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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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派,是一个重视自然法理的法学概念。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壮大,现如今已经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出发,对这一法学思想的基本准则和发展脉络进行详细介绍。

起源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思考和探讨。

在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过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自然法是指宇宙和自然规律,同时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

这样的哲学思想,充分展示了古代思想家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和精神探索。

中世纪欧洲时期,自然法学派得到了持续的发展。

当时的欧洲,受到罗马法律的影响,偏重于实践和自然法的研究。

随着不断的发展和演进,自然法学派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派别之一,而主要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高峰19世纪后期,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了高峰期。

当时的欧洲,受到进步思想、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思潮的影响,自然法学派也与时代共同发展。

在德国,黑格尔和康德等哲学家在自然法方面有着很大的建树和贡献。

19世纪的英国,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自然法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向世界宣扬了他自己的思想。

自然法学派逐渐成为19世纪法学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出了异军特响的风采。

衰落20世纪自然法学派开始走向衰落,在20世纪中期,自然法学派已经处于低谷。

20世纪初,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席卷欧洲,对自然法学派造成巨大冲击。

此外,法学研究开始趋向社会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逐渐削弱。

20世纪后期,虽然自然法学派逐渐被主流法学思想所淘汰,但却对现代法学思想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自然法学派倡导自由、正义、人道主义和人的尊严等普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现代法学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推广。

自然法学派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激烈的争论,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思想的主流。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第一节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1、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 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2、古典自然法是世俗的自然法(与神学自然法学相对)、近代的自然法学(与古代相对)、革命的自然法学,它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政治革命而产生。

3、产生的标志:1625年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1651年霍布斯《利维坦》4、发展的三阶段:第一阶段创立阶段(17世纪初到中期):格劳修斯、霍布斯,已经产生,尚不完善(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彻底(君主制)第二阶段传播发展阶段(17中至18中):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理论发展完善第三阶段应用阶段(18末到19中):美国独立战争及部门法学二、特点和基本理论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标准2、强调个人权利,提出天赋人权3、对自然法做出详细论述4、将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理论组成:1、“三个自然”的假设: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状态法律权利实在法2、社会契约论3、人民主权说4、分权和制衡理论5、法律公意说众意三、贡献和局限贡献:1、实践上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2、理论上起了三个作用局限:抽象人性论为其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有学者称为“非历史的”方法)我认为,其优点与缺点不可分。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著名法学学派

著名法学学派

著名法学学派1、自然法学派【1】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

代表任务为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主要观点:一、社会契约论;二、人权。

“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格劳秀斯Hugo Groticus(1583~1645)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国际法学创始人。

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自然法或自然权利理论的开创性著作。

托马斯·杰斐逊Jefferson Thomas(1743~1826)美国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和科学家,第三任美国总统(1801~1809),民主共和党创始人。

1775年5月,杰斐逊作为弗吉尼亚代表参加在费城举行的第二届大陆会议,和富兰克林等五人组成委员会起草《独立宣言》。

【2】20世纪新自然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派指20世纪出现的以自然法为依据的国际法理论,成为自然法理论的“复活”或“复兴”。

其特点是把某种价值观或法律观等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 (1931~)当代最著名、最活跃的法理学家之一。

德沃金出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先后在哈弗大学、牛津大学和哈弗大学获得学士学位,在耶鲁大学获得硕士学位。

雅克·马里旦Jacque Maritain(1882~1972)法国哲学家。

新托玛斯主义的主要代表。

他力图依靠科学和理性证明宗教世界观的合理性,认为上帝是知识的唯一依据和来源,科学只能认识经验世界,唯有信仰才能认识超验世界。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1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由英国著名的托马斯·洛克(Thomas Hobbes)和约翰·赫斯特(John Hart)领头的一派思想,它提出,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自然和违背自然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自然法学派非常努力地来探讨如何用自然来确定什么行为是真正合法的,他们认为,自然法在自然界中有其普遍性和合法性,从而可以成为社会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2 主要的观点
(1)自然的准则: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的法律,即指大自然的一些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可以得到定义和量化,可以用来衡量人类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

(2)自然权力: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权力是指识别和尊重自然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其形式有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私有产权,社会关系等。

(3)自然特征:自然法学派指出,人类是以其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而生的,而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众多的自然特征来确定的,包括出身,年龄,性别,财产,身份等。

3 结论
自然法学派批评认为,人类行为应根据自然界规律,遵守自然权力,并受到自然特征的限制,因此要以自然界给人们带来的秩序为准
则定义法律。

他们强调,要重视和尊重自然界给予人类的秩序,以及该秩序带来的自由,从而使它成为一种社会文明的指南。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兴起的一种法律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里德、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自然法学派--法理学35页

自然法学派--法理学35页

二、自然法的历史变迁
(三)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
霍布斯的国家契约论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观和自 然法基础上的。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人自私 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与人彼此离异、 敌对,又互相防范、争战不已。不过,由于人 人都有保存自己、企求安全的欲望,在理性的 驱使下,或者说,在自然法的支配下,人们为 了摆脱悲惨可怕的自然状态,甘愿放弃了原来 享有的自 然权利,彼此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 于是建立了国家。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一、到底什么是自然法? 二、自然法的历史变迁 三、自然法为什么长久不衰? 四、自然法的历史地位
一、什么是自然法?
现代西方学者对自然法的涵义有不同的解释。 《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自然法是哲学家和
法学家们常用的术语,但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 的。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 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 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即 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 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不管 是万民法,还是市民法,都应反映自然 法的要求。
二、自然法的历史变迁
(一)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
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理性。 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永恒的适用性……即使是 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所设定 的义务。这个法,不管是在罗马或雅典,不管 是在现在或将来,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一切国 家和一切时代都只有不变的效力。”(【古罗 马】西塞罗:《国家篇》)
“最高的法律是万世存在的,发生于成文法未 制定、国家未成立之前。”
二、自然法的历史变迁
(二)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 神学主义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是奥古斯汀和托马 斯·阿奎那。

自然法学派知识点

自然法学派知识点

自然法学派知识点一、自然法学派的定义与起源。

1. 定义。

- 自然法学派强调存在一种高于人定法(国家制定的法律)的自然法。

自然法被认为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正义观念或者自然秩序而存在的法。

它是普遍的、永恒的,是评判人定法是否正义的标准。

2. 起源。

- 古希腊时期:自然法学思想就已萌芽。

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他认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不依赖于人们的想法而存在。

- 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思想。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是国家法律制定的依据。

西塞罗的思想对后世自然法学派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1. 格劳秀斯。

- 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他把自然法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强调自然法基于人类的理性,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依然存在。

- 在国际关系方面,他主张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自然法,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战争与和平、国家主权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 霍布斯。

-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处于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们的生命、财产等都处于极度不安全的状态。

-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发现的戒律或一般法则,它的目的是为了和平和自我保存。

霍布斯提出了多条自然法原则,如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等。

他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主权者(利维坦),从而建立国家。

3. 洛克。

-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政治和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它规定人们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但存在一些不便之处,如缺乏公正的裁判者等。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派重要学派,其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主要代表人物、核心理论以及对法学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古代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超越人类意志的客观规律。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

1. 苏格拉底(Socrates)苏格拉底是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他提出“认识自己”、“追求真理”的思想,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柏拉图(Plato)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通过对话的形式,深入探讨了人类的本性和道德价值观,提出了“理念国家”的概念,对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法律是为了实现人类幸福和正义而存在的,提出了“幸福理性”和“正义平等”的理论。

三、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论1. 法律的本质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源于自然,超越个体的主观意愿。

法律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2. 自然法的原则古代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即符合理性和公正。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良知,应当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法的原则。

3. 法律的目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旨在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

四、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法学发展的影响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他们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使法律不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超越人类的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他们将法律与道德、正义联系在一起,强调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法上之法-----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

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我们大体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这么几个历史阶段。

一、古代自然法观念的形成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3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二、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推进与特征(一)理性主义。

(二)个人主义。

(三)激进主义。

(四)分权主义。

(五)社会契约论。

四、现代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观念和自然法理论不会消失的原因在于:第一、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是对任何不正义法的一种对抗。

第二,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官需要‚自然法‛。

五、自然法学的具体内容、思想传承和演变(一)西塞罗:理性与德性(二)格老秀斯:人性与理性(三)霍布斯:利维坦与君主专制(四)洛克:自由与权力分立(五)卢梭: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六)潘恩:民主与共和(七)罗尔斯:正义论(八)马里旦:自然法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九)富勒: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十)德沃金:人权与权利六、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第一,古典自然法理论是新兴的革命的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制的理论旗臶,新自然法学则是资产阶级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时的意识形态,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第二,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

第三,自然法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七、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社会的影响与运用(一)人权原则(二)契约原则(三)主权在民原则(四)分权原则(五)法治原则八、自然法的真谛与精神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说: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标志。

这种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哲理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关系

哲理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关系

哲理法学派和自然法学派的关系在法学界,有两个派别就像两位老朋友一样,虽然有时吵吵闹闹,但其实彼此还是有着深厚的联系,一个是哲理法学派,一个是自然法学派。

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就像牛肉面里的牛肉和面条,分不开却又各有各的味道。

哲理法学派就像是个哲学家,爱思考,追求法理的根本,重视法律的内在逻辑和道德原则。

它的代表人物,像是老子、孔子,当然还有后来的一些西方大咖,比如康德、黑格尔,都是站在法理的高地上观察法律这个世界。

你看,他们总是问,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什么?它究竟要服务于谁?这就让人不禁想起“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道理。

再说说自然法学派,嘿,它可不光是个守规矩的老派。

自然法学派相信,法律不仅仅是由人类制定的,它还有一种天生的、普遍的道德原则。

这些原则就像空气一样,无处不在,人人都能感受到。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比如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常常强调“法律要符合自然”,这就像是说法律要遵循人类的基本需求和道德。

要知道,他们心里相信,每个人都应该享有某些基本权利,这可不是随便什么人都能剥夺的。

这种观点,真的是让人觉得既高大上又充满温度,就像温暖的阳光洒在身上,令人心旷神怡。

不过这两派之间的关系,真的有点复杂。

哲理法学派有时候觉得自然法学派太过理想化,仿佛在空中飞,脚却离地太远。

法律是要解决现实问题的嘛,别光顾着想那些美好的理想,咱们也得面对实际。

毕竟,法律不是画饼充饥,它得管用,对不对?自然法学派也不是省油的灯,它们反过来觉得哲理法学派过于冷酷无情,太注重逻辑,反而忽视了法律的温暖人心的一面。

法律不该只是冰冷的条文,它还得体现出人类的情感与关怀。

这就像是一杯热乎乎的豆浆,既要有营养,又要温暖心田。

你说,咱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其实不也就是这两派在争论吗?比如,某个法律条款看似合理,但在特定情况下,它可能会导致不公。

这时候,哲理法学派就会跳出来,指着条款说:“看,这不符合我们追求的法理原则!”而自然法学派则会摇头,认为法律要服务于人,要考虑人的实际情况。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
自然法与普遍法是法律哲学领域的两个重要学派,这两个学派在
历史上有着深厚的渊源。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最早由柏拉图和亚里士
多德等哲学家提出。

自然法学派的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是由自然法规
定的,即法律应该符合人类的理性和自然法则。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
与伦理的关系,认为合法的法律应该基于道德和正义,人们应该遵循
理性的道德规范来裁决争议和决定行为的合法性。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
人物还包括托马斯·阿奎纳斯和约翰·洛克等。

普遍法学派是在中世纪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它主要由基督教
思想家所倡导。

普遍法学派强调上帝法与人类法的关系,认为法律应
该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服从上帝的法律才是合法的。

普遍法学派的
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阿奎纳斯和约翰·菲奥罗波斯等。

自然法与普遍法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区别。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
律应该基于人类理性和自然规律,追求人类的理性与道德的完美。


普遍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应该以上帝的法律为准则,追求人类与上帝的
和谐。

尽管两派在法律的根源和基础上存在差异,但它们都认为正义、道德和自然法则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指导。

总的来说,自然法与普遍法都对法律哲学与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
重要影响。

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提出的法律理论和思想,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和法治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之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
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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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与自然法同在, 自由的权利和限度以自 然法为准绳,并受到自 然法的调节和保护。
自由要受立法机关 制定的明文法的约束。 正义的法律本质不是对 自由的限制,而是尽可 能保护和扩大自由。
法治与优良法
法治与制度
推行法治必须 制定优良法。
法律首先无微 不至的保护人民的 各种权利,进而才 能挽回人们真心实 意服从法律的义务。

万民法或国际法
三个自然
自然状态
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 “狼与狼”的关系,即一种相互残害,互相残
自然权利 杀的动物关系,那时人们尚没有是非和正义之
类的概念。
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护
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
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
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 张玲
基督教神学也借用了自然法 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
自然法思想开 这一名称,但他从属于上帝 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
始提出
的永恒法
的正义准则
古希腊
中世纪
19世纪末
古罗马
自然法思想与罗马实在 法相结合
17-18世纪
将自然法解释为人的理 性或本性的体现
批判中世纪神学
基础 的自然法学的基础上
12345
“三个自然” 社会契约论
全体或广大社 ① 自然状态:原 会成员感觉到自然
始状态
状态不好,经过协
人民主权学 说
国家既然起 源于社会契约,
分权与制衡 理论
法律公益说
国家权利由立法,
国家所指
行政、司法三个部 定的法律应该
② 自然权利:自 商达成协议,
是由人民的自然 分构成,应交由三 是全体社会成
产生的
文艺复兴,宗教
背景 改革,英国和荷兰的
政治革命
作用
资产阶级革命的 武器
标志
1625年格老秀 斯的《战争与和平》
古典自然法学派这一概 念实际上指的并不是一个统 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 学发展的一个阶段,指的的 17-19世纪除西方自由资本 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 的自然法学。
总的特点是以人文主 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 用“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 法律问题。
如果一个人享有法 律之外的特权,那么整 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就受 到威胁。
孟德斯鸠是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的 主要代表之一,著作颇丰,震撼了世界的是三部政治法律 巨著:《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伦》《论法的精 神》。孟德斯鸠对法学的贡献首先在于对研究方法的革新。
自然法
自由。
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的戒条或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 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 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实在法的定义
实在法是由社会契约而 产生的,所以叫民约法。法 律是主权者的命令。
实在法与正义 正义的真实含义是各得
其所,而这只是在有了国家 和法律,明确了所有权的社 会里才有可能。正义根源于 第三条自然法则,即信守契 约。
由、平等、安全等 自愿把自然权利交 权利集中而成的, 种机关分别掌握,
③ 律
自然法:道德
出来,建国家和制 定法,以规定人民
的行为,保护他们
因此来自人民, 也应归于人民。
使之成相互对立和 牵制之势。
员公共意志的 体现。
的正当权利,使之
不相互侵犯,以维
护社会的和平与秩
序。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
Hale Waihona Puke 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
,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
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
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
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
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代表 人物
“我看到人们为了一些不值一提的理由或根本没有理由就动武。他们一旦动 武,不论是神的法律或人的法律尊严都被抛到九霄云外。就好像一经宣战便可以 疯狂地从事各种罪恶活动似的。”
衡量法律优劣 的标准是以有利于 私产为依归的。
法治的原则 必须用制度来保 障。
第一次提出 了三权分立的主 张,把国家权利 分为立法权、行 政权,对外权。 政治上形成分权 的君主立宪体制。
执法必严、人人守法
如果执法不严,人 民所受到的损害得不到 赔偿,犯罪者得不到应 有的惩罚,这就破坏了 人民当初的契约,法治 社会就没有存在之必要。
自然法是正确理性的命令
自然意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 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实在法思想
{ { 法律
纯粹的自然法:原始社会的自法法
自然法
有限的自然法:文明社会的自然法
神意法:如《圣经》
{ 意志法 人意
狭义上的人意法:市民法或国内法
{ 广义上的人意法:父命或主人的命令,
-------格老秀斯
生 平
他14岁便入大学,16岁随荷兰大使 赴法兰西,17岁任律师,20岁任官修 《荷西战史》总编辑,25岁担任荷兰等 省检察长,30岁任鹿特丹市首相、被称 为“国际法始祖”。
他对中世纪的自然法进行彻底 改变,使之非神学化(否认自然法 与上帝的关系,把自然法只分为纯 粹的自然法)。
自然状态的缺陷:不可能众所 周知、缺少现实的权利作为后盾、 自然法并不是由专门的机构来适用 的。
主权在民的法律观
集中体现为:法治,即按人 民的意志形成法律,实施法律。 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效力在于 人民的支持和同意。
人民的福利是最高的法律。 人民的起义是保障立法权的 民主性质的最有力的也是最后的 一种手段。 无法可依的情况下,“适 当的仲裁者应该是人民集体”。
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 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法学研究。
1. 他人之物,不得妄取;2.误取他人之 物,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 主;3.有约必践; 4.有害必偿 5.有罪 必罚。
法律根源于人的本性
实在法源于自然法,自然法又渊源于人的本性(社 会性、理性)。
同时强调上帝的意志也是产生自然法的渊源。
实在法与自由
自由是法律所允许或不干 涉之事,真正的自由离不开法 律。
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
自然法与民约法并不是不同 种类的法律,而是法律的不同部 分,其中以文字载明的部分称为 民约法,而没有载明的部分则称
为自然法。“
“自然法”论
洛克认为,在法律产生之前人 类的确或者应视为处在一种“自然 状态”之中。洛克是一位“性善论” 者,自然状态之中的人们相互之间 并并无敌意,有一个人人遵守的 “自然法”。“自然法”还可以理 解为“人类理性在起支配作用。” 自然法是一切合理的法律的来源和 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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