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控规和美国控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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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近年来,中美两国的证券市场蓬勃发展,成为全球投资者的热点。

然而,由于中美两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差异,两国在证券监管制度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就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并探讨其异同之处。

一、机构设置与职责在机构设置上,中美两国存在明显差异。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美国联邦政府主要负责监督证券市场的机构,拥有独立法定职权。

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则是中国国务院设立的监督机构,其管理和监督权力较SEC相对较弱。

此外,美国有多个交易所,如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而中国则仅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监管法律法规在监管法律法规方面,中美存在一定差异。

美国拥有成熟的证券法律体系,如《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其中包含了对证券市场各方的监管规范。

而中国的证券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虽然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

此外,美国还有一系列针对不同市场参与者的法规,如《投资者保护法》、《内幕交易禁止法》等,以保护投资者利益。

相比之下,中国的监管规定相对较少,仍需要进一步健全。

三、监管方式与手段在监管方式与手段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差异。

美国具有相对严格的自律监管机制,如自律组织、审计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监管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则更注重政府主导的行政手段,如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对监管对象进行控制。

另外,美国的证券市场对内外部控制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如公司治理要求、财务报告准确性要求等,对投资者的保护较为完善。

而中国的内控制度仍需进一步加强,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信心。

四、证券市场风险防范在风险防范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一些差别。

美国披露制度相对较为完善,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有较高的要求,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较高。

中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尚需加强,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违规披露的情况。

此外,在投资者保护方面,美国设有投资者保护基金,保障受损投资者的利益。

27.当前国内外区域规划异同—

27.当前国内外区域规划异同—

27当前国内外区域规划体系的异同张芹27.1国内外区域规划运作体系比较27.1.1国内区域规划运作体系我国区域规划工作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中期, 起初借鉴苏联模式, 而后经历了 20 世纪 60- 70 年代的停顿, 80 年代的复兴, 90 年代的高潮与衰落等几个阶段。

目前的多数区域规划是上世纪 90 年代初编制完成的, 但由于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大量规划成果只被作为基础资料保存, 未能发挥规划的应有作用。

随着近两年区域规划的再次兴起, 我国区域规划运作体系逐步趋于完善(图 1)。

但与我国现阶段区域差异明显、区际竞争激烈、农村地域广阔、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资源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空间开发无序、空间结构失衡的国情还不太适应。

具体表现在:(1)空间层次过多, 目前达到7 个;(2) 彼此地位错位, 如作为地域单元变动最为剧烈的市级行政区的市域规划最为普及,而作为社会经济基本地域单元的县级行政区的县域规划则相对薄弱;(3) 统筹全国空间利用的国土规划急待完善和获得相应法律地位;(4) 涉及跨省级行政区的国家级城市区域规划进展相对缓慢, 协调难度非常之大;(5) 直接面对广大农村地域的村镇规划比较匮乏;(6)对国土空间无序开发缺少必要的管制规划。

图 1 我国区域规划空间体系现状27.1.2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区域规划运作体系区域规划起始于发达国家, 发展历程相对稳定,区域规划运作体系也相对完整。

除此之外, 发达国家的区域规划还具有两个明显不同于我国的特点: 其一是具有权威的核心法律作指导, 如英国的《城乡规划法》、美国的《区域开发法》等等; 其二是区域规划具有明确的问题导向, 在这方面日本的国土规划表现得尤其突出(表 1)。

表 1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区域规划运作体系比较27.2主要发达国家当前区域规划主要特征1英国区域规划英国区域规划的关键内容是:为伦敦未来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整体协调发展建立框架;提供一个大伦敦整体发展的背景,为其他战略设定宏观空间/地理框架;适应欧洲一体化的空间发展思路及为市长重要规划决定提供政策框架等,反映了都市区规划的宏观性、综合性、协调性和空间性的特色。

关于中美两国证券的监管制度比较分析

关于中美两国证券的监管制度比较分析

关于中美两国证券的监管制度比较分析1. 前言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和造福社会的重要角色。

然而,证券市场也常常伴随着风险和问题,如财务造假、内幕交易等,这些问题都需要监管机构进行制度设计和监管。

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市场,其证券监管制度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进行比较分析。

2. 中美证券市场概述2.1 中美证券市场规模比较中美证券市场规模比较是衡量两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指标。

截至2021年5月,中国A股市场总市值约为55.18万亿元人民币(约合8.41万亿美元),美国证券市场总市值约为48.3万亿美元。

从市值规模上看,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超过了美国证券市场,成为世界上市值最大的证券市场。

2.2 中美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中美两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在中国,证券交易主要是通过线下交易所和线上交易平台进行的。

线下交易所主要包括上交所和深交所,线上交易平台包括陆股通和港股通等。

而美国证券市场则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如纳斯达克和纽交所等。

3. 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比较分析3.1 中美证券监管机构比较中美两国的证券监管机构名称不尽相同,但都属于中央监管机构。

在中国,证监会是负责监管证券市场的中央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法规和行政规章,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

而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其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证券市场相关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保护投资者等。

3.2 中美证券监管制度比较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在设计上也存在差异。

在中国,证监会实行了“分级监管”制度,对上市公司分不同级别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管。

而在美国,SEC则采取“全口径”监管,对所有受监管机构进行全方位监管。

此外,在保护投资者方面,中美两国也存在不同的制度设计。

在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是为投资者提供保护的一种制度,而在美国,则存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联邦法规。

美国区划演变经验及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启示

美国区划演变经验及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启示

摘要:梳理了美国区划演变的经验,介绍了新区划工具在城市形态和街道功能、住房保障和社区营造、区划调整灵活性三方面的发展,以此应对区划灵活性和覆盖面不足的问题。

文章最后针对区划工具存在的局限性提出了讨论,并探讨了美国区划演变对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的启示。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传统区划,区划演变,灵活性,管控范畴0 引言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演进过程,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实施后,借鉴以美国“区划条例(Zoning Ordinance)”为主的开发管理制度而建立起来的[1-4],它在很大程度上参照了美国的区划体制。

因此,美国区划①,特别是区划新发展(new developments of zoning)②的工具能为我国控规的技术内容和管控范畴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必要参考。

美国区划在漫长的发展和调整过程中,管制内容经历了不断的变迁和升级,一系列新工具开始逐步纳入到规划的管理和控制当中,提升了区划综合应对城市问题和管制的灵活度。

笔者的意图并不在于介绍美国区划的历史及其文本的详细内容,而是旨在阐述美国传统欧几里得式的规划方式(conventional zoning)在区划演变中,应对市场变化和城市发展需要所产生的新规划管理工具。

通过控规和新区划工具的对比分析,提供控规技术手段完善的建议。

从规划工具的角度出发,跳出现有对区划发展历史与编制内容、区划体系的借鉴和介绍性的研究,探讨可供我国控规参考的经验和规划工具。

1 我国控规管理存在的问题1.1 控规的灵活性2008年《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将控规由以前的技术性文件转为法定性文件。

业内比较普遍的看法是这部法律确立了控规作为规划管理基本依据的法律地位。

许多学者认为,控规作为法定性文件得到了落实,将为规划的编制和修改确立一整套完善的程序,从而提升了控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3,5,6]。

但是,市场的不确定性和控规“法定羁束依据”之间的内在矛盾,同时也成为这个阶段控规编制上所面临的核心问题。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美国区划指标体系比较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美国区划指标体系比较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美国区划指标体系比较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美国区划指标体系比较研究概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一种在城市规划中常用的制度和工具,通过界定土地的使用方式、建设规模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使城市发展符合整体规划。

而美国则采用一种不同的区划指标体系,以实现城市治理和发展的目标。

本文将对这两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其差异和优势。

一、制度实施方式的差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由政府制定并强制执行的,它通过颁布土地使用、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相关规定,对城市的各项发展进行指导和调控。

这种制度具有权威性和一致性,能够确保城市发展的有序性和可持续性。

而美国的区划指标体系则相对更为灵活,市场和社区在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美国的发展更多依靠市场调节,政府在其中扮演的是监管和协调的角色。

这种方式给予了市场和社区更多的自主权,更有利于发展出多样化的城市形态。

二、规划目标的差异控制性详细规划注重整体规划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强调城市的统一性和完整性,追求统一而有序的城市发展。

其规划目标主要包括提高城市的功能性和环境质量、优化城市布局、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等。

而美国的区划指标体系则更注重满足市场需求和社区参与,强调公众利益和可持续发展,更加灵活适应多样化的城市发展需求。

三、规划内容的差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包括土地使用、建设规模、功能分区、绿地保护、公共设施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城市发展的有序性和规划的实施性。

而美国的区划指标体系则更侧重于规划的指标化和参与性,通过设定具体指标和标准,引导市场和社区在规划中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这种方式更加强调公众的参与和意见,使得规划更具有灵活性和民主性。

四、政策实施的差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比较容易,因为它具有强制性和一致性,政府可以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而美国的区划指标体系相对更复杂,政府在其中的角色是监管和协调,只能通过激励措施和奖励机制来引导城市发展。

这一方式下,政府在规划中的职能更多是监督和引导,而非直接干预。

关于中美内部控制制度比较与思考

关于中美内部控制制度比较与思考
稍核制度。” 2001年6月财政部颁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
行)》,将内部控制定位于内部会计控制。2004年底“审计风险准则”提出了
基于C0S0框架的评价方法。但这只是从审计的角度出发的,还无法为企业实际
操作提供直接依据。美国内部控制起源很早,18世纪的产业革命掀起了经济发
展高潮,出现了公司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20世纪初,经济的发展使股份公司
规模不断扩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管理者不可能面面俱到,于是一些企业
建立起了 “内部牵制制度”。二战后,内迁制逐渐演变成更为严密的内部控制
系统。20世纪80年代以来,内部控制的研究进一步向具体内容深化。90年代
C0S0委员会出台《内部控制——整体框架》,该文件提出了内部控制构成的概
念,并指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包含五要素。2000年安然、世通的发案暴露了公
会计控制逐渐转向内部会计控制、管理控制、风险控制以及信息评估等多个要
素结合的体系。既要充分体现它的针对性、适应性和现实性,也要考虑其前瞻
性、系统性。从而形成前后统一的完整的系统。
1. 3我们应该明确认识到内部控制框架与公司治理机制的关系是内部监管
控制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内部控制外延的拓宽正是由公司治理机制的变化所致,
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提出披露内部控制报
告的强制要求。SEC亦相应地于2003年8月发布规则,具体规定了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工作的内容和格式。从两国内部控制历史发展来看,内部控制经历了稍
核、牵制、促进管理手段、
管理方法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的结果。我国虽然很早就有钱、物、账三分管的内
关于中美内部控制制度比较与思考

中美内部控制法规体系的比较(区别)

中美内部控制法规体系的比较(区别)
部门规章:《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美国的行业自律规范是在SEC的监管下制定的,效果好。
我国相关指导原则、指引、规范出自不同部门,主要是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证券交易所。各部门强调的重点各不相同,不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统一与协调。
三、中美内部控制法规体系其他方面的比较:
美国
《审计程序公告第29号》
对内部控制进行定义(二分法: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
1992年
COSO委员会
《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COSO”报告
1993、1994年
《1993年证券法》、《1994年证券法》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了内部控制的主要精神。
1996年
AICPA
行政法层次的规范
大多由SEC颁布,包括条款、以一般公告形式颁布的监管文告、解释性公告、诉讼公告、概念性公告、政策声明等
设计内部控制的行政法规:《总会计师条例》;
美国由SEC颁布的行政法构成了内部控制法规体系的主体。
我国内部控制规范逐渐完善,但在具体执行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行业自律层次的制度
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受SEC管辖,制定相关规则并执行监管活动
中国
中美比较
规范制定主体
COSO委员会(非官方的职业自律组织);2002年成立PCAOB,官方开始参与,但仍以自律为主
2006年以前,主要包括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注协,以官方为主;2006年成立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自律与他律双重作用,仍以他律(官方)为主。
美国内部控制规范的制定组织以行业自律为主,中国则以官方制定为主导.
《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

国内外控规经验

国内外控规经验

控制性详细规划思想最早于1980年由美国女建筑师协会带入中国。

在美国叫区划条例(Zoning Regulation),从1916年-1961年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和完善,逐渐成熟,包括了城市设计导则和设计标准等内容,对容积率、日照、开放空间、单元开发、建筑高度、地块尺寸、停车标准等。

由于政治体制和国情不同,在德国叫建造规划、香港的法定图则和契约控制等。

美国Zoning目的:Zoning是把城市划分成区域。

这个区域就称为Zones. 它主要是对土地的使用进行必要的限制。

对在这块土地上的建筑物也进行必要的控制。

Zoning是一个控制土地使用和执行General Plan的主要工具。

权限:Zoning是由加州宪法授予给当地政府的权力。

它必须符合该地区的General Plan的长期目标。

如果这两者出现冲突,以General Plan为准。

任何人都可以向州政府举报任何违背General Plan的行动。

Zoning通常规定:1.使用性质(用地性质)。

2.最小的可出售或者可使用的土地大小。

3.建筑物高度4.土地建筑覆盖率5.建筑红线6.建筑密度7.绿化8.停车比例等等1960年,区划法开始对促进宜人空间的创造和保护特色区域加以关注。

1961年,纽约对区划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增设了城市设计导引原则和设计标准等新的内容,增加了设计评审过程,使区划成为实施城市规划和设计的有力工具。

这些标准包括:(1)容积率(Floor Area Ratio)这是对建筑体积的控制,规定建筑物的基地面积与高度关系,改变以往单纯控制建筑高度的做法。

(2)日照范围(天空曝光面)(Sky Exposure Plane)曝光面是一个斜面,是在街道范围上空的某一特定高度以上按特定斜率所形成的控制面,这里的高度和斜率由一定时间内的日照条件来确定。

(3)空地率(Open Space Ratio)鼓励在一定的容积率下多留空地,制定比较合适的容量。

此外,为了克服单一的地块控制,还衍生了一系列的奖励政策。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美国区划制度设计比较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美国区划制度设计比较研究

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美国区划制度设计比较研究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美国区划制度设计比较研究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在城乡规划中通过对土地利用、建设项目和开发行为等进行细致的规划和管理,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而美国区划制度设计,则是指美国采用的地理区域划分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分别介绍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美国区划制度设计,并对两者进行比较研究。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乡规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过规划和管理手段,保护环境、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从而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包括目标与原则、基础设施、土地利用、建筑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城市发展进行有序的规划和控制,可以减少城市拥堵、改善环境质量、提升市民生活品质等。

二、美国区划制度设计美国采用了一套独特的地理区划制度,以实现区域治理和资源管理的目标。

美国的区划制度以州、县、市镇(Township)为基本单位,同时还设有特别行政区(如华盛顿特区)、土著自治区(如美属萨摩亚)等。

不同的地理区域享有不同的地方自治权限和管理职责,而且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这种分权的区划制度设计,既能够保持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又能够充分发挥地方自治的优势。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美国区划制度的比较研究1. 目标与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制定目标与原则时,一般会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而美国的区划制度设计更加注重地方自治的原则,强调地方政府权力的保护和发展。

2. 规划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土地利用、建筑标准等。

而美国的区划制度设计涉及的内容更为广泛,除了基础设施和土地利用外,还包括税收、教育、警务等各个方面。

3. 实施方式: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以及政府的督促和管理来实施。

而美国的区划制度设计则更加灵活,既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来进行约束,也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机制来实现。

结论:控制性详细规划与美国区划制度设计在目标与原则、规划内容和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中美内部控制法规体系的比较(区别)

中美内部控制法规体系的比较(区别)
2、我国内部控制法规的发展历程:
时间
机构
事件
意义
1986年
财政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提到内部会计控制,我国内部控制发展的起点
1996年
财政部
发布《独立审计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
1999年
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拟定(或修订)内部控制制度
2000年
中国
中美比较
规范制定主体
COSO委员会(非官方的职业自律组织);2002年成立PCAOB,官方开始参与,但仍以自律为主
2006年以前,主要包括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中注协,以官方为主;2006年成立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自律与他律双重作用,仍以他律(官方)为主。
美国内部控制规范的制定组织以行业自律为主,中国则以官方制定为主导。
《审计程序公告第29号》
对内部控制进行定义(二分法: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
1992年
COSO委员会
《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COSO”报告
1993、1994年
《1993年证券法》、《1994年证券法》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依据,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体现了内部控制的主要精神。
1996年
AICPA
2006年
财政部、银监会、国资委
联合成立了“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ICSC)
2007年
ICSC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基本规范》和17项具体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2008年6月
五部委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试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
二、中美内部控制法律框架的比较

中美内部控制概念的差异

中美内部控制概念的差异

历史学家汤因比说过:“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其衰亡是从内部开始的,外部力量不过是其衰亡前的最后一击。

”企业的存亡何尝不是如此。

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研究起步较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虽有一定的成绩,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没有形成很一致的意见,许多学者和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内部牵制和内部控制制度阶段,还认为内部控制就是一种内部的监督,而企业大多把内部控制看作是一种复核机制,将控制的有效性体现在惩罚力度上,以罚代控,也有的企业把内部成本控制、内部资产控制等视为内部控制。

因此,笔者拟以中美两国对内部控制概念的差异分析来加深我们对内部控制的理解。

我国目前尚未提出权威的内部控制定义,对于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更是缺乏一个公认的标准体系。

现行的规范制度中,只有《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中对内部控制作了定义:“本准则所称内部控制,是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美国会计总署于2001年重新修订了内部控制准则,即全面接受了美国“全国欺骗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即tread—way委员会)所属的内部控制专门研究委员会——发起机构委员会(简称coso委员会,其成员包括:美国会计学会aa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财务经理协会fei,管理会计学会ima)1992年提出并于1994年修改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中对内部控制的定义:“内部控制是一个要靠组织的董事会成员、管理层和其他员工去实现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是为了合理地保证:1、经营的效果性和效率性;2、财务报告的可信性;3、对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的遵循性。

为了实现上述的内部控制目标,内部控制应具备以下5个要素: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

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对比诠释-最新范文

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对比诠释-最新范文

中美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对比诠释摘要:证券市场监管一直是困扰与制约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本文通过与美国证券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对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证券监管体制经过10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中国经济的证券化率已经超过50%(股票市值占GDP的比重),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然而证券市场仍然存在着过度投机、市场缺乏透明度等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上的弊端是导致证券市场低效率的内在原因之一。

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与其他成熟稳健的监管体制进行比较,找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与国际惯例存在的差距。

一、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在实践中,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基本上可分为3种不同的体制: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和中间型监管体制。

之所以采取不同的监管体制是因为各国之间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制度以及市场发育完善程度等都是不尽相同的,而这种不同的选择也必然会影响整个证券市场的发展。

美国采取的是集中监管与自律监管适度统一的中间型监管体制。

以美国为例,通过长期的发展完善,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形成联邦政府的监督与管理,各州政府的监督与管理以及证券业行业自我监督与管理3个层次。

美国联邦政府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专门成立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是一个独立的、非党派的、准司法性的管理机构,它的职能是执行由国会制定的各项与证券有关的法律,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转。

SEC下设4个执行机构:(1)公司财务部,负责监管证券的公开发行和上市公司,监督上市公司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

(2)市场管理部,负责监管二级市场的交易活动,管理、指导、监督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经纪商、自营商、证券清算公司的一切活动。

(3)投资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投资银行、投资基金在证券市场上的所有活动,管理投资银行的注册登记,制定并贯彻投资银行的注册登记及报告制度。

美国和中国的城市规划有何异同?

美国和中国的城市规划有何异同?

美国和中国的城市规划有何异同?一、城市布局美国:1. 以道路为主导,将城市划分成方格状街区。

2. 中心商业区通常集中在城市中心。

3. 住宅区和商业区分离,居住区域一般较为宽敞。

中国:1. 城市规模较大,布局较为分散。

2. 城市中心不仅有商业区,同时也是政府所在地。

3. 住宅区与商业区之间的距离较近,且交通容易阻塞。

二、绿化覆盖美国:1. 城市公园设施较为完备,建设较早。

2. 市政府通常会制定绿化计划,以确保城市拥有足够的植被面积。

中国:1. 近年来,政府开始大力推广绿化,城市公园建设加快。

2.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市绿化问题逐渐受到重视。

三、建筑高度美国:1. 建筑比较矮,多为低层建筑。

2. 市区高层建筑多建在城市边缘地带或中心商业区。

中国:1. 建筑比美国高很多,多为高层建筑或超高层建筑。

2. 中心商业区、住宅区都有高层建筑。

四、城市交通美国:1. 交通设施完善,有地铁、公交、出租车等交通方式。

2. 自驾车比走路或骑自行车更为常见。

中国:1. 交通问题比较严峻,车辆多,出租车难打。

2. 随着地铁的普及,交通状况逐渐改善。

五、城市管理美国:1. 城市管理制度较为完善,市政府部门的职责明确。

2. 政治上相对稳定,城市管理相对缓和。

中国:1. 城市管理监管不够,治安问题较为突出。

2. 市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城市管理中存在很多难点。

总结:美国和中国的城市规划各有不同,但都在快速变化中。

美国在城市规划上更为先进,但缺少政府的干预,需要通过市场自由运作来发展。

而中国在城市规划上更为注重政策指导,能够更快地实现目标,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未来,两国都需要寻求平衡,找到最适合自身国情的城市规划方式。

国内外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概述

国内外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概述

国内外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概述作者:任春羽来源:《建筑与装饰》2020年第11期摘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我国已经有30余年的发展历史,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借鉴美国的区划法,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完善的,经过30余年的发展,国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本文系统的梳理了西方主要国家和我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入研究提供文献综述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借鉴作用1 国外控制性详细规划概述1.1 美国的区划法美国现存的城市规划体系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综合规划层面,它是对城市中长期空间发展准则和空间发展战略以及城市的分区进行的指导性规划,不能作为直接控制城市开发的依据;它相当于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的城市总体规划;另一个层面就是区划条例,区划就是将其所管辖的地区,在地图上划分成不同地块,然后对每个地块进行规划管理;进而确定用地的使用性质或土地的兼容性等。

在新开发的土地方面,也确定了城市空间形态的标准或控制指标;这些控制指标还扩展到:建筑物四周的最小后退距离,建筑的最大高度,建筑的体量,地块的尺寸和覆盖面积或,最小的汽车停车标准等[1] 。

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就是借鉴美国的区划法,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发展完善的。

1.2 英国的地方规划英国1968年的《城乡规划法》确定了二级法定发展规划体系,即结构规划和地方规划。

结构规划是一种战略性规划,是对地区未来15年或以上时间的发展提供战略性框架,确保地区的发展与国家政策相吻合,解决地区发展与保护的平衡,其任务是制定具有战略意义的政策和计划,包括土地使用、环境保护和交通管理等方面,为地方政府做决策提供指导性框架[2]。

地方规划在英国的城乡规划体系中相当于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作用是为地方开发控制提供依据。

在规划体系中属于结构规划下面的一个层次,并以结构规划为指导。

地方规划作为实施性规划,其任务是制定未来10年的详细发展策略,细化结构规划在开发政策和计划中的内容。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两国证券监管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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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城市规划体系

国内外城市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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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区划管理机构的决定,可以向规划委员会、立法 机关、上诉委员会和相应的法庭提出控告。
地方政府
个人权利
法庭
当个人权利和政府权力范围发生不一致时,最终的促裁者是法院
系统。因此,地方规划工作就要考虑如果正在处理的争端提交法 庭进行法律审查,法庭会作出怎样的决定。
法院依循案例法(case law)的原则
第二讲 国内外城市规划体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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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境)外城市规划体系
城市规划体系
规划行政 规划法规 规划运作(规划编制和开发控制)
基本体系:中央集权、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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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美国的城市规划
1.1.1 美国规划法规体系
特点: 以州为框架的规划法规体系,分为联邦、州、地方三个层次。 州与州之间在立法方面有着巨大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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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美国规划运作体系
城市规划立法指南 作为指导政府规划立法的规范性文件,是为编制总体规划而提供的城 市规划法规的示范性文件。 作用对象是州政府和州议会。它使全国各级的规划法规成为统一和规 范的便于操作的管理法体系,为规划编制和土地使用和控制规定了有 关标准的条文,同时也给规划文本的结构、规划编制的过程留下了灵 活性。 内容中包括了节约用地、民主决策和纠纷调解等原则。城市管理机构 负责城市规划的制定和执行。
特点: (1)规划的系统性和实用性 (2)规划的社会现实性 (3)规划的引导与协调 (4)规划注意过程 一年一稿 (5)公众参与规划 (6)规划强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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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 公众质询是地方规划编制过程的法定环节。 1968年制定的《城乡规划法案》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重要的法 定制度予以明确规定,在此后的《城乡规划法案》中又多次进一 步地重申。每一种类型的开发规划从规划的编制、公布、审批到 诉讼的程序中都有法定的公众参与内容。 城市规划必须有三个月时间的公众参与阶段,通过磋商、质询、 听证等环节,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据以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规划一旦确定,又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使公众遵守并监督 实施

中美两国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比较

中美两国城市设计实施控制方法比较

) 城市设计实施控 制方法的发展和 出现 同样是 社会 、 经济 等物质条 作性 。3 实施控制 的手段 比较 局 限。我 国城市 设计 主要 是政 府 推动型 的模式 。虽 然有一 些 市场化 的方 式 , 但是 市场 作用 有 限 , 件达到一定程度后 的必然要求 。
1 1 1 中国城市设计 实施控制方法发展历程 . .
提 具 指导 积累到一定程 度 , 们才 会 重视城 市设 计 的真正 意义 , 人 才会 在 三 制 的内容 , 出切实 的实施控制性 引导 , 体规 定严格 明确 , 性标准 清晰有序 。这样 城市设 计 实施过 程 中才具 有较强 的可操 维空间形体环境 设计 中对 审美 有更 高 的精神 层次 的需 求 。中国
能 为 我 国城 市设 计 实施 控 制 方 法 提 供 一 定 指 导 。 关键词 : 市设计 , 城 实施 控 制 方 法 , 比较
中图发展 过程 中, 城市 作 为人类 文 明的载体 , 农业 经 城市设计 。19 从 93年颁布的《 城市规 划编 制办法 》 然提 到城市设 虽 济 到工 业经济 、 信息经 济 、 知识 经济 、 慧经 济等 发展 过程 中, 智 城 计 , 但对城市设计 编制 的 内容 、 次 、 层 深度 等均无 明确规 定 , 其成
市空 间格局 形态发生 了巨大变 化 。由于各 个国家 的地域 文化 、 果 本身不具备法定规划 的资格 , 没有通 过法定程序 使之 成为公 自 更 然环境 、 价值观念 、 政治体制等 等不 同, 形成 了各种 以城市 空间 共政策 法令 。2 实施控制 的 内容 表述 缺乏 专业 化。城 市设计 成 就 )

d ・
第3 8卷 第 2期 2012 年 1月

美国的规章制度和中国

美国的规章制度和中国

美国的规章制度和中国首先,美国的规章制度体系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个部分。

联邦法是整个国家范围内的法律,是总统和国会通过的法律。

而州法是各个州制定的法律,适用于各自的州内。

美国的法律体系十分严谨,各个法律之间相互协调,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

中国的规章制度也分为中央法和地方法两个部分。

中央法是由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范围。

地方法是由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各自的省份或者市县。

中国的法律体系也是一个高度集权的体系,中央政府在法律颁布和执行方面扮演着主导角色。

美国的联邦法是由国会通过的,而中国的中央法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

国会和全国人大都是各自国家的最高立法机构,负责通过和修订法律。

这两个机构在各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是维护法律权威和法治精神的中流砥柱。

美国的法律体系也包括了一系列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合法性。

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解释宪法和审理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美国的监督机制包括了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制度保障措施,确保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平执行。

中国的法律体系也拥有类似的监督和制衡机制,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最高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直接提审或者重大影响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履行最高司法监督职权。

中国的监督机制包括了审判监督、行政监督等制度保障措施,确保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正执行。

在具体的法律领域中,美国和中国的规章制度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完善的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法律来保护创新和知识产权。

而中国也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增设了专利法院等机构,以提高知识产权维权的效率。

另外,在环境保护方面,美国和中国的规章制度也有一些共同之处。

美国的环保法律体系非常完善,包括了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法律法规,致力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

中国也通过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加大了对环境保护的力度,推动了环保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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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控规和美国控规(Zoning)的区别王峰黄博燕【摘要】中国控规最初只是上世纪80年代在形式上借鉴了美国的区划。

土地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政府地位和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式上的不同,使控规和Zoning存在诸多不同。

本文运用比较法从控规的针对对象、控制体系、编制单位、审批机构、与政府政策的关系五个方面对比分析中美控规的异同,并进一步根据中国自身的背景特点,提出中国控规应关注的重点。

【关键词】控规;Zoning;公共利益;中国控规的产生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经济结构的变化,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周建军,1996)。

其诞生简要历程是:①1980年,美国女建筑师协会来华带来了土地分区规划管理的新概念;②1982年,为适应外资建设的国际惯例要求,上海虹桥开发区编制土地出让规划。

成为我国控规的开河之作;③1987年,清华大学在桂林中心区详细规划中引入区划思想,初步形成了一套系统的控规基本方法。

控规的名称在该规划中正式提出的;④1988年,温州市旧城控规,广泛吸取了国内外成功经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控规成果;⑤完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雏形自此诞生,规划逐渐走向完善。

(汪坚强,2010)中国控规最初只是80年代在形式上借鉴了美国的区划。

土地制度和政治制度,以及政府地位和权力发挥作用的方式上的不同,使控规和zoning存在诸多不同。

1.针对对象不同Zoning(区划)看似是私有制之下政府干预房地产的工具,引用“公共利益”为法理,但大量zoning针对已建成区域,是在已有的各个权利主体间订立契约关系,固化产权,协调临近地产的相互影响。

“区划”的土地容量和环境容量指标体系十分刚性,这是旧城改造、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之需要。

而中国的控规,则主要是针对未来的新建城区,确定一部分国有土地拍卖的量、未来开发的用地性质、建设量等。

控规往往是在一块新的、从农村土地征用为城市建设用地的“生地”上,把路网、地块面积、公共服务设施等确定下来,明确用地性质和指标,承诺政府投资、公布政府愿景,以此来引来开发商、企业和居民。

因此,新区建设所需指标需要更多的弹性。

2.控制体系不同中国控规之所以受重视,是因为它是地方的、严格的法,是政府土地规划体系的终端。

它定的控制线被输入编制中心,确定了精确的地块布局,要修编则非常难;它给的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后退、密度、绿化率等指标是强制性内容,除了用地性质兼容和补偿条款能提供一点灵活性,它极大的决定了一个地区的面貌和土地开发利益的配置。

其它涉及空间的规划和政策,都要通过控规这最后一道关卡来落地。

它给规划局以执法的实权,哪怕国土部门握有土地指标这一权利,也必须经控规落实。

而美国的Zoning虽有严格的指标和控制体系,但本质上是针对财产权的契约。

它讲程序理性,不完全依照技术理性和专家知识。

它用立法手段维护地产利益主体间的妥协,并且对投诉的处理方法随判例而渐进累积。

它有部分通则性的内容,是根据某种“科学规划原理”推导、计算而成,但同时也具有经验性,受判例调节。

它往往被用来在建设之后确定现状产权,为新的局部改变商定规则,市民可以在网站下载当地的Zoning或购买一套。

3.编制单位、审批机构不同Zoning涉及对产权的承认和协商细化,在这一基础上,市场能更有效的运转。

因此,在制定程序上,Zoning条例可由规划委员会编定,然后提交给地方选举产生的政府机构批准。

因为事关切身利益,规划委员会受到各种市民团体的影响,也受到商会等团体的影响——新来的开发商通常要和他们谈。

Zoning中的计量方法直接关系到房地产税的征收,关系到市民地产的价值。

在中国,编制控规的规划院受雇于地方政府(规划局),按《城乡规划法》的法律体系执行,为国有土地寻找规划最优解。

不过,国家意志往往受限于社会需求。

且不说开发商和企业的需求,当控规涉及农转非、拆迁、回迁安置时,涉及切身利益的老百姓会高度关注控规公示。

例如,就算新建小区的日照计算通过了法规,也可能因为旁边的村民认为挡了他们阳光而被迫修改,这就要看官与民的相对力量对比:在有组织的民间社会势力强时,隐性的协商谈判是常见的,反之的极端,则是所谓“政商勾结”,完全由密室政治解决。

4.与政府政策的关系不同Zoning所体现的政治意志,是地方性的、多元价值观的,是各个社会团体、商业团体和企业相互博弈的结果。

zoning具有维护现状利益、维护地方社区团体的封闭性,另一个特点是“慢”——无休无止的听证会,往往让一个小项目耗费极长的时间。

相反,在中国,行政官员意志的伸展要方便的多,因此建设速度极快,并可以GDP、绿地量等指标层层考核,提供激励。

尽管引用“公共利益”,zoning依然是私有财产优先,只有在地方上面临财政危机或集体行动的僵局时,我们才看到政府和开发商绕开这个冗长的程序、放开手脚。

在中国,既然政府是唯一的城市土地所有者,那么当然以政府意志为主。

每一届领导班子的政治目标都不同,有的抓绿化、有的抓经济、有的抓旧城改造、有的抓棚改——控规编制的目标和指导方向也随之不断变化。

但市政府的政治目标也受限制:(1)尽管司法不独立、立法权弱,但行政部门的意志也要走法律程序。

控规是人代会通过的(县里的拿到市里批,市里的拿到省里批),领导意志受形式上的限制。

更强硬的限制来自税收和土地市场上的获利(快速卖掉到手的土地指标),以及转嫁成本的方式。

(2)国家、省有相关政策法规。

例如耕地红线,红头文件,部委的立法,如2012年的“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1”要在整个国家执行。

(3)中国的城市有严格的行政等级,自上而下,土地指标由上面批下来,层层下达、层层分解,领导的精神也层层下达。

省管着市,而中心城市在行政资源上最占优势,小城镇劣势明显,城市发展的极化严重。

相反,美国国是联邦制,各州有相当主动权,各城市“各自为政”,只要不花州或联邦的钱,就自己抽税自己定规划,小城市可以有完全的自主权,根据人口和结业率来做决策。

(4)控规受到行政部门意志的极大影响,但如果这一政府意志与市场需求不合,那么也只能失效。

中小城市间有激烈的竞争,规划局的重要任务就是服务于来投资的企业。

如果资本供小于求,控规就必须围绕着企业的意志来指定,否则规划了也是白画。

对富士康之类能带来大量就业的企业、对纳税大户、对地区形象有价值的明星企业、龙头企业,或受到“上头”偏爱的行业的企业,规划局可能得亲自去请,把优惠政策谈妥,人还不一定来。

为了加强招商引资的力度,厦门甚至将规划局改组为直接隶属行政部门,局长任命无需经过人大,而由市长定。

一些财政拮据的小城镇急于发展,开发商往往更能取得强势,有时由开发商出钱雇规划师,出大部分的钱建道路和管网、补贴建学校,由开发商召集评审专家和各部门负责人,规划局的人在评审会上露个面,走个法定程序就行了。

这其实是私人埋单的规划,只是没有正名、缺乏相对应的监管。

这样的规划在灰色地带运转,可以滋生腐败。

另外,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和建设也可以高度私有化,其效率完全可以高于政府官僚机构。

因此,在金字塔式的城市行政资源层级、政府对土地的计划,与流动的、关心相对区位的资本配置需求之间存在着紧张。

5. 中国控规应关注重点(1)与总规的关系现在没有哪个城市的控规可以与总规对上。

例如,如果把若干个控规中的某些指标相加起来,与总规比较,结果通常是差的离谱。

笔者认为未来的总规应该更强调对城际的、区域的基础设施布局的研究,保证区域生态廊道、开放空间体系,预测经济、社会潜力决定的城镇体系和发展轴,就够了,其它大部分留给控规。

总规改革的这种趋势很像美国的strategy planning和mesoscale planning。

如果总规改革照这个思路加速,那么指标层层分解式的规划体系就将被大大削弱,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地的面积都将无法从整体上、“科学的”计算出来,而应该从地方的调查研究中制定。

“园林城市”等政绩指标评价的制度就更是空中楼阁。

规划将更多的是自下而上,而非自上而下的决定。

不过这种趋势的乐观程度是有限的,因为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规划仍然是指标层层分解、而且控制力很强。

上海已完成将总规与土地利用规划“两规合一”的工作。

国土规划及其精确的用地指标分配,会一直支撑着这种层级式体系。

(2)控规要动态编制,可随时维护。

城市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各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制约,使得未来的结果、具体的形式具有不确定性。

对城市发展规律的认识是不断深化的过程,控规需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动态的进行深化和完善,亟需“弹性”。

区分控规的刚性和弹性内容,在维护其刚性内容的同时,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实际需要逐步确定控规中的弹性内容,这是一个在动态发展过程中维护规划的过程。

不过要想随时维护控规,就得让本地规划院来持续地、保姆式地做。

建立责任规划师制度,一人负责一个单元,不断调整,外地单位最多只能参与方案投标了。

厦门已经这么做,借鉴了法国的“协调建筑师”制度。

(3)控规编制单元笔者认为控规编制单元空间上应分层次——“片区”“街区”“地块”三层次编制控规。

空间分层次包括控规的规划管理与编制技术两个角度的内容。

控规规划管理角度主要是把握总体与局部协调控制。

也就是引入分层概念(如济南、广州控规均包括片区、街坊与地块3个层面),完善规划管理,强调全面落实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着重体现对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城市功能布局、空间发展格局、建设标准等核心目标的量化落实等。

编制技术角度主要指对控规实施分层编制,包括片区、街区和地块三个编制单元层次。

片区层面的规划主要发挥与上位规划衔接、提出统一的单元代码的作用,这一层面的内容根据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三十一条(七)的规定应在总体规划中完成,也就是完成“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片区的划分应与“社区”范围相吻合,能够对应于未来的居委会等地方管理机构的管辖边界,然后在这个边界内配置公共服务设施;街区作为地块层面指标修编的最小单位,其控制指标是地块指标调整需遵循的条件,它的指标制定须遵循片区指标;地块是批租的最小单元,开发强度指标要依据街区指标确定。

街区和地块是控规编制的主要内容,分区是控规编制的依据。

上海的编制单元在经营性用地方面规定的很粗,留给市场,单元控规主要是限定出绿地、其它用地中的生态服务功能地块、重要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历史保护街区和不应更改的现状地块边界等。

编制单元为控规限定了明确的尺度。

(4)分阶段编制控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控规应分成两个编制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框架式的,目标是圈出地,给出政府愿景,重点是规划绿地、主要交通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等需要政府投资(主导投资)的项目,以此推行政府意志,保证公共服务质量。

第二个阶段是拿着这张粗略的图去招商引资,让重点吸引的企业来谈,协商决定具体地块的布局、面积和指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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