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政
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成办发[2013]52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26
【实施日期】2013.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
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13〕5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的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26日
成都市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的政策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为鼓励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和资格认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包括: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以上人员2011年11月1日后退役,在待安置期间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适用于本政策。
(二)资格认定。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创业就业的(以下统称自主创业就业退役士兵),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安置地人武部门审核同意,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认定后发给《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