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控规和美国控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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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控规和美国控规(Zoning)的区别
王峰黄博燕
【摘要】中国控规最初只是上世纪80年代在形式上借鉴了美国的区划。土地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政府地位和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式上的不同,使控规和Zoning存在诸多不同。本文运用比较法从控规的针对对象、控制体系、编制单位、审批机构、与政府政策的关系五个方面对比分析中美控规的异同,并进一步根据中国自身的背景特点,提出中国控规应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控规;Zoning;公共利益;
中国控规的产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经济结构的变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周建军,1996)。其诞生简要历程是:①1980年,美国女建筑师协会来华带来了土地分区规划管理的新概念;②1982年,为适应外资建设的国际惯例要求,上海虹桥开发区编制土地出让规划。成为我国控规的开河之作;③1987年,清华大学在桂林中心区详细规划中引入区划思想,初步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控规基本方法。控规的名称在该规划中正式提出的;④1988年,温州市旧城控规,广泛吸取了国内外成功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控规成果;⑤完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雏形自此诞生,规划逐渐走向完善。(汪坚强,2010)中国控规最初只是80年代在形式上借鉴了美国的区划。土地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政府地位和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式上的不同,使控规和zoning存在诸多不同。
1.针对对象不同
Zoning(区划)看似是私有制之下政府干预房地产的工具,引用“公共利益”为法理,但大量zoning针对已建成区域,是在已有的各个权利主体间订立契约关系,固化产权,协调临近地产的相互影响。“区划”的土地容量和环境容量指标体系十分刚性,这是旧城改造、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之需要。而中国的控规,则主要是针对未来的新建城区,确定一部分国有土地拍卖的量、未来开发的用地性质、建设量等。控规往往是在一块新的、从农村土地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生地”上,把路网、地块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等确定下来,明确用地性质和指标,承诺政府投资、公布政府愿景,以此来引来开发商、企业和居民。因此,新区建设所需指标需要更多的弹性。
2.控制体系不同
中国控规之所以受重视,是因为它是地方的、严格的法,是政府土地规划体系的终端。它定的控制线被输入编制中心,确定了精确的地块布局,要修编则非常难;它给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密度、绿化率等指标是强制性内容,除了用地性质兼容和补偿条款能提供一点灵活性,它极大的决定了一个地区的面貌和土地开发利益的配置。其它涉及空间的规划和政策,都要通过控规这最后一道关卡来落地。它给规划局以执法的实权,哪怕国土部门握有土地指标这一权利,也必须经控规落实。
而美国的Zoning虽有严格的指标和控制体系,但本质上是针对财产权的契约。它讲程序理性,不完全依照技术理性和专家知识。它用立法手段维护地产利益主体间的妥协,并且对投诉的处理方法随判例而渐进累积。它有部分通则性的内容,是根据某种“科学规划原理”推导、计算而成,但同时也具有经验性,受判例调节。它往往被用来在建设之后确定现状产权,为新的局部改变商定规则,市民可以在网站下载当地的Zoning或购买一套。3.编制单位、审批机构不同
Zoning涉及对产权的承认和协商细化,在这一基础上,市场能更有效的运转。因此,在制定程序上,Zoning条例可由规划委员会编定,然后提交给地方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批准。因为事关切身利益,规划委员会受到各种市民团体的影响,也受到商会等团体的影响——新来的开发商通常要和他们谈。Zoning中的计量方法直接关系到房地产税的征收,关系到市民地产的价值。
在中国,编制控规的规划院受雇于地方政府(规划局),按《城乡规划法》的法律体系执行,为国有土地寻找规划最优解。不过,国家意志往往受限于社会需求。且不说开发商和企业的需求,当控规涉及农转非、拆迁、回迁安置时,涉及切身利益的老百姓会高度关注控规公示。例如,就算新建小区的日照计算通过了法规,也可能因为旁边的村民认为挡了他们阳光而被迫修改,这就要看官与民的相对力量对比:在有组织的民间社会势力强时,隐性的协商谈判是常见的,反之的极端,则是所谓“政商勾结”,完全由密室政治解决。
4.与政府政策的关系不同
Zoning所体现的政治意志,是地方性的、多元价值观的,是各个社会团体、商业团体和企业相互博弈的结果。zoning具有维护现状利益、维护地方社区团体的封闭性,另一个特点是“慢”——无休无止的听证会,往往让一个小项目耗费极长的时间。相反,在中国,行政官员意志的伸展要方便的多,因此建设速度极快,并可以GDP、绿地量等指标层层考核,
提供激励。尽管引用“公共利益”,zoning依然是私有财产优先,只有在地方上面临财政危机或集体行动的僵局时,我们才看到政府和开发商绕开这个冗长的程序、放开手脚。
在中国,既然政府是唯一的城市土地所有者,那么当然以政府意志为主。每一届领导班子的政治目标都不同,有的抓绿化、有的抓经济、有的抓旧城改造、有的抓棚改——控规编制的目标和指导方向也随之不断变化。
但市政府的政治目标也受限制:
(1)尽管司法不独立、立法权弱,但行政部门的意志也要走法律程序。控规是人代会通过的(县里的拿到市里批,市里的拿到省里批),领导意志受形式上的限制。更强硬的限制来自税收和土地市场上的获利(快速卖掉到手的土地指标),以及转嫁成本的方式。
(2)国家、省有相关政策法规。例如耕地红线,红头文件,部委的立法,如2012年的“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要在整个国家执行。
(3)中国的城市有严格的行政等级,自上而下,土地指标由上面批下来,层层下达、层层分解,领导的精神也层层下达。省管着市,而中心城市在行政资源上最占优势,小城镇劣势明显,城市发展的极化严重。相反,美国国是联邦制,各州有相当主动权,各城市“各自为政”,只要不花州或联邦的钱,就自己抽税自己定规划,小城市可以有完全的自主权,根据人口和结业率来做决策。
(4)控规受到行政部门意志的极大影响,但如果这一政府意志与市场需求不合,那么也只能失效。中小城市间有激烈的竞争,规划局的重要任务就是服务于来投资的企业。如果资本供小于求,控规就必须围绕着企业的意志来指定,否则规划了也是白画。对富士康之类能带来大量就业的企业、对纳税大户、对地区形象有价值的明星企业、龙头企业,或受到“上头”偏爱的行业的企业,规划局可能得亲自去请,把优惠政策谈妥,人还不一定来。为了加强招商引资的力度,厦门甚至将规划局改组为直接隶属行政部门,局长任命无需经过人大,而由市长定。
一些财政拮据的小城镇急于发展,开发商往往更能取得强势,有时由开发商出钱雇规划师,出大部分的钱建道路和管网、补贴建学校,由开发商召集评审专家和各部门负责人,规划局的人在评审会上露个面,走个法定程序就行了。这其实是私人埋单的规划,只是没有正名、缺乏相对应的监管。这样的规划在灰色地带运转,可以滋生腐败。另外,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和建设也可以高度私有化,其效率完全可以高于政府官僚机构。
因此,在金字塔式的城市行政资源层级、政府对土地的计划,与流动的、关心相对区位的资本配置需求之间存在着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