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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成办发〔2022〕28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22〕28号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9日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推进养老服务发展工作要求,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增强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一)织密城市社区服务网络。

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骨干网,加快构建“15分钟养老服务圈”。

到2025年,全市每个街道及有条件的镇至少建成运营1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5%以上,有条件的居住区按照5分钟生活圈设立养老服务站点。

[市民政局、市委社治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负责](二)推动农村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布局。

建设县有养护型敬老院、镇有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有互助式养老服务站点的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2022年,每个区(市)县至少建有1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敬老院。

推进乡镇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村至少设置1个互助式养老服务站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成办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发〔2014〕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7年12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成办发〔2007〕115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1日成都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目录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组织体系2.2 应急领导机构2.2.1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2.2.2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2.2.3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2.2.4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3 应急工作组2.3.1 综合协调组2.3.2 应急监测组2.3.3 污染控制组2.3.4 事件调查组2.3.5 医疗救治组2.3.6 应急保障组2.3.7 治安维护组2.3.8 宣传报道组2.4 专家组2.5 区(市)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3 预防与预警机制3.1 信息监测与监控3.2 预防工作3.2.1 加强风险排查3.2.2 加强预案管理3.2.3 加强风险评估3.2.4 加强日常监管3.2.5 加强应急联动3.3 预警3.3.1 预警分级及发布3.3.2 预警行动3.4 预警支撑系统4 应急响应4.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4.1.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4.1.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4.1.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4.1.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4.2 应急响应原则4.3 应急响应程序4.3.1 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4.3.2 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4.3.3 Ⅲ、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4.4 信息报告及通报4.4.1 报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4.4.2 报告时限和程序4.4.3 报告分类4.4.4 事件通报4.5 应急处置4.5.1 现场应急处置原则4.5.2 指挥协调4.5.3 现场控制与处置4.6 应急监测4.7 安全防护4.8 应急终止5 新闻发布6 后期处置6.1 善后处置6.2 调查评估7 应急保障7.1 经费保障7.2 装备物资保障7.3 通信保障7.4 人力保障7.5 技术保障7.6 责任保险7.7 宣传教育7.8 应急培训7.9 应急演练8 奖惩8.1 表彰8.2 责任追究9 附则9.1 名词术语9.2 预案管理与更新9.3 预案解释1 总则1.1 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02•【字号】成人社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34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7〕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所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视同缴费年限)及以上的;(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职工取得本市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初级(五级)的补贴标准为1100元,中级(四级)的补贴标准为1800元,高级(三级)的补贴标准为2500元。

本市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由市就业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布前已按照普通职业(工种)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补差。

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待国家明确后确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成发改价调[2013]151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成发改价调[2013]151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补贴的通知(成发改价调〔2013〕151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属地方高校,直属中职学校: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2〕30号)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提供的我市2013年1月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实际涨幅,决定对我市低收入群体发放2013年1月份价格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对象(一)2013年1月份登记在册的成都市农村五保对象、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及孤儿。

我市于2012年11月提高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本次价格补贴对象不包括城乡低保对象。

(二)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2013年1月份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三)2013年1月份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市属地方大中专(含高职、中职)在校学生。

二、补贴标准根据我市2013年1月份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测算,每人每月价格补贴标准为我市主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80元)的10%,此次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人38元。

三、资金来源价格补贴所需资金从价格调节基金中预算列支。

成都高新区所需资金由成都高新区负责解决。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所需资金由市及区(县)两级价格调节基金各承担50%,其他区(市)县所需资金由市级价格调节基金承担。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73号),结合《社会保险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和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现将废止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内容的3个市政府规章、我局代市政府(含办公厅)起草的13个规范性文件、以我局名义制发(含我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发文)的22个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公布废止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废止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2.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市政府令第173号摘录)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废止的市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
附件3。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1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16〕11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3日成都市提高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的实施方案为有效解决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的医疗服务问题,进一步健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全面提高我市老年人健康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5〕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护理院、疗养院、康复医院、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为支撑,老年专科医院为龙头”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

全市老年医疗护理资源分布合理,老年医疗护理床位增至8000张以上,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95%以上。

建立老年病、慢性病“急慢分治”的服务模式,完善医保“急慢分付”的付费体系。

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老年医疗、护理、照护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制度。

老年人群健康服务需求基本满足,服务水平大幅提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4•【字号】成办发[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3〕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管理,确保社保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和《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成府发〔2009〕58号)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工作(以下简称核查认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便民利民、及时准确的原则,采取个人年度核查、死亡人员信息月报以及部门信息定期比对排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进行核查认证,建立起核查认证工作长效机制,杜绝社保基金的冒领、骗领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核查方式(一)开展个人年度核查认证工作。

待遇领取人员自领取待遇的当月起,每12个月内应参加一次核查认证,核查后的次月起重新计算个人年度核查期。

待遇领取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就近乡镇(街道)设立的核查认证点办理核查认证手续。

待遇领取人员居住在偏远地区的,可由居住地村(社区)组织填写《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核查认证登记表》并加盖公章后,报所在乡镇(街道)进行核查认证;行动不便的,可向其居住地核查认证点预约上门服务;长期生病住院的,可由代办人持待遇领取人员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证明到就近核查认证点办理核查认证手续;长期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可采取每年向我市任一核查认证点提供异地居住证明的方式办理核查认证手续。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成办函〔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成办函〔2016〕10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15〕9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七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化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制,积极稳妥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逐步实现“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建制。

我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须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要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在规定比例和基数范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分类推进。

打破职工户籍身份限制,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向非公有制单位及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覆盖。

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为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加强统筹,督促有关单位为社区工作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要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信息公开。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5.30•【字号】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施行日期】201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2〕203号)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行业协会,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9号)、《四川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成都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总体部署,结合成都市实际,特制定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实施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是我市在中西部地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国际化,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级的重要人才支撑,是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以劳动力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以企业培养开发为主体,以提高在岗工人的技能水平、劳动预备役人员就业能力、下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转化能力为核心,坚持技能人才开发走产业化、市场化之路,努力造就一支以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为骨干,中级工为主体,结构合理,技术过硬,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高素质技术工人队伍。

二、工作目标成都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引进计划于2012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完成中期考核评估,到2020年底,完成总体目标任务。

(一)技工院校建设项目:2012年我市完成1所技师学院的申报筹建工作,截止2020年申报筹建4所技师学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跨境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办函〔2018〕18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跨境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办函〔2018〕18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跨境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跨境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成办函〔2018〕181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快跨境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0月26日成都市加快跨境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为推进成都跨境电商加快发展,结合成都实际,提出如下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紧紧抓住“一带一路”倡议和“四向拓展、全域开放”的发展机遇,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营造新生态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意见》(成委发〔2017〕32号),立足成都跨境电商产业发展基础和消费腹地优势,积极探索内陆城市跨境电商发展新模式、应用新场景、产业转型新路径,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助力构建西部国际门户枢纽和内陆对外开放高地。

二、发展目标2018年,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100亿元以上,实现传统实体企业成功应用跨境电商1000家以上,集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2000家以上,吸引创新创业人才3万人以上,成功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行业峰会2次以上,组织海内外市场对接营销及培训活动100次以上,探索制定行业认可的跨境电商B2B统计规则,启动成都全球跨境电商服务资源中心专业楼宇建设工作。

2019年,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200亿元以上,实现传统实体企业成功应用跨境电商2000家以上,集聚跨境电商服务企业5000家以上,吸引创新创业人才5万人以上,成功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行业峰会2次以上,组织海内外市场对接营销及培训活动100次以上,基本实现跨境电商B2B纳入海关统计,实现跨境电商全口径统计,基本完成成都全球跨境电商服务资源中心专业楼宇建设和招引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7〕9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成办函〔2017〕9号市政府有关部门:人口统计数据是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规划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人口数据统计工作,客观反映我市人口状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人口统计指标含义(一)户籍人口。

指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起施行至今)已在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户籍管理机关登记了常住户口的人员。

(二)流动人口。

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流动人口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三)常住人口。

为国际上进行人口普查时常用的统计口径之一,指实际居住在某地区一定时间(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人口。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统计职责(一)市统计局。

1.负责常住人口统计。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常住人口指标计算(测算)办法,负责全市常住人口及其分类指标数据的计算(测算)、提供和发布。

具体是:普查年份,按普查数据汇总计算全市常住人口数据;非普查年份,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口统计资料,结合人口抽样调查数据,测算全市常住人口数据,报经上级统计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外提供和发布。

2.牵头做好全市人口普查和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9〕2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9〕25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19〕2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1日成都市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60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民营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8〕76号)精神,提高成都市居民营养健康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市、区(市)县营养工作体系逐步完善,营养工作制度基本健全,营养人才队伍能力明显提升,基层营养工作得到加强;食物营养健康产业快速发展,传统食养服务日益丰富;营养健康信息化水平逐步提升;重点人群营养不良状况明显改善,吃动平衡的健康生活方式进一步普及,居民营养健康素养得到明显提高;优质食用农产品生产规模进一步扩大。

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降低人群贫血率。

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控制在5%以下;孕妇贫血率下降至12%以下;老年人群贫血率下降至10%以下。

——目标人群叶酸服用率达到90%以上;0—6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80%以上,纯母乳喂养率达到75%以上;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控制在3%以下。

——缩小城乡学生身高差别,农村中小学生的生长迟缓率控制在2%以下。

——居民营养健康知识知晓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12%以上。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11•【字号】成办发〔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19〕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为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帮助失业人员转岗就业,强化培训服务,促进就业工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成本稳定就业(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对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参保企业,是指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在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亏损,且恢复有望,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上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和环保政策(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及信用度好的企业。

具体认定工作由市或区(市)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经信、国资、商务、财政、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市和区(市)县联席会议负责审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商务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成府发[2007]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成府发[2007]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成府发〔2007〕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府函〔2006〕212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将我市调整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低保工作的领导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是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我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调整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区(市)县要依据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坚持民主评议,严格执行“三榜公示”规定,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要完善和规范分类施保。

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对有残疾、年老、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及学龄儿童的低保家庭,要予以重点照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单亲家庭、鳏寡孤独、体弱多病者要给予适当照顾;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加强救助与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的合理衔接,完善有关办法和措施,激励、引导、扶持低保对象通过就业脱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2.02•【字号】成办函〔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15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2月2日成都市加快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专项政策为加快推进全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助力我市“人工智能+”新经济产业体系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夯实人工智能产业基础(一)支持加快人工智能核心技术研发。

引导科技型企业加大人工智能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经费投入新增部分,分级分类按照最高10%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后补助支持。

鼓励人工智能领域的知识产权创造和技术标准研制,给予最高60万元资助。

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以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实施人工智能产业集群协同创新项目,开展人工智能重大关键技术联合攻关,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级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按照国家实际到位经费10%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配套。

对在蓉高校院所、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以及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支持企业围绕人工智能重点和难点问题,开展重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形成较强行业竞争力和较好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重点创新产品,或综合集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组织实施具有带动示范意义、具有较广用户群体和市场前景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经费资助。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成民发〔2021〕2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民发〔2021〕26号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170号)文件有效期将于2021年12月31日届满。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办丧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川民发〔2016〕126号)、《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绿色惠民殡葬政策的意见》(川民发〔2019〕55号)、《四川省民政厅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化川渝殡葬服务合作工作方案的通知》(川民发〔2020〕149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绿色殡葬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成办发〔2021〕7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惠民殡葬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一)补贴对象凡在四川省和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四川省和重庆市内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成都市户籍居民,以及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内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下列人员,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补贴。

1.非成都市户籍的在蓉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2.驻蓉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3.在成都市居住并取得《成都市居住证》的人员;4.因自然灾害死亡人员;5.公安机关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惠民殡葬政策针对殡仪馆或殡葬服务站提供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进行补贴;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殡葬服务站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丧家自行承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2•【字号】成办函〔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函〔2020〕15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成办函〔2015〕17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2日成都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 51.1编制目的51.2编制依据51.3适用范围51.4应急预案体系51.5工作原则6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72.1市级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72.2区(市)县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11 2.3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组织及职责11 2.4应急专家组112.5应急救援队伍113预警及信息报告123.1预警123.2信息报告154应急响应164.1响应分级164.2分级应对194.3先期处置204.4指挥协调204.5现场检测与评估234.6处置措施234.7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244.8应急结束245后期处置255.1善后处置255.2保险赔付255.3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总结25 5.4恢复重建266应急保障266.1通信信息保障266.2技术装备保障266.3救援队伍保障276.4交通运输保障276.5医疗卫生保障276.6社会治安保障276.7救援物资保障276.8人员安全保障286.9救援经费保障286.10社会动员保障287预案管理297.1预案信息化管理297.2预案培训与演练297.3预案修订与备案297.4预案实施291总则1.1编制目的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职责和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0]100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8
【实施日期】2011.02.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
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0〕10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成都市套取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成都市查处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制定本办法。

一、举报奖励范围和对象
(一)举报奖励范围。

举报人举报有市政府令第165号第四条所列套取行为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查处的,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具体是:
举报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举报隐瞒、编造病史,伪造、变造或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全市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通知-成办函〔2019〕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全市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通知-成办函〔2019〕10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全市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全市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的通知成办函〔2019〕10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做好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要求,切实减轻物价上涨对我市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确保低收入群体度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2019年春节前向全市低收入群体发放一次性价格补贴(以下简称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一)2018年12月份登记在册的全市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人员,下同)、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二)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2018年12月份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三、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区(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为:(一)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人员、市人社局核发的失业人员的补贴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二)除上述资金来源外的其他人员的补贴由各区(市)县财政承担。

市本级财政给予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15%的转移支付补助,给予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新津县、大邑县、蒲江县30%的转移支付补助。

四、组织实施(一)此次补贴的发放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为民办实事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关心,各区(市)县政府以及市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确保补贴顺利发放。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3.06•【字号】成府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确保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足额发放的通知(成府发[2002]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和离退休费(以下简称工资)按时发放,防止和杜绝拖欠工资现象发生,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的通知》(川委办[2001]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工资发放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是贯彻落实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表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也是发挥干部职工积极性,保证机关工作有效运转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各区(市)县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领导,在加快经济发展,增加收入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和规定,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也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更是财政的基本职能。

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作为政绩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不能以种种理由和借口推卸确保工资发放的责任。

从2002年起,各区(市)县、各部门绝不允许出现工资拖欠现象,对以前年度拖欠的工资,属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部分,必须在2002年上半年前补发完。

二、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足额安排工资支出各级政府要责成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实行综合预算管理,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增强政府的可支配财力,缓解预算内财力不足和财政资金调度紧张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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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政
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3]52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6
【实施日期】2013.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
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13〕5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的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6日
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的政策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为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资格认定
(一)适用范围。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包括: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以上人员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在待安置期间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适用于本政策。

(二)资格认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以下统称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地人武部门审核同意,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认定后发给《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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