情况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2000年7月25日)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8.20•【字号】•【施行日期】201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各省级保险分公司: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省“学平险”经营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单证管理(一)“学平险”单证作为有价单证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进行管理,纸质保单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严禁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印制“学平险”单证。

(二)各公司应健全“学平险”单证管理系统,夯实台账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记录保单的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建立定期盘点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二、完善业务流程(一)在销售环节,应坚持投保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形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学平险”产品或强制购买指定公司的“学平险”产品,严禁各种形式的销售误导行为。

应向每位投保人出具有效的保险凭证,不得以“告家长的一封信”、“学平险明白卡”等资料代替“学平险”保单。

学校由于不具备完全保险利益,不得作为“学平险”业务的投保人。

(二)在承保环节,应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内部监督。

“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实时对接,相互勾稽校验单证编码、状态。

严禁以“倒签单”方式承保“学平险”。

(三)在出单环节,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不得采取手工填写或脱机打印形式出单。

“学平险”保单应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及保单查询方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7.09•【文号】保监发[1999]118号•【施行日期】199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18号1999年7月9日)各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自开办以来,受到学校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但“学平险”在开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作法,为加强对“学平险”的管理,规范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学平险”代办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办理“学平险”必须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不得同政府主管部门联合发文。

禁止任何地区、单位和个人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学生投保。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学校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代理“学平险”业务,但可以同校方选定的一名学校工作人员(兼职代办员)签订兼职代办合同,委托代办“学平险”业务。

兼职代办凳文本格式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定,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学校兼职代办员只能代办合同中规定的学平险及附加险,不得外出展业,并接受保险公司的有关业务培训。

四、保险公司支付的“学平险”手续费上限为5%。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报告中国保监会。

特此通知。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发[2004]92号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发[2004]92号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新保监发〔2004〕92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学生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自开办以来,为广大学生提供了保险保障,受到了学校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但近年来一些保险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进行学平险竞争,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对此,中国保监会在保监发[2000]147号、保监公告第53号中对开展学平险业务进行了规范。

2004年秋季开学在即,为保护广大学生的利益,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产品。

三、严禁保险公司以任何名义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政府部门发文指定保险机构承保学平险,变相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学平险业务。

四、存在上述问题的保险机构要立即予以纠正。

对于那些无视监管,继续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9•【文号】保监发[2001]103号•【施行日期】2001.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3号2001年4月29日)各保监办,各寿险公司:根据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安排,现就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整顿和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一)整顿和规范保险经营机构。

对擅自设立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特别是对那些以营销员管理部、各类服务网点为名变相设立经营性机构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

要区别不同情况,对擅自设立的机构坚决予以撤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和市场需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规范设立。

(二)整顿团体保险业务。

按照保监发[1999]15号和[2000]133号文件的规定,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清理整顿:1.为扩大保费规模,采取长险短做、趸交即领、现金返还等方式经营团体业务;2.在承保过程中,不核实被保险人情况,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投保人的投保,甚至接受含有死亡责任的投保;3.内部管理松懈,对承保理赔、客户信息保存与变更等业务流程没有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或没有严格执行这些管理制度;4.违规跨经营区域开展业务;5.销售未经保监会批准或备案的产品,擅自改变费率或保险责任,进行协议承保。

(三)整顿误导保险消费行为。

对照《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1999]15号、[2000]133号文件,以及保监会的其他规定,针对保险公司向消费者进行信息披露过程中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1.代理人在产品销售当中故意夸大产品功能、保险责任、投资回报率,有意隐瞒、曲解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在如实告知、代签名、退保程序和保单现金价值等重要方面欺骗客户,误导消费;2.保险公司在广告宣传、人员培训等方面违反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在新产品销售后不恰当地公布投资收益率和保单分红情况。

保监局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工作内容

保监局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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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局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工作内容
学平险是中小学生平安保险,事关学生意外赔偿,我们要提高防范不要被骗。

这里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保监局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工作内容,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进来看看,参考参考!
一是专项部署安排。

以召开专题会议和电话部署等方式,严格要求全辖22家保险主体规范业务操作,严禁在经营中出现撕单、埋单、坐扣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规行为。

二是加强实地督导。

以乱象整治督导工作为抓手,局主要负责人带队深入重点机构督导,立查立纠,抓实督导效果。

三是畅通举报渠道。

以“信、访、电、网”渠道拓宽举报线索收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严肃查办。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案例(1)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案例(1)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案例一、案情概要2009年9月17日,南京G技术技工学校(以下简称G技校)向Z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公司)递交团体意外伤害和短期健康保险投保单,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在校学生386人申请投保学平险。

G技校提交的投保单记载如下:1、在被保险人健康告知栏中,保险公司问:现在或过去有无患胆、肠等消化系统病症的被保险人?G技校选择项为:无。

2、投保单位声明栏中:兹我单位申请投保上述保险,贵公司已向我方交付了条款并详细说明了合同内容,特别是保险条款及相关合同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部分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我方已知悉其涵义,同意投保并愿意遵守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

本投保单填写的各项内容均属实,如有不实或疏忽,我方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G技校在该投保单尾部加盖公章。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

根据保险单正本记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

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为被保险人之一。

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

2010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入院手术治疗。

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药物治疗。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3.治疗结束后,学生将所有单证交辅导员老师管理,由保险公司理 赔员定期上门处理。
相关法律:
•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 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 保险利益; • (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 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 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 • (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 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 • (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 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30日开始,各大、中、 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 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 保险。
问题4:司法部门应不应该干预学平 险?
• 答:学平险不论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为 在校学生,受益人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 如教育管理机构为学生投保学平险,将受 益人指定为被保险学生或其家长,应该讲 道德风险是基本可控的。教育机构自筹费 用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外的在校学生投 保团体学生平安保险,既不违反现行法律 规定,同时也是教书育人、关爱学生的师 德所在,是值得鼓励的合法行为,司法不 应当干预。
09年9月19日,G技校缴纳保费19300元,保险公司出具以G技校为抬头的 保险业专用发票及保险单正本一份,一并交付G技校。根据保险单正本记 载,保险生效日期为09年9月19日,保险期限一年。附加学生团体住院医 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发 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5)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 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本保单项下386名被保险人均年满18周岁,女生甲系该校07级学生, 为被保险人之一。2010年4月5日该学生因胆囊结石进入南京医科大学第二 附属医院治疗,于4月14日出院,共支出住院及医疗费用11200元。2010 年4月16日,女生甲向保险公司提交意健险理赔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对被 保险人出险过程描述为:因9月前体检发现胆囊结石,2010年4月5日发作 入院手术治疗。同日,保险公司对女生甲母亲进行了书面询问并制作笔录, 在该份询问笔录记载:2009年7月3日,女生甲因身体不舒服入南京医科大 学第二附属医院接受治疗,查出有胆结石,当时未进行手术的原因为希望 药物治疗。之后,保险公司调取了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 该病历记载,女生甲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医科大学 第二附属医院诊疗,该院确诊为胆囊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术治疗。 保险公司以“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为由拒绝给 付保险金,2010年5月,女生甲委托律师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住院及医疗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保险业务和机构进一步清理整顿和加强管理的通知(银发〔1991〕9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平安保险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文,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级人民银行根据《通知》的要求,处理了一些未经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制止了一些部门和单位擅自开办的保险业务,纠正了一些保险机构违章经营的做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为进一步贯彻《通知》精神,支持保险机构公平合理竞争,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通知》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清理整顿保险业务和保险机构,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业务管理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一)凡未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成立的保险机构,一律撤销。

(二)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一律不得办理或变相办理保险业务,已开办的一律停办。

(三)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保险机构,要进行认真清理整顿。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擅自增设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范围。

凡擅自增设的机构,一律撤销;擅自扩大的业务,一律停办。

二、关于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管理(一)保险机构的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一律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以前未办报批手续的,必须按要求补办报批手续。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全国性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在地区范围内实行的地区性基本保险条款和基本保险费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监管【发文字号】湘保监发[2010]65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9.13【实施日期】2010.09.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湖南保监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意外险经营行为的通知(湘保监发〔2010〕65号)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以下简称“《经营标准》”)下发以后,各公司对照《经营标准》要求进行流程改造和系统升级,积极推进意外险业务的规范管理工作。

但我局在2010年上半年开展的意外险专项检查中发现,各公司在意外险经营中依然存在单证管理混乱、信息系统不完善、经营数据不真实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和陈文辉主席助理在贯彻落实《经营标准》视频会议的讲话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单证管理。

一是完善单证管理系统,对意外险单证全部实现系统管理,并管控到各级分支机构的单证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代理机构;二是对意外险单证印制、发放、领用、回销实行系统监控,对超量领用或超期未核销的单证、领用人员和代理机构实行系统自动预警和控制;三是组织单证清理,各公司要统一组织分支机构回收、销毁废旧单证和卡折式、极短期意外险激活卡式单证,并建立完整的单证清理档案。

二、加强出单管理。

一是意外险保单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信息和其他信息必须完整录入到出单系统;二是在出单系统中设置必要条件,实现系统联网出单,严禁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三是加大系统改造力度,实现出单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与单证管理系统和财务系统无缝对接。

三、加强销售管理。

一是各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他人购买意外险;二是严禁以激活注册方式销售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极短期意外险;三是严禁以团单、汇缴(交)件等形式承保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乘客人身意外险、旅游景点意外险等意外险险种;四是以工程造价等为费率标准的建意险等险种必须录入被保险人清单,被保险人变动时必须及时更新;五是严禁用门票等其他形式代替保单的行为。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2.09.10
•【字号】豫保监发[2012]62号
•【施行日期】2012.09.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豫保监发〔2012〕62号)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监管政策的严谨性和统一性,我局近期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我局成立以来至2011年12月31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研究梳理,决定保留66件,废止10件,失效3件,修改5件。

现予以发布(见附件)。

自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失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再执行。

附件:1.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
2012年9月10日附件1、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的通知-豫保监发[2007]8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的通知-豫保监发[2007]8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平险经营行为的通知(豫保监发〔2007〕82号)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作为一种传统业务,具有投保简单、价格低廉、保障全面的特点,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2007年秋季开学在即,为进一步促进学平险业务健康发展,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特提出如下要求:一、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一)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各种形式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产品或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产品。

(二)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严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以各种形式借助行政力量开展不正当竞争甚至垄断学平险业务。

(三)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当充分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

各公司开展学平险业务应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合法、有效的保险凭证,不得以“告家长的一封信、学平险明白卡”等资料作为保险凭证及替代品。

二、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一)加强产品管理。

各公司应规范使用经报备的条款、费率,不得擅自变更已报备的学平险条款、费率。

(二)进一步规范承保流程。

各公司应将被保险人信息及时、全面、逐一录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不得采用无名单录入方式承保学平险业务。

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学平险业务,应建立代理机构登记簿和详实的代理业务台账,确保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三)强化单证管理。

各公司应将学平险单证作为重要凭证或有价单证纳入公司单证管理系统实行上机管理,重点加强印刷、使用、核销、销毁等环节管理,确保公司单证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案例分析:
• 本案中校方作为申请人为在校386名学生申请投学平险, 校方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款项非常明确 地列出了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也对此向投保方 做出了明确声明。投保人缴纳了险金并且签订合同,被保 人名单中也包含了此案中的女生甲,因此保险公司与G校 签订的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问题1:学平险究竟应该作为团体承 担还是个体承担?
• 答:现行法律并未绝对禁止学生平安保险以团险形式承保。 认为学生平安保险为个险者所持观点基本为:(1)人身 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 险利益,学校和被保险人学生之间不存在法定保险利益; (2)另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 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 规定限制,学生为未成年人,因此学校不能作为投保人; (3) 学平险的交费主体是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所以学生 或其家长才是投保人;(4)2003年保监会下发了《关于 规范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经营的通知》,要求从2003年8月 30日开始,各大、中、小学校将不能再以投保人的身份为 学生统一办理学生在校保险,这表明行政监管机构认为学 生平安保险应该为个人保险。
问题2: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支付女 生甲的保险费?
• 答:在校学生投保学生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且已向保险公司纳了保险费,在 保险单后所附的被保险人名单中也包括了女生甲,所以女生甲和保险公司的保险 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应当依照约定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
• 关于保险公司应否履行保险义务,第一, G技校作为投保人为其学生向保险公 司投保,学生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单只有一份即保险合同只有一个,就 保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只需向投保单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即可;第二,依据附 加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五条责任免除部分规定,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 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的,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且学校在投保单及签收 单中对此均盖章确认,所以就本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履行 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对本案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三、根据南京医科大 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记载,原告于09年7月3日因皮肤发黄、身体乏力去南京 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诊疗。09年7月3日,该院确诊为胆结石,并建议其住院手 术治疗。另原告母亲的笔录与上述病案记载事实吻合,上述证据可认定女生甲的 疾病属于投保前已患有且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第四,庭审中,女生甲家属没有 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投保前女生甲身体的疾病症状已经消失。综上,保险公司认 为女生甲带病投保,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符合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约 定;女生甲认为被告未履行说明义务,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无效的观点,因与查明 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女生甲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主张 不予支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鲁保监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鲁保监发[2008]103号)各国有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山东省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地市城市商业银行、驻济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平安人寿青岛分公司、平安财险青岛分公司、大众保险青岛分公司、海尔纽约人寿保险公司:近年来,我省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对促进银行保险市场的发展,满足广大公众的保险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银行代理保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甚至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仅不利于维护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促进银行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其支行及其以上机构必须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许可证应当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二)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机构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许可证有效期三年,银行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内由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统一向山东保监局申请许可证的换证事宜,未申请换发的许可证自动失效。

(四)银行机构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必须参加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工作。

二、关于规范代理业务管理(一)银行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网点应设立具有代理保险业务明显标志的柜台,指定专门人员从事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青教综[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青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07〕7号)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州教育局,省属大中专院校,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省保险行业协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2006〕79号),积极创建“平安校园”,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人身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做好我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充分认识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保险是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

将保险引入学校风险管理是应用经济手段进行风险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

特别是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是专门针对学校和学生设计的低保费、高保障且保障全面的险种,对于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

要“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最近,教育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保险教育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加强保险教育,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增强国民保险意识、促进保险业持续发展,以更好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作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协同配合,扎实做好保险教育的有关工作”。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各寿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展业宣传(一)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应正确宣传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利益,不得预测不确定的利益。

对投资连结类产品,可以用假设收益率向投保人解释保单价值的累积过程,但必须书面声明该收益率只是假设的,既非用以往业绩为基础,也非对未来收益的预测。

(二)保险公司员工或代理人在展业时,必须将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对投保人逐项解释清楚;在正式签发保单前,必须向投保人出示退保说明和保单前三年度退保金额,并逐一说明,出具保单时应将该保单对应的现金价值表附在保单之上。

(三)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二、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一)人身保险投保书、健康及财务告知书,以及其他表明投保意愿或申请变更保险合同的文件,应当由投保人亲自填写,由他人代填的,必须有投保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二)按照《保险法》规定,凡是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才能为其订立或变更保险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残疾等身体原因不能签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签字。

(三)严禁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险人填写投保书和签名,或诱使他人代替填写和签名。

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销售保单时必须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说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变更申请,必须经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补签名,否则保险公司不得接受。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0.11•【字号】青教办〔2021〕198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院校,省属各学校: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21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59号),为进一步推进我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加强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和化解教育行业风险,共建平安和谐校园,特对《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青教综〔2018〕6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2021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三章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职责第四章风险管理顾问职责第五章保险公司职责第六章附则青海省教育行业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风险转移机制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事故处理能力,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号)、《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8〕121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59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严禁违规开展学平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0]147号2000年8月7日)各人寿保险公司:学平险业务自开办以来,为广大学生提供了保险保障,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但是由于一些保险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违规进行学平险业务的竞争,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对此,我会于1999年10月25日以“保监发[1999]191号”文对违规竞争学平险的9家保险分支机构进行了通报批评。

最近,我会又接到举报,反映中国人寿北京密云县支公司以调整保费的名义与密云县教育局联合发文,要求各学校、幼儿园配合中国人寿密云县支公司做好学平险的工作;重庆市教委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中国人寿杯学生安全健康保险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渝教办[2000]16号),也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当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支公司办理学平险和附加医疗保险业务。

对上述两家机构,我会作出如下处理:责令中国人寿密云县支公司、重庆市分公司立即纠正不正当竞争行为,抓紧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沟通,重新发文,取消行政干预学平险市场造成的不良影响。

在文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述两家机构要将整改情况上报我会。

2000年秋季开学在即,现就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一、严禁各保险机构以任何名义与政府部门联合发文,或通过政府部门发文,指定保险机构承保学平险,变相利用行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垄断学平险业务。

二、保险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严禁各保险机构采取任何形式强制投保学平险及其他保险业务。

三、存在上述问题的保险机构要迅速进行纠正,对于那些视三令五申于不顾,仍然进行不正当竞争,搞强制投保的保险机构,我会将依法停止公司经营学平险业务的资格和进行罚款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教通〔2019〕159号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长教通〔2019〕159号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相关学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平安保险(简称学平险)市场的秩序,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主体责任,规范运作模式,提升学平险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各级各类学校的主体责任学生平安保险对于防范规避和分散教育系统风险、减轻学校和家长意外、疾病经济负担、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必须按市场化规则运作。

为了便于学平险工作的有序开展,保证投保、理赔的迅速有效,一所学校原则上只选择一家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学平险服务。

学校应明确教育处或学生处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须在校内组织公开、公平、公正的比选程序,依法依规选择一家保险公司进行学平险的服务,比选后的结果可一定三年。

比选过程须由学校家委会派出家长代表参加,家长代表人数占比选代表总人数的 50%以上。

比选程序及结果需在学校官网或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注意比选资料的归档保存。

二、确定统一监督管理机构为了有效解决后期监督管理、服务指标评价、政策修订完善、市场乱象治理、保障学生权益、协调处理学生与投保企业关系等方面的问题,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仍然需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处理好保险企业与学校落实学生保险政策之间的关系,确保学平险工作持续稳定健康有序地推进。

因此市级层面明确长沙市教育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区县(市)层面由区县(市)教育局教育后勤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各市直学校(幼儿园)要明确学平险负责人,便于工作对接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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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业务经营行为的通知
2010-08-20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生及幼儿平安保险(以下简称“学平险”)业务经营行为,全面落实《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切实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规范我省“学平险”经营行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单证管理
(一)“学平险”单证作为有价单证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进行管理,纸质保单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严禁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印制“学平险”单证。

(二)各公司应健全“学平险”单证管理系统,夯实台账管理基础工作,及时、准确记录保单的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建立定期盘点制度,确保账实相符。

二、完善业务流程
(一)在销售环节,应坚持投保自愿原则,禁止任何形式强制或
变相强制投保人购买“学平险”产品或强制购买指定公司的“学平险”产品,严禁各种形式的销售误导行为。

应向每位投保人出具有效的保险凭证,不得以“告家长的一封信”、“学平险明白卡”等资料代替“学平险”保单。

学校由于不具备完全保险利益,不得作为“学平险”业务的投保人。

(二)在承保环节,应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严格执行条款费率,强化内部监督。

“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学平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实时对接,相互勾稽校验单证编码、状态。

严禁以“倒签单”方式承保“学平险”。

(三)在出单环节,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不得采取手工填写或脱机打印形式出单。

“学平险”保单应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限、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及保单查询方式。

三、规范财务管理
(一)各公司应规范财务管理,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公司财务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现无缝对接,真实、完整、准确记录保费收入及手续费支出等情况。

(二)各公司应按照保单列明的保费及时足额入账,严禁通过撕单、埋单和虚挂应收保费等形式“坐扣”、截留保费。

(三)各公司应据实列支手续费,严禁以任何形式向学校等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单位及个人支付手续费及其他不当利益,严禁向没有发生代理业务的单位及个人支付手续费及其他不当利益。

四、健全查询服务功能
各公司应为投保人提供电话和互联网两种方式的“学平险”保单信息查询服务。

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或客户注册激活保单后,客户可通过保单上标明的客户服务电话即时查询保单信息,并最迟在2日后通过公司网站自助查询保单信息。

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级分支机构切实有效执行。

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对“学平险”业务检查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从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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