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如何开展出口退税评估预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当前形势下

如何开展出口退税评估预警工作

当前形势介绍:以前有效的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大多散落在多个文件之中,约665份,常用的还有近年颁布的39号、24、12号公告,在这样的背景下,总局集中全国部分骨干历经三年的时间编写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工作规范,期间反复征求各省、计划单列市及各级税务机关意见和建议,于2014年12月28日发布了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工作规范1.0版本,紧接着2014年12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上部署了‘完善出口退税机制、促进外贸稳中提质’的四项措施,其中有三项是工作规范1.0中的内容。

一出口退(免)税工作发生了质的变化

(一)新工作规范带来的主要变化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权下放。长期以来,在省局数据集中,地市一级是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县级税源管理部门是出口企业的征收管理部门,出口企业一直在市局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科)申报,执行工作规范以来,管理员审核改为环节制审核,岗责明晰,审批权的下放,也为退管查能够很好的衔接提供了有利的保障机制。

2、以规范的形式明确了20个工作日内办结符合规定的退(免)税申报。

3、实施出口企业分类管理,分类管理有一个很好的导向作用,对出口企业是个利好,明确规定了一类、三类、四类的评定标准,明确了类别动态调整的四种情形。对一类企业要求2个工作日内办结退税。

(二)与出口退(免)税相关的新政策密集出台带来的变化自工作规范公布以来,国家、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又相继出台了七八个新文件。

1、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上述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2、国家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中的6项,涉及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注销、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代理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出口货物备案登记及备案核销的核准。

3、海关总署为进一步深化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减少纸质单证流转,减轻企业负担,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海关总

署决定,对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并同时停止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相关电子数据,改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及服务的出口退(免)税,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且未提出延期申请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在2015年7月31日前提供举证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出口退(免)税的国税机关核准后,可延期申报。

上述这些政策的出台大大便利了守法、诚信经营、税收遵从度高的出口企业,同时也给不法分子骗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当前形势下,要做好防范骗税工作,预警分析工作一定要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

二开展出口预警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一)首先要认清当前形势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有哪些风险点

1、基层税务机关及人员未建立有效的出口退税工作风险意识。思想认识不到位,就谈不上如何做好这份工作,长期以来,出口退税审批权限一直在市级税务机关,区县级接触甚少,因此,在思想意识中对该工作还没有一个清晰的轮廓,更不要谈深入理解了,即使通过近期快速的努力学习与实践也不能马上辨认和掌握哪些是工作中的关键节点,哪些节点存在着漏洞且容易出现问题。正因为如此,认识与经验的缺失导致基层税务机关风险防范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警惕性还不高。

2、征、退税环节衔接的风险。长期以来,出口企业日常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县(区)局负责,而出口退税业务由市局出口退税部门办理,双方独立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运行,没有形成良好的沟通机制,双方的信息未能充分地交流、共享,造成纳税人整个业务链条的断裂。出口退税部门不了解企业日常的经营状况,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够完全掌握,工作重心以审核“表证单书”为主,与此同时,区县级又认为此工

作不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因此很少关注,造成对出口业务监督不力。目前,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下放后,如何改变以往的状况,建立一个有效的“征退衔接”体制至关重要。

3、纳税人对出口退税政策掌握不足,运用不当的风险。出口退税体系目前有效地运行,得益于大部分纳税人表现出遵从的意愿和行为,然而,对于违反税收政策,遵从度有所欠缺的一部分纳税人,也并非全部是主观故意造成的,许多是由于对政策理解有误或工作疏忽才导致不良后果的产生。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降低纳税人上述税收风险是税务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采取何种措施来实现这一目标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二)认真贯彻和学习工作规范,消除认识上的误区

对出口退税评估预警工作,以前有不少税务干部对其存在认识上的误区,表现为:

1.认为出口退税评估预警就是出口退税检查。有些税务干部认为开展出口退税评估预警和出口退税检查一样,都是选取一些在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异常情况的企业进行检查,因而只需做好出口退税检查工作即可,没有必要进行出口退税评估和预警分析。诚然,出口退税评估预警和出口退税检查二者间确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其目的都是为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出口偷骗税行为,但二者并不能等同,更不能相互替代。出口退税评估预警主要是对评估对象进行分析和评价,而出口退税检查则是在评估分析的基础上对确定的检查对象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核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