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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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周政[2011]84号
【发布部门】周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1.15
【实施日期】2011.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政[2011]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周口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政设施保护和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和《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涵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及护栏、路肩、广场、临时停车场、代征道路用地、退让道路用地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人行天桥及其附属设施;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渠、暗渠;
(四)城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广场、桥梁、楼体、河道、街道树、户外广告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市政设施必须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适度超前、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周口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规划、住房与城乡建设、公安、工商、交通、水利、环保、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政设施项目进行配套建设,并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六条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公民投资市政设施的建设、经营和养护。
第七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
法人和公民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和从事对市政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市政设施专业规划,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城市住宅区、开发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
第九条从事市政设施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维修、运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十条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必须
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开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